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民用航空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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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章 通用航空法律制度(2)

(一)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不得影响飞行安全 [10]。所谓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重量 [11]大于4千克自由飘移的充气物体。所谓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 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 2米3、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二)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分类、识别标志和升放条件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 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四)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当在拟升放2天前持本《条例》第33条规定的批准文件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升放申请; 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升放1天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五)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申请,通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升放的单位、个人和联系方法; (2) 气球的类型、数量、用途和识别标志; (3) 升放地点和计划回收区;(4) 预计升放和回收 (结束) 的时间; (5) 预计飘移方向、上升的速度和最大高度。

(六)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当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并及时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报告升放动态; 取消升放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飞行管制部门。

(七) 升放系留气球,应当确保系留牢固,不得擅自释放。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超过地面50米的,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并设置识别标志。

(八) 升放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中发生下列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情况时,升放单位、个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和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1)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的; (2) 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的; (3) 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异常情况。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时,升放系留气球的单位、个人应当在保证地面人员、财产安全的条件下,快速启动放气装置。

(九) 禁止在依法划设的机场范围内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责任

(一) 通用航空企业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第34 条至第38 条的规定,通用航空企业的法律责任有以下几方面构成。

1. 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筹建通用航空企业、购租民用航空器、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未经批准,擅自筹建通用航空企业、购租民用航空器、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由民用航空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 通用航空企业未经批准不得超越经营许可证中载明的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未经批准,超越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由民用航空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 通用航空企业在组织实施作业飞行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民用航空局有关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和作业质量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飞行安全、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防止对环境、居民、作物或牲畜等造成损害,为用户提供良好服务。违反本规定由民用航空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停业整顿,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 经营许可证不得涂改、出借、买卖或者转让。如遗失,应当及时报告民用航空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并在有关报刊发布遗失公告后,重新申请领取。擅自涂改、出借、买卖或转让经营许可证的,由民用航空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 通用航空企业违反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除按该审批管理规定给予处罚外,由民用航空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 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第4 章的规定,违法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责任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按《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进行登记。

违反上述规定,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停止活动,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2. 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取酬的和以营利为目的的通用航空经营活动。严禁利用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违反上述规定,已核准登记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单位和个人,从事取酬和以营利为目的的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停止活动,并视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申请人应按规定的格式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书面声明保证其材料的真实有效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撤销登记,并处以1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79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在3 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登记申请。

4. 擅自涂改、出借、转让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证书的,或者不按规定补发、换发登记证书、办理变更登记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暂停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限期整改,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责令其停止其活动,注销登记。

5. 已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规定义务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其暂停活动,限期整改,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被责令暂停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整改情况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经检查达到整改要求的,方可恢复活动。期满后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注销登记。

6. 已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出租、转让航空器和有关证照、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不按规定办理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备案手续或者在涉外活动中违反有关涉外规定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予以警告,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暂停活动,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7. 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8. 民用航空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在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责任

根据《条例》的规定,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责任如下。

1.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违反《条例》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给予责令停飞1个月至3个月、暂扣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飞行执照的处罚; 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飞行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情形是: (1) 未经批准擅自飞行的; (2) 未按照批准的飞行计划飞行的; (3) 不及时报告或者漏报飞行动态的; (4) 未经批准飞入空中限制区、空中危险区的。

2. 违反《条例》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飞入空中禁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3. 违反《条例》的有关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飞行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情形是: (1) 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 (2)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 (3) 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4) 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5) 在规定的禁区内升放的。

【知识拓展】

美国通用航空发展的启示 [12]

一、美国通用航空发展的现状和趋势

美国是通用航空发达国家,也是通用航空大国,美国通用航空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代表着世界通用航空发展的趋势。

目前,全世界约有通用航空飞机34万架,其中美国约占2/3 ,达22万架。在美国,有供通用航空器使用的机场、直升机起降机场17500个,而航空公司航班可以抵达的机场仅为500个; 约有60万人有飞行驾照,约2. 5万架飞机由个人驾驶进行商业飞行; 约10万架飞机为私人使用; 约1. 5万家公司拥有自己的通用航空飞机进行公务飞行。1998 年通用航空为美国创造产值54亿美元,为54万个劳动力提供了就业机会。

20世纪90年代,美国人通过大量研究认为,在未来20 年中高速公路和枢纽轮辐式航空运输网将严重堵塞,不能满足21世纪的经济发展需要。另外,信息网络时代的人们时间价值观念大大增强,预计美国人将出现由城市向偏远地区移居的趋势。同时,未来的工业产品将从标准化向按客户需要等因素转化,这也需要相适应的交通运输工具。美国人通过多方面论证和考虑,提出了建立“小飞机运输系统”计划,该计划将极大提高航空运输能力,并且将“小飞机运输系统”作为骨干、地区航空公司之外的第三种国家航空运输力量,缓解高速公路和枢纽机场的拥挤,并成为一种快速的交通运输方式,SAIS将使美国的近郊、农村和偏远地区实现以4倍于高速公路的速度进行从家到目的地的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