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马克思关于社会形态与人的发展理论释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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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读懂”马克思(12)

赘论:发展马克思唯物史观中国历史学

所谓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所谓“五种‘社会形态’”说的架构,是当时24岁的A·波格丹诺夫(马林诺夫斯基)在俄国社会民主主义图拉森林工人小组学习活动里产生的《经济学简明教程》第一版(1891年莫斯科穆里诺娃书店版)中,首次公开提出来的。由于书报检查的原因,只提出了四个阶段:“(1)原始氏族共产主义明”;“(2)奴隶制时期”;“(3)封建主义和行会时期”;“(4)资本主义”(从1905年-1907革命年代后的版本中才公开提出了社会主义“时期”)。1898年2月7-14日之间,列宁当时在对该书的“书评”中写道:“叙述不是教条式的(如大多数教科书那样),而是按经济发展的各个时期依次叙述,也就是依次叙述原始氏族共产主义时期、奴隶制时期、封建主义和行会时期、最后是资本主义时期。政治经济学正应该这样叙述。”

列宁在这里指出的仅仅是:“政治经济学正应该这样叙述。”“这样,对历史上特定的各个社会经济结构所得的概念,就比较完整。”强调的是“在于作者始终坚持了历史唯物主义。它在说明某一个经济发展时期的时候,通常总是结合该经济制度的根本特点,来‘叙述’,政治制度、家庭关系和社会思想的主要派别。”

波格丹诺夫《经济学简明教程》一书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俄国传播得很广泛,至1906年第一版已连续出版过10次,在十月革命后,仅苏维埃政府就又不止出版了6次。但从1899年的第二版起,其对历史“时期”的“叙述”进行了两次细化。在第二版中细化为“(1)原始氏族共产主义”;“(2)父权制氏族社会组织”和“古代奴隶制”;“(3)封建社会”;“(4)小资产阶级社会”;“(5)商业资本时代”;“(6)工业资本主义一工场手工业阶段”;“(7)工业资本主义一机器阶段”。在1920年的第十版中,为“自然经济”的“(1)原始氏族共产主义”;“(2)专横的氏族公社”;“(3)封建社会”。“交换的发展”的“(1)奴隶制度”;“(2)农奴经济”;“(3)手工业一城市制度”;“(4)商业资本主义”。“工业资本主义”的“(1)工场手工业时期”;“(2)机器时期”;“(3)金融资本”和“社会主义社会”。

波格丹诺夫的前后三次历史“时期”的“叙述”,并不是按马克思原著文本的“社会形态”范畴的三大“社会形态”的“叙述”,也不是“经济的社会形态”范畴的生产方式的“叙述”,在第二次和第三次的细化中叙述的骨架仍是“五阶段”论,而且是将“经济的社会形态”的生产方式进行了割裂的细化。但是,在第一版,波格丹诺夫在“(2)奴隶制时期”,“叙述”了在亚洲,每个臣民都是国家的奴隶,而专制君主和官僚机器则是奴隶主阶级的体现者的古代东方和地中海的奴隶制的变种。在第二版中,除保留了这一“叙述”外,并且把“父权制氏族社会组织”和“古代奴隶制”并列为“(2)”里,而又按交换关系划分了一个“(5)商业资本时代”。在第十版按交换经济发展程度划分的“自然经济”“时期”中,“(2)专横的氏族公社”直接下连“(3)封建社会”,没有“奴隶制度”,而“封建社会”不作“农奴经济”。在“交换的发展时期”的划分中,“(2)农奴经济”上接“(1)奴隶制度”,而“农奴经济”不作“封建社会”。

实际上,这已不是列宁1898年当年所说的“政治经济学”的、而是东、西方不同社会历史的“叙述”了。实为是有违马克思原著文本观点,但其观点却成了所谓“五种‘社会形态’”说的来源和中国20世纪20-30年代中国社会史论战中所援引的观点。

