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春秋时期,已经出现了推崇“忠”的政治思想。“忠”往往与“贞”“信”并提,起初是指一种始终不渝的政治责任感。
晋献公宠爱丽姬,欲立其子奚齐为嗣,使荀息为奚齐师。献公有疾,托孤于荀息,并问荀息将何以事之。荀息稽首而对曰:
臣竭其股肱之力,加之以忠、贞。其济,君之灵也;不济,则以死继之。
献公又问:“何谓忠、贞?”对曰:
公家之利,知无不为,忠也;送往事居,耦俱无猜,贞也。
为了君主的利益,当竭力而为,就是“忠”;先君新君,都无从猜疑,就是“贞”。献公死后,里克等欲发动政变,迎立重耳。荀息以“吾与先君言矣,不可以贰”拒绝了里克的争取,终于以死相殉。
《左传·昭公元年》:“临患不忘国,忠也;思难不越官,信也;图国忘死,贞也;谋主三者,义也。”忠、信、贞三者兼备,就实现了所谓“义”。晋国的大臣叔向还说到“忠信”和“礼”的关系:“忠信,礼之器也。”他认为所谓“忠信”是理想政治形态“礼”的基础。楚人钟仪为郑国囚系,又献于晋,仍“南冠”,抚琴则“操南音”,言谈仍尊楚君。范文子评论说:“不忘旧,信也;无私,忠也”,“信以守之,忠以成之”,兼以仁、敏等素质,则“事虽大,必济”。
“忠”既是伦理观念,又是政治思想。我们看到,春秋时期人们对“忠”有不同的理解,也就是说,“忠”的定义曾经是相对模糊的。
当时,“社稷”与“君主”往往被视为一体,尽力为其服务都称作“忠”。《左传·襄公十四年》:君子谓:子囊忠。君薨,不忘增其名;将死,不忘卫社稷,可不谓忠乎?忠,民之望也。《诗》曰:“行归于周,万民所望,忠也。”在经济上克己以维护“公室”,也得到“忠”的美称。《左传·成公十六年》:“季孙于鲁,相二君矣。妾不衣帛,马不食粟,可不谓忠乎?”季文子之死时,据说家无私积。《左传·襄公五年》:“季文子卒。大夫入敛,公在位。宰庀家器为葬备,无衣帛之妾,无食粟之马,无藏金玉,无重器备,君子是以知季文子忠于公室也:‘相三君矣,而无私积,可不谓忠乎?’”“忠”,大致还有公正、耿直、宽厚等多种含义。当时还有“远图者,忠也”的说法。君主“利于民”也可以称为“忠”。随国的大臣季梁说:“所谓道,忠于民而信于神也。上思利民,忠也。”鲁庄公将与齐师战,曹刿入见,问何以战。“公曰:‘衣食所安,弗敢专也,必以分人。’对曰:‘小惠未徧,民弗从也。’公曰:‘牺牲玉帛,弗敢加也,必以信。’对曰:‘小信未孚,神弗福也。’公曰:‘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对曰:‘忠之属也,可以一战。’”“忠”,似乎曾经被作为一切理想政治态度的共同标识。
战国时期是中国古代政治思想走向成熟的时期。当时的思想家不仅建立起各派政治哲学的基本构架,而且已经开始设计新的政治制度的蓝图。随着高度集权的专制主义政体的初步形成,“忠”这种政治规范于是有了新的确定的内涵。
我们可以试举《韩非子》中有关“忠”的部分内容:
知而不言,不忠。为人臣不忠,当死。(《初见秦》)
国有擅主之臣,则群下不得尽其智力以陈其忠,百官之吏不得奉法以致其功矣。(《奸劫弑臣》)
群臣持禄养交,行私道而不效公忠,此谓明劫。(《三守》)
事上不忠,轻犯禁令,则刑法之爪角害之。(《解老》)下尽忠而少罪。(《用人》)
忠臣尽忠于公。(《难三》)
君明而严,则群臣忠。(《难四》)
王曰:“夫人知我爱新人也,其悦爱之甚于寡人,此孝子所以养亲,忠臣之所以事君也。”(《内储说下六微》)
