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教育政策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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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章 教 师(14)

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在终止时依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这样规定是对教育私人产权的法律认可。自2002 年枟民办教育促进法枠出台以来,围绕学校产权的争论在法律上有了较为明确的结果。

[资料框5唱3] 世界各国学校设立

美国的学校设立

学校设立的法律规定分为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实体性规定主要是指学校设立申请者的资格和条件,程序性规定主要是指学校申请过程的程序规定。

这里主要介绍美国对特许学校设立的规定。特许学校是获取特别注册授权开设的一类新型公立学校。美国第一所特许学校是明尼苏达州的两位教师在1992 年创办的。自此之后,特许学校有了较大的发展,在近几年尤为明显。美国教育改革中心的数字显示, 1992—1993学年,全美只有3 所特许学校,而2000—2001 学年,有34 个州开办了共计2 069所特许学校。由于有来自政府的大力支持,这一数字在未来还会有大幅提高。

特许学校申请主体通常是社区组织、企业集团、教师团体、家长团体或个人。特许学校的类型依据设立人的不同分为以下几种:(1)城市、民族聚居区、基层的特许学校。这类学校是家长、教师、社区成员为有特殊种族、民族的学生创造的一个安全地带,体现了一种地方化的社会运动以及有色人种为摆脱国家垄断教育体制的努力;(2)家庭学校教育或独立研究计划。这类学校经常采用现代多媒体进行远距离教学,学校聚集了许多在该学校创立之前一直从事家庭教育的父母和家庭;(3)由有魅力的教育领导者或者教师群体创建的特许学校。这类学校由一些愿意寻求在课程、教学、财政等方面摆脱地方学区控制,享有自治权的教育者创立;(4)家长领导的特许学校。这种学校中参与学校事务最多的家长均来自周边富裕的社区,他们帮助起草学校节程,参与学校管理,提供大量现金、服务、设备等私人资源;(5)企业家创办的学校。这类学校在市区易见,为那些所谓的“处于犯罪边缘”( at risk)的有肤色的或是辍学、或被正规公立学校开除了的穷学生服务。这种学校不属于地方或社区性质。

特许学校设立程序为:(1)州立法支持。在美国的特许学校发展过程中,由州议会通过有关特许学校的立法至关重要。有了立法,创办特许学校才有法可依。至1999 年,美国已有36个州通过了特许学校法。( 2 )申请及审批。符合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团体或个人提出申请。受理机构则各州有所区别。如密苏里州规定学区教董会、4年制公立学校、公立社区学校是特许学校的审批机构。(3)申请人与地方教育局签订契约。契约内容大致包括:学校任务;组织结构表述;管理机构的合法性陈述;承担学校政策制定和运行的管理机构;前三年的财政计划;提供年度审计;保证人事服务;人事政策、资历、教师培训计划;招生年级和年龄;学校校历(必须至少达到法定全日制学校的教学天数);教学效果评估标准;教育目标;课程和计划;学生学业标准和为达到该标准的措施;学校管理运作模式(包括父母、专业教育者、社区的参与)。(4)明确学校的绩效责任。特许学校的绩效责任( ac唱countability )是指特许学校在获得相当程度自治的同时,必须对学校的质量提高和学生的学业成绩负有责任。特许学校绩效责任主要表现为:一是对教学实践、学生成绩、学生行为、学生到校率、学校任务的完成、学校管理、学校财政及与特许立法规定保持一致等方面实行监控。二是向学校管理委员会、授予其特许地位的机构、学生家长提出有关学校进展的报告。三是进行学生评估。特许学校的主要责任之一就是提高学生的学业成绩,为此对学生成绩进行评估就成为办学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项任务。几乎每一所特许学校都使用了标准化评估来衡量学生的学业进步。

英国的学校设立

这里主要介绍英国法律对直接拨款学校( Grant maintained school ,2002年后逐步被基金学校( Foundation school )取代,但其设立程序大致相同)设立的规定。直接拨款学校的设立条件包括实体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实体性条件:(1)所有郡办或民办初等学校均可获得直接拨款公立学校资格;(2)学校的注册学生达到300人;(3)完备的学校节程。节程应包括以下内容:①国务大臣、董事会、相关团体的职责;②学校的招生政策;③学生的入学和开除等学籍管理及相应的家长及学生的申述程序;④教师管理的纪律准则和程序以及相应的教师申述程序;⑤学校世俗课程内容的确定需征求当地警察局长和社区有关人士的意见;⑥规定董事会构成,包括5名家长董事、1~2名教师董事、现任校长、以前的郡立学校的数名高级董事或以前的民办学校的数名奠基董事,其中学校的教师董事或家长董事分别由学生家长和学校教师推荐;⑦董事会每年需提交一份报告,并免费发放给所有注册学生家长和教职工;⑧董事会每年需召开一次由全体注册学生家长和有关人士参加的会议,会议议题、程序和会议决策需符合节程规定;⑨学校节程的通过、修改或废止需经国务大臣同意;⑩董事的任期;皕瑏瑡董事会的其他活动程序。

直接拨款公立学校的设立程序:(1)董事会召开会议,通过同意申请直接拨款的决议,决议至少需得到20%的在籍学生家长的签名;( 2 )董事会就申请事宜和地方教育当局磋商,如原来是民办学校,则需和受托管理人磋商;(3)董事会让每个参加决定学校是否转为直接拨款学校申请的人了解具体信息:学校获得直接拨款公立学校的程序、学校董事会的组成和权力、学校经营与资金来源;(4)国务大臣提出学校投票申请的具体安排;(5)家长投票,所有该校注册学生的家长均有资格参加,对部分家长需安排无记名邮寄投票。投票以简单多数通过为原则;(6)向国务大臣递交申请直接拨款公立学校的建议书,建议须附加一份说明书,内容包括投票结果、学校的性质是郡办、受控、补助学校还是特别协议学校;(7)建议公布后2个月里下列人员可以向国务大臣提交反对该建议的理由:10名以上有地方政府选举权的人、民办学校的受托人、建议所涉及的任何学校的董事会、任何有关的地方教育当局;(8)国务大臣批准或拒绝学校的申请;(9)如国务大臣批准,根据建议组成的首届董事会在所提建议实施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10 )学校申办直接拨款学校的建议在学校入口、主要居民区和其他醒目的场所张贴并提供咨询。

