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构成第一个追加资本的剩余价值,是用一部分原资本购买劳动力的结果,而这种购买完全符合商品交换的规律,从法律上来看,这种购买的前提不外是工人自由地支配自己的能力,而货币或商品的所有者自由地支配属于他的价值;既然第二个追加资本等等不过是第一个追加资本的结果,因而是前一种关系的结果;既然每一次交易都始终符合商品交换的规律,资本家总是购买劳动力,工人总是出卖劳动力,甚至还可以假定这种交易是按劳动力的实际价值进行的;那末很明显,以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为基础的占有规律或私有权规律,通过它本身的内在的、不可避免的辩证法转变为自己的直接对立物。表现为最初行为的等价物交换,已经变得仅仅在表面上是交换。因为,第一,用来交换劳动力的那部分资本本身只是不付等价物而占有的别人劳动产品的一部分;第二,这部分资本不仅必须由它的生产者即工人来补偿,而且在补偿时还要加上新的剩余额。这样一来,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交换关系,仅仅成为属于流通过程的一种表面现象,成为一种与内容本身无关的并只能使它神秘化的形式。劳动力的不断买卖是形式。其内容则是,资本家用他总是不付等价物而占有的别人的已经物化的劳动的一部分,来不断地再换取更大量的别人的活劳动。最初,在我们看来,所有权似乎是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至少我们应当承认这样的假定,因为互相对立的仅仅是权利平等的商品所有者,占有别人商品的手段只能是让渡自己的商品,而自己的商品又只能是由劳动创造的。现在,所有权对于资本家来说,表现为占有别人无酬劳动或产品的权利,而对于工人来说,则表现为不能占有自己的产品。所有权和劳动的分离,成了似乎是一个以它们的同一性为出发点的规律的必然结果。
因此,不论资本主义占有方式好象同最初的商品生产规律如何矛盾,但这种占有方式的产生决不是由于这些规律遭到违反,相反地,是由于这些规律得到应用。只要略微回顾一下以资本主义积累为终点的各个依次发生的运动阶段,就可以再次弄清楚这一点。
首先,我们看到一个价值额最初转化为资本是完全按照交换规律进行的。契约的一方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他方购买劳动力。前者取得自己商品的价值,从而把这种商品的使用价值即劳动让渡给后者。后者就借助于现在也归他所有的劳动,把已经归他所有的生产资料转化为一种新产品,这个产品在法律上也归他所有。
这个产品的价值首先包含了已被消费掉的生产资料的价值。有用劳动不把生产资料的价值转移到新产品上去,就不能消费这些生产资料。但劳动力要卖得出去,必须能够向使用它的工业部门提供有用劳动。
新产品的价值还包含了劳动力价值的等价物和剩余价值。这是由于按一定时期(一日,一周等等)出卖的劳动力的价值,低于它在这期间被使用后所创造的价值。但是,工人得到付给他的劳动力的交换价值,因而让渡了他的劳动力的使用价值,这同任何买卖都一样。
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具有独特的使用价值,它能提供劳动,从而能创造价值,但这并不触犯商品生产的一般规律。所以,如果说预付在工资上的价值额不仅仅在产品中简单地再现出来,而且还增加了一个剩余价值,那末,这也并不是由于卖者被欺诈,———他已获得了自己商品的价值,———而只是由于买者消费了这种商品。
交换规律只要求彼此出让的商品的交换价值相等。这一规律甚至从来就要求商品的使用价值各不相同,并且同它们的消费毫无关系,因为消费只是在买卖结束和完成以后才开始的。
可见,货币最初转化为资本,是完完全全符合商品生产的经济规律以及由此产生的所有权的。尽管这样,这种转化仍然有以下的结果:
①产品属于资本家,而不属于工人;
②这一产品的价值除包含预付资本的价值外,还包含剩余价值,后者要工人耗费劳动,而不要资本家耗费任何东西,但它却成为资本家的合法财产;
③工人保持了自己的劳动力,只要找到买者就可以重新出卖。
简单再生产仅仅是这种最初的活动的周期反复。货币总是一次又一次地重新转化为资本。因此,规律并没有遭到违反,相反地,只是得到不断发生作用的机会。
然而,我们已经知道,简单再生产足以使这种最初的活动具有一种同把它当作孤立过程来考察时完全不同的性质。
大家知道,劳动领域并不是长子继承权创造奇迹的唯一领域。
如果简单再生产为规模扩大的再生产,为积累所代替,事情也还是一样。在前一种情况下,资本家花费了全部剩余价值,在后一种情况下,他只消费了剩余价值的一部分,而把其余部分转化为货币,以此表现了自己的公民美德。
剩余价值是资本家的财产,它从来不属于别人。资本家把剩余价值预付在生产上,完全象他最初进入市场的那一天一样,是从自己的基金中预付的。至于这一次他的基金是由他的工人的无酬劳动产生的这一事实,和问题绝对无关。如果工人B是用工人A所生产的剩余价值来雇用的,那末,第一,A提供这种剩余价值时,资本家对他的商品支付了全部合理价格,分文也没有少给;第二,这一交易同工人B毫无关系。B所要求的而且有权要求的,是资本家把他的劳动力的价值付给他。
诚然,如果我们把资本主义生产看作不断更新的过程,如果我们考察的不是单个资本家和单个工人,而是他们的整体,即资本家阶级和与它对立的工人阶级,那末,情况就会完全不同了。但这样一来,我们就得应用一个与商品生产完全不同的标准。
在商品生产中,互相对立的仅仅是彼此独立的卖者和买者。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随着他们所签订的契约期满而告结束。要是交易重复进行,那是由于订了新的契约,这同以前的契约完全无关,在这里同一买者和同一卖者再次碰在一起只是偶然的事情。
因此,如果要把商品生产或属于商品生产的过程按其本身的经济规律来加以判断,我们就必须把每个交换行为就其本身来加以考察,撇开它与以前和以后的交换行为的一切联系。由于买卖只是在个别人之间进行,所以不可能在这里找到整个社会阶级之间的关系。
现在执行职能的资本,不管它经过的周期的再生产和先行积累的系列多么长,总是保持着它本来的处女性。尽管每一个单独考察的交换行为仍遵循交换规律,但占有方式却会发生根本的变革,而这丝毫不触犯与商品生产相适应的所有权。同一所有权,在产品归生产者所有,生产者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只能靠自己劳动致富的初期,是有效的;在社会财富越来越多地成为那些能不断地重新占有别人无酬劳动的人的财产的资本主义时期,也是有效的。
一旦劳动力由工人自己作为商品自由出卖,这种结果就是不可避免的。但只有从这时起,商品生产才普遍化,才成为典型的生产形式;只有从这时起,每一个产品才一开始就是为卖而生产,而生产出来的一切财富都要经过流通。只有当雇佣劳动成为商品生产的基础时,商品生产才强加于整个社会,但也只有这时,它才能发挥自己的全部潜力。说雇佣劳动的介入使商品生产变得不纯,那就等于说,商品生产要保持纯粹,它就不该发展。商品生产按自己本身内在的规律越是发展成为资本主义生产,商品生产的所有权规律也就越是转变为资本主义的占有规律。
我们已经看到,甚至在简单再生产的情况下,全部预付资本,不管它的来源如何,都转化为积累资本或资本化的剩余价值。但在生产的巨流中,全部原预付资本,与直接积累的资本即重新转化为资本(不论它是在积累者手中,还是在别人手中执行职能)的剩余价值或剩余产品比较起来,总是一个近于消失的量(数学意义上的无限小的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