尽力守法,专心于事主者为忠臣。(《忠孝》)
“忠”,成为专门针对臣子的政治道德标尺。为人臣者必须“忠于主”,必须“以忠信事上”,否则“当死”,至少“则刑法之爪角害之”。由多见“忠贞”“忠信”并提到出现“忠顺”一语的变化,似乎也可以说明人们对“忠”的理解,已经转而更重视其服从的一面。至于“忠孝”以及“孝悌忠顺之道”的提法以及将“忠臣之所以事君也”与“孝子所以养亲”并列,都如同《礼记·祭义》所谓“事君不忠,非孝也”一样,一方面反映出宗法政治的深刻影响,另一方面也体现出人臣对于君主绝对依附与绝对驯从的关系。
《韩非子·十过》说:“行小忠,则大忠之贼也。”其主旨或许与《左传·襄公二十八年》“远图者,忠也”相近。《韩非子·饰邪》也强调“小忠不可使主法”:“小忠,大忠之贼也。若使小忠主法,则必将赦罪以相爱,是与下安矣,然而妨害于治民者也。”这里所谓“忠”,残留有人际间相互诚爱的意义,然而“小忠”“大忠”之区分,说明“忠”已经是较为成熟的政治观念了。《荀子·臣道》还说到“有大忠者,有次忠者,有下忠者”,“以德覆君而化之,大忠也;以德调君而辅之,次忠也;以是谏非而怒之,下忠也。”“若周公之于成王也,可谓大忠矣;若管仲之于桓公,可谓次忠矣;若子胥之于夫差,可谓下忠矣。”《韩诗外传》卷四第三章中,也有大体相同的内容。“忠”,被划分为不同的层次。
在大一统的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帝国形成之后,君权之专断至于极点,“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新的政治体制规定了新的君臣关系,“忠”于是有了无条件服从与无条件献身的新的含义。理想的政治格局,应当就如“昔在文武,聪明齐圣,大小之臣,咸怀忠良”。
“忠”作为政治规范对臣民形成了更苛严的要求。儒学典籍中甚至开始提倡“杀身以成其忠”。
“忠”成为一种反理性的政治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对君主意志不经过思索、不需要理解的完全的盲从。《管子·七臣七主》说到所谓“愚忠谗贼”,当时形容为“谗贼”的“愚忠”,后来却长期受到普遍的欣赏。汉武帝时,博士狄山与御史大夫张汤在御前争辩,张汤斥狄山“愚儒无知”,狄山说:“臣固愚忠,若御史大夫汤,乃诈忠。”枚乘上书吴王,也说:“臣乘愿披腹心而效愚忠”。都以“愚忠”为荣。臣下对于帝王的服从是无条件的。《汉书·礼乐志》:“立君臣,等上下,使纲纪有序。”而“君为臣纲”是所谓“三纲五常”中首要的政治教条。在这种纲纪的束缚下,臣下几乎没有思想的自由,特别是没有政治思想的自由。上层执政者“所在操纲领,举大体,能使群下自尽”而已,而“群下”仅仅是政治机器中无知无欲的冰冷的部件。《后汉书·马廖传》说,马廖“质诚畏慎”,“尽心纳忠”。由“畏慎”二字,可以看到“忠”这种政治道德规范中体现的奴性基因。
《白虎通义·三教》论圣王设三教之义,以为王者设立三教,是在继承前代衰乱之后,为了补救前代的弊病,使人民回到正道上来,三代圣王施行的“三教”,形成相互补救的连环关系:
王者设三教者何?承衰救弊,欲民反正道也。三王之有失,故立三教以相指受。夏人之王教以忠,其失野;救野之失莫如敬。殷人之王教以敬,其失鬼;救鬼之失莫如文。周人之王教以文,其失薄,救薄之失莫如忠。继周尚黑,制与夏同。三者如顺连环,周而复始,穷则反本。
