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励志催款讨债36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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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上屋抽梯催款计

引子《三国演义》中刘表之子刘琦为求自保,受刘备的指点多次向诸葛亮求教,但均被对方以“此乃家事”之名推脱。后来刘琦慌称自己藏有古书,请诸葛亮上楼观看。而待孔明上楼后,刘琦却抽去梯子,道出实情:要诸葛亮帮助自己指点迷津。诸葛亮虽然气愤却也无可奈何,因为梯子已经被抽去,要走走不开,只得为刘琦提出了脱身之策。

后世的兵家在军事斗争中经常采用上屋抽梯的计策,屡试不爽。同样的道理,在讨债活动中,债权人或催款人员巧妙运用这种策略也可以收到令人意想不到的效果,顺利追回欠款。

上屋抽梯有断绝对方后路,迫其就范之意。古兵法原文为:假之以便,唆之使前,断其援应,陷之死地。意思是说,故意(露出破绽以)使敌人觉得方便(进攻我方),引诱它深入我方,然后截断它的后援和接应,使其陷入绝境。在这种情况下,对方就会答应自己提出的任何要求,从而“为所欲为”了。

在中国古代军事名著《孙子·九地篇》中,我们也可以看到这样的表述:帅与之期,如登高而去其梯。它提醒将帅向军队布置作战任务,要像使其登高而去掉梯子一样,使军队有进无退。

具体到战斗实践中,就是要截断对方的后路,使其死无葬身之地。比如,历史上秦军绝堤断水,使赵括的军队大败。当年赵国任用擅长纸上谈兵、无实战经验的赵括代替诸侯惧怕的廉颇为将,与秦军交战中被包围。结果,秦军采用绝堤断水、釜底抽薪的方法,使40万赵军断绝粮食补给,最后完全丧失战斗力,全部被俘虏并活埋。其惨烈之状令人咋舌。但是如果从兵法运用的角度来看,秦军“上屋抽梯”计策的运用是炉火纯青、无懈可击的。

案例一某市一电冰箱企业从当地一原材料供应商那里获得原料,在长期的经济交往过程中双方建立了互信基础,并且交易一直很顺畅。供应商的领导层甚至认为,只要该电冰箱企业经营良好、不关门,首先必须保证获得源源不断的原材料,所以自己的业务必然能长久发展下去。

但是一段时间以后双方发生了债权债务纠纷。

原来,电冰箱企业在不断购买原材料的过程中逐渐对供应商信任有加,于是在一段时间向该供应商预付了一部分货款,并且要求供应商定期向电冰箱企业供应原材料。在电冰箱企业看来,这样可以减少每次交易货款结算的麻烦,而且可以保证在一定时间内准时得到所需的材料。

但是出乎意料的是,供应商在得到电冰箱企业的预付款后,并没有按期为电冰箱生产企业提供相应的原材料,甚至交货时间也一拖再拖。这对电冰箱生产来说无疑是致命的打击,正常的生产不能保证,后面的工作都无从谈起。电冰箱企业忍无可忍,在反复催促无望的情况下,最后向供应商下了通牒,限其一周内交货,否则将收回货款。

但是,该供应商并没有拿电冰箱企业的警告当回事。“按期交货”成为泡影后,电冰箱企业于是派专人前去索要预付货款,但是屡次都空手而归。电冰箱企业领导面对客户的无赖行为真是无计可施,在这种情况下电冰箱企业开始制定新的行动计划。

首先,他们佯装同其他供应商签定供货合同,大肆宣扬电冰箱企业决定放弃原来与之有业务往来的供应商的债务,并同其断绝经济业务往来。企业负责人在不同场合甚至透露与上述内容相关的信息。电冰箱企业认为,由于电冰箱企业成了供应商最大的买家,所以才有了供应商稳定的业务发展和经济利润;而假如现在失去电冰箱企业这个稳固的买家,那么供应商无疑于自取灭亡——因为开发一个新的客户是需要大量投入的。所以在这种行动策略影响下,供应商出于自身长远利益考虑自然会及时偿还欠款或者准时供货。

