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WTO与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
18767000000007

第7章 加入WTO后机电产品进口管理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随着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尤其是当前国家为了鼓励扩大内需,加大基础设施投资力度,进口机电产品的规模将会继续扩大。因此,做好这项工作对推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证国家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中国下一步机电产品进口管理体制改革,应旨在建立统一、科学的管理体制,并以《外贸法》为依据,改革进口配额管理及分配办法,尽量减少人为的行政审批,实行配额招标,并建立和规范关税管理,取消不规范的进口数量限制。

第一节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体制由行政手段向经济手段过渡

一、以WTO法律规则为依据,进一步完善中国对外经贸立法,依法管理机电产品进口贸易

中国外贸立法起步迟缓,操作性不强,立法滞后所付出的经济代价是难以计算的,而且它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进口管理体制的发展。以立法形式扶植和保护民族工业在世界各国屡见不鲜,如美国为保护国内市场和产业,制定了《反倾销法》第301条款、超级301条款、特殊301条款等。韩国1973年出台了《钢铁育成法》、《汽车工业法》、《电子工业振兴法》等保护性政策法规。中国现有外贸法律法规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缺乏详细的实施细则,许多标准、范围和因素规定的比较原则,操作起来难以运用自如。以法律确立并保障统一的进口管理体制是势在必行的。同时,中国现行的进口管理体制暴露出依法管理的观念不强,如以乌拉圭回合协议为代表的国际贸易通行规则要求其成员方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中国的《对外贸易法》第4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因此,中国的进口管理机构应该是国务院统一原来分散在几个部门分头管理的架构。并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对外经贸法律和法规,依法确立统一的进口管理体制迫在眉睫。

进一步减少非关税壁垒及行政干预,加快制定有关进口商品管理的法律及配套法规。对现行进口管理中的大部分非关税措施要逐步取消,并采用WTO倡导的关税措施来代替。同时应尽快制订《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和《保障措施条例》以充分利用WTO现有协议中的规定来制止来自国外的不公平竞争。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要按照WTO国民待遇原则,加大开放力度,使外贸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同步进行。在立法或法律、法规的修订中,要充分反映“国民待遇”原则,鼓励公平竞争。应对目前外资企业违背国民待遇原则的状况应着力加以解决。中国应根据WTO规则和国际惯例,有计划、有步骤地调整和修订外商投资政策和法律,重新构筑外商投资优惠政策平台,逐渐减少乃至取消外商投资企业的某些“超国民待遇”优惠政策。同时也要减少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次国民待遇”,使之与内资企业公平竞争。还应注意使外贸体制改革与立法制度改革、行政体制改革配套进行,在有管理的自由贸易体制框架下,全面放开外贸经营权,最终完成外贸经营权的行政审批向依法登记制的转变,以适应企业的要求和世界贸易组织的原则规定。

二、改革不规范的进口行政管理措施,逐步缩小并最终取消进口行政性审批的范围,增加进口管理的透明度

根据国家外贸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和“入世”的对外承诺,政府除了对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商品实行必要的配额和许可证管理以外,现行的绝大多数进口行政审批的数量限制将逐步取消。因此,对于国内的产品已经比较成熟的,原来实行自动登记的机电产品,可以取消管制。但由于这类进口产品在质量、性能等方面要比国内同类产品要好,但价格往往较高,缺乏竞争优势。此外,进口机电产品一般都要交纳进口环节税,进口工程机械综合关税税率仍然保持在35%左右。所以,即使取消这类产品的进口管制,也不可能对国内企业形成较大的压力。同时,配额和许可证的发放要集中归口管理,增加透明度。关于实现进口配额管理的商品目录、办法、规章,根据《对外贸易法》第18条的规定,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现为商务部)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予以及时公布,以便建立公正、透明度较高的进口管理体制。

三、对配额产品以及特定产品中的属于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机电产品应区别对待,简化招标程序

配额产品中关系国计民生的敏感产品,如汽车、电视机、电冰箱、手表、照相器材等,可以分期、分批的逐渐取消配额管理。进口配额产品可参照出口配额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公开、公平、合理地分配配额指标。对于国家重点建设中需要的生产性资料则实现宽松的进口管理。只要企业依法纳税,进口主管部门原则上应该同意其进口,尽量减少过度的行政干预,给企业创造一个自主经营的外部环境。对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以及政府贷款项下的设备采购,采取国际竞争性招标是符合国际惯例的,但是对于国内资金采购设备的程序应该简化。对于国有或国家控股企业采购特定设备可采取招标方式,但对于某些三资企业或民营企业进口设备,应该允许这些企业采取自由询盘的方式。即使对待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采购(尤其是自动登记产品),也应逐渐的采取自由采购的原则。

四、建立健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反馈、调控和预警机制

完善金关工程,充分利用海关与外经贸部已开发的进出口统计系统进行监控,建立机电产品进口监控信息系统和预警机制。通过计算机联网,对大宗各类重要的机电产品进行实时监控。密切注意进口的价格、数量,防止盲目进口。建立对重要机电产品的经营管理制度,保证公平、稳定的进口价格有效执行,保障经营者和国内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维护正常的进口经营秩序。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机电产品进行国际市场预警监控贸易试点,国内则建立储备制度和专项贷款制度,对国际市场敏感的商品建立进口风险基金。通过进口反馈调控和预警机制,防范过度进口,有效保护国内幼稚产业,调节国内市场。

