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工业宋代矿冶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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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宋政府的矿冶业管理诸政策与实施效果(上)(4)

韶州赊欠本钱之事不是偶见的,两宋期间这样的现象各地时有发生。赊欠的进一步发展,就出现了官府不支付本钱而白科于民的现象,经济性的收买手段又蜕变成了强制性的勒索。如宋孝宗乾道二年(1166)六月,奉旨措置诸处坑冶出铜数目的尚书工部侍郎薛良朋上奏提到:“契勘州县拘纳坑户铜宝,就使依官估支给价钱,尚自不酬实直,今既不支钱,又令将所采铜宝尽行送纳官司,其坑户一无所得,参之人情,实不可行。”又如广南东路韶、连、惠、英、南雄等五州府,在北宋徽宗大观年问(1107~1110)“各有银坑发泄,银价低少,每两只六百或七百文,易于买纳”。所以当时广南东路的上供银额中,分给这五州府的纳银额最多。“后来银坑停废,又累经盗贼残扰,价增数倍,(银)每两至三贯陌。绍兴前诸州并无银本钱,其他州岁计优裕,银价不多,官司自能买发,不及于民。惟此五州银额既多,岁计窘乏,不得已白科于民。细民凋瘵之余,极以为苦”。到南宋乾道末期,仅上述五州每岁合买发银数就达三万一千二百余两,占全路总额的五分之三以上,而广南东路转运司每岁总共只有五万贯的买银本钱uj,如果依照市价一两银折钱约三贯文计算,五万贯只能买到一万五千两银子。在这种情况下,必然出现官府向矿冶户赊买、白科的现象,甚至转变成殃及其他平民百姓的赋税。到宋理宗后期,广南东路银价一两为钱三贯五百陌,转运司“合诸郡上供计之,共当银四万二千八百八十七两有奇,又金十五两。本司岁支银本钱四万六千八百九十八贯有奇,各郡添贴之数不与焉。以银本而纽在市之银价,多寡自是不侔。今各郡皆欠上供纲,而英、连、韶、雄,其欠甚夥”。往昔兴盛的银矿产地此时已走向衰败。这一局面的形成,与政府投入收买矿产品本钱太少的情况有密切关系。

(二)矿产品本钱的来源及数额变化

1.北宋时期提供矿产品资金的机构及资金数额的变化北宋前期,在江淮等路提点坑冶铸钱司尚未建立之时,各路矿冶业生产均由本路转运司管辖。转运使掌“经度一路财赋,而察其登耗有无,以足上供及郡县之费”。在“郡县之费”中也包括了本地矿冶业开发及收买矿产品所需资金。这些资金一部分来自于州县常赋收入,例如盐利。宋真宗咸平四年,吏部侍郎陈恕评议官卖盐的好处时提到:“官得缗钱,颇资经费。且江湖之壤,租赋之中,谷帛虽多,钱力盖寡。每岁买茶入榷、市铜铸钱、准粮斛以益运输、平金银以充贡入……实籍盐钱之助”。此外,当转运使手头掌握的资金不足时,还可以采用其他的变通手法。如宋真宗天禧五年(1021)七月,福建转运使言:“建州龙焙监通德铜场兴发,须钱市铜。望置便钱务,听民纳钱,于江、浙请领”。此法被采纳。

至少在宋仁宗庆历以前,南方诸路转运司已有数十万贯固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支付矿冶业本钱。宋祁在向仁宗上奏的《直言对》中指出:“南方矿冶地宝不乏,但转运司与州县莫适为谋,昔之本钱数十万,庆历以来为官司侵耗略尽矣。今既无粮货,不能聚人,上下掩闭,止以坑穴不发为解。采凿烹炼,反为奸人所盗。利夺于下,货失于官,禁帑之钱日胶月削。今若留数十万缗置于饶、信,权为本钱;精择材臣,委之经度;自令举吏,专建官司;庶几铜溢于山,钱流于府。此可以责数年之效,未可以验于目前也。铜足钱多,此亦富国之一助耳。”宋祁的奏言表明:庆历以前政府每年固定支出的矿冶业资金额已达数十万;但是庆历以后,矿冶业资金却被各地官府侵吞移用,致使矿冶生产受到阻碍。

为了解决矿冶业本钱的供应问题,宋政府又实施了增设钱监、增加铸钱额以提供矿冶资金的办法。皇祜元年(1049),宋仁宗特命叶清臣、宋祁“经度山泽之禁,以资国用”。叶、宋二人上奏提出:“谨校郡国产铜、和市之数惟韶为多,而复处岭阢,由江淮资本钱以酬其直,实为迥远。谓宜即韶置监,分遣金工以往模之,岁用铜百万斤,可得成币三百(十)万。三分其一以上供,余复市铜,几得二百万。如是,则其息无穷矣”。宋仁宗采纳了这一建议,在韶州创建铸钱监,皇祜二年四月,赐监名“永通”。从上述记载可知,韶州永通监是宋仁宗时期专门为解决买铜本钱的供应问题设置的。

