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社番受生番抄掠杀伤情形
一、社番所居之地,原生番所处之穴。因四社番归化清廷,乃与生番易地而居,理应递年纳其地租,名之曰「安抚番租」。间有不肯照纳者,则生番辄出抄掠杀伤之。其在甲仙埔、阿里关、老浓等处近山之庄,尤形厉害。至于四社番应纳番租,每于五谷收成,不论丰歉,均要照纳;若不然,则生番杀掠殆甚。此节原委,当四社番归诚,皇帝恩待甚厚,旨饬自行垦作,不收赋税;尚有就于四社番中抽选为屯丁、隘丁者,各有田园赐与垦作,不完供租。所以从前四社番所纳之租,有屯租、隘租、番租之款。迨光绪十四年,台巡抚刘铭传奏请清丈全台田亩,连屯田、隘田及番田一律并丈报科,照纳供赋。其「安抚」一节,另行派员办理,别筹经费支收。凡四社番所住地方,已被政府丈量者,则生番知其有完正供,无敢生端杀掠;如甲仙埔、阿里关、老浓三处,内有未为政府丈量之田园及山地,仍是彼生番所有,仍要完纳「安抚」之租。间有四社番取巧不纳者,生番即行出山杀掠之。其纳「安抚番租」之法,见物则抽,亦有定例,由抽收之人存积备买布疋、盐酒等件入山抚纳。其抽收之例,大概每千觔抽五十觔之谱;名曰「零五抽收」。届时,当各照章交纳安抚头人。如不纳,则生番生事,与头人无涉;有照纳,则头人当出设法。此四社番受生番抄掠杀伤之情形,职是故耳。然所称曰「头人」者,乃四社番之社长,如陈茂全前所责任者是也。
四社番中有社总、通事、土官、土目、头人(即庄耆)各区别
一、四社番乃归化生番,不处高山,移居四社。闽人就以所居之地以名,称之曰「四社番」。其实,亦化番一类。当时,此等化番均属康熙末年时归化,安置各番社住处。其所处之地称为「屯番社」(何称为「屯番社」?因彼尽属化番,与民人有别,当以地屯置之,犹若现在所屯之类。故其地指称「屯番地」,其人指称「屯番」);台南北计十二屯。台南所辖安、加、凤三邑,计六屯。曰:东、萧、柴、放、新、搭。其东、萧、柴三屯,归于嘉义界。另有内攸四社,不在六屯之内;即现在之四社番也。当时,各屯、各社,只设有通事、头人,无设土官、土目。嗣至乾隆年间林爽文之乱,皇帝命平台大将军福康安到台剿平。是役各屯番、各社番均有负弩前躯、随军征战奏凯;经福侯加其勇往,前敌有功,奏请朝廷用以屯兵,并奏将所有屯番居处之所、有空旷埔地,准以自耕、自给,以资粮食。台南六屯,计设屯兵二千名。东、萧、柴三屯一千名;放、新、搭三屯一千名。用千总一员以统辖,犹统领之义;用把总二名分辖,每名计辖三屯,犹帮统之义;又每屯用外委一名专管,犹营官之义。而各屯复另设土官,犹哨官之义;兼设土目,犹什长之义。而四社番无设外委专管,则设社总一人、土官四人、通事四名、土目不计人数。其四社,统称之曰:内攸四社。其实是芒仔芒社、加拔社、大武垄社、头社之分别由(?)。社总,系由四社番民及通事、土官公选有材能公正之人以充其任;通事,则由社总及土官、土目暨各社、各庄耆老番民选举堪专其任之人,禀官批准充当;土官乃约束屯兵之官,在各屯则由外委禀官补拔,在四社则由通事、社总禀官补授;土目由土官自行选补,以专其责。此定章也。因土目可升土官,土官可升外委,外委升把总,把总升千总。当时台湾未设行省,未更经制,台南府有设海防理番同知,屯政归其掌管。凡有补革屯官及通事等事,由其经理。惟考拔各官,仍归镇、道。总之,分府处以经批准明白送由镇、道考验,无乃虚应故事、敷衍公事便套。欲补千总一名,分府衙门中上下开费须三百金;把总一名须四百余金;外委一名须八、九百金。因外委义同陆营守备,有兵马、钱粮之责,故开费如此之多;千、把总则徒有俸饷可领而已,故开费减于外委。当时通事,必能知番语及熟悉番社情形,并知详官场礼节者,始可选充其任,不若近来番社均属闽人语言,则随便之人可以充当。欲充此缺者,于府衙门开费每名至少百余金,亦有开销至二、三百金者。土官补充一缺,于各屯则须向外委设法;外委处每补一名至少数十金,多则一、二百金,分府衙门开费大抵与补通事情形相同。