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众所周知的政治原因,苏联的高校教材《国家与法的理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作为“唯一系统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理论形态”,逐渐湮没了已经初步中国化了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尽管如此,苏联的“国家与法的理论”毕竟为我国法学提供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理论模式和体系,并且在现实中得到了空前的实现。但是,就是这样一套远非完善的制度及其理论形态,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那“史无前例”的时期,竟还被当作束缚手脚的桎梏而被砸得粉碎,被视为“修正主义的黑货”而抛到九霄云外。此间,哪怕就是马克思主义的法哲学都休想有任何作为,而只有以封建的“人治”为本质特征的、名为“阶级斗争”的那条“纲”在为所欲为。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面对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迫切需要,法学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兴旺景象。匆忙之中,20世纪五六十年代曾被广泛使用的苏联“国家与法的理论”又出现在高等法律院校的课堂上。鉴于此,我国的法学家们不甘寂寞与落后,相继“克隆”和创造性地“仿制”出了各种不同版本的《法学基础理论》的教材,填补了国内这方面的“空白”。在整个20世纪80年代这个时段里,形式上从“三大块结构”一直发展到“五大块”“六大块体系”;内容上也进行了许多尚可称道的探索和尝试。
其中,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孙国华教授的法哲学研究比较引人注目,也较为典型。他编著的《法学基础理论》以及《法理学》等一系列教材,比较系统和全面地阐明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理论,并结合实际情况力求用传统的理论解释和解决新问题。由于从事法哲学研究的相当一部分人,其直接目的都是为了满足课堂教学的需要,也就是为了满足职业的需要。加上当时的课堂教学还相当程度地受政治形势的制约和影响,与科学探索既有一定联系又存在较大的区别,其内容需要具有一定的“稳健性”,即使发展也较多地表现为缓慢和渐进的性质,故而他们的理论与苏联的法哲学有着直接的渊源关系,“传统”色彩较为浓厚。正是由于他们理论的稳健性和与现实政治的密切相关性等特点,决定了他们的存在与官方的需要是一致的,以至于这种特定的法哲学成为了在中国滥觞的主流,影响较大。这个时期,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历经了复兴、普及和提高的过程,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
另外,与这种相对正统的理论同时存在的,试图“摸着石头过河”去看一看“外面的世界”,并将其“精彩”的部分带回的理论也开始崭露头角,甚至还不时地与传统理论发生碰撞,迸发出阵阵智慧的火花。
大家知道,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并没有给我们留下一套自成体系的法哲学教科书。要指导我们的法制建设,就需要结合我国的国情,联系不断发展变化的实际,由自己的理论家去开动脑筋,做艰苦的创造性的工作,像李达先生当年那样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结合中国的实际去努力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大厦。那种长期脱离实际,只用经典作家的只言片语,或者照搬别国(如苏东集团等)现成的经验与模式来仿制或指导法制建设的路子,实践已经证明是走不通的。
现实需要探索,理论也意味着探索。探索的触角将必然地伸向现实和理论的深处。
经过十几年思想资料的不断积累,随着法律思想家积极的酝酿和逐渐走向成熟,以及现实对法学理论的迫切需要,法学界在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推出了一系列的法学理论成果。它们所涉及的内容无论在深度还是广度上,都是过去的著作所无法企及的。在这种氛围之中,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研究也结出了丰硕的成果。武步云的专著《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引论》,就是一部试图系统和全面地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理论的重要著作。
武步云,1929年生,1958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长期从事哲学、法学的教学研究工作,曾任西北政法学院教授、行政法系主任、陕西省哲学学会辩证唯物主义研究会副总干事。其主要著作有《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黑格尔法哲学:法与主体性原则的理论》《政府法制论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讲座》等。而《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引论》一书则是集中了他法哲学思想的代表作。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引论》(以下简称《引论》)之所以能在汗牛充栋的冠有“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字样的印刷品中脱颖而出、独树一帜,是因为它不仅具有较高的内容方面的“含金量”,而且还具有许多与其他著述不同的特色。正是这种既遵循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又敢于倾吐“一家之言”的特点的存在,才决定了它在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发展过程中应有的一席之地。
笔者以为,《引论》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独特和新颖的体系。虽然体系是属于形式方面的问题,但它的变化却反映了与之相应的内容的变化。过去延续了几十年的从李达、从苏联处传来的法哲学体系,显然已经无法容纳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不断完善和发展的内容。换一种说法,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在新的历史阶段的成果,也需要用新的形式来表现。当然,设计一种新的表现形式并非轻而易举、一蹴而就。这一点,武步云具有较他人更深的体会。他在《引论》的“后记”中写道:“当我作了一系列准备,充满信心地投入实际写作时,一个难题挡住了我,那就是应该建立一个什么样的体系的问题。作为一种理论、一本学术著作,没有一个恰当的体系是很难立起来的。所以,虽然很早就投入了这一工作,但一直未能及时着笔。经过长时间的犹豫、徘徊,最后才横下一条心:‘这里是罗陀斯,就在这里跳罢。’”[32] 于是,在经历了长时间的,甚至是痛苦的思索之后,他终于确立了这样一种全新的理论体系。
