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新编经济法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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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1)

经济法概述与基本制度

【导读】

经济法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发展起来的,作为法律、法学体系中最年轻的“法种”,在国家调节经济的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本章主要讲述了经济法概述、经济法律关系、所有权制度和法人制度等内容。

【引例】

王明和李刚毅是中学同学,关系较好,但已多年未见面。一日,在市中心的一家商场里两人偶然相遇,随后互问近况。王明现在是一家从事化妆品销售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营销部经理,李刚毅则是一个做服装的个体户。两人互留通信地址后约定以后再长谈。两个星期后,李刚毅找到王明,称:现在国家正在促进房地产的销售并出台了多项税收优惠措施,正是购房的好时机,他想趁此机会购买一套自己心仪很久的商品房;但是,他因生意套住了不少资金,付商品房首期还缺2万元,想请王明帮帮忙,借期6个月。王明满口答应,说几天后给回复。第二天,王明找到自己的舅舅张翼翔——一家私营企业的老板,称自己急需用钱,要借2万元。张翼翔说他手头有现金1.5万元可以借给他。王明收下钱后,又去找女友陈红借。陈红不在,但其母亲在。王明称自己因炒股急需钱,陈红的母亲立即取出5千元给这个准女婿。第三天,王明将借到的2万元交给李刚毅,李刚毅写了一张借据,表明6个月一到即归还。转眼6个月过去了,王明见李刚毅还未与自己联系还钱,就找上门去。李刚毅的妻子俞芳告诉他,李刚毅在3个月前的一次进货中被歹徒袭击击伤了头部,因受到刺激,后诱发精神病,已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王明拿出借据,俞芳表示现在手头紧再宽限几天。王明同意了。张翼翔打电话给王明要求他还钱。王明找到其姐姐王丽,王丽向张翼翔保证说,弟弟若不还钱则由她来还。不知出于何故,王明与陈红闹翻,陈红母亲要王明立即还钱。王明提出用他与陈红一起购买的一套音响来抵债(音响价值1.1万元,购买时两人各出了一半),其母同意。王明又来到李刚毅家,看到的是李刚毅的遗像。李刚毅已自杀身亡,且未留有遗嘱。李刚毅留下一套商品房及一批服装等物。

【法律问题】

这笔2万元的借款由谁来偿还?

【重点内容】

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律关系要素

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和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提出

正如国家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一样,经济法不是自古就有的“神话”,而是法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作为法律家族的一个新成员,经济法诞生于现代社会,其产生有着深刻的经济、政治、法律和思想文化发展的必然性。我们认为:随着资本主义社会从自由竞争时期进入垄断阶段,生产力不断提高,令社会化大生产和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深层矛盾进一步激化,使复杂多变的经济生活产生了市场机制难以调和的矛盾,要求国家机制结合价值规律做出职能调整,对经济生活进行直接干预、参与和协调。正是这种市场“无形之手”和国家“有形之手”的互动,推动了传统法律体系必然发生相应的变化,出现内部的分化和重组;同时法哲学和经济学理论等相关思想文化的发展,也为经济法律观念的形成提供了必要的准备,最终从客观和主观两方面导致经济法作为一个崭新部门法的产生。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要从以下三点把握这个概念:

1、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二)经济法的发展

1、西方经济法(资本主义经济法)的发展历程

学界一般认为,经济法产生于20世纪初的资本主义世界,正式肇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德国。当时美国和德国的经济实力在资本主义工业国家中名列前茅,一贯奉行自由放任经济的美国虽然属于英美法系,没有划分部门法的传统,却在之前制定了反垄断性质的《谢尔曼法》,并在德国经济法产生的同期对此类法律进行增补,促使它们得以真正施行,开创了从总体上由国家对经济进行消极干预的先河;而属于大陆法系的德国,一开始走的则是经济统制法的路子,且在相关的法律中正式使用了“经济法”这个词,并由以思维严谨著称的德国法学家对这种国家积极干预经济的形式进行研究,提出了经济法的概念,创立了经济法学。虽然初期的经济立法在不同国家形态内容各异,因各国经济、政治、文化传统的不同有着各自鲜明的特色,各国对经济法的认知程度和范围界定也有差别,但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共通的问题,亟需政府放弃“守夜人”的角色,通过更多强有力的手段(特别是社会化的法律调控手段)干预经济活动,同时也引起了(大陆法系国家)职业法学家的关注和重视,则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成为了比较一致的现象。

经济法真正转入相对成熟期,成为现代法律体系的重要成员或者说是“后现代法”的起点,则应当是资本主义国家经过长期的市场经济发展实践,发现不但存在“市场失灵”,而且也存在“政府失灵”问题,遂开始放弃凯恩斯国家干预经济理论的主流地位,有意识地以新经济学理论为指导来协调市场自律和政府干预的矛盾,并尝试从法律上共同纠正来自市场和政府两方面力量的缺陷。尽管西方国家在不同时期法律调整经济的侧重点都不尽相同,对经济法本质的认识也并非完全一样,但是经济法社会本位法的属性(或曰社会本位的价值取向)却在现代社会政府干预经济生活和法律社会化运动的历程中开始明晰起来,昭示了一种立足于现代社会之上的、与传统截然不同的“时代精神”。

