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工业宋代矿冶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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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提点坑冶铸钱司官员及矿场监官的除授制度(2)

另一方面是某些属官窠阙被规定不再经由吏部铨选,成为固定受提点司官员支配的奏辟窠阙。如宋高宗绍兴三十一年(1161)十一月,允许提点坑冶司“辟置韶州岑水场干办公事一员”。宋孝宗乾道九年(1173),提点坑冶司属下的“准备差使二员亦系本司辟差员数。”宋宁宗庆元元年(1195)十二月,右正言兼侍讲刘德秀提到:“冶司旧有辟差窠阙凡六。近以其一归堂除,而今所存者尚有五阙:吉州置司检踏官,监潭之永兴场,监建宁之瑞应场,与夫处之石堰、库山场监辖使臣是也。”从这条材料可以知道,宋宁宗以前,提点司奏辟坑冶官的窠阙已达到了六个,其中就包括有吉州检踏官窠阙。

除以上两种途径外,宋政府还偶尔采用特旨除授和堂除的形式任命提点司属官。特旨除授的材料有以下一例:南宋乾道三年(1167)正月十三日,宋孝宗诏日:“刘庄士奏对坑冶利害可采,与转一官。提点坑冶铸钱司干办公事一员特差刘庄士填阙”㈤。堂除坑冶司属官始见于北宋徽宗时期,政和三年(1113),吕颐浩上奏指出:“近世以来,堂除阙多侵占注拟,……欲望圣旨下吏部考祖宗朝故事,除监司、知州军、及旧格堂除通判外,如监司属官、盐场、坑冶、钱监等窠阙一切拨还吏部。”宋徽宗诏依所奏。这条材料说明,在北宋政和三年以前,提点司下的属官窠阙,常常要经由堂除的形式获得。这类堂除阙于政和三年被划归吏部注授后,到南宋时期又有过变化。宋宁宗庆元元年(1195)十二月,右正言兼侍讲刘德秀请求将冶司奏辟的五阙“皆归吏铨,以听公选”,然而宋宁宗却下诏改为“吉州检踏官、潭州永兴场、建宁府瑞应场三阙今后堂除”,其他两阙归吏铨。这就表明南宋时期提点司属官阙位仍可通过堂除就任。但是,在以上这两种除授方式中,特旨除授恐怕只是偶尔为之,不能视为常例。

现将有关提点司属官任职时的官阶品秩情况按年代顺序整理成表7—3,以供参考。

综合上面揭示的宋政府各项规定和表内提供的信息,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宋代的有关条法中,虽然规定从文臣的京朝官、选人到武臣的大小使臣均可就任提点司属官,但实际上,就任者大多在低级文臣即选人七阶的范围以内,属于九品至八品官;由京朝官及武官就任属官的人数比较少。另外,由于工作性质的不同,主管文字、干办公事等窠阙由文官差注,武官则多任检踏官、催纲官等差遣。

二、矿场监官的选任制度

宋代各类矿场规模大小不同、地位轻重有别,因此矿场监官的官品序位等级也相差较大。小型矿场大多由低级的选人、大小使臣等文武官任监官;而大中型矿场则由京朝官任监官。为了与上述情况相适应,宋政府对矿场监官的差注主要通过以下五种途径进行:吏部铨选、堂除、奏辟、定差、摄官。下面分别述之。

吏部铨选:吏部铨选是任命矿场监官的主要途径。宋代矿场监官的阶次大部分在选人及小使臣之内,属于从九品至从八品的低级文武官,因此,通常由吏部侍郎左右选(元丰前为流内铨)进行注授。北宋仁宗皇祜五年(1053)十月壬子诏令中提到:银铜坑冶场等“场务课利不及七万贯者”,罢举官监当,“令有司选差人”。

南宋的《吏部条法》中有许多差注矿场官的记载。例如宋孝宗淳熙六年(1179),吏部制定的武臣合该关升名色内,就有铸钱司管下曾任“措置铜场”、“措置银铜场”及诸路“银铜场监辖使臣”等记载。

另外,如果有“金银铅锡铜铁等场坑冶”监官的选阙,而无应选者时,可以“不限举主”;差注监银铜场、铸钱监官员阙位时…要“注有心力人”。由于当时的矿业开采技术还较为低下,对矿藏的储量也无科学的探查,故一些地区对矿业的开采活动常常表现为忽兴忽废。这种现象反应在矿场监官的选任制度上,就表现出无固定的编制、随矿场兴发而置官的特点。只要经过试采,确定矿场能获取较大的赢利并持续开采,宋政府均及时设置监官进行管理;对于那些衰败的矿场,则依省罢法罢去监官。

