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工业宋代矿冶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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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矿冶业生产经营方式的演变及其作用(4)

采矿场所厢兵的总额情况因缺少相关记载,不好估测。但是从信州铅山场的有关记载看,人数还是很可观的。特别是在南宋时期,由于政府剥削程度加大,冶户择业他徙的现象增多,在信州铅山场,厢兵遂成为矿场的主要劳动力。例如南宋淳熙十二年(1185),信州铅山铜场因“官不增价收买”矿产品,“坑户失利,散而之他”,就只能靠不及四百人的兵匠从事生产。到南宋后期,信州铅山场兵士的数量又有增加,据刘克庄在《铅山县申场兵增额事》中所言:“都大司(按:都大提点坑冶铸钱司)收刺犹可,今检踏官亦得以自刺自添。原额五百,今增三百……”,场兵数额已从淳熙年问的不到四百名依次增到五百名、八百名。赵蕃在《截留纲运记》中又提供了新增加场兵到一千人的记载:“场兵千夫,服劳力作,糗粮惟邑之供”,这一员额,从宋宁宗嘉定年间(1208~1224)起,一直持续到宋理宗时期。可见,随着胆铜生产的恢复,官营矿场中从事劳作的兵士人数也随之增加。

厢兵除了直接在采矿场从事开矿采炼作业外,还常常担负着向各地长途运输矿产品的重役。北宋时期,军队编制中设有循州“运锡”指挥、江州“下卸钱监”指挥的记载,熙宁年间,陕西有运输铜、锡之兵。南宋高宗时期,韶州岑水场“承南安军差到铺兵六十人前来岑水场铜铁军”搬运铜、铁。南雄州在州城政平门内设有提点坑冶司存放矿产品的“铜铁库”,迎晖门外还设有由一百二十名兵士组成的“般运铜铁营”,负责铜铁原料的运输。另外,据绍兴二年(1132)的一条记载,信州铅山县、建州崇安县在北宋时期是江南东路至福建路纲运通道的必经之地,信州生产的铜需经此路运至建州铸钱,政府为此专门在两县设置了搬运铜料和纲运物货的摆铺,两县摆铺拥有“兵级十营共一千人”。南宋绍兴二年,由于福建纲运已改由海路,运铜料量也减少了,遂欲削减摆铺中的兵员人数。

以上是所能见到的一些零星的记载。宋孝宗乾道二年(1166),铸钱司曾对铜铁铅锡四类矿产品的产地及运往地区情况做过统计。为了便于对包括厢兵在内的运输活动获得更为清晰的了解,现将统计内容制成“南宋乾道二年铸钱司记载铜铁铅锡产地及产品运往地区表”:

从上表反映的情况看,铜、铅、锡三类产品是作为铸钱原料直接从产地运往铸钱监的,铁则作为浸铜的原料运往各浸铜场。运送的路程有远有近,近的不出本州,只有数十公里;远的如贺州的锡、辰州的铁、四川诸路的铜运往江南东路的饶州,则需跨州越路,运输路程长达数百公里甚至一千公里以上。有的产地由于矿产量较多,还同时向几个不同的地区运输,例如韶州的铜除供应本州永通监外,还运往饶州永平监、赣州铸钱院等钱监。浔州马平场的铅也同时供给以上三个钱监。所有这些矿产品的运输任务,虽然不排除有政府向民间雇募民工来完成的可能性,但由于运输工作具有成年累月长期持续的特性,厢兵实际上成为运输队伍的主力军。

从以上记载看,各地负责运输矿产品的兵员人数必须根据各个矿产地的生产量、运往地的输送量及运输距离的远近等因素而设置,有的路线厢兵人数可多达一千人。

宋代从事矿冶业生产的厢兵虽然由官府召募而来,有雇值、衣食之给,但他们对封建国家仍然有很强的人身隶属关系,不能随意退籍为民,在生产中毫无自主性可言,他们的生产场所和生产条件也十分艰苦,井下丢掉性命的事时有发生。负责运输的厢兵与井下采矿的厢兵相比,突发意外的危险性相对少得多,但劳动强度极大,待遇低下,在劳作中丧失性命的事也经常发生。如北宋熙宁时期,陕西有运输铜、锡之兵,“二人挽一车,日铺运铜、锡五千斤,……道路有雨雪泥水之艰,士卒有风霜暴露之苦”,以致“死亡无处无之”。因此,在生产过程中,他们的怨恨常常会通过劳作对象发泄出来,洪咨夔在为巩嵘作的墓志铭中就曾提到这种现象:“冶卒窳惰,多遗泥滓中,有司莫之察”。这种情况自然会对当时的生产产生阻碍作用。

