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是印花税征收的主力军。合同一般是甲乙双方,但是有时候也会有多方签订合同的情况,笔者曾经见过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其中涉及的权利方居然达十个之多。而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是需要缴纳印花税的经济合同,有多少个签约方就应当由各方为所执的一份合同各自全额贴花。而且,印花税是在签订合同的当天就必须履行纳税义务。笔者的一位学生所在的单位与其他企业签订了一份金额高达2亿元的股权转让协议,学生单位也当即按照万分之五的税率全额贴花。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这份涉及三方的合同最终未能履行,学生心疼那10万元的印花税,可是按照税法规定,印花税贴花只看合同是否签订,而并不管已签订的合同是否履行。所以,这税无论如何就只能交了。
就购销合同或加工承揽合同而言,有的合同中注明增值税金额,而有的合同并没有注明增值税金额。按照上海市的规定,对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贴花,均以合同记载的销售额(购入额),不包括记载的增值税额的金额计税贴花,所以合同中即使注明了增值税金额,也不必为这部分金额缴纳印花税。而吉林省对于这种业务的征税规定就有所不同:对买卖双方签订商品购销合同并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单位及个人,其“购进金额”和“销售收入”的计税金额,均以购进商品付给对方的全部价款和销售商品收到对方的全部价款为计税依据,所以是包括增值税的。这里有个小小的筹划空间,由于印花税是按照合同金额计算缴纳,如果合同中注明是不含税金额,则可以适当减少印花税的纳税负担。
也有些企业,由于供应商或客户已合作多年,除了在一开始的几年里每年会签订合同以外,之后只是凭借各自的信誉在做业务,并不再签订相关合同,在业务过程中,主要是以采购确认书、发货单等文件确认交易金额。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虽然企业没有签订购销合同,但是只要有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如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则应缴纳印花税。另外,根据财政部的规定,由于目前相同性质的凭证名称各异、形式多样,不够统一,因此,不论其以何种形式或名称书立,只要其性质属于征税范围的,均应照章纳税。如有些业务部门将货物运输、仓储保管、银行借款、财产保险等单据作为合同使用,应按照合同凭证计算并交纳印花税。
印花税不能少算少贴,但是也千万别多算多贴。其他税种如果因为计算错误导致了多缴税,只要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还可以申请退税或者抵免以后应缴纳的税金,但是印花税如果多缴了,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税务小贴士
签订《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的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这是财产行为税的特点,你签合同就缴税。但是合同是否最终执行,并不在财产行为税的考虑范围之内,因此这也就造成了一些标的金额很大的合同,如果最终未执行,会产生比较大的一笔印花税的税务成本。所以,签合同要谨慎。
“轻税重罚”的印花税
印花税属于行为税,计算方便,税源简单,所以税务机关在征管的时候也不会花太多的力气。但即便如此,印花税相对于其他税种有其明显的税务征管特点,因为之前老的处罚规定曾经可以对违反印花税暂行条例的某些行为最高处以违法金额30倍以下的罚款。当然,新税收征管法出台后对此做了修改,但是印花税还是因其出生时带有的轻税重罚的特点为专业人士所牢记。
在现实生产、生活中有很多人不清楚哪些经济行为要缴印花税,哪些不要。比如,在房产证上加上孩子的名字,签订的协议是不是要缴纳印花税?答案是肯定的。还有内容涉及房产的遗嘱,也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当然,企业和个人在印花税上的纳税义务并不完全相同。我国税法规定,房地产公司销售房产时,销售合同需要按照交易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而购房者个人则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免税的待遇。这种免税规定同样适用于个人之间转让房产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
企业是缴纳印花税的主体,也有一些特别的印花税优惠政策。
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11年出台了对小型、微型企业的印花税优惠政策,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当然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必须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只要企业符合国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且是向国家规定的金融机构贷款,不论贷款金额是多少,都可以免交印花税。当然,小型微利企业一般是民营企业,凭自身的实力能贷多少款,能不能贷到款,这是另一说了。
由于税收管辖权的划分,只有在国内生效的合同,才需要在国内缴纳印花税。外资企业A公司在美国的母公司T公司,在境外将A公司的股权分别转让给了日本的C公司和新加坡的D公司,合同在新加坡签订。这种情况多见于跨国公司的多层架构安排,T公司通过一个投资公司控股A公司,T公司转让的是投资公司的股权,而不是A公司的。因此,并不需要到国内来做任何变更登记,则这份合同就不需要在我国缴纳印花税。但如果T公司指令投资公司直接转让A公司的股权给C、D公司,C、D需要到国内来办理工商的股权变更手续,这就意味着该股权转让合同在境内使用,则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就产生了,涉及合同的三方都需要在我国缴纳印花税。
若上例中投资公司直接转让国内A公司股权的案子在操作过程中出现了一点变化,交易三方在交易股份比例不变的情况下,交易价格上涨了10%。当时,有两种方案可以选择:第一,可以选择做合同金额的修改;第二,可以把之前的合同作废,重新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这两种方案,即便交易方完全相同,但是在印花税的纳税行为上有很大的区别。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因此,第一种方案只要补贴按交易金额10%计算的印花税票即可。如果采纳了第二种方案,则之前作废的合同已经缴纳的印花税不能退还,同时交易三方新签订的协议还需要按照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全额缴纳印花税。由于对税收政策的不了解,有一些企业为此付出了多缴税的代价。
上例这种情况也适用于企业注册资本分步到位。企业登记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资金账簿,在第一次启用时需要按照万分之五贴印花税票,但如果企业注册资本是分步到位的,则每到位一次,就需要补贴一次印花税票。
