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工业宋代矿冶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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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章 宋政府的矿冶业管理诸政策与实施效果(上)(9)

《庆元条法事类》中就有如下法令:“诸买纳金银铜铅锡,皆铸为铤,各镌斤重、专典姓名、监官押字(原注:铜铅锡仍镌炉户姓名),麸金不用此令。”铜铅锡产品全部由官府收买后,除用于铸钱外,还供应官营作坊制造器用。其中,京城有“铸锷务”,掌造铜、铁、输石诸器及道具,以供内外出鬻之用。各地亦有官营作坊或经官府允许从事铜器铸造的作匠。僧人、百姓建寺铸钟前,须报请官府批准,方得买铜制造。如秀州华亭县福善院“惟钟阙如”,经“抵郡荐状”上达朝廷,“许输钱易铜”后,才铸成铜钟。余靖在嘉祜二年(1057)四月写就的《潭州兴化禅寺新铸钟记》中也提到:“本朝铜禁尤严,私无铢蓄。僧坊道具,官为制而给之。惟钟之巨,则许入金而赋铜焉。”南宋仍然如此,《关市令》日:“诸应用铜及铃石之物不可阙者,文思院铸造镌凿,发赴杂卖场立价请买,仍给凭由照会。寺观阙大钟,听经所在州陈启,勘会诣实,保明申尚书省,候得指挥,听铸。若诸军合用铜锣,申降指挥下军器所造给。”以上种种措施,历两宋而无变化,说明宋政府对铜这类矿产品的再分配一直采用了严格的控制手段。

自宋太宗起,封建政权的主要任务已从“打天下”转向“保天下”,即加快社会经济发展的步伐,巩固新建政权的基础。但是,当时最主要的铜钱铸造地饶州永平监岁铸仅七万贯,“常患铜及铅锡之不给”,难以满足社会生产日益发展及整顿币制之要求。于是,宋太宗特命江南转运使张齐贤措置采铜生产,令按行所部,“凡山川之出铜者,悉禁民采,并以给官铸焉”。同时,为了激发矿冶户的生产热情,还提高了政府收买铜锡的价格。这一系列做法,促进了矿冶铸钱业的迅速发展。如信州铅山县铜坑,自开发以来,“出铜无箅,常十余万人采凿,无赖不逞之徒,萃于渊数。官所市铜钱数千余万斤”。宋真宗咸平年间,信州铅山等处铜坑,“官场岁买五六百万斤。”然而这种兴盛局面并没能长期维持下去,“其后止及二三百万斤”。造成这一后果的直接原因是铜产供过于求、政府采取了减价收铜及减少收铜量的做法。但其更深层次的原因则在于:铜属于由官府收买的禁榷品,民间的私下贸易是被禁止的。因此当铜产量迅速增加而官府又没能投入足够的本钱尽数收买时,矿冶户的劳动成果得不到及时兑现,无以谋生,自然改营他业,以致铜产量迅速下降。这样的现象在两宋期间屡有发生。

宋代的禁铜法令,宋初最为严厉,“旧敕犯铜禁者,七斤而上并处极法”。但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奏裁多蒙减断”,加之“待报逾时,颇成淹缓”,到宋真宗时,改为“满五十斤以上取敕裁,余递减之”。宋仁宗继位后,又免去死刑,“令所在杖脊、黥面,配五百里外牢城”。嘉祜年间(1056~1063),在制定的编敕中,又详细规定了禁铜内容及处罚条令,包括禁止铜钱从陆路、海路偷贩出境等内容。

宋神宗熙宁七年,禁铜政策发生了较大变化,据熙宁八年十月张方平上《论钱禁铜法事》所言,熙宁七年颁行的编敕删去了嘉祜编敕中不许铜钱出界的禁令:“自熙宁七年颁行新敕,删去旧条,削除钱禁,以此边关重车而出,海舶饱载而迦。闻缘边州军钱出外界,但每贯量收税钱而已。……又自废罢铜禁,民间销毁无复可办,销熔十钱得精铜一两,造作器物,获利五倍……”熙宁编敕还规定:“诸不产铜、铅、锡地分,铜、铅、锡官自出卖,许通商贩,及听以铜、铅、锡或输石铸造器用卖买,仍并免税。”从上面所述内容来看,熙宁七年编敕对铜禁的修改,重点在于以下几个方面:废除铜钱出境之禁令,允许私人向官府购买铜铅锡后通贩各地,允许私人制造铜器出售,私人贩卖铜、铅、锡器享受免税优惠等。实际上,在熙宁七年编敕颁行以前,官府已经有限度地对境外开放了铜铅锡的交易活动。例如,熙宁五年十一月,诏河北缘边安抚司提举榷场卖铜锡。在与西夏的买马交易中也出现了“令鬻铜、锡以市马”的现象。熙宁编敕颁行后,矿产品的国内贸易禁令被解除,宋神宗曾于熙宁九年十一月命令三司将诸路卖铜铅锡钱兑发京师,于市易务下界封桩,地远者可以变易物货,以节省运输物力。

