行政权力的泛化的治理
宋玉波
行政权力的泛化实际上是对民主政治的否定,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犯,不仅会严重制约我国政治的现代化进程,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它会严重制约全社会每一个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所以,要实现民主和法治,就必须从限制、规范行政权力入手,使行政权力和所有国家权力一样,真正成为保障而不是压制人民权利和自由的工具。我们必须从政治改革的高度,理顺不同的权力关系,规范行政权力,制约行政权力的行使,保证行政权力的效力,更好地实现政府的行政职能,从而更好地保障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实现。我们讲“三个代表”,要真正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首先应该相信群众,努力创造条件保证人民群众当家做主,而不应当惧怕人民自主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首先,必须合理界定执政党的权力和行政权力的范围,确保一定的行政独立空间。这是防止行政权力泛化的基本前提。
党政关系问题,一直是中国政治中最敏感、最复杂、最突出、最难理顺的问题,是制约政治民主的一个关键问题,因而也是中国政治改革中最难突破的难点。而恰恰在这一点上,如果没有突破,中国政治改革的目标就不可能实现;行政权力泛化的问题当然也就无从解决。已经讲了多年,党的领导应该限于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而不是直接干预行政事务,具体的人事管理,更不应该事事过问。政府人事管理等应该纳入法治的轨道。
其次,政府职能必须转变,行政权力实现的方式必须转变;要严格防止行政权力市场化,防止公权力为特殊的私权利服务。具体说来,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政府及政府部门的行政立法是行政权力的重要表现形式,依法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是依法行政的关键。
必须转变观念,把限制公权力和保障私权利作为基本的行政立法理念。
行政立法不能搞争权夺利,而必须充分体现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责任;要强调权力是一种重大的责任,而不是具体的利益或者为掌握权力的机构或者部门谋取利益的工具。在实践中,权力很容易成为具体的行政机构、少数人谋取利益的工具。对此,我们在一切立法的准备和审议阶段都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必须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加以预防。政府及其部门不能自己为自己增设权力而规避责任;不能以增加自己的权力来损害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利益;任何行政立法都必须于法有据,都必须体现保障公民合法权利和利益的原则。人民政府只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义务和责任,只有保障公民权利和利益实现的义务和责任,而没有任意损害公民权利、限制公民自由的权力。这一点必须体现在各种国家法律规范之中,政府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更必须坚持这一原则。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加强和完善行政立法规划制度,重视行政立法的成本-效益分析。
第二,行政权力的范围和行使方式、程序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并且要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公民权利自由的实现。
计划经济在某种程度上说是“权力经济”,是垄断经济,市场经济则是法治经济,是竞争经济。因此,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过程中,人们发现必须对行政权力进行规范和控制,否则便不可能建立真正的经济主体之间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便不能使我国的经济很快适应国际经济竞争的大环境。在我国入世以后,限制行政权力干预经济的程度和范围,不仅是国际游戏规则的要求,也是适应国际竞争必不可少的先决条件。同时,经济上的自由竞争要求宽松的政治环境,要求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有更多更好的保障,而行政权力过于宽泛,就必然侵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政府不仅应该减少对经济的直接的具体的干预,而且也应减少对公民私权利的干预和限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给行政权力定位,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行政主体与市场主体的关系,在国内外长期都存在自由放任主义与干涉主义此消彼长的争论。就中国的情形而言,行政权力历来就很强大,在高度集权的政治经济体制下,不重视公民的自主权、自治权,根本否定市场的主导作用;在实施改革开放以前甚至也不承认市场的调节作用。政府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情,以至于行政主体代替了市场主体;政府几乎垄断了所有的资源配置的权力和职能。虽然这种情况在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以来,已经有了较大的改变,但是,与充分地尊重和保障公民的权利自由,与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与参与国际竞争的要求,仍然有很大的距离。特别是一些政府部门,观念的转变严重滞后,还没有改变官本位,行政权力本位的思维定势,还没有从计划经济的旧框框中解脱出来。在经济管理领域,仍然存在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制度过于复杂、繁多、重复,在很多地方,特别是基层,行政服务体系的建立基本上没有提上议程。在许多地方,仍然是立一项法便增设一个机构,加一层审批手续,多一道收费、罚款。有的地方、部门甚至利用审批、许可权吃、拿、卡、要,用各种收费、罚款作为行政事业开支和行政人员的工资、奖金,以至于“三乱”(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横行,成为严重的社会公害。这种做法严重增加了企业和群众的负担,侵犯了公民的权利,妨碍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如果企业组织背着这样沉重的包袱入世,怎么可能有竞争力呢?人民群众在这样的统治下怎么能有积极性、创造性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热情呢?