四社番中举充土官,责在通事、社总两处,均要开费,却不甚多,不若各屯外委保充之例。凡充通事、土官者,有番丁银一款出息。当时此款应由通、土征收缴官(系缴知县衙门),该通、土不过其(?)多取征收银额。因当时乾隆间有定征番丁一项,后此不准加增,永久作为定案;而县衙门当奉谕旨遵办,奈各通事尚要照例征收,所以有盈余可得。迨光绪初年,福建巡抚丁日昌莅台察政,奏裁一切杂饷,番丁银并裁在内,不再征收。各通事则依旧葫芦,作为己有,以肥私橐。此番丁银之外,为土官尚有兵饷盈余,通事者另有外款出息。若调理社中公事,取送酬金,各有应份。公田园可以耕作收租,不必纳课者,在其时大社通事一年中可有数百金可得,即土官亦何莫不然。迨至光绪间,台湾改设行省,经巡抚刘铭传于光绪十四年奏请清丈,将全台赋法改为「一条鞭」征收;连屯番、屯兵田园并丈在内,征纳供赋。此项屯兵、屯官口粮一尽裁撤乌有,则屯兵官无可出息,咄咄嗟呼。此时海防分府亦已改为台东直隶州,台南屯政归于镇台经理,所有屯官兵俸饷一概无发。后经众屯官兵再三禀请镇台准咨巡抚刘铭传设法,始蒙批准:『就于盐余项下先行提拨四成支给,所余未发六成俸饷,另行核议』等情。从此之后,凡各社、各屯通事、土官、土目,均无人要出充补;固无出息所得故也。则四社番中之通事、土官,亦从此罢止充补。惟独社总尚存,由陈茂全经理,亦不名为社总,指称之曰「头人」;仍照常援例抽收「安抚」经费,大有盈余。直至日本「领土」、陈茂全身故后,始无人管理其事,徒旷其缺。惟抽收「安抚」经费,为头人者有二、三百金出息。其余各庄庄耆,则由各社番民自相推举,所办之事无乃庄中小可事故,若户婚田土口角,先由庄耆出与和解不成,再请通事或社总料理断论。如是,屯兵名目则由土官、通事经理,社总不预闻其事乎。此一节之论,即四社番中通事、土官、土目、头人之区别情形也。
安平县应得办公经费及衙门各款项(原缺题)
安平县应得办公经费及衙门各款项列左。
俸薪银四十五两(实缺全支,署事半支)。
养廉银一千两。
津贴银八千两(就安平文口船费收抵四千两,由公款项下再给四千两,合八千两)。
地租厘头余平约共银二千九百元,平一千七百六十八两。
官庄厘头约共银四百元,平二百七十二两。
税契约共一千八百元,平一千二百三十四两。
献佃收贌价银四百元,平二百七十二两。
当铺到任礼三百元,平二百零四两。
三郊到任礼四百元,平二百七十二两。
廍饷厘头约银二百元,平一百三十六两。
塭饷厘头约银四十元,平二十七两二钱。
当饷厘头约银三十元,平二十两零四钱。
炉饷厘头约银五元,平三两四钱。
户粮税总科到任典规银二千元,平一千三百六十两,近来无定。
以上县官必得办公费及衙门各款项,逐年约共银一万四千六百零四两。
安平县应解藩司款项(原缺题)
安平县应解藩司款项列左。
地租银四万零两。又每两加补水银一钱,共银四千零两。又每两加平余银一钱五分,共银六千零两。此款留为支给各衙门俸廉、役食、廪膳各项之需。奏销之时,按款造册报司作解。
官庄二千一百三十二两七钱零。又每两加补水银二分,共银四十二两六钱零。
税契每年按十万元契价投税,应解司税契银及司单共约银三千五百元,平二千三百八十两。
塭饷约银二百两。又每两加补水银二分,共银四两。
当饷约银六十两。又每两加补水银二分,共银二十两。
炉饷银十两。又每两加补水银二分,共银二钱。
以上,安平县逐年应解藩司共银五万六千余两之谱。另外征收城工租榖年共有九百六十三石七斗零五合二勺,按照时价变卖解府,为修理台南郡城垣之需。合并声明。
安平县拨款
按司道俸薪养廉银。
又门子、库子、轿伞扇夫、铺司、听事、皂隶、健步等役食银。
台南府俸薪养廉银。
又门子、库子、步快、轿伞扇夫、禁卒、皂隶、马快、斗级等役食银。
台南府学俸薪银。
又廪粮、膳夫、斋夫、门斗等工食银。
台南府经历俸薪养廉银。
又门子、皂隶、民壮、马夫等役食银。
安平县俸薪养廉银。
又门子、皂隶、马快、轿伞扇夫、禁卒、斗级、民壮、铺司等役食银。
安平县学俸薪银。
又廪粮、膳夫、斋夫、门斗等工食银。
安平县典史俸薪养廉银。