两宋时期,在矿冶部门劳作的厢兵中,除了大部分是由政府召募而来外,还有一部分是因犯罪而被发配入军队服役的人。这些人被称作“配隶”、“配军”,经集结编制后专门遣送到各地的重役场监劳作。北宋时期,商州的官营冶场就是专门役使各类犯人进行生产的场地,“其徒皆四方流人,常絷之以役”。其中,包括犯了罪但情节较轻的军士,包括僧侣之人,如宋真宗成平年间参与了任懿向王钦若纳贿一案的长老惠秦,“坐受简及隐银未入己,以年七十余,当赎铜八斤,特杖一百,黥面配商州坑冶”。一些官员犯罪判刑后也被遣送到这里服役。如天圣九年(1031)九月,嘉州教练使杨澄吉被黥面“配商州坑冶”。南宋时期,配隶之兵多遣送到岭南地区和潭州地区。乾道七年(1171)闰二月七日,荆湖南路转运使上奏:“诸路配军比来多转送全、邵、郴、道州,皆无重役。本路惟潭州水运牵挽,又造船、冶铁,工役犹重。望传谕诸州,自今应配当路者,悉送潭州。”朝廷允奏。乾道八年(1172),韶州岑水场扩大胆铜生产,“填槽作一百所,取胆水、胆土淋铁成铜,”急需劳作者,于是朝廷下令“二广州军,委守臣点检杂犯配隶人年四十已(以)下、筋力强壮”者共五百人,发赴岑水场役使。

役使罪犯从事生产,是封建政权对危害封建社会统治秩序者实行特殊制裁的手段。这导致了管理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对立。加上配隶们的劳动强度极大,生产条件极为恶劣,所受待遇又极为低下,因此极易激起反抗情绪和怠工行为,不利于采矿生产的发展。

针对这一现象,当时的一些封建士大夫从缓和阶级矛盾、维护封建统治的长远利益出发,不赞成官府对犯人采取过于严厉的高压手段。宋仁宗时期,裴德舆知商州,见矿冶场地的犯人常被“絷之以役”,不禁发问:“是亦人也,岂不可以善待之而使之迁耶?”于是,“悉弛其系”。南宋时期,洪迈在《论岑水场事宜札子》中也提出了自己的主张:“臣切见诸路所治凶恶强盗、及枉法受赃、杀人可愍而特旨贷命者,夫(大)抵皆配广南,终身不得归。一岁之间亡虑数百辈,日月益久,多复沈命。若使自今以往一切配此场兵(注:岑水场兵),俾之凿山采铜,随所得中分之,以其半人官,其半与之,而官以乎(半)直就买。仍与之约,若至场以后不逃佚,不犯罪者,量其元犯轻重、所人多寡,分为三等。各立配役年限,上满则为给公据,还乡为民。此等虽恶黠不逞,知有自新之路,又有半直可以赡生,必将欣然乐于赴役。”洪迈主张将减刑宽役与犯人生产的好坏紧密结合起来,给重役犯人以自新之路,这对解决役使犯人劳作而产生的弊病有积极的意义。洪迈的建议是否被宋朝廷采纳,尚无确凿证明。而宋孝宗时期曾被辟举为岑水场检踏官的赵充夫,则不仅提出了类似的主张,而且还付诸了实践。赵充夫上任后,“患场兵应募者之寡,请役诸路黥隶岭南之人,五年无过,给据自便。”

此法实行后,“就役者以千计”。另外,宋孝宗时期汪大定知韶州,也曾上奏提到岑水场配隶兵匠的情况:“诸路配隶之余,选以应役,或聚而为盗,害及一方。若从炉户之便,添认铜额,可省廪给之费。其到场及四年者,照旧格给据纵遣。余人以次归元配州军,实远方经久之利。”岑水场配隶兵匠到场劳作达到四年以上者,就可以按照“旧格”即以前的规定得到遣放。所以,汪大定的建议很可能是与洪迈的主张、赵充夫的措施一脉相承的。在这些建议和措施中,洪迈的主张不仅包含了改造罪犯思想、提高罪犯待遇的内涵,而且提倡运用经济手段促进生产。犯人通过进行积极的劳动改造,可以实现获释返家的希望,还可以获得一部分劳动收益。因此,洪迈的主张如果得到实施,对罪犯本人的改造、对矿场生产的发展、对社会秩序的稳定都会产生积极意义。