虽然行政许可和审批之类的管理手段都是必不可少的,行政主体也必须要有制裁违法市场主体和其他违法相对人的权力和措施,但是,所有公民和市场主体必须有在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的自主行为、自主经营的权利,这是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行政主体固然有维护公共秩序,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权力和责任,但是,无论是公民个人还是市场主体,只要没有从事违法的活动,就不应受到干涉,更不应该受到处罚;至于涉及限制乃至剥夺公民人身权利和自由的处罚,即使是必须的,也绝对不能由行政主体来进行。如果行政主体把市场主体视为自己的附属物,把行政相对人和公民个人视为可以任意处罚的对象,就不可能有市场经济,也不可能有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如果行政权力直接介入市场,也就不可能有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权力所有者与权力行使者的错位,行政主体与市场主体的错位,必然导致各种乱象,必然破坏市场秩序,必须侵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必然损害公共利益。因此,无论从保障公民的权利自由出发,还是要发展市场经济,要适应入世后的国际竞争,都必须科学地理顺人民主权与政府行政权力的关系,科学地调整国家行政权力与市场主体权利的关系,必须建立行政权力保护公民权利,行政权力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市场主体权利制约行政权力的法律机制;市场主体的权利的享有和行政主体的权力的行使都必须于法有据,都必须受法律的约束并且相互约束。如果出现公民个人违法或者市场主体违法而得不到制止,那是行政主体的失职,会导致市场乃至社会的混乱;如果行政主体滥用、乱用行政权力妨碍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的行使,侵犯市场主体的权利,同样会挫伤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挫伤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同样会扰乱市场秩序,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利于生产力的提高,不利于我们参与国际竞争,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繁荣进步。
第三,要处理好政府的管理职能与服务职能的关系,确保公民依法享有各种权利和自由,确保市场主体的独立自主性。
“三个代表”,从根本上说,就是要求我们的党和政府代表和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和要求,因为无论先进生产力还是先进文化,其发展的源泉都在于人民,其发展的目的都在于增进人民的各种权益。我国宪法也早已明确,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政府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但是,在现实中我们也必须看到,受人民委托行使国家权力的公仆担负着管理国家经济、社会文化等事务的重任,又是“官”,因而其手中的权力具有二重性,他们的权力本来属于人民,但他们又用这种权力来对人民、对社会进行管理和治理。如果这些为人民服务的国家机构、这些“公仆”在掌握着某些国家权力的同时又成为经济的主体,成为市场的主体,或者置市场主体于它的从属地位,置人民于它的从属地位,那么人民的权力就很容易异化为少数人捞取个人利益的工具,为人民服务的政府就会异化为支配、奴役人民的政府。所以,除了要从思想上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外,更要强化公仆对主人负责、受主人监督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公职人员的依法管理和监督。依法治国本身就包含了国家权力行使的法制化;依法治国必须先要依法治“官”,依法治“吏”,依法治权和制权,以保证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正确行使权力,防止权力的滥用、乱用,防止政府机构和官员腐败。为了从源头上、制度上防止、消除腐败现象,必须从权力结构的设置和运作上建立和完善制约监督机制。从逻辑上讲,应该用整体的结构设置与运作制约特定权力的行使;用整体利益结构的设置与运作,制约特定利益的获取。从监督机制来看,除了加强现有的外部和内部监督外,要特别强化相对独立的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组织监督,要赋予专门监督机构必要的权力,使之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在监督者受被监督者领导的情形下,监督不可能是真正有效的,在被监督者牢牢控制着所有舆论工具的情形下,也不可能有真正的舆论监督,在一切社会组织都纳入执政党的领导之下的情形下,也不可能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的监督。
