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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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章 程序类法律常识(3)

当事人的诉讼义务主要有哪些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当事人必须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诉讼,比如,起诉要符合法定条件,要按照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出庭应诉,上诉要在法定期间提出等等。不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也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2.遵守诉讼秩序。良好的诉讼秩序是保证人民法院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的前提,当事人必须依法遵守。例如,不得哄闹法庭,未经审判人员许可不得中途退庭等等。

破坏诉讼秩序,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履行发行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审判权的体现,当事人有义务履行,当事人拒绝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采取执行措施。

原被告以外的第三人能够参加诉讼吗?

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他人已开始的诉讼中去。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分为两种: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指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的全部或者一部,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当事人可以委托几个诉讼代理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方面,是考虑诉讼的需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另一方面,又是对委托代理人人数的限制,这种限制,既不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又有利于诉讼的进行。

如何委托诉讼代理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2.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3.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4.委托代理人的权限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可以委托外国律师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吗?

不可以。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必须委托中国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指在我国律师协会登记,参加固定的律师机构工作,具有中国律师身份的人。在国外的中国人,包括有中国国籍的华侨,或者港澳同胞,即使是从事律师业务,也不能被看做是中国律师。必须委托中国律师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是因为律师制度是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一国的司法制度只能在本国领域内适用,不能延伸于国外。任何一个主权国家也不允许外国的司法制度在其领域内干涉本国司法制度。我国不允许外国律师在我国进行诉讼代理活动,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司法独立的体现。

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有哪些权利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权利:

1.有权调查收集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只有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人民法院才主动调查、收集证据。为了使当事人更好地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民事诉讼法赋予了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的权利。代理人可以调查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并要求有关鉴定部门对某一事实进行鉴定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诉讼代理人调查取证的工作应当支持。

2.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有关材料,一般指法庭审理过程中所有的证据材料、庭审笔录,以及起诉状、答辩状、代理意见书等在法庭审理中涉及的材料。至于有关材料的具体范围以及查阅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的,本人是否还要出庭

一般说来,诉讼当事人委托了代理人的,本人就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活动了,但离婚案件不同于其他民事案件,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能否离婚,取决于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关于这个问题,诉讼代理人往往把握不准,难以就具体情节进行陈述、辩论和说明。因此,离婚案件委托了诉讼代理人的,原则上本人还要出庭。考虑到某些案件的特殊情况,比如,当事人是精神病人,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要其出庭没有意义;又比如,当事人正在患传染病,或正在国外不便亲自到庭,因此,法律在原则规定外,允许有例外。但前述两项例外也略有不同,对于不能表达意志的当事人,不仅可以不出庭,而且用不着提交书面意见;而对于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当事人必须要有是否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提交给人民法院。

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是如何分工的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了法律规定应当由中级、高级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他民事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即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即案件的影响超出了基层人民法院的辖区,在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产生了影响。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有两类,一是有关专利纠纷的案件,一是海事海商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专利纠纷案件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年确定下列专利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