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审美教育书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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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论美[1](1793年)(3)

你所要求的更高的原则正在被寻找着,而且也毫无异议地在被证实着。这条原则不是别的,而是来源于纯形式的存在。现在我不能滞留在对它的讨论上,因为只要密切注视着我的理论,它反正是会得到阐明的。不过我还是要说明,你应该离开至今在道德哲学上仍然迷信宗教的人或者在康德哲学中乱爬的可怜虫用来歪曲道德概念的一切附加观念———因为以后你就会完全确信,既然我能够从你至今为止所表述的意见中推测出你的观念,那你的一切观念也许比你自己现在所预料的更加与康德的道德原则相一致。毫无疑义,平凡的人们至今也没有说出任何比康德的言语更伟大的话,康德有一句话概括了他的整个哲学:“请你由你自己来规定吧!”同样,在理论哲学中还有一句话:“自然服从于理性的法则。”这种自我规定的伟大思想在某些自然现象中向我们反映出来,而我们把它叫做美。

在此之际,我依靠着我的美好事业,并继续已经开始的论断,希望它会促使你以我在对你谈论它时的一半兴趣来注意地倾听它。

那么,存在着这样一种对于自然或现象的看法,即这时我们对它们除了自由以外,无论什么也不要求,这时我们仅仅看它们是否由于自己本身而存在的那种东西。这样一种评判方式只有借助于实践理性才是重要的和可能的,因为在理论理性中完全没有自由概念,而只有在实践理性那里自律才超过一切。被运用到自由活动中去的实践理性要求,活动仅仅为了活动的方式(形式)而发生,而且不论是质料,还是目的(终究也是质料)都不对它发生任何影响。如果一个客体在感性世界中出现而仅仅是自我规定的,如果它显示为感性,以致人们在它身上觉察不到质料或目的的任何影响,那么它就被评判为一个纯粹意志规定的类似物(但不是意志规定的产品)。因为能够按照纯形式来自我规定的意志叫做自由意志,所以在感性世界中那种仅仅表现为自我规定的形式就是自由的一种表现;因为观念与直观相结合就意味着被表现,所以二者那样结合,以致二者都服从于一种认识的法则。

因此,现象中的自由不是别的,而是在事物中的自我规定。人们把任何一种从外部的规定同这种自我规定相对立,就好像人们也把任何一种由于物质原因而得到的规定同道德的行为相对立一样。但是,客体不论可能是从物质的强制还是可能从理性的目的得到了它的形式,只要它的形式的规定根据在二者之中的某个之中揭示出来了,那么客体就同样很少表现为自由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这种规定根据并不在它之内,而是在它之外,而且它不大可能是美的,正如出于某种目的的行为不大可能是道德的一样。

假如审美趣味的判断是完全纯粹的,那么就必定完全弃绝了那种认为美的对象有某种(理论的或实践的)价值和有某种质料构成以及为某种目的存在的观念。它可能是某种它所愿望的东西! 一旦我们从美学上判断它,那么我们只想知道,客体是不是那种它所是的东西,能否由于自己本身而存在。我们很少过问它的逻辑性质,以致我们反而为它“把对目的和法则的独立性看做是最高的美质”———尽管似乎并不是因为合目的性和合规律性本身会与美不相容,相反,任何美的产品必须服从于法则;但是,因为目的和法则的被觉察到的影响预示为压制,因而对客体就引起了他律。美的产品可以而且应该是合乎法则的,但是它应该表现为摆脱任何法则而自由的。

但是,不论在自然中还是在艺术中(更少些),无论何种对象,只要我们思索它,就都不是摆脱目的和法则而自由的,无论哪个都不是自我规定的。任何一个都是由于另一个而存在的,任何一个都是为了另一个而存在的,无论哪一个都没有自律。自我规定和自为存在的唯一存在物,应该在现象世界之外,在仅凭理性认识的世界中去寻求。美倒是只存在于现象世界之中,因此,仅仅借助于单纯的理论理性和通过沉思默想是没有希望在感性世界中碰到自由的。

