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关联企业间借款如果不收利息会如何?问题是,我国税法要求,关联交易应该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来计算并缴纳税金。兄弟公司间资金拆借可以不收利息,但是不能把国家的税金也豁免了。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上例中,甲企业可以不收B公司的利息,但是这600万元借款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金额,必须按照5%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金,同时并入企业收入,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既然甲企业已经缴了税,而B公司却因为没有取得合法凭证不能作为成本而税前列支,这就有点不经济了。因此,建议企业还是去当地主管地方税务局代开营业税发票给借款企业作为成本列支来得更划算。
税务小贴士子公司支付利息时,不能仅以集团内部结算单据作为税前列支凭证,收到利息的企业需要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营业税归地税局管)申请代开营业税发票,支付利息企业才能据此在税前列支财务费用。
如果企业一面向银行贷款,一面又将资金无偿借给关联企业,则银行贷款中与借给关联方金额相同的资金利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个人持有土地,投资时会多缴税
一天去朋友Y的办公室,她给我讲了她的朋友N先生最近遇到的一件头疼的事情:N先生和R先生是好朋友,一起做房地产等方面的投资生意。两人看中了F市的发展前景,决定去那里开发房地产。2012年年底,经过熟人介绍,通过公开程序拿到了F市的一块地。由于得到消息的时间比较短,所以来不及成立专门的项目公司来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办理土地证产权手续,于是这块地的使用权证就做在了N先生和R先生的名下。
2013年年初,N先生和R先生在F市成立了专门的项目公司,并着手将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转移到项目公司名下,准备开发。
可是在去产权交易中心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移手续时,税务局要求他们缴纳几十万元的税,他们气愤并迷惑了:这地是他们的,他们把地转移到他们做股东的项目公司,等于是自己的资产从左口袋放到了右口袋,怎么就要缴税了呢!这种行为到底该不该缴税?税务局收的又是什么税?
在这里先给出结果:税务局对该行为征收契税和印花税,没错。错在N先生和R先生不应该把土地使用权证做在自己名下。
税务局向他们征收的是土地使用权变更过程中的契税,仅向接受土地使权的项目公司收取,N先生和R先生不须缴纳。但N先生、R先生和项目公司还应该缴纳一道签订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协议的印花税。
N先生和R先生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注册项目公司,需要去产权交易中心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变更手续,则土地使用权的产权人从N先生和R先生变成了项目公司。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就该业务而言涉及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而接受土地使用权的被投资企业涉及契税和印花税。我国税法为了鼓励投资,对这些涉税行为给予了一定的免税优惠。
对于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建立公司,首先需要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然后由注册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按照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财税〔2002〕191号),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因此,N先生和R先生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建立项目公司,按照投资比例分配利润、共担风险,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按照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财税字〔1995〕48号和财税〔2006〕21号),投资一方以土地作价入股,只要投资方不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就可以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优惠待遇。
由于N先生和R先生是自然人,而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此他们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行为,免征土地增值税。
由于在土地拍下后不久,N先生和R先生就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成立了项目公司,因此以拍卖价作价入股,并未出现资产增值,所以,没有所得,也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由于不动产(含土地使用权)和运输工具(汽车、船舶、飞机等)都需要在国家规定的机构办理产权登记,因此办理权属变更时就会涉及一定的规费和变更环节的财产税和财产行为税,比如契税和印花税。
由以上可见,N先生和R先生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建立项目公司,基本不涉及流转税和所得税,但是项目公司接受土地使用权投资需要缴纳3%(根据各省政府规定,上海市是3%)左右的契税,双方还需要就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缴纳印花税,税率为5%。
虽然对于N先生和R先生来说,这块地只是从他们的左口袋到了他们投资的项目公司的右口袋,可是由于法人财产和股东财产毕竟在法律上不属于同一人,因此须办理产权登记变更。而财产行为税就是指:你若不做税法中规定的这些涉税行为,就不缴税,但你一旦做了涉税行为,就负有缴纳财产行为税的纳税义务,印花税就是其中之一。
最后N先生、R先生和项目公司共缴纳了约50万元左右的税金,他们说:这是只懂做生意,想走捷径却不懂税法,硬生生多交的学费啊!
