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口语的表达技巧中,叙述是最基本、使用频率最高的一种表达技巧。而概述与详述,则是叙述技巧中比较常用的两种技巧。
概述又称略述,简述,即对人物、事件、事物、情况等作简括的陈述、交代,只勾勒出一个大致的轮廓,注重于事物的总体和全貌,一般呈快节奏的流动,给人们留下的是大概、简要的印象。例如,香港特区政府第一任最高行政长官董建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暨特区政府宣誓就职仪式上的讲话》的开头是这样的:
这是一个崇高而庄严的时刻:1997年7月1日。香港经历了一百五十六年的漫漫长路,终于重新跨入祖国温暖的家门。我们在这里用自己的语言向全世界宣告:香港进入历史的新纪元。
这段话一共只有77个字,却将香港的过去、现在和未来作了精炼的叙述,言语十分概括,充分体现了概述简洁、明快、节省时间的特点。
详述又称细述、具体叙述,即对人物、事件、事物、情况作详细、具体的述说、交代。叙述中既有时间、地点、状态、特征的具体交代,又有发展过程和场景的详细说明。详述,一般呈慢节奏的流动,给人留下真切、翔实的印象。
在口语表达时,特别是在作学术报告、发表长篇讲话和法庭辩论时,概述与详述一般应配合使用,方可收到繁简适当、疏密有致、伸展自如、有张有弛、节奏感强的效果。这种叙述技巧的运用规律是:凡与主题关系密切的要详述,反之就要简述;事件、问题的关键、要害处要详述,反之则要概述;凡高潮处要详述,过渡处要概述;能创造气氛、打动或激励听众处要详述,反之则概述;鲜为人知的东西要详述,众所周知的东西要概述。要一切从实际出发,该详则详,该略则略。如一味采用概述,容易流于空泛的概念化,令听众反感;如一味采用详述,则必然导致说话啰嗦、拉杂、不得要领的弊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