但是,当人们放弃了理论研究而像客体显现的那样单纯地接受客体的时候,一切就是另一种样子了。法则、目的不可能显现,因为那是概念,而不是直观。因此,“只要知性不被驱使去寻找客体可能性的现实根据”,那客体可能性的现实根据就绝对不是感觉可以达到的,而且好像是不存在的一样。因此,把现象中的客体作为自由的客体来评判,仅仅取决于完全的抽象具有一个规定的根据(因为不来自外部的规定性是自我规定性的否定性表象,而且是它唯一能有的表象,因为自由只能思考而绝对不能认识———甚至连道德哲学家也不得不将就自由的这种否定性表象)。这样,只要我们既不在形式之外、也不被驱使着在它之外寻找它的根据,形式就显得是自由的。因为假如理智被驱使着去过问形式的根据,那么,理智就必然应该在事物之外去寻找这种根据;因为事物应该或者由概念规定,或者由偶然性规定,然而二者都对客体表现为他律。因此,在客体的形式不强迫反思的理智去寻找根据的情况下,就可以建立起如下基本原理,即客体在直观中显示为自由的。因而,说明自身的形式就叫做美,不过说明自身在这里是不借助于概念的。三角形说明自身,但是借助于概念。蛇形线条说明自身,不借助于概念。

因此,可以说,美是不需要说明或不借助于概念说明自身的形式。

我想,你的某些疑虑现在应该开始消逝了;至少你看到,主观的原则仍然可能转化为客观的原则。而当我们转到经验的领域时,你就会对此有一番大彻大悟,也只有在这时你才会正确地理解感性事物的自律。还是继续谈吧。

任何只有在以概念为先决条件的情况下才被我们认为是可能的形式,在现象中都显示出他律。因为任何概念对于客体来说都是某种外在的东西。任何严格的合规律性(其中数学的合规律性居首位)都是这样的形式,因为它强求我们接受产生它的那个概念;任何严格的合目的性(尤其是有益事物的合目的性,因为它永远同某种其他东西相联系)也都是这样的形式,因为它使我们想到客体的规定和运用,因而必然会破坏现象中的自律。

现在设定,我们在某个客体中实现一种道德的意图,那么这个客体的形式将由实践理性的观念规定,因而不是自我规定的,因此就遭受到他律。因此就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即艺术作品的道德的合目的性或者还有行为的道德的合目的性很少增加它的美,以致合目的性反而应该隐蔽起来,而且为了在这里不失掉美,美应该成为完全自由和非强迫地来源于事物本性的东西。因此,假如诗人的诗作中没有美,那么他以自己作品的道德意图来进行辩护也会是徒劳无益的。其实,美总是与实践理性相联系的,因为自由不可能是理论理性的概念———但是仅仅在形式方面,而不是在质料方面。但是,道德的目的属于质料或内容,而不属于纯形式。为了更好地阐明这种区别———大概你在这种区别上误入了迷途———我还要补充如下。实践理性要求自规定。理性的东西的自规定是纯粹的理性规定,是道德;感性的东西的自规定是纯粹的自然规定,是美。如果非理性的东西的形式由理性(理论理性或实践理性,在这里没有区别)来规定,那么它的纯粹的自然规定性就遭受到强制,因而不可能产生美。在这种情况下有产品,而没有类似物,有理性的作用,而没有理性的模仿;因为对事物的模仿要求模仿者与被模仿者共有的只是形式,而不是内容,不是质料。

因此,一个道德的行为如果不同时与审美趣味结合起来,那么,它在现象中永远表现为他律就恰恰因为它是意志、自律的产品。正是因为理性和感性有着不同的意志,所以,当理性实现自己的意志时,感性的意志就被制服了。然而非常不幸,感性的意志恰恰又是那种陷入到感性领域中的意志;因此,如果恰恰理性在完成自己的自律(这在现象中绝对不可能发生),那么我们的眼睛就被现象中的他律侮辱了。但是美的概念仍然在转义上被运用于道德的东西,而这种运用绝对不是没有意义的。尽管美仅仅依附于现象,然而道德美仍然是经验中某种东西与美相符合的概念。为了证明我的美的理论的真理性,我没有更好的办法,只能向你指明,只有在自由显示于现象中的情况下,才能在转义上运用美这个词。因此,与我原先的计划相违背,我先来展开我的理论的经验部分,并且为了休息片刻我就先来给你叙说一段故事。

一个人落到了一伙强盗手中,他们把他的衣服剥光并在凛冽的寒风中把他抛在道路上。

一个过路人走到他身旁,受害者向他申诉自己的遭遇并且恳求帮助。过路人同情地大声说道:“我可怜你,我也情愿把我所有的一切都给你。不过请你不要请求别的效劳,因为你的样子使我难过。你看,那里来了人,请把这只钱袋给他们,他们会帮助你的。”受难者答道:“说得好,不过,如果人的义务需要这种苦难,那么人应该也有力量正视苦难。你的慷慨解囊之举连你软弱感情的微小控制力的一半都不值。”