税务小贴士
所谓流转税,就是对经济活动的流转环节征税,与企业是否在经营活动中有所得(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后的余额)无关。因此,想要降低流转税的税务成本,最妥当的办法就是减少流转的环节。本案例中,就是多了一道个人拿地的流转环节,因此多缴了一道税。
董事不懂税
财务出身的K先生供职的H公司有上市的计划。去年年底公司股份制改造刚完成,董事会成员共11名,其中两位是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今年10月份,公司通过决议,决定给每位董事发放80000元的董事费。根据会议纪要完成董事会决议的L误写成了给每位董事发放董事会费,K马上对此作出了纠正:董事费和董事会费不是一回事。
董事费是指董事会决定支付给董事会成员的劳务报酬,是一项发放给个人的所得。而董事会费是指董事会及其成员为执行董事会职能而发生的费用。包括董事会日常开支的办公费,外地董事会成员在企业开会和工作期间的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费、邮电费和有关保险费的开支,还包括董事会开会和工作期间,董事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的差旅费、住宿费、伙食费,以及有关的必要开支。同时规定,董事会费不得支付到个人,必须由董事会领支。一字之差,意思却差之千里。
一周后,几位董事问K,为什么公司发同样金额的董事费,而他们拿到手的金额却各不相同?
目前公司的11位董事会成员,除了担任公司的董事,从与公司的雇佣关系上可分为两种:1.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公积金,比如董事长、副董事长;2.没有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仅仅担任公司的董事,比如独立董事。那么在税法上,由于董事们与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不同,所需要承担的纳税义务也不同。
以董事长为例。董事长9月份的工资是58000元,扣除四金等2300元,再扣除3500元的免征额,剩下52200元为本月的应纳税所得额。则9月份董事长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2200×30%-2755=12905(元),税后所得为39295元。
10月份公司发放了一笔80000元的董事费,打到卡里的现金只有86215元。董事长自己算了一下,扣除每个月应到手的税后工资39295元,那80000元的董事费,实际到手是46920元,而那些没有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董事会成员,打到卡里的现金却有55000元。发同样的钱,为什么到手会相差近万元?
K在发董事费前已经做好了功课,于是胸有成竹地回复了。
由于董事长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按照税法规定,他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包括董事费,都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目,按照目前7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于是10月份,董事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基数就变成了(52200+80000)=132200(元)。10月份董事长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32200×45%-13505=45985(元),税收所得为86215元。按照工资和董事费的比例来分一下,其实他这个月的工资实际到手是34042元,而那80000元的董事费实际到手是52173元。由计算过程可见,工资的52200元和董事费80000元,都是按照45%的税率计算了个人所得税,所以董事长的算法有些问题。
再看看其他那些没有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董事,该怎么缴税。按照税法规定,没有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董事,在公司取得的董事费,须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的税目,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10月份,独立董事取得了80000元的董事费,劳务报酬所得的税率为20%,但是一次收入畸高的(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超过20000元),要实行加成征收。税法的具体规定是,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在20000元以内的,税率为20%。一次取得劳务报酬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一次取得劳务报酬超过5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40%。则独立董事本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0×20%+30000×30%+(80000-20000-30000)×40%=25000(元)。税后所得为55000(元)。
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针对不同所得,适用不同的税率和计算方法,因此,个人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不同,适用的税法不同,税后所得也不同。
税务小贴士
个人的收入,会根据其身份不同,而适用不同的税目和税率,这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特点。
所以同样是董事,同样的董事费,有的董事劳动用工关系在本企业,则董事费就变成了工资、薪金;而有的董事用工关系不在本企业,董事费就变成了劳务报酬,税率与前者截然不同。
当然,我认为,有董事费可以领取,无论属于哪种税目,都是一件令人高兴的事情。小伙伴们,你们这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