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分析马克思:社会合作及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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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马克思社会合作思想的人学意蕴(6)

(一)利益是社会关系的重要内容

在《莱茵报》时期,马克思在《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中表达了一些之前没有意识到的新思想因素,他在分析各个等级对待出版自由问题的态度时深刻地认识到“在关于新闻出版的辩论中,特殊等级精神比在其他任何场合都表现得清楚、明确而充分”(马克思, 1995:146 ) ,“在形形色色反对新闻出版自由的辩论人进行论战时,实际上进行论战的是他们的特殊等级”(马克思,1995:155 )。这里虽然只是马克思就新闻出版自由这一具体问题而发表的看法,但正是这一政治实践使马克思开始关注利益和利益群体,进而转向人的旨趣并开始与社会现实的人联系在一起,体现出历史与逻辑的统一。马克思还意识到“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马克思,1982:15 )。在批判的过程中,马克思已经认识到了各个等级之间的对立,并开始探索隐藏在这场辩论背后的等级利益。在莱茵省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马克思把对物质利益的认识转为实际行动,公然为深受压迫的劳苦大众的利益而斗争。

在《神圣家族》中,马克思批判了以鲍威尔为代表的“批判哲学”的英雄史观,这种历史观否定人民群众和物质利益在历史发展中的作用。马克思论述了物质利益在历史发展中的决定作用,他指出:“‘思想’一旦离开利‘益’ ,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马克思,1957:103 )恩格斯也指出:“经济上的需要曾经是,而且越来越是对自然界的认识不断进展的主要动力。”(恩格斯,1995:703 )

每一个独立的个体,尽管在其现实性上具有特殊性,但是他作为一个人首先是以平等、独立的身份生活在这个世界上。任何社会的变革都必须重新调整人们的物质利益关系,促进和推动社会生产的发展,以满足人们物质文化的利益需要。无论从人的生理特性、实践本性,还是社会中人的利己主义活动,都反映出人具有利益需求。马克思曾多次谈到个人及利益,比如“个人总是并且也不可能不是从自己本身出发的”(马克思,1960:274 );“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马克思,1956:82 );“对于各个个人来说,出发点总是他们自己”(马克思,1960:86 )。这些论述表明,马克思认识到了个人总是从自己出发从而推动社会历史发展的。因此,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妥善处理各种利益矛盾,有利于推动合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地发展。

(二)合作是利益的协调

从历史唯物观角度看,利益关系是处于经常变化状态中的。因此,利益关系是可以借助外部力量进行调节的。而合作是社会各方面利益的一种重要的协调方式。

首先,合作要保证参与者的个人利益。如果只有共同利益而没有参与者的个人利益,合作就无法维持。如果只有参与者的个人利益而没有共同利益,合作也同样无法维持。合作是共同利益与个体利益的辩证统一。

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认为,共同利益以个人利益为基础,强调人们从事经济活动是从个人利益出发的,而在那只“看不见的手”的引导下,对个人利益的追求必将促进共同利益。在《道德情操论》中,亚当·斯密明确认为每个人首先和主要关心的是自己,提出在自利基础上建立人与人之间的对等性要求。马克思认为,一味地追求个体利益只是一个历史过程,人类最终将有意识地主动追求共同利益。所以,恩格斯说:“必须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状况;彻底消灭阶级和阶级对立;通过消除旧的分工,通过产业教育、变换工种、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通过城乡的融合,使社会全体成员的才能得到全面发展……”“使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的福利,使社会全体成员的才能得到全面的发展”(恩格斯, ;1995:243 )。

利益关系的核心是利益分配关系,分配方式的选择直接影响利益协调。马克思认为,在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中,由于旧的社会分工仍然存在,劳动的谋生性与差别性以及生产力发展的低水平性决定了不能实行平均分配,只能实行按劳分配,即按照劳动者提供给社会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等量劳动获取等量报酬。在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应实行按需分配的方式。但这需要更为严格的物质、文化条件,“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马克思,1995:305-306 )由此也才能实现利益分配关系上的高度协调。

社会合作以个人为基本单元,与利己有着错综复杂的关系。利己若是以牺牲他人的利益来获取,则是不道德的。反映在人际观方面,就是我为目的,他者为手段;反映在人际行为方面,就是以邻为壑,不择手段。欧文指出合作的条件是“在公社中大家的利益是一致和共同的”(欧文,1965:199 )。为了进一步回答合作方式的优越性,他指出:“在这个制度下一切个人的劳动都将在自然的和有利的方式加以支配,其整个趋势将使人们团结在大家都能清楚地理解的总利益下。”(欧文,1965:199 )

社会合作在处理个人的利益关系时,应坚持合作方利益的相互结合、相互兼顾和相互制约。互利原则要求一个人在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和追求更大利益时,必须充分考虑、尊重和维护他人的利益。在行为上,要做到互利互惠,共谋发展,通过利他而利己;在客观效果上,要做到双赢,使自我利益与他人利益都得到保护和发展。互利的行为是一种既利己又利人的行为,也是一种有益于整个社会的行为。这里的互惠互利,绝不是每次对等的相互交换,而是一种动态的双向性和多向性的互利互惠。

与个人之间一样,个人和共同体之间也需要处理好利益一致性。个人和共同体处于相互依赖、密不可分的互动关系之中,在真正的共同体中,个人与共同体的利益是一种辩证统一、内在一致、相互依赖、和谐共存的关系。马克思大篇幅地论述了生产力、所有制关系、分配方式和意识形态等与利益相关的要素,此外还探讨了共同体下利益协调的途径,这些方面直接涉及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切身利益,如建立社会保障、消除城乡对立、重视就业问题、实现政治民主以及教育公平等,期望在一种合法有序的环境下满足人们不断增加的物质文化需求。

其次,合作要满足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要求。在人类历史上,个人利益经常与多数人的利益不一致,就会出现少数人占有多数人的利益,或者为了多数人的利益牺牲个体的利益。马克思说:“在人类,也像在动植物界一样,种族的利益总是要靠牺牲个体的利益来为自己开辟道路的,其所以会如此,是因为种族的利益同特殊个体的利益相一致。”(马克思,1960:125 )资本主义“平等”的实质是用所谓的政治平等代替和掩盖其社会上的不平等,只有拥有一定资本和财富的人,才能真正享有政治上的权利,无产者在政治上不可能获得真正的权利,正常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马克思认为,劳动者“所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他从社会得到一张凭证,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公共基金而进行的劳动),他根据这种凭证从社会储存中领得一份耗费同等劳动量的消费资料”(马克思,1995:304 )。正因为如此,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指出:“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马克思,恩格斯,1995:283 )马克思历来强调,共产主义运动就是最广泛、最彻底地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总体上满足人民群众正当的、合法的利益要求。

利益协调从根本上是解决人的发展问题,其最终目标是在人的能力、需要、个性等方面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个人全面发展必须以现实利益的满足和协调为条件,只有在经济、文化、政治等方面的利益得到充分满足的基础上,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被最大限度地激发出来,这不仅使得人们全面发展有了充足的精神动力,而且有了必要的物质基础和保障;同样,人追求自由全面发展的过程又有助于增加人们获取利益的方式、手段和工具,拓宽利益的获取范围,从而在创造更多物质财富的基础上,使不同利益之间达到协调。既然正确理解的利益是整个道德的基础,那么就必须使个别人的私人利益符合于全人类的利益(马克思,1957:166-167 )。社会合作就是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一切发展以全面发展的人为价值尺度,一切从最广大民众的利益乃至包括后代人利益在内的全人类整体利益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