这种行为是什么? 它既不是有益的,也不是道德的,又不是慷慨的,更不是美的。这种行为仅仅是善心的闪烁,仅仅是同情心的突发。

第二个过路人出现了,受害者又提出了自己的请求。对这第二个人来说他的钱是很珍贵的,但他仍然想要履行人的义务。他说:“如果为你浪费时间,我就错过了赚钱的机会。如果你支付我所失掉的那些钱,那我就背你到离这里只有一个小时路程的修道院去。”那个受害者回答道:“这是个明智的答复,但是应该承认,你准备效劳,这使你花费不大。我看到那里来了一个骑马的人,他会给我帮助,你却为钱出卖这种帮助。”

这种行为又是什么呢? 这种行为既不是富于同情心的,也不是履行义务的,又不是慷慨的,更不是美的。它仅仅是讲究利益的。

第三个人停下来了,受害者对他重述了自己的厄运。在听了叙说以后,那人沉思了一会儿,自我斗争了一番。最后他说:“我很难离开外套,它是我患病躯体的唯一保护,也很难给你留下我的马,因为我已经精疲力竭了。但是义务命令我帮助你。那就坐在我的马上,裹在我的外套里吧———我要把你送到那能够给你帮助的地方去。”那个受害者回答:“善良的人,谢谢你的好心,但是你自己也境遇窘迫,不应该为了我再吃苦。我看见那里走来了两个强壮的人,他们会给我帮助,你太难了。”

这种行为是纯粹道德的(但仅此而已),因为它的完成是违背感性利益、出于对道德法则的尊重的。

现在两个过路人走到受害者跟前并且开始询问他的不幸。他刚刚开口,那两个人就惊讶地叫起来:“这是他! 这正是我们搜寻的那个家伙。”而他也认出了他们,并且惊恐起来。他明白,他们认出他是他们恳求过的仇人,还是造成他们不幸的罪人,他们追赶他是为了向他讨还血债。他说:“让你们的愤恨和报复如愿以偿吧,我只能从你们那里指望得到死。”“不,”其中有一个回答道,“为了让你知道我们是谁和你是谁,把这件长衫拿去穿上吧。我们俩人一起架着你,把你带到那能够帮助你的地方去。”那人深受感动地感叹起来:“啊,宽宏大量的仇人,你使我深感羞愧,你解除了我的怨恨! 请让我拥抱你,并且以真诚的宽恕完成善行吧!”另一个却冷漠地回答:“安静些,朋友,不是因为我想给你帮助,宽恕你,而是因为你遭到了不幸。”“那请你把自己的衣服拿回去!”受害者叫起来,从自己身上脱下衣服,“听天由命吧;不幸地死去,总比成为接受傲慢仇人救命之恩的人好些。”

他站起来并想出发赶路,然而这时第五个过路人走到他跟前,这个人肩上挑着沉重的担子。受害者想:“我已经这么多次受骗了,而这个人不像那种想帮助我的人,就让他从我旁边过去吧。”过路人发现他后立刻放下自己的担子。他主动地说:“我看,你受伤了,也没有气力。这儿离最近的村庄也很远,在勉强走到村庄以前,你会因为流血过多而衰竭。趴在我的背上吧,我会把你带到村庄里去。”“那你的担子怎么办呢? 那你就不得不把担子丢在路上。”“我不知道,也不想这件事,”挑担人说,“我只知道,你需要帮助,我有义务给你帮助。”

我们全家衷心问候你。请你花点时间认真地想一想,挑担人的行为为什么是美的。

(四)

1793年2月19日耶拿

我可能对昨天的信还要补充几行,并向你进一步解释所见的故事的fabuladocet(训诫)。

第五个人的行为美应该在于他不同于所有先到者的特点。

现在情况是:(1)五个人都是愿意帮助的;(2)大多数人为此选择了合目的的手段;(3)大多数人为此准备牺牲些什么;(4)某些人这时是自己战胜自己。其中有一个人按照最纯粹的道德冲动来行动。但是只有第五个人没有要求和没有内心犹豫地帮助了,尽管这要求他做出牺牲。只有第五个人完全忘记自己,并且“那样轻松地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好像仅仅是本能成了他行动的动机似的”。因此,在有一种像是出于自身的自然本性的活动时,道德的行为才是美的行为。总而言之,只有在精神的自律与现象中的自律相一致的情况下,自由的行为才是美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