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的进步和理论的发展,除了现实的需要之外,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自身的逻辑演进。思想家在创造的过程中不仅需要勇敢地前瞻,而且也必须时常作理性的回顾与反思。只有置身在人类创造的思想遗产的坐标系中,才能找准自身思想的准确位置和发展走向。李达用其丰富的知识,在构建法哲学体系的同时,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观点和方法把自古希腊以来的各派法哲学思想都进行了一番“盘点”和清理,在认真地考察和分析了它们各自的成就与缺陷之后,他就水到渠成地引出了自己的法哲学体系。李达的这番清理工作,并不是公式的罗列或仅有的片言只语,而是用了相当大的篇幅作出了前所未有的分析与整合。他的评述完全可谓一部简明的西方法哲学思想史。正如一位老法学家所说:“李达同志的《法理学大纲》是新中国成立前写的,现在看来仍然是观点正确,内容充实,特别是里面的‘各派法理学之批判’,30多年以后的今天,还没有人超过他的水平。”⑥下面我们不妨具体来考察一下李达是怎样对待西方自古迄今法哲学思想这份全人类共有的精神财富的。
第一节对各派法哲学成就的总结
正如何华辉先生在《立德立言、垂范后世》中所写的那样:李达“对各法学流派的批判,上至古希腊、罗马,下至近代各资本主义国家的各种学派,学说纷纭,内容庞杂,确非易事。然而,他对各派产生的经济根源、政治背景及其提出的基本论点的阐述,准确允当,翔实可靠;他对各派的历史发展及其相互联系的解析,条理清楚,脉络分明;他对各派的揭露批判,剔透深刻,切中要害。”[13] 李达把自古以来的法哲学分为:古代哲学派与中世纪神学派,自然法学派,玄学派、历史学派与分析学派,社会哲学派与比较法学派,社会法学派等。
李达依这种顺序,首先提出纯哲学派。“这纯哲学派,包括古代希腊罗马到中世纪的法理学。因为这纯哲学派,是近代各派法理学的先导。近代各派所论究的中心问题,几乎都是纯哲学派所提出了的东西,不过依照时代的情势,变更其内容和方面,而题目还是旧题目。”[14]
李达认为:希腊的法哲学思想萌芽于公元前6世纪。当时,由于人们认识水平有限以及作为法哲学研究的基本条件之一的法律制度本身的初始状态,决定了法哲学思想的朦胧性,所以,李达把苏格拉底之前的思想家均称为“法理学之先驱”。同时,也正是因为人们认识水平的缘故,此时的宗教氛围笼罩着一切。哲学,当然也包括法哲学与宗教不可避免地纠缠在一起而难解难分。如:赫拉克利特就提出了一切法律都由神法而生,神法和宇宙真理统一一切物类的主张。美国当代法哲学家博登海默在分析古希腊早期的法哲学时也认为:“当时的法被视为由诸神颁布、通过神意的启示为人类所知。”[15] 西方法哲学就是在这样的与宗教共生的环境中孕育而成的。
随着奴隶主民主制在雅典等城邦的胜利和繁荣,智者学派应运而生。李达认为,智者学派针对当时民主政治的实际情况,直率地说明了“强权即公理”,而“法律是由强者依着利己心所创造,原是不公平的”④的观点,他们这个学派的中心思想是个人主义,正如其代表人物普罗塔哥拉主张的“人是万物的尺度”⑤等表述的那样。在对待诸如何为善,何为恶,人们应如何生存,国家应如何组织,法律应如何制定,权力应如何分配等当时亟待解决的问题时,他们都主张以人的主观见解作为判断的标准,以主观见解去打破现状、批判现实。他们是当时的革新派。
成为智者派思潮的“反动者”而兴起的是苏格拉底。他的哲学从一定程度上可称为道德哲学或伦理哲学。所以,他的法哲学主张法律是人类幸福的标准,遵守国家的法律,是一种道德上的要求。尽管苏格拉底哲学中法哲学的成分很少,但所谓道德是法律的标准问题,却成了后来法哲学所探究的中心问题之一。