第二节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体制必须完善各种适度保护手段

一、结合中国的产业政策规划,完善关税结构,有效调控机电产品进口

在从保护到开放的过程中,面对大量进口机电产品冲击国内市场的情况下,完善和建立全方位、有弹性的关税制度就显得很有必要。根据产业政策,区别不同产业技术发展水平和不同产品的竞争力,实行灵活的差别税率。即增减关税时应与产业政策相结合进行,对于正在发展的产业或产品实行保护,对于已经具备竞争力或技术水平的产品的关税减让幅度可以相对大一些。关税政策的设计要促使商品进口和引进外资之间具有一定的相关性或可转换性。即若想扩大外商直接投资的规模,可以提高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以扩大引进外商直接投资的进入;若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就会扩大同类产品的进口,同时降低外资进入规模。既然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为保持引资在质量和数量的不回落,就必须采取相应地加强引资的对策。

依照别国经验,我们可以设立以下税种来调控进口。

1.优惠关税。对于为出口生产而进口的机电产品、企业用于技术改造而进口的机器设备和高新技术、关键设备的机电产品进口,可给予优惠关税,以引导机电产品的进口走向。

2.弹性关税。这是韩国在进口开放初期所采取的一种有效办法。对已开放的商品,视其对国内工业的影响实施进口预警监督制度,政府若认为某一监督商品的进口数量过多,则以“调整关税”或“紧急关税”的措施来提高进口关税税率,以达到保护国内幼稚产业的目的。

3.反倾销税。关税大幅度降低后,国外机电产品的倾销行为是不可避免的。为此征收反倾销税以限制不公平的竞争行为,减少进口机电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冲击是有必要的。

4.差额关税。差额关税是设定一定基准价格,按照进口物品的价格与该设定价格间的差距课征关税。其优点是当进口商品的价格低于一定水准时,可防止商品在该水准价格下在国内市场上市,当该商品的价格高涨时能自动减轻关税负担。

二、利用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来保护机电产业

WTO一般禁止使用数量限制措施,但允许使用反倾销、反补贴等手段。许多国家都将此作为合法管理进口的有效手段,不仅欧美等西方国家普遍采用,墨西哥、智利等发展中国家也都采用这种制度。

建立健全反倾销、反补贴的有关措施,形成健全有效的反不正当竞争的体系,为国内外企业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按照WTO的有关规定,成员方可以使用反倾销、反补贴等手段维护自身利益不受侵犯。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具有较强的保护作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1.在起诉期,只要本国产业界申请,成员方即可对外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在调查中就可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或采取其他措施,按照国际惯例,反倾销调查期限可长达1年或1年半,这使得调查本身就形成了对国内产业的保护。

2.在确认外国产品为倾销行为后,成员方可以征收高达100%~1000%的关税,或由出口方同进口方签订价格自限协议,这会在很大程度上削弱被制裁商品的竞争力。可以说,反倾销的作用并不亚于进口数量限制,而且是用法律手段代替进口配额许可证等行政手段的有效措施。为此,我们要加紧反倾销、反补贴的立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制订,尽快利用这些措施有力地支撑起中国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新体制。

三、建立严格、明确的机电产品各项技术检验和环保标准

加入WTO意味着中国对机电产品的保护手段有了根本转变,即由目前的以关税、配额和许可证为代表的数量限制手段,转向“入世”后的以采用环境标准和技术标准去构筑环境壁垒和技术壁垒为主的保护手段。为适应这种新变化,中国要加快制订和完善机电产业的技术和环境标准,以防止严重污染的、低质量的产品进入中国,冲击中国的机电产业。

当今各国都普遍设立了进口商品技术及安全检验标准,许多发达国家在不断提高进口产品的技术标准、环保标准。严格、明确的商品检验标准对产品的生产工艺、原材料等技术和环保指标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进口商品使用者提供了有效的安全保障。中国应注重研究采取技术标准来管理机电产品进口,把技术壁垒作为管制进口的一种新方式,力求做到符合国际惯例和WTO协议。当前,在国际上通过技术壁垒管制进口很普遍,如欧盟有技术标准10万多个;凡进入美国市场的电器必须符合UL标准;日本汽车进口关税是零,但美国汽车仍然进不去,因为日本有一套复杂的汽车安全及环保标准。鉴于这种技术壁垒盛行的国际大环境,中国也应采用技术标准管理进口,对一些危害健康及环境的产品要采用技术标准限制进口。中国在对机电产品进口所采取的技术标准、环保要求、检验方法、卫生安全标准、商品包装装潢规定,认证制度的建立完善方面,尚有许多工作要做。主要有:

