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WTO与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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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促进机电产品出口政策框架措施

根据WTO规则及运行机制要求,借鉴各国经验,结合目前中国现行政策与WTO规则不相适应的分析,我们拟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今后促进中国机电产品出口政策体系的框架措施。

第一节 加大财政金融措施对机电产品出口的政策性支持力度

一、增加国家进出口银行注册资本金,提高出口信贷支持机电产品出口的比重

目前,国家进出口银行注册资本金仅有36亿元人民币,这与其他两大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注册资本金相比,明显偏低。按照巴塞尔协议规定(1988年7月制定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要求,各国凡经营涉外业务的国际银行,其银行的资本资产比率至少应为8%,也就是说以资本充足性作为考察银行安全性的主要指标,其资本充足率必须达到8%,其中核心资本(由银行实缴自有股本和公开储备金组成)至少应占4%,其余4%为附属资本(包括未公开的储备,资本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或普通呆账准备金等)。目前,中国机电产品年出口已达1570亿美元,然而以现有中国进出口银行注册资本金的可负担的一定比例资产数额来衡量,进出口银行对中国机电产品出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的力度,可谓杯水车薪,远不能满足实际需求。据测算,每年出口的机电产品中,能真正享受国家政策性金融支持的,不超过20亿美元,约占机电产品出口总额的不足1.3%。也就是说,按照国际惯例中国在政策性金融扶持机电产品出口方面,尚有巨大的政策调整空间。现在当务之急,通过财政国库资金以国有资本注册到进出口银行,核心资本规模不应低于8亿美元,加上发行专款债券等募集其他附属资本8亿美元,在近期内使进出口银行总股本不低于16亿美元。尽快改变现在进出口银行小马拉大车的窘迫局面,能真正担负起加入WTO后,按国际惯例扶持中国机电产品出口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的重任。

二、调整出口卖方信贷的贷款对象的政策范围,对在中国注册的所有企业一律实行国民待遇原则

进出口银行现行的出口卖方信贷对象政策,把民营企业和外方控股的合资合作企业一律排斥在外,这不符合WTO国民待遇的规则。而中国许多国有大中型机电行业企业,由于现代企业制度改制迟缓,至今仍不能有效发挥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扶持机电产品出口的政策性金融措施作用。与此形成强烈反差的是一大批民营机电生产企业,由于产品技术含量高,签订的外销订单多,只是企业规模小,信用评定风险系数标准无人顾及,反而享受不到国家政策性金融扶持的待遇,这一状况在加入WTO过渡期内应尽快改变。今后出口卖方信贷受贷方,应突出强调该企业是否完成了现代企业制度改制,如没有改制仍沿袭国有独资的企业模式,不管企业规模有多大,出口合同订单有多少,都要把其列入谨慎放款行列,避免其将商业银行占用的不良贷款,转嫁到政策性银行,拖累整个国家机电产品出口开拓的重任完成。对外资控股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只要其产品符合高附加值、高技术,能带动国内关联行业产品出口,增加税收和就业的机电企业都可以享受国家对其政策性金融支持。

三、重视出口信用保险在扶持机电产品出口中的作用,按国际惯例启动国家信用杠杆,调动更多的商业银行资金支持中国机电产品扩大出口

中国第一笔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始于1989年1月1日,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受政府委托试办,10年来在体制没有完全理顺的情况下,由进出口银行和中保财险公司两家共同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已经支持的出口产品主要有船舶、电站、大型成套机械、高炉等设备;开辟的险种有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中长期延付合同保险、买方毁约保险、出口票据保险、海外投资保险等。但从整体看,能获得出口信用保险的机电产品不到机电产品出口总额的2%,现已承保的出口企业只占全国外贸企业总额的3%。而同时,全国又有不少出口企业出口后逾期未收回货款,每年都有数十亿美元的应收账款滞留或损失在境外。这说明仍处于初级阶段的出口信用保险,蕴含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和政策支持空间。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有:在理顺完出口信用保险管理体制基础上,将政策性很强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真正落实到政策性金融机构来管理,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全国各大区域经济中心城市,成立分支机构,集中人财物力开展业务。通过制定和颁布《进出口银行法》、《出口信用保险法》等专项法律,依法理顺中国出口信用基础制度和基本政策,理顺出口信用保险与出口信用融资这两方面业务之间的关系,保证扶持机电产品出口的金融运行健康持续发展。

