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顺起
我是1954年6月由自治区检察院调到独山子油矿专门检察院任检察员工作的。那时独山子油矿在新疆是比较大的矿区,中苏石油公司在独山子设立了矿务局。对我们来说,这座新型的石油企业一切都是陌生的。工作初期,首先遇到两个问题:一是对石油生产的基本知识不知;二是对工人群众不熟悉。这两个问题不解决,工作起来就很困难。于是我们就向工人、专家学习生产知识,了解生产过程中的主要环节及其设备的主要性能。我们还跟工人一起上班到井场,参加一般的劳动,在跟班劳动中学习生产知识,在调查事故过程中向专家学习有关的生产业务。同时,我们还密切联系群众,和工人交朋友。我的党组织关系介绍到钻井处后,我就在钻井处参加活动,这样就从组织上创造了联系工人的条件,同工人建立了深厚的友谊。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我基本上掌握了一般的生产过程,对生产中发生的事故或发生的刑事案件,能分析掌握,可根据情况有重点地参与配合有关部门调查重大事故,如涉及到追究刑事责任的,就可依法查处,否则就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那时在生产中发生的事故责任不多,但是事故发生后,都进行严肃地调查,如柴油机被烧事故,冬季较多,大部分都是由于对柴油机的责任心不强,致使柴油机缺水或缺油造成烧坏缸体、瓦片或缸垫被烧所致。对责任者主要是以教育为主,个别情节恶劣,尤其是那些处于某种个人目的,故意制造生产事故的就进行严厉地打击。
1956年开发克拉玛依油田时,独山子政府各部门都到克拉玛依油田设办事机构,为石油生产服务。那时,我是独山子检察院首批派来的工作人员,当时只有我和王士义两人。没有办公室,我们就住在地窖的招待所内,整天跟工人上班跑井场了解情况。那时工作、生活条件虽然艰苦,但对未来充满了信心,相信不用几年克拉玛依就会建成一座新型的石油城市。我们很快熟悉了各井队的情况及其位置,若有重大事故发生,就会很快配合有关部门前往出事现场调查。直到1957年下半年独山子检察院的工作重点才逐步转移到克拉玛依。随着克拉玛依市的成立,1958年在独山子检察院工作组的基础上组建了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
克拉玛依油田开发初期,由于上得猛、上得快,其他工作跟不上,突出的是各项防范措施跟不上。社会治安方面,主要是强奸、流氓、盗窃等刑事案件。那时摆在政法部门面前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好油田的正常社会秩序,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为此我们政法各部门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了有效的工作。与此同时还做好群众组织工作,如治保会、调委会等群众性的组织,也在基层组建起来,这些组织协助政法部门侦破案件、预防调解纠纷等,发挥了重大作用。
经过努力,油田开发初期的社会治安秩序,可以说基本上是好的,为油田的生产建设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1996年1月
(作者曾任克拉玛依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