这种体系以法律的“本体论”“本质论”和“价值论”作为最基本的范畴,从而构成了三个既相互联系,又各有侧重的理论板块,在此基础上再展开法哲学的一些基本概念,这些基本概念的演绎和发展的矛盾运动最终构成了它理论体系的完成。如:在“法律本体论”的纲目之下就论述了占有与法律,行为与行为规范,以及法律与利益、权利和权力等,而在行为与行为规范中又讨论了行为与行为结构、行为规律与行为规范以及法律规范与法律行为等。在这个层面上,法哲学的触角本可以到此为止,但作者并没有停止他的探索,而是把理论的探讨一直延伸到具体的、具有操作意义的理论与实践的交汇点上。在法律规范与法律行为一节中,作者又进一步对法律规范、法律行为和分析研究法律行为的意义进行了论述。
就是这种自成一体、纲举目张的网络型结构体系,把整个《引论》的内容表现得淋漓尽致。
第二,深刻和丰富的内容。一定的形式和体系只不过是其内容的外部表现,根本的、撼动人心的力量还在于其内容的深刻和独到。《引论》的内容无疑是极为丰富的,它从法哲学最基本的问题入手,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并注意吸收和应用了近十几年来法哲学研究的最新成果,对法哲学进行了重新整合和诠释。它“纵横论述法哲学的历史发展和马克思主义在法哲学领域的历史性革命变革。对人类社会法的产生和发展作了科学的考察,展示了法在历史发展长河中的地位和作用,探讨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33] 研究了诸如占有、行为、法律规范、利益、权利、义务、权力、法律的本质、法律的结构、法律的作用、法律的实现、法律秩序、法律关系、法律文化、法律价值、民主、法制以及自由等法学的基本范畴。
尽管,与同时期出版的一些教科书相比,《引论》并非“大而全”。虽然它的篇幅与其他法哲学著作相比不算逊色,但它的优势并不在此。它的优势在于它把“丰富”建立在了“深刻”的基础上。例如:在论述“法律价值”的时候,武步云彻底地抛弃了法学教科书中常见的那种在“如来佛手心里翻筋斗”的叙述程式,以哲学家的胆识,高屋建瓴地对研究对象进行了“立体型、大纵深”的综合、分析与重建。首先,他把研究对象置入广泛的文化与法律文化的大背景中;接着,把法律文化的概念、要素、结构和研究它的意义都进行了分析;然后,再在较为充分地考察了这些前提的基础上,逻辑地引出了价值论的核心部分。在这一核心部分里,作者从一般价值、法律价值观念的历史演变谈起,不仅论述了法律的微观构成和法律的宏观结构,而且还阐明了人的价值对法律价值的决定作用以及法律价值实现的条件等法哲学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在搞清楚了这些基本问题之后,《引论》才最后上升到对法律终极目的的探讨。
自由———《引论》整个理论体系的逻辑终点,武步云教授并没有匆匆忙忙地结束它,而是将其进行了展开,并用理论的巨笔画了一个圆满的句号。在法律与自由的问题上,又分别考察了法律的主体性和客体性、历史上的法律与自由观和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自由观,得出了法律是强制人成为自由人的武器以及民主、法制是实现自由的社会形式的结论。这种从宏观到微观、从一般到具体、从理论到实践的立体式推进,把整个法哲学的基本问题解释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第三,准确和通俗的表述。理论必须是深刻的、彻底的。没有对研究对象深邃的认识和准确的把握,理论的目的是不可能达到的。但是,再精辟的见解也必须借助适当的语言来表述,所以,确定怎样的语言表述方式使思想得以体现,这也是一个思想家要面对的不容忽视的问题。诚然,一种较为专业的理论主要是给专家看的,但佶屈聱牙的文本,即使是“阳春白雪”也难免和者甚寡。《引论》较好地处理了精深、准确与通俗的关系,正如维福先生在《法的哲学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引论〉序》中指出的那样:“提起法哲学,不少人望而生畏,以为是一门深奥莫测的学问。如果读《引论》,就会感到学习法哲学,学习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并非难事。法哲学讲的是对法的哲学思考和认识。懂得了法哲学,就能更加深刻地认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加深和坚定唯物史观。”[34]
《引论》所论述的是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研究法的一般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即是对法的一般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思考。由此决定了这门学科跨越不同领域的高度抽象性,深入和全面地去了解和把握它,对于没有一定哲学和法学功底的读者来说并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但让更多的人掌握它,对于我们的法制建设无疑有着非常重要和积极的意义。武步云在准确和全面的基础上,用较为通俗的语言为我们开启了一扇通往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大门。读此书,完全没有通常读理论书籍的枯燥,而是像与一位智慧老人亲切地交谈。一种理论、一个观点的来龙去脉,发展、变化、今后的走向及其前景,当前学术界的看法,不同学派之间的争论等,均在理性和实事求是的标准下,在心平气和的氛围中得到了重新审视,并给予了公允和平易近人的评价。
二
在讲述了西方法哲学的历史发展、马克思主义在法哲学中的革命以及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对象和方法之后,《引论》进入了第一大理论板块———“法律本体论”的论述中。
所谓本体论,就是关于本体的理论。那么,什么是本体呢?这是一个相当哲学化的问题,而《引论》将其作为整个体系的逻辑起点,是把它当成一种不言自明的东西来处理的。但是,如果要搞清楚整个《引论》发展的脉络,在研究法律本体论之前,我们还是有必要对这个范畴进行一番了解。
本体论作为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也是哲学的起点和基石,起码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从哲学发生学意义上说,本体论是关于世界本原的学说,也是关于普遍东西的学说,关于存在的学说”。这一点,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的哲学表述中尤为明显。世界万物,变动不拘,它的本原和基础是什么?其变中之不变即第一原因是什么?从古希腊开始,哲学家们进行了艰难的探索。在他们那里,“本原”和“本体”是同义语,是一回事。但随着时代的变化和人类思维的发展,本体论问题包含着越来越丰富的内容。本原论只研究世界的起源,而本体论则不仅要研究本原问题,更重要的还要研究世界怎么样即存在状态怎么样。在哲学研究中,一旦超越本原论的基本层次之后,本体论的研究就不仅仅只研究世界的起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