设监之初,打算年铸铜钱三十万贯,其中十万贯上供中央,二十万贯用作买铜本钱,可买近二百万斤铜。一此法循环往复,对矿业的开发可以起到促进作用。叶、宋两人的建议得到采纳,第二年,有屋“八百楹”的永通监就建成投产。铜钱监的建立,进一步促进了当地铜矿的开采,至和二年,韶州岑水场铜产额大增,宋仁宗特意下诏:“令转运司益募工铸钱”。铸钱额的增加,意味着政府用于收买矿产品的本钱也相应增加了。余靖在《送陈京廷评》诗中也对韶州铜矿与铸钱生产的发展有过形象的描述:

曲江居岭阮,楚越封堙间。

异时置冶官,岁入不盈万。

将漕择材能,招徕委成算。

扇橐大野烘,凿矿重崖断。

闽吴荆广人,奔走通昏旦。

千夫即山铸,毕给未酬半。

三监居江湄,僦辇日充羡。

地官奏计最,遂为天下冠。

尝闻卜大夫,名声传史汉。

素履驰修程,逸足何由绊。

从上述描述中可以看出,韶州铜矿生产与铸钱生产密切相关,相互促进,形成了采矿一铸钱一支付采矿本钱三者之间的良性循环。

自在韶州建永通监起,提点坑冶铸钱司就开始与各路转运司共同承担起支付矿冶业本钱的职责,不过,提点坑冶铸钱司的职责主要是负责支付收买铸钱原料铜、铁、铅、锡四种产品。熙宁三年(1070),宋神宗下诏令惠州阜民监铸钱专给韶州岑水场,作为买铜之费,如有剩余钱,再给转运司移用。当时阜民监岁铸额是二十万贯。虽然宋神宗下了诏令,但阜民监这笔钱并没有马上用于买铜。熙宁七年(1074)七月,广东转运司上言提到:“韶州永通、(惠州)阜民二监,岁铸钱八十万,此(比)又增铸钱三十万。近有旨改铸折二钱,一岁比小钱可增二十万。欲乞以所募舟运至发运司,改兑小钱入京,以为军国之计。上批:惠州阜民钱监,治平四年置所铸钱,系内藏岁额,止自前年移拨与转运司买铜。今既有羡余,宜复归内藏”。从宋神宗诏令和广东转运司的上言来看,阜民监每年铸造的二十万贯钱起初全部上供到内藏库,直到熙宁五年才开始交付广东转运司用于购买韶州岑水场铜。另外,熙宁七年改铸折二钱以前,韶、惠两监铸钱额已从八十万贯增加到一百一十万贯。这笔钱如果没有被移作它用,应该是全部用作矿冶业本钱的。

提点坑冶铸钱司支付矿冶业本钱的数额在宋神宗熙宁九年至十年问达到两宋时期的最高点。据毕仲衍的《中书备对》记载:当时,全国各地铜钱监增加到17个,岁铸铜钱高达506万贯,其中,韶州永通监和惠州阜民监,每年共铸铜钱150万贯,“并应副买铜”;衡州熙宁监铸20万贯,其中“五万贯应副坑冶买铜”;江、池、饶、建四州铸钱监,“每年二十万贯应副信州铅山场买银”。由于这方面的史料很少,其他矿产品的收买资金无法统计。但是,综合以上能够看到的材料,当时提点坑冶铸钱司每年至少支付175万贯作为矿冶业本钱。这足以说明,宋代的矿业开采之所以在宋神宗时期达到鼎盛,与当时政府提供了巨额资金是密不可分的。

但是,上述鼎盛只持续了数年,元丰以后即逐渐下降,铸钱最多的韶、惠两监,铸钱额也不再全部充作矿冶业本钱。熙宁八年(1075)十月的一条记载就提到:“三司请自今广南东路除留买铜、铅、锡、上供内藏库钱外,更于所铸钱内发折二钱十万缗赴内藏库。

从之。”这种状况,势必影响到矿冶本钱的支付。前述广南东路屡次赊欠、减价收买矿产品的做法,很可能就是本钱不足的结果,从而导致了本路矿冶业的倒退和萎缩。元丰七年(1084)七月庚子,在提点司的请求下,宋神宗下诏增价收买韶州岑水场铜。但此时,“自来出产铜矿最为浩瀚”的韶州岑水场已“全然收买不敷”,致使依赖其供应铜料的岭北诸铸钱监也陷入困境,无法运转。