第四,必须使行政权力与具体的经济利益彻底脱钩,坚决杜绝利用行政权力谋取单位利益或者个人好处。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一方面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行政权力,一方面按照法定的程序行使行政权力;依法行政,既要有利于维护行政机关的权威,又要有利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随着入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政府的主要责任就是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市场主体的正当经营,公平竞争,合法获取利益和履行义务;保障人民的各种权利和自由。只有这样的政府,即按照人民的意愿行使权力的政府,才是真正的人民政府。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管理学院)
公务员不执行问题思考
王亚丹
行政执行力是我国政府薄弱的一环。“非典”流行初期阶段被拖延;民工薪水惊动总理去讨还;保护环境已作为基本国策,可持续发展战略已经提出十几年,而环境却日趋恶化……从现实意义上说,我国正处在体制转轨时期,经济体制改革必然伴随政治体制改革,而行政执行力又是政治体制改革中不容忽视的重要内容。以下将探讨现今突出的政府执行不力问题中的公务员不执行现象。
一、“不执行”与“不作为”
首先有必要区别一下“不执行”与我们经常提到的“行政不作为”。
行政不作为是一个法学概念,主要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负有作出相应行政行为的法定义务,但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未按照法定程式履行或完全履行的消极行为。行政不作为很容易与实务中的否定性行政作为这一概念相混淆。行政主体对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根据相应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否定性行政行为,如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登记(注册、核准、签发等)的理由说明的,是否定性行政作为,是合法的;不在法定期限依照法定程式作出书面文书或从实体上予以办理(履行义务)的,构成行政不作为,是违法的。
执行力是管理学上的一个概念,通俗地讲,就是执行并完成任务的能力。不执行则泛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基于各种主观或客观原因在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上级决定和各项行政任务工作中不真正去执行、达不成行政目标的现象。
由上可知,两者实际为不同范畴的概念,但因主体均涉及行政机关所以容易被混为一谈。它们的区别主要有两点:
1.依据不同。认定行政不作为的依据是行政主体所负有的法定义务未被履行;而认定不执行则可以为法定义务,也可为上级的指示命令或是下达的任务等等。所以不执行实际上包含了行政不作为的内容,两者是一种包含关系。
2.救济或措施不同。对于行政不作为,行政相对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而对于不执行,则应分情况,属于行政不作为的按上述途径进行救济,而属于不执行上级命令或未完成任务的,则应视事态轻重处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实务中行政不执行与行政不作为都是当前我国行政部门所普遍存在的问题,只有清楚了它们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才能针对不同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应该行政处分或行政复议就提交行政机关,应该行政诉讼就提交人民法院。
二、不执行的原因及主要表现
现实中不执行的情况多而繁杂,透过现象看本质,我们不难发现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1.利益驱动,现实中所出现的种种不执行的情况,大多与人们所权衡的利弊相关,于己有利之事便争着做,于己不利便互相推诿。马克思就说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和他们的利益有关。”因此,我们看到有的部门和人员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有的只顾局部利益,不考虑全局利益,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有的工作有布置,就是不落实,这些都或轻或重地影响了工作的执行效果。
2.职责权限划分不明,责任承担出现真空。这是造成不执行的一个外部因素,部门或人员的职责权限不够明晰,责任落实不到位,就会出现我们常说的踢皮球——推卸责任的情况。“无责任的自由”成了很多人承担责任的主要哲学,他们根本不担心自己做得好不好,因为总能找到人或事来推卸责任,出现这种情况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组织内部的分工不明晰。如果分工明晰,想推卸责任都难。