这条资料说明,当时经各地官府之手卖往民间的铜铅锡已达到一定的数量,据此推断,熙宁编敕的颁布,对活跃于民间的贸易及制造活动必定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宋神宗时期之所以出现上述政策的转变,与熙宁变法期间大力推行召募制、承买制等经济性经营方式,减轻了国家的过多干预,从而促进了铜铅锡产额的迅速增加有着密切的关系。熙宁后期,全国岁课铜二千一百七十四万多斤、铅七百九十四万多斤、锡六百一十五万多斤;新设铜钱监十三个;年铸铜钱额最高达到五百零六万贯。无论是矿课额还是铸钱额均达两宋时期的最高点。大量的铜、铅、锡除供应官府铸钱、制器外,常常有赢余,从而为制定新的政策奠定了基础。

但是,上述政策在实施时,仍要根据情况有所限制。熙宁十年十二月,宋神宗下诏河北、河东路不许以铜及卢甘石博买通入蕃界。元丰三年九月,宋神宗又因“百姓阎庆诈为中使程昭吉状,称为内中降钱买三司铜铸钟,三司不详真伪,听买”,于是将阎庆决配广南,三司诸官亦各展磨勘二年。可见,当时宋政府仍把握着铜的贸易权或贸易批准权,不论是铜的国外贸易还是国内贸易,都还不是完全的自由贸易。否则,阎庆根本没必要假冒为中使买铜。

元丰后期,由于铜矿产量日益下降,岑水场铜“近年全然收买不敷”,宋神宗不得不下诏“增韶州岑水场铜价”,以期满足铸钱之需。元丰七年七月,又下诏将虔、吉州界作为禁铜、铅、锡地分。

从这些材料看,元丰后期虽未废罢熙宁编敕,但是已在部分地区恢复了禁铜之法。其后,户部尚书王存等因“请复开铜禁,各展磨勘年有差”。可见宋政府对铜禁的控制又重新加强了。

宋哲宗嗣位后,一方面罢废熙宁编敕,重新恢复嘉祜编敕;另一方面,为了解决铸钱原料不足问题,大力推行胆水浸铁成铜法。宋徽宗当政后,除在诸路广设矿冶机构,加强管理职能外,还专门派使措置东南铜事,极尽搜刮之能事。由于官府催逼勒索、侵扰过甚,北宋末期,矿冶业日渐衰落。

进入南宋,矿冶业生产下降愈甚。绍兴二年,因铜铅锡奇缺,江、池两州钱监被迫罢废,是岁铸钱才八万贯。各地官员“必欲管认旧来铜铅之数”,以致出现销熔铜钱以充课额的现象。昔日冶夫烹丁云集的信州铅山场、韶州岑水场,由于官府榷买矿产压价过低而人去场空,采矿炼铜活动几近湮灭。官府不得不使用数百名场兵或配役犯人从事胆铜生产。而散走的坑丁冶夫们,避开官府眼目,纷纷私下采凿冶贩,绍兴十三年,都大提点官韩球上言:“所有应干铜、铅并产锡地分若有私采盗贩,皆是违私禁榷之物,正与私盐事体一同。”于是,朝廷责委各地巡查私盐的使臣“兼管寻捉私贩铜、铅等事务”,加强了对私采盗贩者的缉捕。终高宗一朝,尽管政府费尽心机挽救颓败的铜、铅、锡生产,但绍兴末期全国岁收铜仅26万斤,铅19万斤,锡2万斤,成为两宋矿产量记载中之最低点。

由于南宋长期以来矿产不继,孝宗、宁宗朝都曾制定收买铜铅锡之赏格,以矿产增羡为官员升擢之依据。对于私人承买场地,官府或以二分抽收、八分榷买之制尽行掊敛;或立定课额,催逼完纳。

宋孝宗乾道二年,还制定了坑户卖铜免抽收、官府支还十分价钱的政策。宁宗时期,又颁行了条款极为完备的榷禁条法,不仅对铜铅锡产地私采盗贩者进行严厉的制裁,还对失职的官员和地方胥吏给以惩处,同时辅之以告获给赏令格,以弥补官府巡防不周之弊。更有甚者,连当时贩易天下各地的湖州铜镜,亦禁私人制作而改为“官自铸之”。即使对那些为了应付官府的铜课额而不得不“毁钱为铜”的坑户,宁宗也没有手软,而是下诏:“坑户毁钱为铜者不赦,仍籍其家,著为令。”然而上述种种措施并未发挥有效作用,终南宋一朝,民间私采、私卖、私制器具活动一直不断地破坏着宋政府的禁榷垄断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