1919年7月和8月,列宁在斯维尔德洛夫大学作了两次讲演,7月11日的讲演记录于1919年1月18日在《真理报》上发表了,8月29日的《关于国家,国家的意义、产生及阶级的产生》讲演遗失了记录。在《论国家》的讲演记录中,列宁发挥了1898年评述波格丹诺夫《经济学简明教程》的“按经济发展的各个时期依次叙述,也就是依次叙述原始氏族共产主义时期、奴隶制时期、封建主义和行会时期、最后是资本主义时期。政治经济学正应该这样叙述”:“世界各国所有人类社会数千年来的发展,都向我们表明了它如下的一般规律、常规和次序:起初是无阶级的社会——父权制度原始社会,即没有贵族的原始社会;然后是以奴隶制为基础的社会,即奴隶占有制社会。整个现代的文明的欧洲都经过了这个阶段,奴隶制在两千年前占有完全统治的地位。世界上其余各洲的绝大多数民族也都经过这个阶段。”“后来,在农奴制社会内,随着商业的发展和世界市场的出现,产生了一个新的阶级,即资本家阶级。”“人类史上的每一个大的时期(奴隶占有制时期、农奴制时期和资本主义时期)都长达许多世纪,出现过各种各样政治形式,各种各样的政治学说、政治见解和政治革命”。“在人类史上有几十个几百个国家经过和经历着奴隶制、农奴制和资本主义。在每一个国家内,虽然有过巨大的历史变化,虽然发生过各种与人类从奴隶制经农奴制到资本主义、到现在全世界的反资本主义斗争这一发展过程相联系的政治变迁和革命化,但你们总可以看到国家的出现”。这五个“时期依次叙述”,便在以后被作为以欧洲的社会历史发展为模式的“五阶段”论的所谓“五种社会形态”立说的理论和政治上的依据。

“五种‘社会形态’说”在中国的提出和长期被作为马克思的理论,是同反对马克思主义不适合中国国情的政治观点的负产品郭沫若在《中国古代社会研究》“自序”中就排比说:

只要是一个人体,无论是红黄黑白,大抵相同。

由人所组织成的社会也正是一样。

中国人有一句口头禅,说是“我们的国情不同”。这种民族的偏见差不多各个民族都有。

然而中国人不是神,也不是猴子,中国人所组成的社会不应该有甚么不同。

我们的要求就是要用人的观点来观察中国的社会,但这必要的条件是须要我们跳出一切成见的圈子但是不能为求其“同”而跳进所谓“五种‘社会形态’”“成见的圈子”抹杀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特点,将不同民族社会历史发展特点的“国情”,说成是“偏见”,而且说“这种民族的偏见差不多各个民族都有”,而不管实际上“差不多各个民族”的“国情不同”。强调不同民族社会历史发展的共性本无可非议,马克思唯物史观基本原理的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理论无疑适合于中国的社会历史的发展,但将马克思对资本主义起源于西欧的历史论述,说成是一个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所谓“五种‘社会形态’”,便将这个所谓“五种‘社会形态’”硬套中国社会历史的发展,从而以西欧的历史硬套于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实际。

马克思唯物史观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理论,是理论与实际的结合、历史与逻辑的统一,不能脱离具体的历史发展过程。所谓“五种‘社会形态’”的必然性,是一种一环套一环递进的第二国际庸俗唯物主义的决定论,连达尔文的进化论也不及,更与马克思的唯物史观有着本质的不同。达尔文进化论的谱系,本是分叉多支系的进化树状,这与成一条直线轨迹按序径进的“五种‘社会形态’”说,显然是抵触的。“五种‘社会形态’”的决定论和文化形态决定论,这两种决定论及经济决定论等其他一切决定论,都有违马克思在原著文本中论述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在一定的生产方式以及与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简言之,‘社会的经济结构,是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的唯物史观的原理,都取代不了唯物史观的马克思的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理论。马克思唯物史观的原理,仅仅指明在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中,物质生产是社会存在的经济基础,这决不是经济决定论,乃是同“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一定的生产方式以及与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适应”的“适应论”和“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过程”的“制约”论的“经济的社会形态”范畴,历史多样性的“社会形态”论并不是什么“历史决定论”。

