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新编经济法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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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5)

1、有的民事权利能力专属法人,如银行信贷等;有的专属自然人,如配偶权,健康权;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自然人不是,自然人出生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成立时产生,终止时消灭;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出生时开始,死亡时消灭;

4、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差异很大,如经营范围不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差异不大。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法人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主要区别: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不一致,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一致性;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其机关或工作人员来实现,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实现。

三、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一)法人的设立

法人的设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使社会组织获得法律上人格的整个过程,即它是创设法人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1、法人设立的原则

我国法人的设立,对于不同类型的法人采取不同的设立原则。对于企业法人,传统上一律采用行政许可主义。所谓行政许可主义,又称为核准主义,指法人设立时除了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要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但在《公司法》等法律颁布后,开始有所区别对待,即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主要采用严格准则主义,也就是指法人设立时,除了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外,还必须符合法律中明确规定的其他一些限制性条款。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非公司法人的设立仍采用行政许可主义;对于机关法人的设立采用强制设立主义,也称为命令主义,是指国家对于法人的设立、实行强制设立,即在一定行业或一定条件下,必须设立某种法人。

对于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根据民法通则第50条第2款的规定,分别采用两种不同的原则;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其设立采用特许主义,是指法人的设立需要有专门的法令或国家的特别许可,在特许主义下设立的法人称为“特许法人”;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因其一般要经过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设立采用的是行政许可主义。

2、法人设立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案情简介】

赵、钱、孙三人商定开办一家舞厅,雇有招待人员二人,开业前向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要求注册为私营企业,取得法人资格。工商部门审查了三人的具体情况后,认为其不具备私营企业的要求,舞厅不能取得法人资格,只能以合伙对待。

【法律问题】

工商部门的做法是否正确?

【参考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第37条又规定,法人应具备四个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那么,我国目前哪些实体能取得法人资格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能享有法人资格的实体有: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私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可享有法人资格的)等。上例中的三人合伙不具备私营企业的条件,不能享有法人资格,因此,工商部门不能以法人给他们登记注册,工商部门的做法是正确的。

(二)法人的变更

1、法人人格的变更

法人人格的变更又称为法人的改组,它包括法人的合并和分立。

法人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变为一个法人的现象。合并又分为两种形式;一是新设合并,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新法人,同时原法人人格全部消灭,此时原法人的权利义务全部由新法人享有和承担;二是吸收合并,即一个或多个法人归入到一个现存的法人之中,被合并的法人人格消灭,存续的法人人格依然存在,此时被合并的法人权利义务由承续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的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的现象,法人分立的形式也有两种:一是创设式分立,即一个法人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原法人消灭;二是存续式分立,也称为兼并,即原法人存续,并分出一部分财产设立新法人。几个法人分了一部分财产共同成立一个或几个新法人也属于存续式分立的情形。

2、法人组织形态的变更

法人组织形态的变更是在不消灭法人人格的前提下,法人从一种组织形态转为另一种组织形态的现象,法人组织形态的变更往往导致法人的责任形式、权利义务等变化,因此,各国对法人组织形态的变更多采取限制。比如各国公司一般规定无限公司可以变更为两合公司,但不可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3、法人宗旨的变更

法人宗旨的变更也称为法人目的的变更,是指法人所从事的事业发生变化的现象,在企业法人中,它主要是指企业经营范围的改变。法人宗旨的变更不会影响法人的人格,但它会直接导致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改变。

另外,法人的变更还包括法人名称、住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的改变等,这些变更都应当按法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三)法人的终止

法人的终止,也称法人的消灭,是指法人资格的消灭,即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和法律上的人格,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

法人如有下列原因之一,就会发生终止的法律后果:

(1)依法被撤销;

(2)自行解散(大多发生于公民自愿组成的法人);

(3)依法宣告破产(法人破产由人民法院宣告);