堂除:堂除监官主要实行于一些重要的场监,这些场监或者因矿产兴盛而地位重要,或者因前一任官员管理不善而衰败,均需差注得力官员或有相当职级的官员去进行管理。例如,北宋初期,“盐铁奏:‘秦州银冶比多逋负,未人之数不减万计。请择朝臣以主之。’相府以公(朱遵式)前佐河中有廉干之誉,遂命监焉……监银冶凡八月,宿弊尽去,羡利居多”。堂除监官的阙位可以视需要而增减,例如南宋光宗绍熙三年(1192)三月九日,提点坑冶铸钱司因建宁府大挺铅场“日来兴发浩瀚”,请求让丰国监监官就近兼管大挺铅场。宋光宗却诏令:“建宁府大挺场创置监官一员,依处州石堰、库山银铜场例,作堂阙差人。”这道诏令说明,除了新增加的大挺铅场官员是采用堂阙差人外,处州石堰、库山银铜场的官员阙位也是由堂除差注的。另外,前述宋宁宗庆元元年(1195)十二月刘德秀所言,“冶司旧有辟差窠阙”五个,是吉州司检踏官、潭州永兴场、建宁府瑞应场、处州石堰场、库山场监官。刘德秀建议将这五阙皆归吏部铨选,而宋宁宗却下诏:“吉州检踏官、潭州永兴场、建宁府瑞应场三阙今后堂除”,只将处州石堰场、库山场监官改为由吏部铨选。这些材料说明,矿场监官阙额是可以经常在吏部铨选与堂除之间调整的。

奏辟:矿场监官的阙位有时还通过提点官或其他监司官的奏辟获得,例如:前面提到,皇祜五年(1053)十月壬子,宋仁宗下诏三司:银铜坑冶场等“场务课利不及七万贯者”,罢举官监当,但同时还规定京城及地方上重要的仓场库务,包括银铜坑冶场监,“仍旧举官监当”。嘉祜年间,范纯诚由长洲县尉任上“用三司荐,监衡州茭源银场”。杜宗象原为嘉州、眉州巡检,也是经臣僚奏辟而监韶州永通监。宋徽宗崇宁三年(1104),由于各路提举常平司刚刚接管新兴发的矿场,一些阙位急需奏辟富有管理经验的官员,六月十九日,两浙路提举司获准奏举本路银场监官,同年十二月,提举江淮等路铜事所又提出请求:“将本所不拘文武官踏逐奉(奏)举一次,已(以)后却令吏部依名次差注”,也获得允准。囝在此前后,宋政府曾罢举矿场监官,从吏部差注,崇宁四年(1105)二月,提点坑冶铸钱司提出:施行此法后,“见今各是阙官”,管理不能到位。

请于“韶、潭、信州三大铜场监官并兴发去处场冶,许今(令)提点铸钱司踏逐文武官,不限资序,大小使臣、京朝官、选人、及奏举县令职官并初改官人监辖管勾”。这一建议得到批准。也就是说,完全依靠经由吏部常规差注的方式,导致官员不能及时到任,缺官管理的现象十分严重,因此重新允许由本司官奏辟韶、潭、信州三大铜场监官及新开发的矿场监官窠阙。南宋乾道九年(1173),提点官王辑、李大正奏状中提到“坑冶场监官系吏部以格法差注”,但是,其中往往有一些人差注不当,提点坑冶司请求将这些人换与岳庙差遣,以便空出阙位,“即从本司踏逐有材力人,不以有无拘碍辟差”。淳熙二年(1175)二月二十四日,王楫又请求:“诸处场监官乞从提点官选择辟差一次,如有败事,举官同坐”。这两次建议都得到了实行。

定差:定差是指从宋神宗时期起南方八个边远路分的转运司可以在本辖区内依照吏部铨选法的规则差注下属官员。早在宋仁宗天圣六年(1028),三司使范雍的奏言中就曾提到:“恩州阳江县出产金货,虑不切尽公收买,已牒本路转运司选差职官往彼监当”。不过在北宋前期,转运司直接任命本路下属官员的作法尚未形成法规,这种选差只是针对新兴发的矿场而采取的临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