3.执行态度,这是导致不执行的内在因素,执行者的认知出现了偏差,把上级的意思按自己的理解执行,认为不执行有不执行的理由。为什么我们提出理解要执行、不理解也要执行、在理解中执行?这是由于上级与下级所处地位不同,所承担责任不同,所追求的目标不同而造成的,这种差异决定了只要上级的命令指示不明显违法,下级就必须执行命令。
不执行的主要表现归纳起来有以下三种:
1.强调客观原因,从政策、制度的边缘寻找模糊的理由不坚决执行。一些公务员对工作采取应付的态度,敷衍塞责,一被问及工作情况进度便从客观上找一大堆困难、阻碍为说辞,最后一拖了事,任务抛在一边。
2.推诿扯皮,推卸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任务。这里更多地涉及到部门职责权限不够明晰的问题,因为职权模棱两可,似是而非,所以对所交付的任务、所承担的责任不是无条件地执行而是有条件地执行,向组织讨价还价,对自己没有利益没有好处的事就推三阻四,甚至推卸责任。
3.顶着不办,各行其是,我行我素。“你说你的,我做我的”,把上级交办的事情当做耳旁风,对交付的任务也不管不顾,不理不睬。这可以说是从根本思想上对工作极为淡漠,没有将心思用在尽心尽力地工作上。
三、不执行对策的思考
(一)培养公务员爱岗敬业的责任意识
“人员”是影响行政执行力的最根本因素,要改善公务员执行不力的现状,最重要的是转变执行者的理念,从“我不做”、“不想做”转变为“该我做”、“我能做”,大力培养公务员爱岗敬业的责任意识。为什么会出现如此多的不执行、乱执行等现象?从思想层面而言即是缺乏对工作的热爱、热忱、热心,缺乏对自己工作岗位和从事事业的正确认识和必要尊重,自然而然就没有所谓的责任意识。爱岗敬业历来是中华民族传统道德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核心和基础,也是世界各国职业道德立法的普遍要求。它的真谛在于人们奋发向上的事业心、社会责任感和对人生价值的不懈追求,是一种崇高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作为公务员,爱岗敬业的责任意识应该是最基本也是最不可忽视的精神内容,它即要求公务员必须明确工作目标,使交办人满意。这个交办人可能是你的上级,可能是你所在的集体,还有可能是你有义务服务的公民,不管是谁,只要是你依法依规有执行义务的对象,对于其交办的任务,必须无条件完成。
(二)健全机制,明晰权责
要解决不执行问题,就必须完善机制,明晰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权限,堵上责任的真空,让“这件事不属于我的职责范围”不再成为部门或同事间推脱责任、相互扯皮的借口。建立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的行政管理体制,是行政改革的目标。因此,应当建立健全职能争议协调机制,畅通执行渠道。如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多个部门协同工作,是今后要大力提倡的一种形式。对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人员,则应建立健全分工科学、职责明晰的岗位目标责任管理体系,彻底打破干好干坏一个样的旧格局,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同时要充分运用考核结果,与公务员的工作业绩评价挂钩,注重个人价值实现,较大程度地调动广大公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加强管理,赏罚分明
要提高公务员的执行力,切实解决不执行等问题,各行政机关内部应加强对单位人员的管理约束,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完善考核评比、奖惩结合、赏罚分明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于那些兢兢业业、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的人员应给予肯定,而对那些推三阻四、拖拉不前的工作人员必要时应该给予处罚,不能一味姑息纵容,否则对于整个单位的工作风气都有不好的影响,以此来鞭策公务员的思想,切实提高执行效率,充分激发其主观能动性。
20世纪最后的20余年,西方各国相继掀起了轰轰烈烈的“政府再造”运动,归根结底,其目的都是为了提升政府的行政执行力,塑造高效、灵活、廉洁的政府形象。各级公务员是国家政权面向人民群众的窗口,政府要组织和引导本地社会经济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就必须确实提高组织和公务员的行政执行力,以此加快我国的政治民主化进程,人民的利益才能得到根本保障。
(作者单位:中共重庆北碚区委党校)
以体制改革促责任深化——论网络状政府关系模式下的地方政府责任体系
涂春元
政府间关系,也称为府际关系,是指政府之间的垂直和水平上的纵横交错的关系,以及不同地区政府之间的关系。它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之间、政府部门之间、各地区政府之间的关系。纵观历史横察现世,可以发现政府间关系与国家的治乱兴衰息息相关,合理的政府关系决定了政府间权责的理性划分,有利于各级政府理清各自职责及高效的履行职责。
