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信用交易又称“保证金交易”,是指证券交易的当事人在买卖证券时,只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的保证金,或者只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的证券,而由证券公司提供融资或者融券进行交易。因此,信用交易具体分为融资买进和融券卖出两种。也就是说,客户在买卖证券时仅向证券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交付部分证券,其应当支付的价款和应交付的证券不足时,由证券公司进行垫付,而代理进行证券的买卖交易。其中,融资买入证券为“买空”,融券卖出证券为“卖空”。
证券公司是否可以向客户进行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
对于我国现阶段的证券市场,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国务院近年来接连采取措施不允许证券交易结算机构和商业银行向证券经营机构透支,也禁止证券公司等证券业务经营机构向客户融资、融券,以抑制和防止证券交易中过度投机。根据上述原则,《证券法》专门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
我国当前是够允许同时进行证券的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
所谓证券的现货交易和证券的期货交易,是表明证券市场的具体的市场形态。对于证券交易的种类和市场形态有多种划分方法,其中按照订约和清算期限的关系划分,可以将证券交易分为现货交易、期货交易等。
现货交易,又称“现款交易”、“现期交易”,是指证券交易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商定的付款方式,在较短时间内进行交割,从而实现股票等证券所有权的转让。
与现货交易相对应的是证券的期货交易,例如,目前国外证券市场上进行的股票指数期货交易,是指以股票市场价格指数为“商品”的期货交易活动。
《证券法》专门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也就是说,在我国目前的阶段,证券交易活动只允许进行现货交易活动,不允许进行证券的期货、期权交易。在经过若干时间实践后,在我国的证券现货交易市场步入比较规范和健康的发展轨道后,如果客观条件和实际需要可以进行证券期货、期权交易时,通过制定新的相关法律或者对《证券法》进行修订而加以规定。
证券交易当事人可以参加哪些证券的买卖
按照《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在我国境内,投资者进行证券二级市场上的证券投资,买卖证券,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当事人应当具有合法的资格。也就是说,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必须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凡《证券法》或者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持有股票或者买卖证券的人,不得参与股票等证券的买卖。这种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参与证券买卖的人,在我国《证券法》第三十七条中加以列举。
2.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的证券。按照我国《证券法》第二章证券发行的规定,股票、公司债券的发行,必须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者审批,因此,证券二级市场上买卖交易的证券,必须是经过核准或批准依法发行的证券;凡未经过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核准或者审批,而擅自发行的证券,不得进行交易和买卖。
3.经过法定机关核准或批准的证券,未公开发行并交付之前,也不得进行买卖。对此,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即在股票等依法核准发行的证券在正式交付投资者之前,不得进行转让或者交易。
上市交易的债券在哪些情况下应当终止其上市交易
按照我国《证券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该公司债券上市: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公司违背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约定的义务,给投资者造成严重损害的;
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公司不按批准的资金用途使用发行债券所募资金,以及公司连续两年亏损,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限定的期限内未予改正,没有消除上述情形的;
3.上市的公司债券的期限届满进入还本付息阶段的;
4.发行债券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的;
5.公司因违法被责令关闭的;
6.公司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于公司被依法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必须进行清算,清偿全部债务,该公司债券不能再上市交易。
当公司有上述法定情形时,对于第1、2种情形,法律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作出终止公司债券上市的决定;对于第3至6种情形,则由证券交易所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终止该公司债券上市的决定,并且将该决定和事实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上市公司的债券在哪些情况下需要暂停其上市交易
《证券法》规定,发行债券的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暂停该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例如,公司发生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规定的行为或者违反有关证券、税收、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外汇管理和海关监管等法律规定的行为,情节比较严重,应当受到惩罚的。
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的。
3.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的。
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例如,发行债券的公司,对其的到期债券欠付本息,或对分期还本付息的债券不按期支付等。
5.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公司法》规定,发行公司债券的必备条件之一是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如果公司连续两年亏损,其发债的实际效用即严重丧失,如果不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对交易者来讲存在较大风险。因此,对有上述法定情形的公司,需要采取暂停上市的措施。
公司债券上市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发行人是否需要进行公告
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申请人按照规定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及有关文件,并取得证券交易所的同意后,应当在距其公司债券正式挂牌上市交易的5日前,向社会公告该公司债券的上市报告及有关文件,并应当将该文件置备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必须按照规定,保证其所公告的文件内容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具备哪些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