学校一旦获得直接拨款公立学校,则和地方教育当局相对独立,由于经费主要来自中央政府,在学校的办学方向、课程设置、参加的统一考试和学校发展规划等方面主要向中央政府负责。地方教育当局的管理权限受到了削弱,而学校的自主权明显加大。直接拨款学校的权力包括:(1)对学校财产、权利和债务的处置权;(2)得到和处置土地及其他财产(需在国务大臣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行使);(3)对外签订合同;(4)雇佣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5)进行为满足办校开支或偿还债务所急需的任何数目的投资;(6)接受金钱、土地或其他财产等赠物并使用、保管、支配和信托这些财物。[49]

英国决定私立学校关闭的权力在私立学校法庭,程序是先由主管教育的大臣对学校进行视察,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校董会整改,通常限期为半年。到期后再次视察,如果发现问题还没有得到治理或教育大臣认为现任董事会已经没有将学校办成符合规定的可能,则由大臣本人提起诉讼,要求关闭该学校,交私立学校法庭裁决。并有权要求该校在半年内采取大臣所建议的补救措施,否则将被法庭裁决除名。通常因教学原因而关闭学校的情况很少发生,更多的是由于学校资金不足带来的办学条件下降,或者是因为学校的卫生、消防等方面没有达到规定标准而被州建设和消防部门关闭。对于停办的私立学校,一般政府负责对学生去向作出安排,并要求学校保留学生的档案若干年。至于财产清算、债务偿还等,大多仍参照民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日本的学校设立

日本的中小学校根据举办者不同分为国立、公立和私立三类,分别为国家、地方社会团体和私人举办。各类学校的申请及设立条件也不尽相同,所收到的法律规约也有所区别。一般学校的设立受枟学校教育法枠限制,私立学校的开办还要符合枟私立学校法枠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总的来说,与我国及欧美国家相比,日本申请学校的规范性较强。

日本在昭和22年( 1947年)颁布的枟学校教育法枠对学校的成立及停办作了较详细的规定。实体性要件包括:(1)公立学校只允许学校、地方公共团体开设,私立学校需由枟私立学校法枠第三条规定的学校法人开设;(2)拟开办学校者必须根据学校的种类,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的设备、编制和其他有关设置标准开办学校。对于具体的学校标准,枟学校教育法枠并未明确规定,而是在其他部门法中明确、具体地规定了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开办私立学校,必须按严格统一的标准备齐相应的条件。

日本设置私立学校特别强调设立者的捐款行为,并对捐款的接受、使用、变更等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无论捐款怎样变革,主管部门都要监督学校是否有经费上的保障。

程序性要件包括:私立大学、短期大学和高等专门学校的审批权在文部省,其他私立学校的审批权在地方都道府县。审批时,主管部门要分别听取大学设置和学校法人审议会或私立学校审议会的意见,主管部门的审查需在8个月内完成,并迅速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学校遇到以下情况之一者,主管部门可命令封闭学校:(1)故意违反法令规定时;(2)违反主管部门根据法令规定下达的命令时;(3)不授课达6个月以上者。

日本的私立学校法规定,欲关闭私立学校,应得到学校三分之二以上理事的同意,以及捐款行为规定的撤销原因、事业未达到目的、与其他学校合并、破产或主管部门下达撤销令等情形。主管部门在认为学校法人违反法令规定或拒绝接受管辖者在使用其他方法不能达到监督学校法人之目的的情况下,有权令其关闭。

在日本,国家对学校法人的监督,从法律上讲包括对捐资规则的批准,以及学校的解散、合并和组织变更。日本枟私立学校法枠第六十一条规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命令停止所从事的收益事业:从事捐资规则中未记入的收益事业,或收益使用不符合私立学校的经营目的,或有碍于教育事业的发展。所辖厅发现学校法人有违反国家法令规定,不接受所辖厅的处分和逃避监督、违法经营、法人成员有重大不法行为等时,有权解散学校的法人。根据枟私立学校振兴助成法枠( 1975年)的规定,受到捐助的私立学校必须接受所辖厅的强制监督。

日本私立学校法对捐资规则变更、新设学校以及学部和专业时的手续等都有规定,变更时须听取评议会的意见,并须得到所辖厅的批准。关于私立学校解散的规定包括:①解散的条件。除破产及主管部门的解散命令等外,捐资规则中必须对在何种情况下方可解散作出明确规定;②剩余财产的归属者。因为捐资的本来的目的是用于发展教育事业,所以剩余财产不得归创立者及理事等个人所有,其归属者必须是学校法人或其他教育部门。当捐资规则中对此无明确记载时,将纳入国库。[50]

5.学校变更

学校的变革是指学校法人登记事项发生的变化,包括中小学的分立、合并、学校举办者的变更及学校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学校法人事项变更应当及时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到有关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以保证登记事项的连续真实性,使学校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与实际相符,避免给他人利益和自身利益带来损害。事项变更应经原批准设立机关的同意。如我国枟教育法枠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我国枟高等教育法枠第二十九条规定,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原审批机关审批;节程的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