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民用航空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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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民用机场管理制度(2)

2. 电磁环境保护措施

由于航空器飞行依靠无线电导航台提供关于飞机方位、距离、位置等导航信息,无关的无线信号可能干扰导航信息的正常传递,危及飞行安全,因此我国《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56条规定,禁止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 (站) 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1) 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2) 存放金属堆积物;

(3) 种植高大植物;

(4) 从事掘土、采沙、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5)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此外,对于在保护区域内从事的特定活动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例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书面征求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意见; 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置22 万伏以上 (含22 万伏) 的高压输电塔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并向相关监管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 (站) 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征求民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意见后,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

二、民用机场环境保护

一个机场的建设无可避免地会影响到所在区域的生态环境,为把这种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点,各个国家做了很多努力。我国《民用航空法》第67条规定:“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机场环境保护工作。”我国《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59条至第62条从规划控制、适航标准以及技术控制等方面就减少民用航空器噪声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

1. 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应当通过规划控制来降低航空器噪声对机场周边地区的影响。《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要求民用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民用机场周边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民用机场航空器噪声对周边地区的影响,符合机场周边地区声环境质量标准的控制要求。另外,条例还规定,民用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民用机场周边地区划定限制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并实施控制。

2. 要求民用航空器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噪声适航标准,否则不得在民用机场起降。要降低航空器飞行造成的噪声污染必须不断改进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减少航空器的噪声影响,这需要在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环节严格控制高噪声飞机的引进与使用。条例规定不符合噪声适航标准的民用航空器不得在我国民用机场起降。

3. 规定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控制民用航空器噪声的影响。具体而言,机场管理机构可以商请地方人民政府,合理规划发展用地,控制机场噪声可能造成的影响; 航空运输企业可以通过购买、租赁低噪声的新一代航空器取代高噪声的老、旧航空器; 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保证飞行安全和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通过修改飞机进港、离港路线或者限制飞机在机场起降时间等措施,减少航空器噪声对附近地区的影响。 [5]

第三节 民用机场安全管理制度

随着民用航空运输业的飞速发展,非法干扰航空活动以及航空安全事件的日益增多,为了保证航空运输安全,我国《民用航空法》及《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规定,民用机场投入使用必须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符合国家规定的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件,对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以及进入候机隔离区或民用航空器的其他人员和物品,必须接受安全检查,以保障民用机场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一、机场安全管理制度

机场安全管理制度的主要依据是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该规定共14 章317 条,分别就机场安全管理、飞行区管理、目视助航设施管理、机坪运行管理、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鸟害及动物侵入与防范、除冰雪管理、不停航施工管理、航空油料供应安全管理和机场运行信息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主要制度有以下几点。

(一) 机场安全管理组织

根据《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3 条规定: 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统一管理,负责机场安全、正常运行的组织和协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维护机场的运行安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民用航空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本辖区内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二) 机场安全管理制度

机场安全管理制度,根据《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11 条至第17 条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管理机构必须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分析会,对前一阶段的工作进行总结,对以后的工作进行部署,并对机场运行中出现不利于安全运行的因素或者已经出现安全生产事故时,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

2. 安全状况定期评估制度

机场管理机构要组织具有机场运行管理经验的人员或委托专业机构对机场的运行安全状况进行定期评估,根据规定,对评估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薄弱环节,相关单位应当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的部门和人员,机场管理机构负责跟踪督促落实整改计划。例如,《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44 条规定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至少每五年对跑道、滑行道和机坪道面状况进行一次综合评价。第91 条规定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机场目视助航设施进行评估,以避免因滑行引导灯光、标志物、标志线、标记牌等指示不清、设置位置不当产生混淆或错误指引,造成航空器误滑或者人员和车辆误入跑道、滑行道的事件。

3. 机场资料库制度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和补充机场资料库,供员工查阅和使用。资料库应当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民航规章、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相关附件、手册; 机场建设和改 (扩) 建的设计图纸和文件资料; 与机场运行安全相关的所有规定、标准、手册等文件; 机场设施设备的技术资料以及运行和维护记录等。机场管理机构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和标准编制民用机场使用手册。手册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实用性,能满足机场运行安全管理工作需要,有利于不断提高机场的安全保障能力和运行效率。

4. 定期检查检测制度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定期检查检测制度。检查检测制度应当包括检查周期、检查内容、通报程序和检查记录等。《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对跑道、助航灯光系统、机坪、电磁环境保护、不停航施工等都规定了定期检查检测制度。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各项工作的记录,详细记录各项检查和维护情况。