总体上看,北宋前期至宋神宗时期矿冶业中的厢兵生产所占比重不大。宋哲宗以后至南宋期问,虽然矿冶业生产逐渐衰落,厢兵生产的比重却有所上升。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浸铜生产的兴起,宋政府在浸铜场地多采用了官府监督下的厢兵生产的方式;另一方面是由于南宋政府对矿冶业劳动者的经济剥削加重了,许多冶户不堪重负,择业它徙,宋政府无法控制四散流徙的人口,只能被迫依靠调拨厢兵从事矿冶业生产。因此在南宋矿冶业生产衰退时期,厢兵生产者的人数比例反而增加了。

从历史发展进程的角度来看,由于厢兵在生产过程中对封建官府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因此与当时已普遍实行的召募制、承买制等先进的生产方式相比,厢兵生产是落后的、应予淘汰的。但是厢兵在从事生产时便于调动、合作、协调,承受沉重差役的民众也得以免除劳不以时、妨务本业之苦,因此,这种使用厢兵生产的形式又比强征民户服役的现象迈进了一步。特别是在宋代中央集权统治时期,由于厢兵生产仍然可以为统治者带来巨大利润,因此长期以来厢兵生产一直在官营生产中占据重要地位,与召募民工的方式并行于世。

六、本蕈小结

如前所述,宋代矿冶业经营方式的变革和演进主要体现为北宋前期从劳役制向召募制、从官营垄断向允许私人承买两个方面的发展变化。北宋前期,封建国家在矿冶场地除推行召募制生产外,部分矿场还沿袭了落后的劳役制生产。不少地区的民户在官府的强迫下从事矿冶采炼,交纳固定课额,不能随意改业。当他们因家产销折或矿苗不兴而亏欠课额时,官府往往不予蠲减,仍旧“监勒送纳元额”,致使坑冶人户“破荡资业,沿及子孙不能免者,比比皆是”,甚至常常被拘系于官,遭受刑罚,孤寡之家亦不能免。

此外,官府还在矿场实行差役法,差派上等坑冶户充任衙前(或称“主吏”),由他们负责向官府交纳矿产课额,其主要目的是以上等坑冶户的丰富家财作为交纳矿课的担保抵押之物,以免因纳课亏欠造成官府收入的减少。因此,衙前一旦失陷官课,即被官府“尽籍其家财以偿”,“破产”、“败家业”者时有所见,矿场也往往荒废不兴。显而易见,在这一时期的劳役制生产场地,封建国家不管是强迫人民从事采冶,还是差派衙前交纳岁课,都是以超经济强制——人身支配和指令性课额——为主要手段的。这种手段由于受到召募制和私人承买制生产日益强烈的冲击,在宋仁宗时期逐渐减少,神宗变法时已退居次要的地位。

召募制生产以支付雇值的形式招徕劳动者,由于劳动者按自己生产成果的多少得到相应的雇值,又具有相对自由的人身关系。

因此这种经济性手段减轻了以往封建政权对劳动者的人身支配和束缚,更能激发人们的生产积极性。信州铅山县自宋太宗年间开发铜矿,募人采凿“常十余万人”。仁宗年间韶州岑水场铜矿兴发,直到神宗熙宁五年,仍然聚集了劳动者十余万人。实行召募制的官营矿场常常聚集大批自愿应募的劳动者这一现象,与劳役制矿场采冶不兴、人户逃亡的现象形成鲜明的对比。

与召募制一样,承买制也是以经济手段为主,将矿产量的兴衰与承买者本人的利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神宗、哲宗以后,私人承买各类矿场的记载屡见不鲜,正说明了承买者对这种经营方式是持欢迎态度的。

但是,北宋哲宗以后直到南宋末期,由于财政窘迫、战争破坏、疆域缩小、矿场生产萎缩等一系列原因,封建国家对矿冶户的经济剥夺日益加重,劳役形态的人身支配和勒索逐渐增强,矿冶户被迫择业迁徙,厢兵生产的比重增加。这一时期,召募制、承买制经营方式发生了局部蜕变,丧失了对矿冶业的促进作用。在宋政府对矿冶业的掠夺式搜刮下,南宋矿冶业生产遂出现衰败不兴的局面。

总之,两宋矿冶业生产有升有降,呈波浪式的发展势态。其中,宋神宗时之所以达到最高点,即在于这一时期确立了召募制的统治地位,推动了私人承买制的发展,并以自由贸易产品的二八抽分制代替了固定的课额制,从而激发了矿冶业生产者的热情,促进了矿产的开发。这就充分说明,变革经营方式亦即矿冶业生产关系,是矿冶业生产得到发展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