1.我们要完善涉及机电产品贸易的技术和环保法规的立法工作,主要包括防止空气污染法规、噪音污染法规、电磁污染防止法规以及节约能源的有关法规等。

2.要规定进入中国市场的认证标准,建立实验室认证和产品认证制度,使之成为电子产品、机械产品和电器产品进入中国市场的通行证。

3.建立和启动进口检验系统,要求进口的敏感机电产品从生产准备到制造、销售、使用以及最后回收处理阶段都要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对涉及达不到排污量限制、兼容性、可回收率、节能性等技术标准条款的机电产品进口严加控制。

四、立足于提高自身的国际竞争力,加强政府对幼稚产业的扶持

一国机电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强弱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其在世界经济与贸易中的地位,也与国家的经济安全休戚相关。“入世”对中国的长远利益来说,意味着部分地放弃国家的经济主权,部分地放弃国家干预经济的行政手段,这可能会使民族工业更明显地暴露于跨国公司激烈竞争的直接冲击之下。因此,中国在由保护贸易向管理贸易过渡,由严格控制进口向逐步开放市场的转轨过程中,一定要密切关注入世对经济安全的潜在威胁,立足于中国机电产业的现状,对一些支柱产业实行有效的监控和保护,以防它们被外国产品冲跨,导致外资垄断或控制,使中国的经济支配权和产业政策受到冲击,无法对经济发展实行有效的调控,陷入危及国家经济安全的局面。

正是由于机电产品与一国的国计民生休戚相关,是一国经济的命脉所在,许多成员国政府都对本国处于劣势的民族机电产业给予过强大的政策支持。他们完善国内立法,健全资金、税收配套措施,鼓励引进先进技术和自主技术创新,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中国应明确保护是暂时的,最根本的保护是增强自身的竞争力。因此要依据“有限保护期”和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原则,尽快制定机电产业中幼稚工业的国际竞争力的规划。在产业发展中实施“规模优先”战略,提高幼稚产业的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加速制定国产优质品牌产品的开发计划,重点支持先进技术的引进和新产品的自主开发,实现合资企业由“学习型”向“伙伴型”转变。加大投资力度和产业组织结构调整等方式实行国际化、集团化经营,采取切实有力措施,鼓励国内企业产品出口,积极开拓国外市场。另外,建立健全的执行机构也十分必要,从国外产业保护的实践看,产业保护的主要负责部门是该国负责工业和贸易的部门。由于产业保护涉及面广,中国行政管理部门分工较细,所以中国的产业保护应以综合经济部门负责为主,由行业协会、海关、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参与配合。

五、充分利用利率和汇率等经济杠杆调控机电产品进口

经济理论和国际经验表明,利率和汇率作为重要的调节经济的杠杆,可以有效地限制进口需求,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这种中立的方式要比行政措施和关税措施更为有效。根据开放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影响进出口需求的主要变量是进出口商品的相对价格和国内外消费者的实际收入水平。假定国内外消费者的实际收入保持不变,则影响进出口商品价格的主要因素就是汇率,即货币贬值时出口商品的外币价格将下降,而进口商品的本币价格上升,出口量增加,进口量减少。在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中,中国的进出口贸易对人民币汇率变动是敏感的,因而,汇率政策对于调节进出口贸易是有效的。

在社会信用量一定的情况下,中央银行调节社会信用,控制资金的流量及流向的主要工具就是利率。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体制中,不论对于资金的融入方还是融出方,利率是一种资金价格,通过资金价格的变动调节资金收益率。国家在资金的具体投放上可以采取不同的贷款利率,实现进口商品差别利率,即根据产品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的需要及一定时期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不同的进口商品实行不同的贷款利率,以引导企业的进口符合宏观经济发展需要。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及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商品市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等日趋发展成熟,价格、利率、汇率等经济杠杆的相互传递作用也日益增强。同时由于企业的独立商品经营者的市场主体地位的确立,经济主体对多种经济杠杆、经济参数的反应日益敏感,这一切也为汇率调节进出口贸易提供了条件,增强了调节效应。

六、利用民间性的商会、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来协调企业间的关系,维持进口的正常秩序

行业中介组织,是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上为政府沟通、下为企业服务的各种组织的总称。改革前,政企合一,在政府与企业间无需任何中介组织。改革后,政企分开,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出现了中介组织活动的空间。于是,一些行业中介组织应运而生。“入世”后,各种贸易摩擦会随之增加,对于反倾销,反补贴的应诉不仅仅是单个企业的事,而且应该是整个行业的事情。因此,行业协会与同业商会在“入世”后具有了更多的行使权利的职能。

虽然WTO的“自由贸易”原则不允许成员方政府对贸易进行行政干预,但民间性质的行业组织协调企业对外关系、协商进口商品价格、提出反倾销申诉,要求实施保障条款等,却能为WTO所接受。WTO非常重视行业中介组织的工作应变状况,在其处理反倾销问题和接受实施保证条款申诉时,主要以行业组织提供的证据和意见为基础,没有行业协会作为一个整体提出反倾销申诉,任何政府都无权发起反倾销调查,没有商会来组织代表整个行业协会参与倾销问题的处理也就难以胜诉。因此,行业中介组织要负起这种责任,在协调市场、协调价格、组织反倾销、反补贴以及应诉等行动中发挥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