(4)其他原因。

【案情简介】

2005年12月,长径电扇厂与轻工业供销公司签订了一项合同,约定由电扇厂向轻工业公司提供小电扇1万台。交货期为2006年1月到10月。2006年初,轻工业供销公司向电扇厂汇去20万元,但直至年底未见电扇厂发货。经多方催促,未见回音,轻工业供销公司遂向法律起诉。法院经审理查明,长径电扇厂由于经营不善,已于2005年11月倒闭,留有原厂长组成清算小组处理善后。因此,该厂与轻工业供销公司签订合同时已不具备法人资格,合同应属无效,长径电扇厂因此而取得的对方款项应如数归还。

【法律问题】

法院的审理结果是否正确?

【参考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0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由此可见,法人终止,标志着其民事权利能力均告终止,民事主体资格已告丧失,在此期间,以它的名义进行的一切民事行为,均属无效。所以,上例中长径电扇厂于2005年12月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无效。按照法律关于无效合同的处理,法院判决电扇厂赔偿轻工业供销公司的损失,是完全正确的。

在上述原因发生后,法人其主体资格并不立即消灭,只有经过清算,法人主体资格才归于消灭。《民法通则》第40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清算是清理法人的财产,了结其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从而使法人最终消灭的程序。民法通则第47条规定,企业法人自行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引例解析】

首先,解决这一类较复杂的关系,应该先搞清楚本案中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所谓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由法律规范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由不同的法律规范调整可以产生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等。本案中涉及的主要是民事法律关系,这是当事人地位平等的一种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都是由三个构成要素组成,即主体,内容和客体。主体是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内容是当事人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客体是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以上三个构成要素缺一不可。清楚了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就可以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从而解决纠纷。

其次,本案中存在着以下一些法律关系:(1)王明与李刚毅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这种关系并不是发生在李刚毅开口向王明借钱时,因为此时王明表示几天后给其答复,并未承诺,关键在于当时缺钱;而没有钱的话,借贷法律关系将会因无客体而无法成立。当王明筹到钱并借给李刚毅时,双方的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写不写借据对法律关系的成立并无影响,它只是双方对这一法律行为采用的形式,即采用书面形式,这样有利于明确各自权利义务,万一以后发生纠纷,则可以作为证据主张权利。出借人王明的权利是到期收回借款,义务是在约定的借款期内将2万元交于李刚毅使用并不得任意干涉;借款人李刚毅的权利是在借款期内使用这笔钱,义务是到期偿还借款。(2)王明与舅舅张翼翔和女友陈红的母亲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尽管王明借来的钱是再借给李刚毅的,但他是以自己的名义借的钱,他不是借贷的代理人,因为代理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所以李刚毅并不与张翼翔和陈红的母亲发生借贷法律关系。

如果王明是以李刚毅的名义向他人借钱,则还钱的责任由李刚毅承担,王明不承担后果。(3)李刚毅与其妻子俞芳之间也存在法律关系。在李刚毅患精神病期间,俞芳是其监护人,存在监护关系;当李刚毅死亡后,俞芳是其财产继承人,发生财产继承关系。(4)王明与其女友之间关于那套音响存在共有法律关系。(5)王明的姐姐与其舅舅就王明所借的 1.5 万元存在担保法律关系(属于保证)。

最后,该笔借款由谁来还,陈红的母亲可以向王明主张5千元的债权,若其不能归还,则可以对其与陈红的共有财产音响主张权利。张翼翔可以向王明主张1.5万元的债权,也可向王明的姐姐主张权利;若王明的姐姐偿还了债务,则她可以向王明追偿。王明可以向俞芳主张债权,在李刚毅患精神病期间,俞芳作为监护人应承担偿还义务;在李刚毅死亡后,因其留有财产,他与王明之间的债权债务并不因其死亡而消灭,依法应在财产继承之前予以偿还。俞芳若拿不出现金,可以将李刚毅的遗产变卖来偿还。当然,若李刚毅无遗产或遗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则俞芳无偿还义务或对超出遗产部分的债务无偿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