2、东方经济法(社会主义经济法)的发展历程

中国法制现代化的道路可谓一波三折,经历了辛亥革命所引发的第一次法律革命,新中国成立所形成的第二次法律革命,和与改革开放相伴而生的第三次法律革命。在当代中国社会产生并迅速发展起来的经济法,遂成为由“发展现代市场经济”和“建设现代民主政治”汇合而成的改革与发展的时代主旋律的积极回响。

社会主义中国是东方经济法的代表国家,中国经济法的概念发端于党和政府的理论家胡乔木同志根据其1978年7月在国务院一次会议上的发言整理成的长篇论文《按照经济规律办事,加快实现四个现代化》,其后一系列政府文件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提出的要求制定经济法律法规的言论中频繁使用的“经济法”字眼,使得相关的立法实践和理论研究开始启动。由于当时中国刚开始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经历了之前那个“无法无天”的时代,正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未来发展方向还不大明朗,学术研究中姓“社”还是姓“资”的敏感问题也令学者们不敢放开手脚,所以在蓬勃发展的各种经济法理论中,比较有影响力的学说多半跟政治、经济制度基本相同的前苏联经济法学说“原样照搬,如出一辙”。当然,这也算是一种学术上“省时省力”的权宜之计。

随着1986年我国《民法通则》的颁布及权力机关一纸《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草案)>;的说明》的出现,日益壮大的民商法获得了其应有的地位,而经济法的地位虽然也得到了正式承认,但其界限却被人为划定了大致的圈子,使得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各种学说观点发生改变。学者们因此在一件事情上基本达成了共识:经济法只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与民商法的调整范围是有区别的。到了90年代初,随着东欧剧变和前苏联解体,以及我国决定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很多经济法的理论结合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和调节机制再次随势而动,出现明显的调整。

在实践中,我国到目前为止虽然在经济法主体、市场规制、宏观调控方面颁布了大量的经济立法,初步形成了一个经济法律群落,却仍然缺乏统一的理论指导,立法层级不高并且体系不完善,而且直到现在还没有出台单独的《反垄断法》、《国有资产法》,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随着1999年《合同法》的颁布施行,以及原来的《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宣告了合同制度对经济法体系的排斥,也发出了一个初步的信号:经济法的理论和实践出现了脱节的迹象。而在法院进行机构改革的过程中,更是把原来的经济审判庭撤销改为民事审判庭,表明了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的一种极端不合理的狭隘的“小民事”倾向,一切似乎都在朝着不利于经济法的方向行进,令经济法的理论和实践发展暂时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顿境地。

我们必须承认,自经济体制改革开始后,与在中国相对平稳发展的民商法理论和实践相比,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历程可以用“峰回路转”这个词来形容。这也从某种角度上说明了其本身的不成熟和不稳定以及发展的迅速性和曲折性。

但是,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我们要对未来充满信心,因为“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

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规所体现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原理,是经济规律与法律科学结合的具体体现。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过程中,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健全经济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基础作用。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必将融入世界经济体系。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仅要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的本质特征,还要体现我国信守对世贸组织的承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应随之注入新的内容。

(一)协调经济原则

市场管理法,如反垄断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等都是国家对经济的调整管理,“国家之手”在经济关系中的作用是协调本国经济,完善产业结构。在调整过程中应该遵循客观的经济规律,注意客观经济条件和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主动灵活地发挥经济法的调节作用。

(二)效率公平原则

“效率是社会能从其稀缺资源中得到最多东西的特性;公平是经济成果在社会成员中公平分配的特性。”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效率和公平往往是不能兼顾的,一项政策的出台和实施要么重效率轻公平,要么重公平轻效率。经济法的作用就在于用法律的形式保护整个国民经济的效率和公平。在某一个阶段可以促进其中的一面,但就整体而言必须兼顾二者。

(三)利益兼顾原则

要贯彻利益兼顾原则必须正确处理以下四个关系: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国家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企业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关系。经济法的任务就在于坚持国家整体经济利益,兼顾地方、企业、个人等各种利益,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

(四)可持续发展原则

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我国现代化建设需要考虑的重大课题。经济的发展涉及到资源的开发利用,废弃物的排放,环境保护和治理等一系列社会性问题。因此,经济法必须强调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不能为眼前的利益而牺牲长远利益。

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类经济实体在组织领导、经营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一)宏观调控关系

这是经济法毋庸置疑的一类调整对象。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当经济运行到一定复杂与发达的程度,“市场之手”的缺陷就会暴露,其个体利益取向的单一与短视会令经济陷入资源配置无序化与严重浪费的泥淖,社会迫切需要另一种超然于市场之上的力量对此进行规制与引导。同时由于经济全球化导致了竞争的无国界,各个国家无论大小、强弱,都在全力推动经济增长。发达国家需要创新,发展中国家需要升级与跟踪,工业化的号角还在耳边萦绕,信息时代接踵而至,任凭经济的自然发展与演变显然是远远不能适应这一趋势的,从而需要国家之手的全面干预与促进,我们把这种国家引导和促进经济产生的关系称为“宏观调控关系”。

(二)微观规制关系

有竞争,就会有垄断,就会有不正当竞争,这是市场的辩证法。放任无形之手的恶果应由国家之手予以修正,在这一领域中,国家的干预往往直接针对个案。同时由于垄断组织势力强大,不正当竞争普遍猖獗,为保证法律的顺利实施,法律多以强行性规范为主。对于这一领域的社会关系,我们称之为“微观规制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