第二节 扩大机电产品出口应实施贸易与投资相结合的“走出去”战略措施

一、把“走出去”战略定位于促进国内机电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长期发展目标

加快中国出口机电产品结构调整,是促进机电产品出口迈上新台阶的战略性举措。因此,出口机电产品结构战略性调整,主要在国内通过产业优化与结构升级来进行。但同时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实施贸易与投资相结合的在“走出去”战略,把国内生产能力相对过剩的优势产业向发展水平较低的国家进行梯度转移,充分利用全球资源配置的有利契机,掌握国际竞争主动权,在更广阔的国际空间里进行结构调整是更重要的战略性结构调整。而且后一种调整,将标志着中国由机电产品出口大国向机电产品出口强国迈进的根本性转折。因此,把“走出去”战略定位于促进国内机电工业结构调整优化的目标,是中国加入WTO后,促进本国经济与各国经济相互依存与相互融合的需要。尤其是能促进各国彼此投资、互为市场,从不同的渠道得到更多的贸易机会,以更大的规模学习和掌握国外较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知识,加快本国产业结构调整和工业化进程,最终在世界范围内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从经济全球化的角度看,“走出去”的战略目标与国内机电工业结构调整目标是一致的,二者实质都是全面提升中国机电工业国际竞争力,拓宽中国经济发展的空间。因此,所有出台的政策措施都要围绕这一根本目标去开拓进取。

二、确定机电产品“走出去”战略的目标市场

中国加入WTO后,国内机电产品市场将发生很大变化,在某种意义上讲,国内外市场一体化程度加深了。世界大型跨国公司加快对中国的直接投资,也造成了中国加快“走出去”的历史性机遇。这种你打进来,我走出去的交错局面,是WTO带给改革开放23年中国的一份洗礼,也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一种必然历史性选择。如何选择中国机电产品“走出去”的目标市场,判断因素是多方面的。从区域目标市场看,中国与非洲、南美、西亚、中东欧各国,以及中亚、南亚、东南亚、东北亚周边地区各国之间有较强的经济互补性。尤其是中国的周边国家,无论从形成经济贸易关系往来密切的次区域经济一体化市场的前景看,还是从帮助周边发展中国家提升经济地位扩大机电产品市场需求的潜力看,我们都应首先关注这些地区。当然,在欧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设立研发中心的机电投资企业,也是紧跟世界先进机电技术发展,在全球的战略布署。再从产品目标市场看,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所需要的先进技术设备,正是中国历经50多年经济发展建设,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引进消化吸收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设备,所具有一定比较优势的产业,如家电、摩托车、拖拉机、工程机械、移动通讯设备、数控机床、港口集装箱设备、电站发电及输变电设备等等。而上述国家的能源、原材料等资源与广阔的市场也正是中国实施机电工业“走出去”发展战略的前提,国家可根据目标市场国的产品需求,选择优势产品带料加工或投资设厂,就地组装或生产技术适用型机电产品。

三、实施贸易与投资相结合的“走出去”战略措施

近10年来,中国国内企业境外投资呈扩张态势,大量跨境投资企业由于国内母公司没有实现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使得国内管理部门对这部分海外国有资产管理的压力越来越大。另外,境外企业规模小、投资分散、管理混乱的发展现状,又严重影响了中国在境外投资通过资本输出带动贸易增长的对外经济发展进程。今后要重新清理原来的境外投资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出台新的措施。主要有:

1.优先批准经过现代企业制度改制的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实力的民营机电企业到境外投资,这两类企业投资主体产权清晰、资产保值增值有现代公司制的法人治理结构督查,可省去涉外主管部门大量管理精力和管理成本。

2.动用国家政权的力量依靠驻在国使领馆的信息渠道,政府可以帮助企业在选准投资项目上把好关,对市场狭小的投资国,政府应给予先行开拓市场者在一定时期内的优先寡占权,以避免国内后来跟进者,同室操戈,自相竞争,丢失市场份额。

3.境外投资企业要结合机电产品特点,真正从优化资源配置,获取国外市场营销渠道,廉价原材料等方面来选择投资项目。从经验看,海外投资以并购方式比直接建厂更经济划算,它可以避免国内一些小企业因项目投资额小,很难在国外竞争中站稳脚跟的弊端。

