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企业不缴冤枉税:财税专家汪蔚青的省税晋级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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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企业纳税,有些税意想不到(2)

关于年度终了未归还借款的时间节点问题,税法中的规定是到年底不归还,而各地在执行该政策的时候会略有不同。有的是按照借款满一年(即12个月)来算,超过12个月不还,视作分配利润。而有些地区就是按照到12月31日未归还,就视作对个人股东分配利润。当K问我该怎么办时,我告诉她:唯有还旧债,借新债才能避免这种问题。

如果不是股东本人向公司借款,而是由其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属向公司借款,目前是没有什么避税的空子让股东钻了,在税法上是一视同仁,也视作股东本人向公司借款,到纳税年度终了未归还,视同分配利润,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如果股东不向公司借款,而是由公司出资购买资产登记在其或其家人名下,然后将房产或汽车等资产无偿或收取一定租赁费借给公司使用的情况,对此财税〔2008〕83号文件早有规定。其大意是: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财产所有权登记在投资者个人或其家庭成员名下的,不论这部分财产是否无偿或有偿让企业使用,其实质都是企业对该股东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利润分配,应视同该个人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所得”,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企业在使用的登记在股东个人名下的资产,不得在企业账务上计提折旧。

我跟K同学说,回去给你们股东算算他们该缴多少个人所得税。K问,如果他们缴了税以后,把钱还回公司了,下次再借了超过一年,是不是还要再算一次个人所得税?我愣了一下,说,一笔归一笔,再借还要再算的。所以让你们的股东想清楚了再还钱吧。

税务小贴士

每年年末,股东借款要及时归还,否则即便公司亏损,股东也会存在因借款不还而面临被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借款金额20%的个人所得税的税务风险。

税务视角下的私车公用

私车公用是指企业员工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以私家车为企业提供的支持或服务,包括代替乘班车上下班,取代公出打车,甚至以自己的车身为企业提供广告支出等。但是这些支持和服务都不是无偿的,员工会以多种方式从企业取得报酬。

H是一家投资公司的老板,公司的大部分员工都买车了,除了上下班,有时出去谈业务,为了赶时间会自己开车过去。为此,公司制订了一个私车公用管理办法,凡是有车的员工,按照职级给予一定的补贴。副总以上级别的高层,私家车的所有费用都由公司负担。三个股东更是由公司出资每人买了一部价值50万元的小汽车,所有费用公司全包。可是昨天财务总监K说上周内审,员工私车公用补贴有潜在的税务风险。H今天去公司要让财务总监给好好解释一下。

一般情况下,与小汽车有关的成本、费用主要包括小汽车购置费用、小汽车持有期间有关的各类规费、保险费、维护修理费用和小汽车的运行使用费用。由企业出资为三位股东购买的小汽车,如果汽车所有权是登记在公司名下的,则相关的购置、使用费用都由公司承担,并没有什么税务问题。

在私车公用越来越普遍的情况下,这样做可以节约一大笔流动资金,还可以节约聘请司机的人力资源成本、公车的运营使用成本等。既然对企业是有好处的,那么如何在企业经营过程中避免因此带来的税务风险呢?员工的私车公用补贴会有哪些涉税问题?哪些是企业承担,哪些应由个人承担呢?

由于小汽车的所有权不属于公司,所以与企业有关的费用不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直接费用,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同时这些补贴,也未代扣员工的个人所得税。但既然现实情况中私车公用的情况那么普遍,有没有办法能够既让企业减少成本,同时又让员工的私车公用得到一定的补偿呢?答案是:有办法。

员工要与企业签订一份汽车租赁协议,将员工的私家车租赁给企业使用,员工持租赁协议去户籍所在地地税部门申请代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广州市地税局官网上关于这项业务的答复是:个人出租车辆收入按照财产租赁收入缴纳营业税(租金收入的5%)、城建税(营业税税额的7%)、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税额的3%)、印花税(租金收入的1%)和个人所得税。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一个月内的租赁收入不超过4000元,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定率减除20%的费用。一次取得多个月租金收入的,可将租金收入分解到所属月份,按月分别减除费用。

而厦门市地税局官网上对同样的问题的答复中关于个人所得税的部分略有不同:个人出租车辆收入按照财产租赁收入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及其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印花税(税率为0.1%)等。承租方应缴纳印花税(税率为0.1%)。

在签订了汽车租赁协议并去税务局代开了正规发票之后,企业可以凭借租赁协议和发票计入企业经营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那么,是不是所有的与汽车有关的费用都可以列入企业经营费用呢?答案是否定的。

北京市对私车公用有明确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正规发票的基础上,可以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正规发票、收据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而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上海市自2012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修理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也有类似规定: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租赁具有营运资质的企业和个人或其他企业的交通运输工具,发生的租赁费及与其相关的费用,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

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出台的有关租赁期内汽车修理费的规定与北京市的略有不同:企业与个人之间有租赁合同或协议的,企业按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赁费允许扣除。如果在租赁合同或协议中约定修车费由企业负担的,对于个人发生的修车费,允许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税务小贴士

随着用车制度改革,企业单位发放车贴的现象越来越多,但以现金方式发放车贴严格来说是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如果员工的车不仅是用来代步,还用来帮助完成工作,则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若当地有相关规定,可以采取将车租赁给公司的方式将一部分私车公用的成本,以费用报销的方式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同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员工的个税负担。