接着,电冰箱企业领导命令秘书利用发传真等多种方式,把企业的意愿有效传递给供应商。不出所料,在电冰箱企业给供应商发出信息后,供应商负责人便带着财务人员赶到电冰箱企业,主动赔罪,并马上敦促财务人员办理清还债款的手续。然后供应商负责人便极力请求电冰箱企业继续订购他们的货物,表达希望长久合作、加强沟通等愿望,同时对自己的产品质量、送货时间、服务内容等提出了新的承诺和保证。

果然,此后该原材料供应商准时供应货物,与电冰箱企业的业务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上屋抽梯运用在清偿债务中,就是债权人中断同债务人的经济往来,断其财源,卡住他的脖子,迫使债务人投诚于你,自觉偿还债务。正如案例一中,电冰箱企业采用的方法那样——佯装同其他供应商签定定货合同,放弃同该供应商的经济业务往来,从而成功地收回债务。

仔细分析可以发现,同电冰箱企业的经济业务往来,就是供应商存在的基础。正如粮食补给是前线军队的生命线一样,切断这条命脉就把对手逼近了坟墓。同样的道理,没有了电冰箱企业的订购,供应商也只有走向灭亡。在这种前提下,当供应商负责人得知电冰箱企业准备与其断绝经济业务往来的消息后,自然会不顾一切返还欠款,甚至向电冰箱企业领导人赔罪道歉,并提出自己的保证等誓词。两弊相较,取其轻,对任何一个组织领导者来说,认识到这一点并不困难,因此供应商负责人后来的所作所为也就是情理之中的事了。

运用“上屋抽梯”之策,债权人中断与债务人的经济往来时,必须考虑如下两点:

(1)对国有企业审慎采用。我们必须看到中国的市场经济环境主体——国有大中型企业占据了重要地位,并且在国家政策等方面它们都享有特殊的保护。这是一个现实,不容我们视而不见。所以讨债人或债权人就应该对此认真考虑、严肃对待,不能只看到自己的权益,更要看到外部环境的真实情境。

具体来说就是,对方如果是国有大中型企业,那么彼此之间的协作关系很可能受到国家相关政策的约束。这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中断同对方的经济业务往来关系往往变得非常困难,因为一意孤行很容易违反国家相关的规定,从而受到相应的处罚。在这种基础上,上屋抽梯就失去了原有的意义。

(2)注意法律界限的约束。现代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任何经济行为都必须以不违反相应法律规定为界限。否则,即使是出于维护自身权益,不当的行为也会给自己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所以运用上屋抽梯的策略时,要中断与债务人经济业务往来以清偿债务,必须掌握好法律界限。运用之妙,存乎一心。而这种“妙”首先就表现在自己的利益不受到任何损害,是一种安全的行动方案。而假如没有注意到外部环境的变化或限制,债权人就会反被债务人追讨违约金或赔偿经济损失,是一种得不偿失的行为。

讨债过程中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害关系,也与债权债务人前期的债务转借行为有密切的关系。在这种情形下,“上屋抽梯”策略的运用也必然涉及到各个方面,使催款人员或债权人可以在各个阶段都有行动的机会,从而最大程度上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这里,我们着重介绍“借款证据保存”与“先予执行”两种上屋抽梯运用方法:

(1)借款证据保存。案件侦察与法官裁定强调证据的获取,而现代商业经济活动也主要采用证据作为交易的凭证。所以,债权人或催款人员也必须注意在债务关系发生之后,及时留下各种相关证据,为日后可能发生的催债活动留下施展的空间和余地。

在这里,借款证据成为最具法律效力和事实发生的凭证,是任何人都不能否定的。而一旦需要对簿公堂,求助于司法机关,债权人手中的借款证据就成为债务人的“小辫子”,不能抵赖。

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债权证据是指为法律所认可或当事人双方所认可的债权人拥有的债权权利的证明材料。通常,债权证据是书面的,包括主证据(合同、借据、收据、欠条、存单债券),辅助证据(书信、电报、电传等)。当然,非书面的债权证据,如知情人的证明等也是有效的。

正是因为债权证据成为债权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所以握有这样一种证据在手就相当于为借债上了一层保险。所以注意保护债权证据就成为重要的工作。我们必须看到,一些人囿于情面或缺乏必要的证据保护观念,所以常常导致催债时有效证据的缺失,从而为后继的催债活动带来困难。