5. 人员资质及培训制度

机场内所有与运行安全有关岗位的员工均应当持证上岗,该岗位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机场管理机构还应当建立员工培训和考核制度。培训和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其岗位相适应,包括必备的安全知识、技术标准,机场运行安全的规章制度、岗位的操作规程和实际操作技能等。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机场运行安全知识,熟悉机场运行安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技能。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员工培训和考核记录,并长期保存。如《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140 条规定,所有在机坪从事保障作业的人员,均应当接受机场运行安全知识、场内道路交通管理、岗位作业规程等方面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在机坪从事相应的保障工作。

二、民用机场的安全保卫制度 [6]

民航空防安全 [7]与飞行技术安全是民航航空安全的两大组成部分,两者缺一不可,共同构成民航工作的永恒主题。在航空安全的各种因素中,一般认为起主要作用的是航空器本身的性能及技术操作水平,即飞行技术安全问题。飞行技术安全问题一直是世界民航业者关注的重点,被当成航空安全的重点问题加以研究,并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理论研究成果。民航安全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是空防安全,其核心是防止人为干扰、破坏飞行安全的行为 [8]。民航运输的特点决定了民航地面设施及民用航空器容易成为违法犯罪的目标,且由于破坏民航飞行带来的后果十分严重,凸显出民航空防安全管理的极端重要性。从20世纪60年代起,国际民航组织先后组织召开了多次会议,订立了一系列预防、惩治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公约。这些公约包括1963年《东京公约》即《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 1970 年《海牙公约》即《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 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即《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 1988 年《蒙特利尔公约补充议定书》即《制止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的非法暴力行为的议定书》等。此外,1970年6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决定在《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载规范以特别处理非法干扰民用航空的问题,即《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7《安全保卫———国际民用航空防止非法干扰行为的安全保卫》。 [9] [10] 我国国内法主要依据是国务院1996年7月6日颁布的《民用航空保卫条例》、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制定的于1999 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2008年11月8日实施的《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等。

(一) 民用机场的安全保卫管理组织体系

我国的航空保卫实行的是三级管理组织体系。第一级是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我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3条规定,“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民用航空公安机关 (简称民航公安机关) 负责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检查和监督”。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作为中国民航保安主管部门,统领民航局的航空保卫工作,负责制定航空保卫政策和规章,并且监督其在全国的贯彻执行。第二级是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负责航空保安政策和规章在本地区的贯彻执行并对辖区内的航空公司、机场等执行航空保安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级是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派驻各省的“航空安全监察管理办公室”内设的“航空保安处”。“航空保安处”负责航空保安工作的日常监管,具体工作由监察员执行。根据我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执行监察工作的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航空保安监察员证”后方能依法履行政府监督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责范围包括: 检查监督航空企业和个人贯彻执行民航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主持或者参与事故、纠纷的现场调查; 对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处理,并办理行政处罚事项。

(二) 旅客、行李和货物等的安全检查制度

多年来,我国民航系统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不断改善和更新机场航空保安装备设施,建立了严密的安全检查程序和制度。

我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规定,“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以及进入候机隔离区或民用航空器的其他人员和物品,必须接受安全检查; 但是,国务院规定免检的除外”。“安检工作包括对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及其行李、进入候机隔离区的其他人员及其物品,以及空运货物、邮件的安全检查; 对候机隔离区内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监控; 对执行飞行任务的民用航空器实施监护”。

对旅客人身和装入航空器的物品实行安全检查是防止非法干扰民用航空活动特别是劫机、炸机的关键环节。旅客、行李和货物的安全检查制度包括对设立安全检查机构实行许可制度; 对安检部门使用的安检仪器实行认可准入制度; 对机场控制区实行严格的封闭式管理; 办理登机手续时核对旅客机票和身份证件; 禁止旅客利用机票为他人代运物品; 开发和使用安检信息管理系统; 航空货物特别是危险品安全检查制度等一系列防范措施和制度。

(三) 空中反劫机预警制度

我国政府一贯反对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主张加强国际合作,实行标本兼治,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动。多年来,我国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空防安全工作,不断加大反恐力度。我国恪守关于航空保安的国际公约,监督实施国际民航组织在航空保安方面的标准,在制定一系列有关航空保安的国内法律和规章的同时,专门制定了《处置劫机事件总体预案》,成立了国家级处置劫机事件的指挥机构和从上到下的各级机构。规定了处置劫机事件时各级机构的职责分工、程序及注意事项。各级主管单位及成员单位也制定了相应的反劫机预案。为了进一步健全反劫机预警机制,国家还专门组建了空中警察队伍和航空安全员队伍,坚决预防、制止、打击包括劫机在内的各种形式的恐怖活动和危害航空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