宋神宗时期,除转运司、提点坑冶司等机构提供矿业生产的固定资金外,还临时从上供钱或朝廷钱物中拨下本钱,收买矿产品。

例如:潭州浏阳县永兴银场熙宁十年(1077)银、铜兴发。而面对这一骤然兴起的矿场,提点司来不及筹措本钱。元丰元年(1078)七月,政府下令“借支湖南上供钱十万缗,候所铸钱拨还”:.又从内藏库支挪十万缗,专充买银本钱。此外,宋政府还从地方财政中挖掘潜力,元丰二年(1079)五月,在永兴银场置酒税务,将其每岁收入“隶提点铸钱司,市银封椿”。永兴银场兴发后,坑丁冶夫云集于此,酒的消费额自然不会少。熙宁十年,永兴场的商税已达8951贯590文,依照当时各地商税收入与酒税收人情况推算,永兴场酒税务的收入至少也应该在数千贯以上,因此,在朝廷拨付本钱的基础上,再辅之以酒税收入作为买银的本钱,应该说缓解了永兴场的本钱供应问题。

但是,上述从上供钱、内藏库钱中支付本钱的做法,毕竟是临时性的措施,设置于矿产地的酒税务将酒税所得充当买银本钱的措施也只见实施于永兴银场。因此,在矿冶业本钱日渐减少的情况下,宋政府不得不启用了聚敛丰盈、“储之以待非常之用”的常平司财物。宋神宗、宋哲宗时期都曾借用过常平司的钱收买矿产品。到了宋徽宗统治时期,崇宁二年(1103)三月二十三日,宰臣蔡京上奏日:“农田、水利、山泽、市易、抵当皆常平职事,悉以利民,所用钱物合支常平息钱。仰提举常平司审量支给……”在他的建议下,一项新的措施产生了。宋政府规定:以崇宁二年三月为界,将各路矿场划分为新、旧两大类。崇宁二年三月以前兴采的旧矿场,所需本钱仍由提点司或本路转运司支付;崇宁二年三月以后新兴置的矿场,本钱由本路提举常平司支付。其后又明确规定:“除坑冶专置司自合依旧外,逐路坑冶事并令本路提举司同共管勾。”自此直到北宋末期的二十五年问,各路提举常平司成为继转运司与提点司之后管理矿冶业并持续提供矿冶业本钱的机构之一。

宋徽宗时期虽然各路有上述三大机构负责支付收买矿产品的本钱,但提供的本钱数额仍无法与宋神宗时期的数额相比。以韶州永通监提供的本钱数额为例,在崇宁三年(1104)尚书省的上奏中可以看到:

韶州永通监每年鼓铸当二钱二十万贯,当小平钱四十万贯,并铸小平钱四十三万贯,共系八十三万贯,内除三万贯系买香药外,余八十万贯并专充应付岑水场买铜本钱。今欲将上件见铸当二钱并依舒州钱样改铸当十钱,每贯合用铜八斤,约可铸当十钱一十六万五千余贯,计当小平钱一百六十五万余贯。数内拔六万贯,敝小平钱六十万贯,贴本监旧铸小平钱四十万贯作一百万贯,充每年买铜本钱……

此时,提点司的买铜本钱是八十万贯,约为宋神宗时期的46%。

虽然尚书省计划将本钱提高到一百万贯,但实际上,这一计划因当十钱被罢铸而搁浅,在崇宁五年中书省勘会诸路铸钱额时,韶州永通监仍然是以八十三万贯为额。在这种状况下,买铜本钱显然难以增长。

崇宁以后至南宋时期,提点司的买铜本钱数额继续呈逐渐减少之势。南宋乾道二年(1166)六月三日,尚书工部侍郎薛良朋在奏言中提到:

契勘铸钱司祖额一百六十一万七千九百三十五贯八百文,内除六十七万七千五百五十五贯三百九十九文充铜本钱,实合发钱九十四万三百八十贯四百一文。后来鼓铸不数(敷),承降旨,权以五十万贯为额,每年尽行分拔起赴内、左藏库。

这里所说的“祖额”及后来的变化情况在熊克的《中兴小纪》中也有简要记载:“初,诸路岁铸铜钱一百六十万贯,自绍兴以来,权以五十万贯为额,而近岁亏甚多,是年(指绍兴三十一年)止及一十万一千贯。”根据以上两条记载,“祖额”一百六十多万贯应该是崇宁年间以后至宋钦宗期间的数额。“祖额”中的铜本钱与崇宁年间的八十万贯相比又减少到了六十七万贯,只相当于宋神宗时期的38%。到了南宋高宗末期,政府连五十万贯的铸钱额也不能维持,其中用于买铜的本钱投入无疑也会随之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