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赢得1场比赛加1分(包括轮空场次);
每1枚金牌加7分;
每1枚银牌加5分;
每1枚铜牌加3分。
2.如2支参赛队积分相同,先后名次按以下办法排列:
(1)按各队获得的金、银、铜牌数顺序;
(2)参赛运动员人数顺序;
(3)大级别获得分数多者顺序。
3.在团体赛中,每场团体赛的结果由单一参赛队成绩决定;
4.8个体重级别模式:在8个级别的团体赛中,获胜5场以上为胜方。如果因两队平分不能确定先后名次(4比4),则各队选派1名同级别的代表进行加赛,此时的上场运动员不能为替补;
5.在上述模式中,如果某一队在全部比赛结束之前就已经因获胜场数多而获胜,原则上剩下的比赛仍须进行。如失败的一方希望放弃余下的比赛,比赛结果不按累计积分计算而视为“失去比赛资格败”(以下简称“失格败”)。
第七条比赛时间
比赛时间是指每场比赛为3局,每局比赛2分钟,局间休息1分钟;比赛时间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比赛技术代表决定调整为比赛3局,每局1分钟或1分半钟或者比赛2局,每局2分钟。
(注释)
可根据特殊需要对局数、比赛时间及休息时间进行调整,但每局比赛(包括加时赛)2分钟的时间规定原则上不能改动。
第八条技术会议与抽签
一、技术会议
(一)比赛开始的前1天或2天召开由技术官员、各参赛队领队及教练员参加的技术会议;
(二)技术会议中,由技术代表或其他技术官员就比赛相关技术事宜进行说明,并主持抽签工作。
二、抽签
(一)抽签方式包括电脑抽签和人工抽签2种;
(二)抽签的方法和顺序应由技术代表决定;
(三)技术代表或其指定人员代替未出席技术会议的参赛队进行抽签;
(四)抽签结果由技术代表签字确认,确认后不得变更。
(注释1)
根据中国跆协排名,一部分运动员为种子选手,相关细则参见中国跆协排名规则。
(注释2)
技术会议上所公布的内容以及决定的事项必须符合本规则的规定,和竞赛规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称重
一、称重方式
(一)按级别于比赛日的前1天进行称重;
(二)所有级别于第一个比赛日前1天进行称重。
二、称重时间和地点由赛事组委会决定。称重必须在2小时内完成。如称重不合格,在1小时内有1次补称机会。
三、称重时,男运动员着内裤,女运动员着内裤、胸罩。如运动员要求,允许裸体称重。
四、赛事组委会应提供试称用的体重秤(误差不得超过0.01公斤),放置于运动员驻地或训练场馆。
五、运动员须持有效参赛证件参加称重,否则按称重不合格计。
六、监督与确认
(一)称重的各个环节须由裁判员和赛事组委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共同执行。如有必要,可由参赛队代表进行监督;
(二)称重结果须经技术代表或有关技术官员签字确认,确认后不得更改。
(解释1)
比赛当日的参赛选手:比赛当日的参赛选手是指按赛事组委会或中国跆协排定的比赛日程,在预定日期进行比赛的参赛选手;
比赛前一天:称重时间由赛事组委会确定并在技术会议上通知参赛队,称重时间不超过2小时。
(解释2)
女子称重地点应与男子分开,并由女性技术官员负责进行。
(解释3)
正式称重不合格:如果运动员正式称重不合格,不能获得基础分。
(解释4)
试称用的体重秤必须与正式的体重秤型号相同,并具有相同的精确度,在赛前由赛事组委会核对无误。
第十条比赛程序
一、检录
比赛开始前30分钟,检录处开始检录,呼叫该场参赛运动员名字3次,运动员在规定时间持有效参赛证件到检录区进行身份确认,领取护具,等候赛前检查。
二、检查
检录后,运动员必须接受包括至少1名裁判员在内的赛事组委会指定人员对其进行身体、服装、护具及用品的检查。检查合格后,在指定区域等候点名入场。
(注释1)
运动员、教练员及队医不得携带任何可能造成伤害的物品进入比赛场地;运动员不得有任何不服从检查的态度或行为。
(注释2)
除非有赛事组委会医生的证明,运动员不得使用任何脚部包裹物。
三、点名
入场前3分钟开始点名,每分钟点名1次,共点名3次。如比赛开始后1分钟仍未到场者,按弃权论。
四、入场