师承苏格拉底思想的柏拉图,把法律的性质看作智慧的标准;法律的内容,应该包含道德的全体,他说,“立法者制定法律时,应以全体道德为目的,不应以部分道德为目的”。[16] 所以说,智慧或道德,便是法律的理想标准了。李达指出,柏拉图的共和国,原是一种乌托邦,但其中所表现的正义是国家的道德,国家的法律应以正义为内容,这种思想成为了后来的各派法哲学研究的题目。而继承柏拉图法律观的是亚里士多德,他在其名著《政治学》中提出了“国家是为谋得到善的生活而存在的,国家的目的,是最高的善良的幸福”②。他主张真正的法律是理智,是正义。法律不仅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而且是教育人民的材料;不仅消极地禁止人民犯罪,并且积极地使人民得到至善的生活。国家是“自然”的创造物,法律是“自然”的理性,立法者可以依据“自然”的要求,制成法律作为社会规范。
所以说,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反对智者派的学说,提倡法律即道德即正义的理论,并确认有立于人定法之上的自然法存在。他们在两千多年前就已提出了诸如道德、正义、公平等法哲学所探求的法律的理想标准,影响是极为深远的。
李达认为,希腊晚期的伊壁鸠鲁提倡功利说,主张法律即正义,在于保障自己的安宁与幸福。而罗马人在法哲学方面则没有什么创见,法学家只不过是反刍了希腊人的哲学和自然法而已。当然,罗马人在具体的法律问题上还是作出了许多重要阐述,如法律是道德、是正义,自然法是自然的真理等命题还是丰富了西方法哲学思想的宝库。
中世纪,一切学术思想完全受神学所支配,关于国家和法律的普遍性的见解,都是根据神学而来的。神学派提出了神法和人法的区别,提出了神法、自然法和人法的关联,都是带有宗教性质的说教。
到了近代,16—18世纪的自然法学派,从人性的自然状态出发,把古代人所提起的自然法与契约说,改变其形式与内容,加上了资产阶级利己性的愿望,展开了人民主权学说。他们的目的在于探求永久不变的原则,而使法律与它相适应,其代表人物当首推洛克与卢梭。洛克的学说,造就了英国革命及美国独立的理论基础;卢梭的学说,造就了法国革命的理论基础。他们都认为法律应以保障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为主要目标。他们的这种学说,自从法国革命以后,大部分变成了现实。于是法哲学就沿着德国与英国的这两条路线而继续发展。
李达接着对沿着德国和英国这两条路线发展的法哲学流派分别进行了评价。
在德国方面,先有玄学派起来,重新把古希腊人所主张的法律即道德即正义即理性的观念,捧上了精神的王座,用神秘的逻辑迂回曲折地推论自由的原则,建立了玄学的法哲学。但这种以康德和黑格尔为代表的玄学派法哲学反响甚微,因为他们根据神秘的原则解释宇宙现象,用纯抽象的正义或道德原则判断一切,而对于法律上一切实际方面,不能予以切实的批判,只徒然拘泥于抽象思辨。
以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是对玄学派的否定。历史法学派根据德国民族精神去探求德国法律的历史,以期建立统一的德国法以统一德国民族,可以说是民族主义的法律观,对于德国法系的建立与德国法律的统一都有很大的功绩。他们还廓清了从前自然法学派的主观虚构,剔除了玄学派的神秘原则,而专重于成文法的历史研究。从方法上看,他们确立了法哲学中的历史主义的方法论,这种积极的成就功不可没。社会现实生活的变化使得由法学史演绎而来的历史法学派的论断成为了一种空洞的理论。社会功利派法哲学的巨子耶林建立了一种实在性的目的,即利益法学。他们认为,一切法律只有一个根源,而这一根源便是功用,便是社会的利益。一切法律,都是人类有意识地为了社会利益这个目的而创造出来的。李达认为,这种法学对于当时德国的新现实与新立法作出了一些新贡献。这种法学,又可说是社会法学的先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