通常债权证据的不足有缺少、灭失或不足等几种情况。这些情况对债权人催讨债务、实现债权都相当不利,应注意避免,如果已经发生,就应该及时想方设法补救。债权证据缺少或不足实乃催款工作之大忌,如果债权人及时警觉到这点,应不动声色,不加声张,采取某些颇见成效的措施加以补救。

所谓兵不厌诈,在讨债活动中,“函电讨债法”是一种常见的债权证据补救方法。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设计新的情境为后继讨债工作提供有效的凭证。函电讨债法是指债权人通过向债务人送催债索款的债函、电报、传真,或通电话等简易方式,以达到追回债款和清结债务的目的。也就是说,债权人可利用上屋抽梯法通过“函电讨债法”敦促或“诱使”债务人复函或回电,然后债权人再将债务人答应清欠的函电归档备案,以备作为进一步讨债或打官司的书面证据。特别是在债权人缺乏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函电讨债法”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手段。

(2)先予执行。“上屋抽梯”计策的使用,就是要达到一种先斩后奏的目标,首先造成既成事实,然后逼迫对方按照自己的意愿行动。所以,在催款活动中必须坚持“克敌制胜先字当头”的方针。于是有了“先予执行法”这种斗争技巧。

所谓先予执行,就是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为解决或满足权利人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紧迫需求,先行作出裁定,以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履行某种给付义务,如给付债款或财务等。具体到讨债活动中就是,债权人通过依法申请先予执行,以达到及时、快捷地实现其债权的目的。它常常与下列实际状况有关:债权人迫于生计急需讨回欠款,如要求债务人立即给付劳动报酬等;为能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债权人急需追回欠款,如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给付货款等。

“先予执行”最大程度上保证了债权人的利益,并且具有方便、及时、快捷的特点,所以在讨债活动中得到广泛的应用,也受到催款人员的青睐。

案例二福建一家著名玩具生产企业与当地一外贸公司签定了一笔购货合同,由玩具生产企业供给外贸公司一批价值300万元的时尚玩具。按照约定,外贸公司必须在提货后的20天内付清全部货款。2003年8月1日,外贸公司来车将全部货物提走。到同年8月21日,外贸公司仍然没有付清货款。玩具生产企业多次派人催款,外贸公司均以无力承付为由,一拖再拖。

由于外贸公司拖欠货款,致使玩具生产企业难以安排后继生产活动,甚至发不出工资,陷入倒闭的困境。2003年10月4日,玩具生产企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外贸公司)给付货款和赔偿损失。法院受理本案后,原告的代理律师又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法院立即裁定被告履行义务,以解燃眉之急。

法院在经过查证后认为,本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债务人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如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债权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为避免因执行失误而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经济担保。同年10月12日,玩具生产企业委托某皮革厂作为其经济担保方,并办妥担保手续。随后,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责令被申请人(外贸公司)以收到裁定书的7日内,先行给付申请人(玩具生产企业)300万元欠款。

2003年10月19日,外贸公司将300万元拖欠汇款汇入玩具生产企业的账户。至此,玩具生产企业已追回大部分货款。剩余债权,玩具生产企业将在案件审结后受偿。

通过案例二可以发现,在玩具生产企业与外贸公司的债务纠纷中,债权人(玩具生产企业)针对因债务人故意拖欠货款而导致该企业正常的生产活动受到严重影响,而后继的员工薪水发放等也就无从谈起了。在这种严峻的情况下,玩具生产企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在查证事实的基础上,法院依照债权人的申请,迅速作出有效裁决,最终使债权人在短时间内收回债务,保证了企业的正常运转。很明显,假如债权人不申请先予执行,那么只能走向破产的道路。

拖欠债务是经济活动中一种不正常的现象,它对正常经济秩序造成的危害是难以估量的。更为严重的是,一些债务人在主观上形成了拖死债权人的险恶用心,来达到自己侵吞债权人正当权益的目的,是一种犯罪活动。这需要债权人和催款人员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追回欠款。而先予执行是一条有效、可行的道路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