点名后,运动员和1名教练员进入比赛场地指定位置,并允许1名队医同时入场。
五、比赛开始和结束
(一)每场比赛开始前,主裁判员给出“青”(Chung),“红”(Hong)的口令,示意双方运动员左臂紧夹头盔进入比赛区;如果在主裁判员发出“Chung、Hong”口令示意运动员进场时,有一方参赛运动员没有出现,或者仍在教练员区域没有做好比赛准备,包括佩戴所有保护装备、穿戴道服等,该名运动员将被视为退出比赛,主裁判员应宣布对方获胜;
(二)双方运动员相向站立,听到主裁判员发出“立正”(Cha-ryeot)和“敬礼”(Kyeong-rye)的口令时互相敬礼。敬礼时自然站立,腰部前屈不小于30度,头部前屈不小于45度。鞠躬完毕后,运动员戴上头盔;
(三)主裁判员发出“准备”(Joon-bi)和“开始”(Shi-jak)口令开始比赛;
(四)每局比赛由主裁判员发出“开始”(Shi-jak)口令即开始,主裁判员发出“停”(Keu-man)口令结束。即使主裁判员没有发出“停”(Keu-man)的口令,比赛仍将按照规定的时间结束;
(五)最后1局比赛结束后,运动员相向站在各自指定位置脱下头盔并用左臂夹紧。主裁判员发出“立正”(Cha-ryeot)、“敬礼”(Kyeong-rye)口令时相互敬礼,在主裁判员宣判比赛结果后退场。
六、团体赛程序
(一)两个参赛队的所有运动员在指定位置相向站立,按边界线方向顺序排列;
(二)比赛开始前和结束后的程序按第十条第5款规定进行;
(三)双方运动员需到比赛场外指定位置等候上场;
(四)比赛全部结束后,双方运动员进场相向列队站立;
(五)主裁判员宣判比赛结果后,双方运动员退场。
(注释1)
比赛使用电子护具的情况下,主裁判员应检查电子护具系统和双方运动员佩戴的感应脚套是否能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允许使用的技术、允许攻击的部位
一、允许使用的技术
(一)拳的技术:紧握拳头并使用正拳进行正面攻击的技术;
(二)脚的技术:使用踝关节以下脚的部位进行攻击的技术。
(解释1)
正拳:跆拳道传统技术中,“正拳”(Pa-run-ju-mok)就是使用紧握的拳头正面、迅速、有力地直线攻击对方躯干正面的技术。
(解释2)
脚的技术:使用踝关节以下脚的部位所进行的攻击技术是合法的技术,使用踝关节以上腿的部位,如小腿、膝关节等所进行的任何攻击是被禁止使用的行为。
二、允许攻击的部位
(一)躯干:允许使用拳和脚的技术攻击躯干部位被护胸包裹的部分,但禁止攻击后背脊柱;
(二)头部:锁骨以上的部位,只允许使用脚的技术攻击。
(解释3)
被护胸包裹的部位是允许被攻击的合法部位。基于此,运动员比赛时须穿戴与其体重级别相对应的护胸。
(解释4)
头部和躯干:锁骨以上的所有部位为头部;髋关节以上、锁骨以下的部位为躯干。
得分部位:头部和躯干。
第十二条得分
一、使用允许的技术,准确、有力地击中得分部位时得分。
(解释1)
“准确”:合法的攻击技术完全或最大程度地接触对方运动员允许被合法攻击的目标范围之内。
(解释2)
“有力”:
1.人工计分时:由边裁判员对击打力度进行判定;
2.使用电子感应护具时:由电子感应护具中的电子感应器测量击打力度,根据体重级别、性别差异设定不同的力度标准。
二、得分部位
(一)躯干:护胸上蓝色或红色部分覆盖的躯干部位(见附图4);
(二)头部:锁骨以上的头颈部位(包括颈部、双耳和后脑在内的整个头部)。
得分部位:躯干。
三、分值
(一)击中躯干计1分;
(二)旋转踢技术击中躯干计2分;
(三)击中头部计3分,主裁判员读秒不追加分;
(四)旋转踢技术击中头部计4分;
(五)一方运动员每被判2次“警告”或1次“扣分”,另一方运动员得1分。
(执裁指导1)
旋转踢技术击打头部的情况下,边裁判员应针对有效得分和有效技术给出得分;
(执裁指导2)
——“继续”(Kye-sok)的执裁尺度:运动员被击倒时,主裁判员应及时发出“分开”的口令并检查该运动员的状态,然后读秒;
——“击倒”的尺度见本规则第17条。
四、比分为3局比赛得分的总和。
五、得分无效:运动员使用犯规行为得分时,所得分数视为无效。
(解释3)
使用不合法的技术或犯规行为得分,该得分无效,这是一条基本原则。在此情况下,主裁判员必须通过手势示意减去无效得分并给予犯规的运动员相应判罚。