夏代之王以“忠”为教,其缺点是鄙野;矫正鄙野最好的方式莫如“敬”。殷代之王以“敬”为教,其缺点是迷信鬼神;矫正迷信最好的方式莫如“文”。周代之王以“文”为教,其缺点是浇薄;矫正浇薄最好的方式莫如“忠”。这样就构成了“三教”的连环:周季之后,又“周而复始”,回复到对“忠”的推重。
如果这种说法能够成立,那也不过是“在高级阶段上重复低级阶段的某些特征”,只不过“仿佛是向旧东西的回复”。秦汉以后对“忠”的宣传,除了强调“忠不违君”的服从的一面而外,《吕氏春秋·权勋》中所谓“忠不可兼”即不能尽忠于二君的观点得到发扬。《诗·邶风·北风》郑玄笺:“事君无二志”,“勤身以事君,何哉,忠之至”。传东汉马融所著《忠经》中也说:“忠也者,一其心之谓也。”郑玄注:“一则为忠,二则为僻。”“忠”则“不贰”的观念,显然是由于一统一元的政治体制的形成才凝定为一种政治法则的。而在此之前,“高层政治家可以自由地从效忠于这个王侯转向效忠于另一个王侯。”
《白虎通义·三教》还说:“教所以三何?法天、地、人;内忠,外敬,文饰之,故三而备也。”可见“三教”的核心和基本点仍然是“忠”。这部汉代官定政治理论教程还提出“忠法人”的命题:
人道主忠;人以至道教人,忠之至也;人以忠教,故忠为人教也。
人道的主旨是“忠”;用最完善的道理去教人,是“忠”的极致;人以“忠”相教,所以说“忠”是人教。
然而事实上人们却看到,“忠”的实质,严格来说是违背人道的,是反人性的。
《逸周书·谥法》:“危身奉上曰忠。”《左传·昭公元年》:“临患不忘国,忠也。”“忠”的原则不仅要求臣下为君主临危赴险,而且还要求他们为君主无条件地献身。《礼记·文王世子》:“为人臣者,杀其身有益于君则为之。”这就是被称誉为“大忠”的周公为后世人臣树立的政治典范。东汉人任延说:“忠臣不私,私臣不忠。”诸葛亮说:“忠志之士,忘身于外。”都强调忠臣应全心全意为帝王献身的责任。帝王对于臣民,有生杀予夺之权,而忠臣当然只能顺从。历史上以“忠”为谥的政治活动家,确实大多归于悲剧结局。清代官吏正式冠服均系所谓“忠孝带”,有一种说法,认为其作用在于皇帝赐死时,臣子用以自尽:“或曰如以获罪赐尽,仓猝无帛,则以此带代之,故曰忠孝。”
古来有所谓“许国养亲不两立”以及“忠孝不并”的说法,指出忠孝难以两全。尽管有“移孝作忠”之说,指出忠孝之间的联系,然而当二者确实相抵触时,传统道德更倾向于牺牲“孝”而成就“忠”。也就是说,“忠”的政治原则,是要求在必要时断然割断亲情的。在“忠”的政治框架内人性的压抑和扭曲,还体现在它对民族心理的深刻影响。《说苑·臣术》:
卑身贱体,夙兴夜寐,进贤不解,数称于往古之行事,以厉主意,庶几有益,以安国家社稷宗庙,如此者忠臣也。
忠臣首先必须“卑身贱体”,也就是进行人格的自我贬抑,谦恭地跪拜在专制政治面前。无论“忠”的政治观念在历史上曾经表现出何等积极的作用,这种奴性精神都是必须明确加以指斥、批判的。韩非在谈到如何处理君臣之间的这种关系时,提出在不同的场合可以讲不同的假话,可以讲违心的话。《韩非子·说难》中就介绍了讲假话和违心的话的技巧,并且借伊尹与百里奚事辩解说:
伊尹为宰,百里奚为虏,皆所以干其上也,此二人者,皆圣人也,然犹不能无役身以进,如此其汙也。今以吾言为宰虏,而可以听用而振世,此非能仕之所耻也。
“我的言论被看作教人们在君主面前做奴隶,低三下四地讲假话和违心的话,然而,只要这样做能够达到振世救弊的目的,那么也就算不得耻辱。”虚伪、汙漫以及其他种种人以为耻的行为,只要是在“忠”的旗号之下,似乎自然就具有了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