4.有条件的大型机电企业,国家鼓励其在海外设立产品研究开发中心,以跟踪国际机电产品先进技术步伐,并在“十五”期间作为一项制度,逐步推行到各类机电行业排头兵企业中去。

5.境外企业可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也就是人员、工资应该本地化,包括在销售、管理、技术等方面雇用海外能人,以避免国内派人因不懂当地法律、人文环境所造成的成本增加,资财浪费。

第三节 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机电产品出口结构调整措施

一、要在政策倾斜上保证机电产品出口增长模式,从要素驱动型向投资驱动型转变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市场对劳动密集型产品的需求已趋于饱和,且这类产品的国际竞争也日趋激烈。而改革开放后的中国恰恰在此前的这一时期,以出口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成为世界贸易的大国。但是,限于整体工业化总体进程的阶段性特征,在出口结构中资本及技术密集型的机电产品出口比重偏低,还不是贸易强国。这种出口结构中劳动密集型产品居多的现状,充分表明中国出口增长模式基本属于要素驱动型,低廉的劳动力价格至今没有摆脱整个东部地带延伸到中部的加工贸易型出口生产为主的格局。这种现实在加入WTO后的过渡期内要有根本性的转变,即在国家出台的鼓励机电产品出口政策中,不能再继续停留在鼓励“三来一补”和补偿贸易方式下的,低技术、低附加值的劳动力密集型产业的加工贸易出口。要随着国际市场变化和WTO贸易规则的指向,适时地从要素驱动型向投资驱动型贸易增长模式转变。即保持适度规模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同时,下大力气调整机电产品出口结构,在出口鼓励政策中要向高技术、高附加值的资本密集型机电产品出口倾斜。政府可动用的政策杠杆主要有金融财税政策:

1.目前,机电产品生产企业赖以维系出口的资金供应渠道仍旧是商业银行的商业信贷,国家可根据机电产业各行业技术进步动态演变状况,实行差别信贷政策,即对含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双高”范畴的机电产品,从出口信贷和商业信贷及出口信用担保等多方面予以优先安排,并实施贴息和优惠利率政策。对于一般机电产品或加工贸易产品实行减弱扶持信贷政策,尤其是那些容易在国际市场上引发原产地规则纠纷的加工贸易机电产品,更应谨慎放贷,以避免贸易摩擦。

2.现行的出口退税政策也应作适当调整,其中机电产品出口退税要细化到区分一般机电产品和“双高”机电产品的差别退税率政策,以达到提高对外经贸效益,实现机电产品出口由要素驱动型向投资驱动型转变,促使中国机电产品出口结构在加入WTO后,能不断优化升级的外贸宏观经济政策目标的实现。

二、强化政府为结构调整及企业打入国际市场的协调服务功能

当前,中国“双高”机电产品比重偏低,机电生产企业将产业比较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的能力较差。由于结构自动优化机制没有解决,机电生产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低,非价格竞争手段薄弱,不适应当代国际机电产品市场需求变化快的特点,在国际竞争中仍然依靠价格手段去开拓市场,造成中国机电产品出口结构调整进展迟缓。但是,政府在WTO管理贸易运行机制中,不是无事可做,相反,是责任重大。政府应在政策性金融扶持方面,通过加大对“科技兴贸”战略的支持力度,来加快机电产品出口结构的调整。目前,除了已经实施的在全国设立以城市为依托,主要面向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支撑体系的试点范围以外,要重点关注中西部地区包括原三线军工企业在内地广大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支撑体系建设。可充分利用高技术在改造传统产业中渗透性强、使用范围广的特点,大力推进具有“双高”含量的机电产品产业化扩散和国际化营销。政府可干预的措施有,充分调配闲置的国防军工技术资源,发挥军工企业技术力量雄厚,人才和加工设备较为先进,产品质量管理水平较高的优势,通过军转民联合机制,建立起风险—收益共享的投融资创新体制,实现高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努力扩大机电产品出口。必要措施有,由商务部、国防科工委、国家发展与改革委牵头,建立起全国的促进和开发“双高”机电产品联席会议制度,邀请全国各大中型军工企业、科研院所、进出口银行、外贸公司及中央各部委专业关联协作单位,就扩大“双高”机电产品出口遇到的资金、市场信息、科技成果应用、海外市场开拓、出口信用保险等具体问题,定期举行联席会议予以协调解决。