民间借贷中的税问题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院经重新审理,对吴英案做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吴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吴英案的争议从法律层面推进到了法理层面,公众热议不断。本文不探讨吴英案的法律问题,只分析民间借贷的税务问题。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企业、企业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首先与银行等金融机构无关,因此也就没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利率标准。我国税法对于借款利息在税前列支是有严格规定的,如果借款利息高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出来的金额,超过部分就不允许在税前列支。这句话的意思是,如果银行一年期贷款利息是6.5%,你的100万元借出了1年,则支付的利息超过6.5万元的部分,是不能在税前列支的。当然,6.5%的利息能不能借到钱,不是税法的管辖范围。

基于我国以票管税的税收征管模式,所有的成本费用都要求有符合税法规定的支付凭证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因此,无论是企业之间借贷还是企业与个人之间借贷,只要想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收到利息的一方就必须开正式的税务发票给支付方,否则支付方没有取得合法的税务凭证,支付了利息,却不能扣税。

而收到利息的一方无论开不开发票,都要将利息作为收入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收到利息要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人问,那开不出发票怎么办?答案是,持借款合同、相关证照(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自然人则是身份证)去注册地或户籍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税务发票,当然要先缴税才能开发票。

民间借贷从借和贷双方来看,有企业有个人,因此就形成了四种借贷关系。笔者分别来阐述一下这四种借贷关系所涉及的税务问题。

第一种是企业借给企业。A公司借款给B公司,如果A、B公司之间有关联,按照我国税法规定,A公司借给B公司的款项金额不得超过B公司注册资本的2倍,如果A、B是金融企业,则A公司借给B公司的款项金额不得超过B公司注册资本的5倍,否则B公司支付的超过5倍部分的利息不能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举例说明,B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则B公司向A公司(都是非金融企业)的借款超过200万元的部分所对应的借款利息,B公司即使支付给了A公司,也不能在B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若A、B公司之间没有关联关系,则不受这个2∶1的债资比例的限制(如果A、B公司是金融企业,则债资比例变成了5∶1),只要两厢情愿就行。有人说,A、B公司是兄弟公司,A公司愿意无偿借给B公司,可以吗?可以!B公司可以不算利息支出,不作为成本或者费用,A公司也可以不收利息,但是A公司必须按照贷款金额和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贷款的利息收入,合并企业的其他所得,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就变成了A公司为这笔没收到的利息交了企业所得税,而B公司没能将利息作为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得到扣除,白白多缴了一笔税。

第二种情况是企业借给个人。这种情况又要区分借款的个人是本企业的股东还是无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两种情况。如果企业借款给无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则按照规定利率去税务局代开发票后,作为企业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可。但如果是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向公司借款,首先会有抽逃资金的嫌疑。其次,借款期限如果不超过1年,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企业作为收入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借款超过1年,那就比较麻烦了,税务管理机关很可能认为这是股东的分红行为,既然是分红,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少不了的。很多民营企业会出现这种情况——老板的投资款进入公司账户,验资完毕就抽走了。等到要用的时候,要用多少划多少过来,剩下的或拿去投资,或拿去消费,这其实是有潜在税务风险的。

第三种情况是个人借给企业。除了要签订借款协议,个人在收到利息的时候还需要给企业出具正式的发票,去税务局代开是唯一的途径。当然利率还是不能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超过部分自己解决。

第四种情况是个人之间的借贷。虽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这种借贷中的利息收入应该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但有没有人去户籍所在地的税务局申报缴税呢?不知道。

税务小贴士

借贷双方身份不同、关系不同、金额不同,涉及的税务成本就有差异。建议借贷双方在借款事项确定以后,充分考虑税法的不同规定,以降低双方的税务成本和风险。

向员工借款的税务处理

有一位年轻学生看了笔者的《民间借贷中的税》一文后咨询:去年下半年,他所供职的民企出于生产经营需要向银行贷款,但被拒。去其他非金融机构一打听,这些机构的利率可达银行基本贷款利率的4倍,有的甚至更高。后来经过内部调查,部分员工比较看好企业的前景,愿意借钱给企业,利率只须比银行基础利率略高一些即可。企业立即就找律师帮助拟订了借款协议,并从员工中筹集到数百万元的借款,帮助企业渡过了难关。

借款协议中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年息9.6%,先用后付,每半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的利息与本金一同归还。现在到了支付第一期借款利息的时间,企业也准备好了资金,但是这笔利息支付后,企业用什么凭证做账?这笔利息支付给员工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需要代扣代缴,那么税率是多少?

支付给员工的这笔利息,是否可以作为企业的成本,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中小型企业没有太多的资产,民营企业的老板由于喜欢将企业利润转到个人口袋,更是缺少可以向银行贷款担保用的抵押物,因此,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型民营企业融资难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很多企业就走上了民间借贷之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途径就是向企业员工借款,这就涉及很多的税务问题,我们来一一了解。

企业向员工借款,收到借款时,可以以借款协议、借款收据、银行入账单等单据为凭证,登记做账。

支付利息的时候,不能凭员工手写的收据直接入账,需要持借款协议、双方证件等去当地地税机关申请税务局代开的资金使用费的发票。按照我国税法规定: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具体的发票内容根据当地地税局的规定,但是一定得去地税机关开发票,否则不能用来做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