又门子、皂隶、民壮、马夫等役食银。
大武垄巡检俸薪养廉银。
又皂隶、民壮、弓兵等役食银。
按司狱俸薪养廉银。
又门子、皂隶、民壮、马夫、禁卒等役食银。
台南府县学文庙香灯银。
台南府县学崇圣祠春秋二祭并上中下元厉坛祭品物银。
关帝庙祭品物银。
文昌庙祭品物银。
习仪救护拜贺香烛银。
祈晴祷雨谢神银。
乡饮宾二次席银。
进士花币旗匾银。
新科举人花币旗匾银。
会试举人盘费银。
府、县学岁贡生旗匾银。
囚犯口粮银。
以上额定支领各款,年间就地租项下留存平余银六千两陆续支拨。奏销之时,造册作解。如有余存,如数解司。合并声明。
租税(原缺题)
一、租税沿革
安平县旧额地租征粟,自康熙二十二年台湾隶清版图后,有司即照郑氏所取之租,改为额课:上则田每甲征粟八石八斗。中则田每甲征粟七石四斗。下则田每甲征粟五石五斗。上则园每甲征粟五石。中则园每甲征粟四石。下则园每甲征粟二石四斗。
续垦田园,自雍正七年起,奉旨照福建同安下沙则例起课:上则田每甲征粟二石七斗四升。中则田每甲征粟二石零八升。下则田每甲征粟一石七斗五升。上则园每甲征粟二石零八升。中则园每甲征粟一石七斗五升。下则园每甲征粟一石七斗一升。
旧垦、续垦合计,每年共征粟五万余石,每石折收民间六钱八分银二元,年计征收银一十余万元。官报销每石报解藩司约平七钱,年共平三万五千两,县官可长余银五万元,计平三万五千两。及至光绪十四年清丈,田园一律按则起课,全年计实征正赋四万八千余两;每两加平余银一钱五分、补水银一钱,统计共银六万两之谱。按八成零征收,每年奏销实收地租银,计有五万两有奇。比未清丈以前折征民间供粟六钱八分银一十万余元、平七万零两,县官报销只有五万零元、平三五千两而已。长余厘头三万数千两之多,均归县官私用。至清丈以奏销五万两有奇,因点滴归公,裁去县官厘头故也。是以上宪议准:安平县每年津贴办公经费银八千两,而现在民间缴纳地租较前减轻。此地租沿革之情形也。
官庄(自郑氏时,由官养佃种榖抽榖、种蔗抽糖。嗣康熙二十二年,台湾隶归清版图后,有司即照郑氏抽法办理。至六十二年,始归民而征其税)
旧额:仁和里等八庄各则官庄田园二百二十九甲七分五厘五毫一丝八忽九微,额征糖、粟等银一千零五十四两六钱零九厘。
又续次凤山、嘉义划归安平县官庄田园额征糖、粟等银二千五百零一两二钱零九厘。
以上年共收官庄银三千五百五十五两八钱一分八厘。
光绪十四年清丈后,仅征官庄银二千一百三十二两七钱四分二厘三毫八丝三忽二微八纤,比从前旧额少三分之一分有奇。因清丈改则,征榖折银,较前减轻。理合登明。
塭饷(系蓄养鱼虾之地)
旧榖:塭饷年征银一十六两五钱。
光绪三年福建巡抚丁日昌奏豁杂饷,此项塭饷在于豁免之列,以后无征。嗣至十四年清丈,议定塭则按甲征饷。因鱼塭多归道辕海埔管收,县中征收无几,逐年征收塭饷多少,同官庄一并造报。理合登明。
炉饷(系设炉铸造农椇、船锭齿各项鉎器)
光绪元年以前,征收吴丰裕等三户,每户征银五两,年计征银一十五两。以后无征。至十九年,征收陈振丰裕一户,年征银五两。二十年分征收陈振丰裕、金兴裕二户,年计征银一十两,比从前少三分之一。理合登明。
蔗车饷
查台湾县志载:蔗车饷征计有四十九张(每张年征饷银五两六钱),年共征饷银二百七十四两四钱。后未知于何年改征,全张年征饷银四两、半张年征饷银二两。至清丈以后,此款蔗车饷并无专款造报,以此,安平县内糖廍约有二百余张,近来少有赴县完纳廍饷。理合登明。
当饷
嘉庆十年,多少无定。十一年,奏销四十五户,每户征银五两,计征银二百二十五两。至光绪十九年,尚有一十五户,计征银七十五两。二十年,倒罢四户、新开一户,尚有十二户,计征银六十两;较之从前,四分仅剩一分有奇。理合登明。
税契
光绪三年以前,契价每百元应缴税契银并外费共有一十三元;郡民苦之。是年,郡绅蔡霞潭嘱托御史奏请每百元契价定缴税契银六元五角,其余外费一概裁除。比之从前,减轻对半。理合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