印花税票在企业购买后,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笔者曾经看过一家公司的财务报表,该公司年均销售收入达2亿元,然而当年的管理费用中,印花税尚不到5万元。笔者又看了前几年的管理费用明细,印花税的金额都很小。还曾见到一家公司把之前作废的合同上的印花税票撕下来重新贴在新签订合同上,这些行为显然为企业经营留下了税务风险。按照我国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0.5~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小贴士
一般而言,税务局不会干涉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每个月的纳税申报数据也是企业根据税收政策计算后自行申报,企业申报的数据在税务局的系统内会留下痕迹。若有举报、企业财务数据异常、协查等异常情况出现时,企业可能面临被税务稽查的风险。一旦企业被税务稽查,则之前所有的申报数据都成为呈堂证供,若企业被认定有偷逃税款的行为,则将面临极大的税务风险。
取消证券交易印花税,时机尚未成熟
印花税比较少出现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很多时候,印花税票看上去更像邮票,只是面值会大得多。但凡是做股票投资的人都知道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因为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是需要缴纳印花税的。
印花税是一种行为税,意思是你一旦做出了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经济行为,就必须缴纳印花税。我国的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始于1990年7月,最早是深圳证券交易所向香港学习后开征印花税,但是那时的正式名称是股票交易印花税,现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文件称之为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开征的税率是3%,而且对买卖双方同时征收。同年11月,税率上调为6%,依然是双向征收。到了1991年10月,深圳“股灾”后,税率下调为双边3%。同年底,上海证券交易所也开征了股票交易印花税,至此,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算是正式亮相于我国税收征管舞台上。
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税率此后数次调整,1997年5月从3%上调到5%,之后1998年6月下调到4%,1999年6月下调到3%,2001年11月下调为2%,2005年1月又下调为1%。
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调整中最着名一次是2007年5月30日深夜,财政部突然通知把税率从1%上调到3%,被股民戏称为“夜半鸡叫”,此次调整对股市影响之大,也是前所未有的,很多投资者对此都有切肤之痛。
2008年4月,财政部又将税率下调为1%。2008年9月19日起,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从双边征收改为了只向卖家征收,这种征收的方式一直沿用至今。当然所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调整都对股市带来了明显的影响,同时也深受股市涨跌的影响。几乎每次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上调都带来了当日股市的下跌,而下调则带来股市的明显涨幅,这也算是国家税收政策对经济行为最直接的调节作用了。
政府收了税,按照我国的财政管理体制——分税制的原则,中央和地方怎么分配呢?1994年分税制改革至1996年底之前是中央、地方各一半,但随着股票市场的逐渐繁荣,国务院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分享比例调整为中央80%和地方20%。1998年6月又对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再次调整分享比例,改为中央88%、地方12%。2000年上半年,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股票贡献的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当时几乎占了上海市税收收入的25%,而2007年全国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财政的贡献金额更是达到了创纪录的1945亿元。随着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额的节节攀升,从2000年10月1日起分享比例分3年调整到中央97%、地方3%,即:2000年中央91%、地方9%,2001年中央94%、地方6%,从2002年起中央97%、地方3%。这个比例保持至今。
由于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代为征收,按照我国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义务人是可以按照代扣代缴税金的一定比例提取代征手续费。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最早的代征手续费比例为5%,后来政府发现两个交易所代扣税金实在是比较简便,于是从1999年1月1日起,把代扣手续费下调到了与企业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一样的2%。两年以后的2001年1月1日,证券交易印花税代征手续费提取比例从2%下调为1%。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越收越多,但是提取比例却在逐年下降,当然基数大了,绝对值还是有一定保障的,有,总比没有好。
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不是我国特有的,很多国家都开征了这个税种。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为了鼓励证券投资,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在逐步取消该税种,比如日本和新加坡,分别在1999年和2000年取消了股票印花税。我国证券市场虽然成长迅速,还远未达到成熟阶段,因此在短期内,政府最大的可能是根据税制改革的战略方针对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做一定的调整,但若要完全取消该税种,时机尚未成熟。
税务小贴士
税制改革是需要循序渐进的。
虽然从纳税人的角度而言,最好什么税都不缴。但一个理智的经济人应该知道,政府须凭借财政收入来进行公共服务的提供,所以,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而言,如果国家还存在,征税就不会消失。
作为一个纳税人,在缴税之后,还需要尽到纳税人的监督义务。如同税制改革会循序渐进一样,监督环境的改善也会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