三、把信息产业作为当前机电产品出口结构调整的重点,将其列入“科技兴贸”战略的主攻方向

自从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中国提出“科技兴贸”战略以来,出口商品结构优化升级步伐较慢,虽然机电产品出口已经连续多年成为第一大类出口产品,但是真正具有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主导大类机电产品并未确立,也没形成规模。究其原因,主要是我们在众多机电行业门类产品中,至今尚未明确短期内出台优惠政策能带动相关产业扩大出口而需重点扶持的机电产品。根据国际机电产品市场发展趋势和中国近年机电产品出口实绩看,以计算机与通讯技术和电子技术产品为代表的电子信息类产品,可以确定为今后中国机电产品出口结构调整的重点。2001年,中国电子计算机、移动通讯设备出口分别比上年增长4.9倍和2.6倍。其中技术相对密集、附加值较高的自动数据处理设备、通讯及视听设备,已经显露出强劲的出口潜力和广阔的市场前景。在加入WTO后的5年过渡期内,国家应制定目标明确的以高新技术作支撑的,电子信息产业为主导的21世纪初叶(到2010年)机电产品出口发展战略。政府通过动员一切包括金融、财税、信息服务等多种政策手段,增大科技投入力度,加快行业内部整合,以政府强有力的政策扶持,从而实现规模经济,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增强国际竞争力。在这一结构调整进程中,部际“机电产品贸易促进协调委员会”,应直接担负起中国机电产品出口与国内机电工业结构调整的重任。因为,通过外贸出口产品结构调整,满足国际市场需求,可以加速国内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也就是说,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应放在世界大市场的范围内来考虑其技术水平升级,产业规模经济效益提高及其产业发展变动方向。把电子信息产业列为机电出口结构调整的重点,就为中国“科技兴贸”战略增添了主攻内容,而不是把它流于形式,停留在一般工作口号上。严格说,“科技兴贸”只是中国外贸发展的战略方向,在这一战略导向下,必须要有阶段性的主攻内容,确定电子信息产业作为近期结构调整重点,有利于从生产、流通、消费、分配各个环节制定统一协调的宏观调节政策。避免以往的政策措施不配套,中央和地方利益难协调,行业之间资源配置相互掣肘,最终战略性结构调整目标不落实的弊端。

第四节 尽快制定应对发达国家设立的贸易技术壁垒和绿色贸易壁垒的措施

一、把建立一整套与国际接轨的机电技术性标准、法规,作为“入世”的基础性重点工程来抓紧建设

当代世界面临着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严峻和全球机电产品竞争日趋激烈的双重局面,各发达国家凭借技术优势纷纷设置了为WTO所认可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和绿色贸易壁垒,以达到控制进口、保护本国市场的目的。这一现实将直接构成中国在加入WTO之后,扩大机电产品出口预期的负面影响。因为技术性贸易壁垒主要是通过制定本国技术标准和法规、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和合格评定程序来限制其他国家不一致的产品进入,一般均采用隐蔽和难以对付的非关税壁垒达到影响自由贸易的目的。而绿色贸易壁垒,则使得环境问题与贸易措施挂钩,形成绿色关税、绿色市场准入、环境贸易制裁等一系列针对机电产品贸易的环保涉外屏障。与此同时,早在1995年WTO刚开始运作时就专门成立了贸易和环境委员会,其职责就是探讨制定WTO规则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由于发达国家以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名义,先行制定了一系列苛刻的环境标准,而且也受到WTO的认同和支持。因此,中国加入WTO之后不能对机电产品在长期内扩大出口抱有过分乐观的期望。相反,要有国内机电技术性法规、标准不完善,机电产品生产和质量标准达不到发达国家要求,出口产品大大受阻的充分思想准备。从现在起,必须抓紧研究美国、欧盟、日本、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在各类机电产品方面的技术性标准和法规,参照中国机电产业发展现状,技术水平,尽快制定出一套既符合中国国情,又能适应WTO《贸易技术壁垒协议》对机电产品国际竞争要求的中国机电技术性标准和法规,内容包括技术标准、质检、认证制度、认可制度、包装、验证等方面的技术规范。

