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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章 远离恶性竞争

富人们懂得,在囚徒困境中,对大家最有利的做法是大家都遵守游戏规则,远离恶性竞争,从而达到双赢。

两个共同偷窃的犯罪嫌疑人甲和乙被带进警察局。警方对两名犯罪嫌疑人实行隔离关押、隔离审讯,每个犯罪嫌疑人都无法观察到同伴的选择。

警方怀疑他们作案,但手中并没有掌握确凿证据,于是明确地分别告知两名犯罪嫌疑人:对他们犯罪事实的认定及相应的量刑完全取决于他们自己的供认。如果其中一方与警方合作,供认偷窃之事,而对方抵赖,供认方将不受惩罚,无罪释放,另一方则会被判重刑10年;如果双方都与警方合作共同供认,各被判刑5年;而如果双方均不认罪,因为警察找不到其他证据,则无罪释放。

甲和乙该怎么办呢?他们面临着两难的选择——坦白或抵赖。显然最好的策略是双方都抵赖,结果是大家被无罪释放。但是由于两人处于隔离的情况且无法串供,所以每一个人都是从利己的目的出发,选择坦白交代的最佳策略。因为坦白交代可以期望得到无罪释放,但前提是同伙抵赖,显然要比自己抵赖坐10年牢好。这种策略是损人利己的策略。不仅如此,坦白还有更多的好处。如果对方坦白而自己抵赖了,那自己就得坐10年牢。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还是应该选择坦白交代。如果两人同时坦白,原本对双方都有利的策略(抵赖)和结局(无罪释放)就不会出现。

上面这个故事叫“囚徒困境”,是博弈论里最经典的入门范例。它最早是由美国普林斯顿大学的数学家塔克于1950年提出的。

“囚徒困境”的内涵在于,对大家最合理和有利的做法是大家都遵守游戏规则,从而达到“双赢”的目的。但是,在商业交往中,如果一个商家不遵守游戏规则,那么与它合作的商家依然遵守规则的话,自然就会蒙受损失。权衡利害,后者最后也会选择违反规则。这样,双方都选择了非理性的恶性竞争模式,这种恶性竞争的均衡就成为一种“非合作均衡”。

商场中的恶性价格竞争,便是“囚徒困境”的“非合作均衡”的现实写照。

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价格水平,无论是对提供高品质商品和服务的商家,还是对消费者来说,都是件好事。但是,在“囚徒困境”中,一旦某方选择了“非合作”而恶性降价,其他方再以同等程度甚至更为凌厉的降价攻势加以应对,各方均陷入持续的“非合作”僵局,恶性价格战不断升级,那么一场大战下来,我们就会看到,硝烟过后其实并无赢家。且不说会危害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扰乱市场的正常价格秩序,单是对卷入价格战的商家而言,获利能力下降,疲于采取降价策略,必会造成整个行业在产品研发创新方面的“贫血”。

这是在很多穷人身上存在的现状。

穷人要想走出囚徒困境或者为了避免陷入囚徒困境,就必须远离恶性竞争。

要想远离恶性竞争,必须首先了解其表现形式,一般来说恶性价格竞争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势:

第一,低价倾销。即少数实力雄厚的大商家,利用自己在资金、技术、规模等方面的优势,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长期独占市场,阶段性地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

第二,低价混战。即有些小商家,虽然不一定具有规模经济或技术上的优势,却具有成本与经营上的优势,通过降低产品质量以迎合低消费的需求,或利用消费者对产品质量不易鉴别的特点,以次充好,进行低价销售,其他与其实力相当的商家为了生存也只好加入价格大战,使价格一降再降,陷入怪圈。

面对这种恶性竞争,穷人要做的就是在一定的限度内采取低价策略。这样一来,假如对手打出的是高价,那么所有的顾客都会跑到你这里来。如果对手打出的也是低价,那么由于你的价格与他相差无几,也会有一部分顾客。所以,无论对手采用何种策略,穷人打出低价都是其优势策略。

当然,假如双方能遵守维持高价的强制协定,就可以互蒙其利。但这种协定很难维持,因为它就像是囚徒困境中的警察和犯人一样,博弈双方想要假装遵守协定,然后等对方打出高价的时候再打出低价,以拿下所有的市场。穷人只要以对方为敌手,不管对方的决策怎样,自己总是采取低价策略会远离恶性竞争获取更大利益。而一旦陷入恶性竞争,最终便会落得一个双输的下场,这是不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