一、政府间关系的模式发展
纵观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出,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关系主要决定于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控制力或者说地方政府的自治程度,按照这样的标准可以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模式大致划分为三类,即“传统的中央控制模式、地方自治模式和网络模式”。
中央政府的控制在传统的中央控制模式体系中十分明显。在这种模式下,中央政府掌控一切权力,它从等级制的顶端对政府体系进行管理,而不是着眼于整个体系中各个组成部分的内在关系;地方政府在等级制体系中处于从属地位,它是被控制而不是自控制的,是依赖性的而不是自治性的。严格的等级控制规定了公共政策的运行方向是单一的自上而下,即中央与地方是政策制定与执行的关系,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被看成是相互分离的过程。中央政府的强大控制能力来源于它对国家绝大部分资源的掌控,地方政府的活动依赖于中央政府的资源供给。
中央控制模式下政策执行问题(如缺乏合作、缺乏地方适应性等)以及世界范围内的地方政府侵权的潮流催生了对传统的中央控制模式的批判,在这种潮流下地方自治模式应运而生。相对于传统的中央控制模式,可以说地方自治模式是另一个极端。在这种模式下强调的是高度的地方分权和自主治理,而不是中央的控制,中央政府从实际的公共管理领域退缩,同时还要给予地方政府更多的关注,提供更多的资源。
20世纪80年代以来政府间关系的实际情形发生了很大改变,传统的中央控制模式和地方自治模式都无法描述政府间关系的复杂性,于是网络模式下的政府关系体系呼之欲出。在政府间的网络关系中,中央政府以及各级政府是网络的平等行动者,他们因为资源的相互依赖而彼此联结在一起,并且采取合作的策略来实现自己的目标。在网络模式下,包括中央政府在内的各级政府都是网络内地位平等的行动者,不存在占据终极垄断地位的行动者,等级制色彩与隶属关系大大弱化;同时网络关系中的行动者都无法依靠单独的行动来达到目标,而是依赖于彼此拥有的资源来实现目标;相互合作也是网络模式下政府关系的显著特征之一,“如果说价格竞争是市场的核心协调机制、行政命令是等级制的核心机制的话,那么信任与合作则是网络的核心机制。”
二、政府间关系的责任界定
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前政府间关系表现为明显的传统的中央控制模式特征,“经济与社会发展所需的物资资源、财力资源等主要资源均控制在中央各部手中,地方政府掌握的资源十分有限,这就使得地方政府间缺乏联系与合作的物质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间关系的等级结构出现了较大的变化,政府间网络模式已现端倪,主要表现在:准层级大大减少;城市尤其是中心城市的发展对等级制产生重大影响;以分税制为主要标志的地方分权改革的推行;地方政府间的横向联系不断扩展等方面。
政府间关系模式的核心在于如何分配权力,权力与责任则是一对同生共存的概念体系,因此政府间关系模式实质上也从根本上影响了政府间责任的划分。
在中央控制模式下,权力的终极归属在中央政府,单线条的权力运行轨迹决定了政府责任的划分表现为单向性、单一性、终极性等。首先,中央控制模式下的政府责任的划分是单向的。中央政府处于公共权力的顶端,地方政府的任何权力都是由它授予的,根据“权责一致”的基本原则,实质上地方政府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承担责任都是由中央政府“分配”的。这实际上限制了地方政府自主地履行积极责任的主动性,同时也加大了追究消极责任的成本。其次,中央控制模式下的政府责任划分主体是单一的。金字塔式的权力结构保证了中央政府在向地方政府分配责任上的可能性,这种单一主体的政府责任划分方式似乎可以保持全国范围内的协调一致,却忽略了地方政府的利益和自主性,其结果是导致地方政府为自身利益而推卸或抵制责任。再次,中央控制模式下的政府责任划分表现出指向的终极性。中央政府是责任的最终划分者,却很难成为责任的承担者,从而造成了分配责任者却无责任的局面。
在网络模式下,地方政府的自主性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地方政府间的横向联系得到加强,权力的运行由单一轨迹转变为多维网络,这从根本上保证了政府间责任的互动性、多维性和有限性。首先,政府间责任的互动性表现为,在纵向关系上中央政府不再是单一的为地方政府分配责任,它同时也受到地方政府反馈的信息的影响和制约,从而调整责任的划分;在横向关系上,地方政府间的横向联系的加强促进了政府间在责任履行与承担上的沟通,规避了相互推诿的情况。其次,政府间责任的多维性表现在,作为网络中平等的行动者,政府责任指向由上对上级政府下对下属部门的单线式转变为平面上的多维指向模式,这将有利于政府清晰而正确地认识和把握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从而降低了责任履行与追究的成本。再次,在网络结构中,各政府的责任是有限责任。所谓有限责任是相对于在中央控制模式下那种责任无限向上集中而言的,这实际上回避了无限责任导致的无法实现责任的情况。
三、网络关系模式下的地方政府责任