所谓“历史决定论”一词,英文原文是“histoicism”,应为“历史主义”。是波普尔1935年以《历史主义的贫困》为题在布鲁塞尔的一个哲学讨论会上作为论文宣读提出的。1936年又在哈耶克主持的讲习班上以同题宣读了另一篇论文,但在1944年才得以在哈耶克主编的《经济学》杂志上分期发表,而迟至1957年才以专著形式出版,前后经历了20多年。20世纪30-50年代入藉英国的科学哲学家卡尔·波普尔(KarlR·Popper)在其针对马克思《哲学的贫困》书名的《历史主义的贫困》(The poverty of his toricism)及1945年出版的《开放社会及其敌人》、1963年出版的《猜想和反驳——科学知识的增长》等著作中,以“历史非决定论”的社会历史观,指马克思唯物史观为“历史命运之说”“宿命”的“决定论”。实际上,波普尔所指的乃是苏式教科书把马克思唯物史观社会历史理论舛释为了的“历史决定论”。但是,揭示了同“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一定的生产方式以及与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有法律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适应”论和“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的“制约”论的唯物史观并不是所谓的“决定论”。卡尔?波普尔对唯物史观所谓“决定论”的批判完全是无的放矢,而所谓“五种‘社会形态’”说,却正是波普尔所指斥的“历史决定论”。卡尔·波普尔以其批判理性主义“科学知识的增长”的“历史非决定论”,来反驳所谓的“历史决定论”的“知识决定论”,其实才是“决定论”。而且所谓“知识”,为观念形态的范畴,因此,“知识决定论”是唯心史观的产物。卡尔?波普尔反而是以唯心史观的“知识决定论”去否定唯物史观的所谓“历史决定论”,而以科学哲学去代替历史哲学。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序言中指出:“我的观点是把经济的社会形态的发展理解为一种自然史的过程”。但是,人类社会的发展是社会史,并不等同于政治经济学“经济的社会形态”范畴的“经济的社会形态的发展”的“一种自然史的过程。”因此,马克思唯物史观原理的政治经济学对生产方式的“经济的社会形态的发展”的历史必然的共同性,是通过各民族在不同历史环境和条件下外在因素的多种形式的特殊性来实现的,而与然科学排除一切外在因素、只承认完全、严格、单一内在因果的客观事实的决定论不同。所以,马克思唯物史观社会历史理论是超越了“历史决定论”与“历史非决定论”对立的历史生成论。而并不是马克思之后的德国“马克思主义者”的“经济唯物主义”的“经济决定论”,更不是“机械决定论”,也不是所谓“绝对”的或“相对”的“决定论”,更不是波普尔所指称的“历史决定论”。而所谓“历史选择论”则是对历史主体能动性的曲解,人类主体能动性,“必须从物质生活的矛盾中,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现存冲突中去解释。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所以人类始终只提出自己能够解决的任务,因为只要仔细考察就可以发现,任务本身,只有在解决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存在或者至少是在生成过程中的时候,才会产生。”把历史主体能动性曲解为所谓“历史选择论”,则是向与唯物史观对立的唯心史观唯意志论的倒退。而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只能是“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只能在实践的既成条件的制约下来创造”。

正如马克思在1859年1月《〈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所论述的“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将中国与西方对举比较,列举不同历史条件下的中国与西欧的传统社会的历史和文化一些现象,如此这般的相像,另一些现象如彼那样的差异,以经验性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适应”的实证进行这样的对比,来寻找中国和西欧双方彼此之异或彼此之同,并不是唯物史观“经济的社会形态”生产方式的“现实基础”与“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与之相适应”的科学研究,而中国与西欧社会历史的文化现象的异同,只是唯物史观的与经济基础“相适应”“一定的社会意识”的表现。

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民族历史”之间,差异是具体的,同一是抽象的。“五种‘社会形态’”说,对其进行具体历史的实证求异,如同一切具体的实证求异一样,都经不起求异的具体实证研究的证伪,是不能成立的。但中国与西欧社会历史发展不同特点的“特点论”,则是唯物史观原理内在抽象同一本质的外在具体的不同形式的归纳概括。而一些具体的外在形式,也有着类似现象的不同内容的表现。

古代中国周代宗法制与西欧中世纪的封建制都有严格的等级制,但古代中国周代的血缘家族宗法制更为严格。《左传·昭公七年》所载楚“芋尹无宇曰”的“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下所以事上,上所以共神也。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马有圉,牛有牧,以待百事。”是指定服事、一级管一级、各司其事从属于等级,其中舆、隶、僚、仆、台的身份,是同族血缘的现象。这与西欧封建制等级关系表面相同,但在历史深处的生产方式“经济的社会形态”却并不相同。

