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民用航空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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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民用航空保险法律制度(2)

民用航空保险的索赔,是指民用航空保险的被保险人依据法律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保险人赔偿的行为。根据民用航空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应在承保范围内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有效的索赔期限,一般自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为限。

保险事故发生后,民用航空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积极抢救的同时,以最快最有效的方式通知保险人。这一通知叫出险通知或损失通知,如发生航空器损失、人员伤亡等,被保险人 (承运人): 有义务在48小时 (重要事故在24小时) 内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机型、机号、航班号、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情况通知民航有关部门,再由民航有关部门和保险公司联系,决定要否进行现场勘察。之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以就保险金的赔偿或给付问题,向保险人提交索赔申请书,载明保险标的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及地点、保险单证的号码等内容。

出险通知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是协助保险人更好地履行合同义务的根本体现,不履行该义务或迟延履行该义务的,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索赔申请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行使合同权利的具体行为,是否行使是当事人的自由,也是当事人的权利。

二、民用航空保险理赔

航空保险理赔是指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针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要求,对索赔案件进行核查,确定保险责任和赔偿金额,并根据航空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经济赔偿的一系列行为。民用航空保险的理赔不仅关系着保险人巨大的经济利益,还关系着投保人、被保险人能否实际获得赔偿,也是航空保险合同订立目的实现的关键点。

(一) 民用航空保险理赔的原则

1. 诚实信用原则。航空保险事故发生后,对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进行赔偿既是航空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人应尽的义务,也是被保险人应该享受的权利。保险人应该重合同,守信用,按照航空保险合同的规定不折不扣地进行理赔工作。

2. 准确及时原则。一个理赔案件是否准确和及时对被保险人关系很大。航空事故发生后,作为被保险人的航空公司必然希望尽快得到赔款,以恢复运营,如果保险人无故拖延赔案处理,不支付赔款,将会给被保险人带来更大的损失。准确及时原则要求理赔符合航空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和条款的规定,准确地核实保险责任和赔偿金额,而且理赔的核定要主动和迅速,并在法定的时间和范围内给付给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3. 实事求是原则。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应该坚持实事求是。民用航空保险事故的原因错综复杂,某一损失是否属于航空保险赔偿的范围往往需要深入的调查和研究,只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才能适当、合理地弥补投保人的损失,才能不错赔、误赔、多赔或少赔。航空保险理赔的目的就在于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得到弥补,尽量恢复到事故发生之前的状况。如果补偿不及事故前,航空保险的作用就难以发挥出来,保险目的难以实现。相反,如果补偿超过事故前,将会导致保险副作用的发生,诱使被保险人为取得保险金而进行欺诈。

(二) 民用航空保险理赔的程序

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作出出险通知,并且提出索赔申请后,保险人就应当开始进行理赔工作。即使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仅仅作出了出险通知而暂未提出索赔要求,保险人也应当主动进行理赔。理赔的程序一般包括:

1. 受领事故发生通知。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作出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后,保险人应当立即接受该通知,并详细记录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名称、保险单号码、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原因等事项。

保险公司接到出险通知后,应当立即登记立案,并通知相关的分保人、共同保险人。

2. 现场调查。保险人在接受了事故发生通知之后,应及时赶到事故发生现场。只有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才能获得最客观的数据和资料,准确地检验损失程度和保险责任,估算赔偿金额。现场调查大致包括查看事故发生地点、确定事故发生时间、查明事故发生原因、核实损失情况,保险人须做好调查记录,必要时写好查勘报告。

3. 审核索赔单证。保险人还应当严格审核航空公司的索赔单证,包括: 出险旅客名单及伤亡情况; 旅客行李、货物交运记录和单证; 飞机机务维修工作记录; 飞机适航证书、机组人员飞行证书、地面机械师证书及复印件; 飞机起飞后至出事前机场指挥塔台之间的联系录音带; 飞机起飞和出事时的气象情况证明等。一旦审核通过,保险人应立即进行下一步工作。

4 . 确定责任。《保险法》第23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根据此条规定,保险人应当结合现场调查的资料以及索赔单证进行审查和核定,如果符合保险责任范围,则应作出初步结论,报上级审批,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但是,航空事故往往牵涉人数多、涉案金额高,国际航空事故在法律适用上又较为复杂,所以较多民用航空保险案件需要通过司法程序才能确定保险责任。

5. 赔付与结案。在确定了责任之后,保险人应当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损失清单,结合标的损失、施救费用、查勘费用、免赔额等数据得出实赔数额,并按照确定的数额赔付保险金。依保险法规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在履行完所有赔付工作之后,理赔人员即可整理所有文件和单证归档结案。

三、民用航空保险争议的解决

民用航空保险目的是为了保障飞机意外事故时航空运输相关群体的经济利益,因此理想的状态是订立保险合同时文字清楚准确、条款齐全,发生事故时被保险人及时索赔、保险人及时理赔,最终顺利赔付结案。但是现实的民用航空保险事故情况纷繁复杂,保险条款很难穷尽所有的细节和情形,所以在民用航空保险中容易发生纠纷。

(一) 民用航空保险纠纷的情形

实践中,民用航空保险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有分歧。语言具有多义性,尤其是中国的文字,源远流长。在航空实务中,很大比例的纠纷源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对于保险条款的内容理解不同,引发双方对于事故是否属于航空保险责任范围发生分歧。如保险条款中规定“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但是对于疏忽和过失的理解可能千差万别。

2. 对赔偿数额有争议。空难发生后,影响深远,各方对于损失的认知必然会发生差别。我国2004 年东航包头空难引发南海公园严重环境污染,南海公园根据调查提出1. 025亿元的赔偿额,但是最后赔付金额为2140万元。可见,在民用航空事故中,涉案金额巨大,各方都会对于赔偿数额有不同的认识。

3. 有关第三方责任的纠纷。在有些航空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一致认为是第三方的责任所致,被保险人获得赔偿数额后,保险公司可行使代位求偿权向第三者追偿,但是第三者认为损失并非他们的责任所致。

4. 损失是否有道德风险所致的纠纷。航空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认为损失是由被保险人的欺骗、隐瞒等恶意行为所致,因此不予以赔偿,而被保险人则加以否认,从而引起纠纷。 [4]

(二) 民用航空保险争议的解决

目前我国各保险公司在现行的保险条款中都规定: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 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裁机关和法院解决。

1. 调解。当航空保险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首先应当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解决。在调解过程中,双方作出一定的让步,在共同可以接受的基础上达成和解的协议,消除纠纷。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航空保险合同纠纷可以省去诉讼或仲裁的费用和麻烦,并且灵活性比较大,有利于保险纠纷的解决和理赔工作的进行。目前很多民用航空保险争议都是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的。

2. 仲裁。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因此,经过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双方达成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的方式进行处理。国内航空保险合同发生纠纷的仲裁机构为仲裁委员会,涉外航空保险合同纠纷可以提交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