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学校总务管理中常见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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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食宿管理篇(3)

第七十五条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

3.《食品卫生法》

第二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销售者应当保证提供。需要索证的范围和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收缴卫生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而生产经营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或者该食品的产品说明书内容虚假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不标明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规定事项的,或者违反规定不标注中文标识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或者对患有疾病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不按规定调离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或者因其他违反本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本法规定的行使食品卫生监督权的其他机关,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工作范本】

某学校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办法 [1]

一、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防止“病从口入”,保障就餐者的身体健康。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体检一次,持有效的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凡有传染病者,坚决予以辞退。

二、进入食堂的各种原料,全部实行定点采购,确保食品质量。认真执行卫生“五四”制:由原料到成品实行“四不”制度,即采购员不买腐烂变质原料;保管员不收腐烂变质原料;加工人员不用腐烂变质原料;销售食品人员不卖腐烂变质食品。

1.成品存放实行“四隔离”:生与熟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品与杂品、药品隔离;食物与天然冰隔离。

2.用具实行“四过关”: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

3.环境卫生采取“四定”办法: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划片分工,包干负责。

4.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勤换工作服。

5.定时做好餐具消毒工作,防止交叉污染;食品实行“五隔离”,即主食与副食,生与熟,成品与半成品,食品与杂食,食品与鼠药、农药隔离,不得混放;生、熟食刀案及冷荤配餐用具必须分开专用,并有明显标志。

三、置食品的橱柜、货架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仓库应当通风良好。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食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四、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应当与肉类、水产品类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处理。

五、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六、冲洗操作间灶具和地面,认真擦拭餐厅地面和桌椅,每星期集中大扫除一次,重点为操作间墙壁、天花板、灶台、案板、饭台、橱柜、餐具、容器清洁,用具摆放有序,防尘、防蝇、防鼠设施齐全,食堂内无鼠、无蝇,无污染、无杂物及餐厅地面、门窗、玻璃以及周边环境卫生。

七、对食品从业人员的教育,经常进行营养、卫生、职业道德和法治纪律教育,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树立爱岗敬业精神。

八、学校相关领导要经常检查饭菜质量,抓好落实卫生制度,保证学生就餐。严禁闲杂、生人进入食堂。

九、学校每天都要对食堂管理、环境卫生、个人卫生、总务服务等工作进行全面督导检查,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改进工作。

十、如发现食物中毒事故,及时上报校、医院采取积极措施。并保护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和处理。

某中学控制食堂食品安全的工作范本 [2]

1.采购的菜品24小时留样,防止样品与实际大量采购的菜品质量有差;

2.避免采购一些容易过敏的食品,像豆角等;

3.固定供货渠道;

4.员工都要持证上岗,定期健康检查;

5.消毒规程;

6.在灶间安装摄像头,做饭的全程有监控,包括一些油品的使用是否健康规范,不可以使用炸过东西的油炒菜等,都有监控;

7.严格规范管理;

8.餐具的消毒处理;

9.检查机制———学生、教师、行政———自查抽查。

食品安全问题危及学生身体健康甚至生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大,事故发生后,要迅速组织抢救,及时汇报,并向有关卫生部门提供饭菜样品以及相关信息。在食堂管理中建立食物中毒或其他突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十分必要。对学生,要加强饮食卫生安全的教育;对学校,要加强食品卫生的安全监管。培养学生的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对学生进行科学引导,劝阻他们不要购买街头商贩出售的盒饭以及其他食品,不食用来源不明的食物;学校要保证食品卫生安全,进行学校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而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相关责任人或者隐瞒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相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如果情节严重还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节 宿舍管理

随着我国中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学校规模越来越大,寄宿学校随之增多,学校投入大笔资金用于改善学生住宿条件,加强对学生公寓的管理。一个人的成长过程中,毋庸置疑,环境的影响是巨大的。对于住宿学生来讲,住宿环境对其成长成才很重要,但是学生宿舍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学生每天有三分之一的时间在宿舍中度过,能否有效加强对学生宿舍的管理,能否营造安全的生活环境,能否通过宿舍管理避免校外不利于学生成长的因素干涉影响学生的健康成长,直接关系到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关系到学校升学率以及荣誉。加强宿舍管理,保证学生宿舍内的人身和财物安全,维护学生在宿舍内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秩序,适应形势的发展需要把学生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一代新人,提高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引导学生健康成长。这些都需要对学生宿舍进行合理的管理,充分利用好学生宿舍这一很好的能够引导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媒介。

一、宿舍管理概述

学校要做好学生宿舍的管理和服务就必须组织好管理实体,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管理组织形式以及其组织结构。各地区的各个寄宿学校都设有学生宿舍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学生的住宿服务和管理,其中主要工作就是住宿安排、安全管理、环境卫生服务等。这不仅负责学生生活,对学生的学习、思想培养和素质教育也能起到积极的作用。宿舍实体要顺利开展各项工作,就必须要有符合自身特点的管理形式,确定的运行模式,一定的保障制度,明确各个管理部门的分工。目前中学阶段多采用行政管理运行模式或者经营性公寓组织运行模式。

(一)宿舍管理的基本原则

制订宿舍管理的基本原则要以学校承载的教育任务为出发点,以被教育对象的年龄、性格特征为依据。

1.辅助性原则

教育教学是一个学校的核心任务和中心工作,学校的各项工作都要为教育教学服务,因此,宿舍运行管理的出发点应该为教育教学和师生服务。为学生、教师提供一个良好的休息环境,时刻谨记宿舍管理方面的一切工作都是服务教学、保证教学、促进教学。

2.安全性原则

学生是一群尚未成年的朝气蓬勃的少年,易冲动,有激情,在宿舍管理中,要时刻注意安全性原则。对于寄宿学校,学生的起居安全是一个学校是否能够维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的基本条件,也是保障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关键。学生除了上课,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宿舍中度过的,并且,宿舍作为中学生谈天说地、畅叙友谊最多、最直接的场所,如果能有一个安全的环境,对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是十分有利的。

3.总体性原则

学生宿舍作为总务管理中的一个有机体,在学校总务中充当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对于成长中的学生来说,很多行为习惯的养成、很多道德品质的学习,都是在宿舍中进行的。宿舍管理应该渗透整个中学教育的目标和任务,宿舍管理是整个中学教育教学一个有力的阵地和场所,把宿舍管理纳入整个教育教学管理的理念中,是宿舍管理应该坚持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