(执裁指导3)
得分无效时,主裁判员应立即发出“暂停”口令,首先通过手势示意记录台减去得分,然后给予犯规的运动员相应处罚。
第十三条计分和公布
一、得分应立即计分并公布。
(注释1)
计分应遵循即时记分,也可称作“1秒钟”原则,4名边裁判员当中的2名以上在1秒钟之内对合法得分技术确认,即可以产生1个有效分。这是一条基本原则,无论采用什么计分方法,均必须遵守此原则。根据比赛的实际情况,也可采取3名边裁判员执裁,其中2名以上记分有效的方式。
(解释1)
即时记分:意味着得分技术一出现应立即记分,延误一段时间之后再记分视为无效。
(解释2)
立即记录并公布:边裁判员的计分应立即公布在记分牌上。
二、使用普通护具时由边裁判员使用电子记分器或计分表记录有效得分。
(解释3)
使用普通护具时:
——所有有效得分(包括1分、2分和3分),只能由边裁判员记录;
——所有记分必须由边裁判员独立判断,并通过电子仪器将得分即时显示在记分牌上予以公布。如果无法使用电子仪器,边裁判员必须立即将得分记录在记分表上,并在1局比赛后公布。
三、使用电子感应护具
(一)躯干部位的有效得分,由电子感应护具中的感应器自动计分;当运动员使用有效的旋转技术时,“有效分”将由电子护具感应器自动计分,“有效的旋转技术分”将由边裁判员做出判断,给出得分。
(二)头部的有效得分和拳的技术得分,由边裁判员用电子记分器或计分表即时记分。旋转踢技术击头,边裁判员应针对有效得分和有效技术给出得分。
(注释2)
为提高竞技能力并确保公平的比赛结果,比赛中所使用的电子感应护具必须符合中国跆协所颁布的有关技术要求和标准。
四、无论比赛使用4名或3名边裁判员的情况,有效得分须由2名或2名以上边裁判员即时记分方为有效。
(执裁指导)
使用任何一种计分系统,边裁判员应遵守即时记分的原则,1局比赛结束时再记分不符合本规则的规定,属于违反规则的行为。
五、在中国跆协主办的各类跆拳道比赛中,须使用中国跆协监制或认可的电子计分系统,包括电子记分器、电子记录台,电子显示屏等。
第十四条犯规行为
一、比赛过程中所出现的犯规行为,由场上的主裁判员执行判罚。
二、判罚分为“警告”(Kyong-go)和“扣分”(Gam-jeom)。
三、2次“警告”应给对方运动员加1分,最后1次奇数警告不计入总分。
四、1次“扣分”应给对方运动员加1分。
五、犯规行为的判罚
(一)以下行为将被判罚“警告”
1.双脚越出边界线;
2.逃避或拖延比赛;
3.倒地;
4.抓、搂抱或推对方运动员;
5.攻击对方运动员腰以下部位;
6.用膝部顶撞或攻击对方运动员;
7.用拳攻击对方运动员头部;
8.教练员或运动员有任何不良言行;
9.提膝阻碍或逃避对方运动员的攻击。
(二)以下行为将被判罚“扣分”
1.主裁判员发出“分开”(Kal-yeo)口令后攻击对方运动员;
2.攻击已倒地的对方运动员;
3.抓住对方运动员进攻的脚将其摔倒,或用手推倒对方运动员;
4.故意用拳攻击对方运动员头部;
5.教练员或运动员打断比赛进程;
6.教练员或运动员使用过激言语、出现严重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
7.每局比赛开始前,主裁判员应该检查双方运动员的电子护具和感应脚套,观察运动员是否有任何操纵电子计分系统,增加感应脚套敏感性或者其他违规方式的企图。如发现故意违规操纵的行为,主裁判员保留给予该名违规运动员“扣分”判罚的权利,同时,根据运动员违规的严重程度,主裁判员也保留判罚该名违规运动员犯规败的权利。
六、运动员违背竞赛规则或故意不服从主裁判员时,主裁判员可计时1分钟后直接判其“失格败”。
七、运动员被判罚“警告”和“扣分”累计达4分时,主裁判员判其“犯规败”。
八、“警告”和“扣分”次数按3局比赛累计。
九、主裁判员中断比赛,下达“警告”或“扣分”口令时,比赛时间在主裁判员发出“暂停”(Shi-gan)口令的同时暂停,直到主裁判员发出“继续”(Kye-sok)口令,比赛继续进行。
(注释1)
制定犯规条款,禁止犯规行为的目的和意义:
1.保护运动员的安全;
2.确保公平竞赛;
3.鼓励运动员使用恰当的或完美的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