但是不同的社会历史发展现象的表象中,历史深处的马克思唯物史观“物质生产力一定的发展阶段”“一定的生产方式以及与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生产力——生产方式——生产关系的原理则相同;生产关系通过生产方式适应新生产力的发展,便促进社会的发展;生产方式以及与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便阻碍社会的发展。不发展生产力脱离生产方式就任意去变更生产关系,便要带来社会的混乱。但在相同的生产力水平下,由于历史条件和环境的不同,而有着不同生产方式“经济的社会形态”。在私有“社会形态”里,农业社会生产力发展速度缓慢,是相对于近代资本主义工业社会爆发的高速发展生产力而言的“停滞”,以生产力不同的水平作非历史的东、西对比的所谓“东方社会”“停滞”论,是不能成立的。而所谓“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如不作为历史发展观,却以后代的观念去取代历史的实际,则只能是伪史。因此,20世纪20年代疑古派“层累地造成的中国古史”的古史辨,虽然缺乏与考古学结合的实证意义,但是指出了以后代需要的观念对古史改造的伪史现象。但此后又出现了“五四”呼唤民主中说“禅让”、社会主义影响中将《孟子》和汉儒子虚乌有的“井田制”论为公有制新的需要古史辨的现象。之前康有为维新,改造孔子和儒家的今文经学,著《孔子改制考》、《新学伪经考》,实为《古史辨》的先声,而当代的新儒家,只不过说明了:并不是儒家能产生资本主义,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里重新包装了历史上的儒家成为的新儒家。当代中国的发展,也并不是“古今一脉”的传统产物,而是中国社会历史发展“今古一脉”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和实践的创新。中国和西欧社会历史的发展是个具有“你无我有”——“你有我无”特点的“你我共有”马克思唯物史观基本原理的命题。但跳不出所谓“五种‘社会形态’”的框框,作为普遍原理的教条到处去套,是得不出这个马克思唯物史观“异中有同”的命题的。因而需深入马克思原著文本唯物史观基本原理的“社会形态”、“经济的社会形态”范畴的研究,分清哪些是马克思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哪些是必须破除的对马克思唯物史观的教条式的理解,哪些是必须澄清的附加在马克思名下的错误观点,从模式论的“五种‘社会形态’”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从脱离马克思论述“亚细亚”的“生产方式”与“亚细亚社会”特征原意的观念的束缚中解放出来;阐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社会历史发展,从来自俄国民粹派“跳跃”论的“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的错误理解中解放出来,与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经济的社会形式的发展”“自然史的过程”的实际结合,对加强基础研究和学科建设,都有理论研究的意义和价值。因此,对需要加以丰富发展的理论判断的纲要性观点,兹提要赘述于本论最后:

马克思明确地限于西欧各国追溯资本主义起源“生产方式”的“经济的社会形态的发展”“同意识形态相对立的抽象”逻辑与历史统一研究方法的论述,绝非是与“民族历史”等同、将苏式教科书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二合一”所谓“社会经济形态”的“五种社会形态”模式到处套用的教条。

“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唯物史观原理,是马克思“社会形态”范畴的内在本质。而“经济的社会形态的发展”“生产方式”“历史形式”,并不是这一本质的本身。所谓以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的“五种‘社会形态’”公式与以《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手稿)》的“最初的社会形式”、“第二大形式”、“第三大形式”、“第三个阶段”作为疑似“社会形态”的三形态和其他非生产方式内涵诸“社会形态”说,都有悖马克思原著文本“社会形态”、“经济的社会形态”范畴的原意。

“经济的社会形态的发展”的“亚细亚的”“生产方式”,是马克思从“亚细亚”“公社所有制”抽象出的生产方式,不应当与对“亚细亚社会东方社会”)“历史的特征”论述相纠缠;“亚细亚的”“生产方式”,是马克思论述“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逻辑和历史的起点;对马克思“亚细亚社会”“历史的特征”论述,应该具体地进行历史研究,走出世纪论战的所谓“亚细亚生产方式问题”及引发的中国历史发展阶段分期的聚讼不决学术双头积案的迷思。

“实行土地共同所有制和国家”“亚细亚的”、“古代的”、“日耳曼的”不同形式,中国与西欧都各自有着“人类历史”“经济的社会形态的发展”“自然史的过程”“一定的历史的形式”的“民族历史”。

因此,初级阶段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来自俄国民粹派“跳跃”论的将马克思使用古罗马典故“通过卡夫丁峡谷”的“不通过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一语,套人“五种‘社会形态’”模式的所谓“跨越资本主义卡夫丁峡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