在网络模式的政府关系体系下,地方政府在小康社会进程中的具体责任会因不同的地缘环境、不同的发展程度、不同的人文传统等因素的影响而有所差别,但追求各地区社会的公正、经济的繁荣、制度的优化、生态的和谐却是任何地方政府责任体系的核心因子,这些核心因子的参量间的相互作用及渗透构成了不同地区的地方政府责任体系。
(一)社会责任
地方政府的社会责任是指政府有义务通过行使公共权力,采用各种有效的方式保障社会良性运行,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社会有序互动。具体来说地方政府社会责任主要包括:第一,社会治理,政府治理实际上是国家权力向社会的回归,政府治理的过程就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地方政府如何转变这种理念,运用治理理念、方式及其模式来治理社会,是其重要责任。第二,社会协调,依靠社会自身的力量难以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因此地方政府有责任与其他社会组织采取谈判、协商的方式,加强沟通,增加相互合作,协调各社会组织的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第三,社会回应,“社会回应”(“social reply”),指公众在特定场域中依据社会和自身双向价值准则对政府及公共政策诉求与期望的认同程度和应对过程,以及政府对公众诉求和愿望的认同与实化。我们这里强调的主要是地方政府对区域内公众诉求及愿望的认同与实化。
(二)经济责任
地方政府的经济责任是指在“全面小康社会”进程中,政府以公共权力的运行为基础,引导当地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并协调好本地域经济与其他区域经济的良性互动发展。具体来说地方政府经济责任主要包括:通过政府对资源的配置引导资源的流向,弥补市场失灵和缺陷,最终实现全社会资源的最优效率状态;通过合理的区域经济政策维持供求的大体平衡,稳定当地经济,努力做到充分就业、物价稳定、经济增长、收支平衡;通过运用公共权力在社会的每个人之间重新分配,将收入差距维持在现阶段社会各阶层居民所能接受的合理范围内,维持市场经济条件下要素投入与要素收入的对称,达到经济公平;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是以政府为主导,调动和协调全社会的力量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为基本内涵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主动协调本区域内经济与周边地区经济的良性化互动式发展,当今世界区域经济一体化程度日益加深,协调经济的发展已成为地方政府重要经济责任。
(三)制度责任
地方政府的制度责任是指在社会变迁过程中,政府应当不断完善自身制度缺陷加强制度创新和为社会提供有效的制度供给。具体地方政府的制度责任主要包括:现代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是科学决策、有效决策、正确决策的基本制度保障;健全政治监督体制,随着依法治国的力度不断加大,需要进一步增强人大问责监督的力度;建立完善行政问责制度,行政问责制起于“非典”时期对原卫生部部长张文康等官员的追查,随后长沙、重庆等城市先后建立了正式的“官员问责”制度。问责制以其特殊的效用而成为受重视的责任追究基本制度,但也应当在扩大问责主体、规范问责程序、明晰问责实事等方面加以完善;回应区域内的制度诉求,地方政府作为区域内小康社会进程的主要领导力量其责任不仅表现在自身制度完善上,更体现于对本地区内的制度供给。地方政府制度供给是指政府根据本地区内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及相应的人文习俗的沉淀制定合理的规范引导“全面小康社会”的进程。
(四)生态责任
地方政府的生态责任是指政府在引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并积极地采取各种有力措施减少和改善这样的影响,真正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地方政府的生态责任主要体现在:对自然的生态责任,人类只有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健康持续的发展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自身价值,这种保障自然和谐发展的重任无疑是政府的重要责任;对社会的生态责任,社会各方利益主体在经济上的无限制的追求最终将破坏全人类的可持续发展,这无疑需要作为公共权力主体实际操作者的政府适当限制其有损于生态的行为;对市场的生态责任,以市场为调节中枢,充分考虑和照顾环境保护主体的利益是政府可作为和应作为之事;对公众的生态责任,即充分考虑当代人的任何行为对下一代生存环境的影响。此外,地方政府的生态责任中区域协调责任也是其重要构成方面,所谓区域协调责任即地方政府应当考虑本地区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是否通过江河等途径对周边区域造成污染,决不能做“只管个人门前雪,不顾他人瓦上霜”之事。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贸易与行政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