二、尽快成立从中央到地方与WTO相对接的,实施技术性法规的权威机构

当前,WTO有关反倾销、反补贴协议在中国各界得到比较充分的重视,国内一些行业协会还专门成立了应诉国外诉讼的归口机构,各被诉讼的机电生产厂家都能针对国外指控,积极参与到维护本国权益的争端解决司法程序中去。但是,国内从政府到企业往往忽略了目前一个非常重要的现实,即中国出口机电产品中受绿色贸易壁垒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双重制约的影响,已经远远超过“反倾销”与“反补贴”案件诉讼的影响。目前,国内机电各行业还没有针对日益增多的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机电产品出口构成的现实损害,成立相应的对接机构。企业更不知从何处入手去寻求政府的支持,来维护自身权益,争取到发展中国家特殊例外条款的调解斡旋。这种现状,不仅将国内众多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企业通过“入世”在国际市场上赢得的贸易机会损失殆尽,而且还延误了中国在“入世”过渡期内尽快在技术标准与国际接轨的宝贵时间。从长远看,真正构成机电产品出口受阻的仍旧是技术性贸易壁垒。因此,在迎接“入世”的基础性制度建设中,尽快成立原国家标准局、技术监督、商检等部门为骨干,机电各行业及相关政府部门都参与的,中国技术性贸易资质合格评定机构,是当务之急。依据相关出台的技术性法规,借鉴国外经验,使国内机电产品生产企业通过认证制度、认可制度、检验制度,尽快与国际标准接轨。WTO《贸易技术壁垒协议》要求各缔约国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必须公开化,并要求建立咨询机构向其他成员方提供资料咨询,并可根据发展中国家差别待遇和更优惠待遇原则,通过谈判向有关国际组织提出申诉。

三、充分利用TBT协定中给予发展中国家差别待遇的特殊条款,以争取到各发达成员的谅解,减少贸易摩擦

在加入WTO过渡期间,根据中国国情就机电产品某些标准,向WTO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提出特殊的要求,不是没有可能的。TBT第12条关于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待遇和差别待遇中明确规定,“各成员认识到即使可能存在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发展中国家成员仍可按照其技术和社会经济条件通过某些技术法规、标准或一致评定程序,以保持与其发展需要相当的固有技术、生产方法和工艺。”同时,规定“发展中国家成员在制定和实施技术法规、标准和一致评定程序方面,可能会遇到包括组织体制和基础结构的特殊问题,为保证发展中国家成员能遵守本协议,贸易技术壁垒委员会,经请求可全部或部分明确、限时地给予发展中国家成员履行本协议义务的例外。”中国虽属发展中国家,但是不属于TBT协定所确认的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因此针对机电产品出口中所遇到某些技术法规、标准与国际标准相抵触时,只能一方面通过差别待遇的特殊条款,减少损失,避免与发达国家成员在机电产品贸易中发生正面冲突;另一方面则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争取发达国家成员向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技术援助,以保证技术法规、标准和一致评定程序的制定及实施,不给中国机电产品出口的扩大和多样化设置不必要的障碍。这里关键是通过制定技术性法规、标准,并督促国内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去参照执行,这有利于优化中国机电产品出口结构,缩小与发达国家在机电产品品质、性能、质量各类标准方面的差距。同时,也可借此机遇淘汰使用多年的行业技术标准及相关设备。

四、“十五”期间国家在机电行业要确立绿色产业发展战略,率先试行环境成本内在考核体系(包括绿色会计、审计规则)

作为传统工业的支柱——机电产业,各国在21世纪里都将其列入符合人类社会环保要求的绿色产业发展模式。即大规模采用清洁生产技术,淘汰传统的高耗能、高耗资源、高污染的落后生产工艺,所生产的产品在防噪声污染、防电磁污染、节能性、安全性、兼容性等方面,都能达到环保要求。因此,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必须从现在起就树立机电工业绿色产业的发展战略理念,加快实施TBT协定的战略措施。主要有:

1.借助WTO的TBT协定对各成员的技术性标准要求,在全国各行业重点机电出口生产企业加快推行ISO14000认证及清洁生产技术达标工作。

2.为保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提高国内技术标准的整体水平,确保机电出口产品的质量,国内相应机构要积极参与ISO、IEC等国际标准化机构的活动,尤其是在国际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上承担更多的任务。

3.在国民经济各部门率先将机电工业的重点行业试行环境成本内在化考核体系,主要内容是推行绿色设计、开发绿色产品、进行绿色生产、倡导绿色包装,并与之配套的相关工作还有完善绿色会计、建立绿色审计体系及开展绿色营销活动,最终使本国出口机电产品的环境标志与国际接轨,把国际绿色贸易壁垒对中国机电产品出口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