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宋朝法律史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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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论宋代秘密宗教与法禁(2)

(二)染及之众

历来的秘密宗教参加者,主要是民间的男女百姓。

宋代秘密宗教的徒众,虽然亦以广大农村中贫苦“村民”为主,但其成员却远远超出了这个范围。不仅有所谓的“奸豪”、“拳勇”、“横猾”及“游惰不逞之辈”,而且官吏、士人、军兵亦深受鼓惑。所以说结集之众,染及之广,也是宋代秘密宗教的一个突出特点。

北宋时,突出表现在对官吏的影响。从几个典型的事例中可以清楚的看出这一点。如宋真宗天禧时,曾发生了昭宣使入内付都知周怀政等伪造天书的事件;宋神宗熙宁时,李逄以张角之术惑士人,右羽林大将军赵世居,河中府观察推官徐革,医官刘育,将作监主簿张靖武,进士郝士宣等,皆因被惑图谋不轨而受极法;其后又有舒州妖人张怀素“挟左道术,游公卿间”,初惑朝散郎吴储,又惑承议郎吴牟,与蔡京交往甚密,备受蔡元度赞誉。但因欲谋乱东南而伏诛,“牵引士类,一时以轻重定罪者甚众”。对此周辉曾说:“自古方士怪诞固多有之,未有如此大言者。士大夫何信之笃,惑之深耶。”周辉所言并不为过,当时士大夫“诣僧寺参请人室”者非常普遍,至有“去冠带,衣缁褐,折腰倪首,合爪作礼,立侍席末,师受其说而弗惭。其甚至有少妻寡妇,屏去侍妾,密随其徒,更人迭出”。士大夫既可以到僧寺去参请,又何尝不可以受“左道”之染。仅从上面的事例即可看出,秘密宗教在北宋的官吏中,影响是很深的。

南宋时,朝廷法禁虽严,士人中传信者仍不少见。

陆游在谈秘密宗教的影响时讲:“至有秀才、吏人、军兵亦相传习。”特别是一些士人、宗子之辈,公开讲“今日赴明教斋”。如果问其为何信奉此魔,公然称“不然,男女无别者为魔,男女不亲授者为明教”。或指名族士人家说:“此亦明教也。”南宋官府对秘密宗教禁戢虽严,但一些士人对自己的行为并不隐讳,足见其受惑之深,信奉之坚。宋理宗时,胡颖在书刊中曾提到,“李学谕既为士人,当晓义理……不当于鬼神而致疑”。由此亦可以看出,南宋时秘密宗教对士人的影响之大。

宋代秘密宗教在官军中的影响也很大,不只在官军中有传习,而且以“妖教”诱军士为变的事件也屡有发生。如太祖时,“渠州妖贼李仙众万人劫掠军界”;仁宗庆历时的徐州孔直温,又挟妖法诱军士为变;贝州王则亦以弥勒教结集兵民发动了起义;南宋初建康府的妖人朱瑞明等,“挟左道与军中不逞辈谋不轨”等。

这些事例说明,宋代的秘密宗教确已深入到军兵之中,而且产生了很大影响。为此,绍兴十五年朝廷专门发布了敕令,上日:“近传闻军中亦时有吃菜者……可谕与诸处统兵官严行禁戢。”朝廷为军兵吃菜而专降诏旨行下,其结集之广,影响之大,可知矣。

三、组织严密,团结共济

宋代的秘密宗教,既有自己独立的组织机构、组织系统和组织纪律,亦有各自不同名称的聚集场所和团结共济、协作互助的教规。在这些方面,南宋时的秘密宗教规定的最完备。

(一)严密的组织、严格的纪律

宋代的秘密宗教组织,从上到下有一套完备的组织系统。其为首者,“上僭天王、太子之号”。称“王”、称“公”。庄季裕讲:“其魁谓之魔王。为之佐者,谓之魔翁、魔母。各诱化人。”这是指秘密宗教最高层为首之人的称谓。从方腊自号“圣公”,其将有七佛八王,“以巾饰为别,自红巾而上凡六等”,亦可表明这一情况。有的秘密宗教仿照封建官僚等级模式建立了自己的一套制度。宋理宗淳祜时,蔡杭在江东审理白莲宗一案中讲:其为首人张大用、刘万六“自称尊长”,李六二“自号大公”,丁庆二“僭称主簿”。设置“谶堂”,“聚众罗拜,巍然高坐”;“假立官品,自上名号”;“布置官属,掌簿掌印”;假作御书,擅行官法;“出牒陛差,无异官府”。显然白莲宗建立了一套与官府近似的机构,显示了向政权方向发展的趋势。

在基层,有的“每乡或村有一二桀黠,谓之魔头,尽录其乡村之人姓氏名字,相与谊盟,为事魔之党”;有的“辄于编户之外别为一族”,“一乡一聚,各有魁宿”;江浙溪山深僻乡村,亦“各有主首,愿为徒侣之人,即输钱上簿,听其呼率”;有的“号令之所从出,而言语之所从授,则有宗师”;“宗师之中,有小有大,而又有甚小者。其徒大者或数千人,其小者或千人,其甚小者亦数百人”。而在“旦、望,人出四十九钱,于魔翁处烧香。翁母则聚所得缗钱,以时纳于魔王”。由此可以看出,秘密宗教都有自己的一套基层组织系统,并有称之为主首、魁宿、宗师的人相统率。有的则以输钱上簿作为发展教徒的程式,有的则由教徒按期交纳一定的教费作为活动经费,以此来扩大组织,加强其活动。

宋代秘密宗教亦有严格的纪律。吃菜事魔者,“其初授法,设誓甚重”,如尊张角为祖,其徒“虽死于汤镬,终不敢言角字”;有的对魁宿“从其言甚于典章,畏其威重于官吏”。有的宗师“御其徒如君之于臣,父之于子;而其徒之奉其宗师,凛然如天地神明之不可犯,较然如春夏秋冬之不可违也。虽使之蹈白刃赴汤火,可也”。其纪律之森严,由此可见。秘密宗教组织之所以能够“呼吸之间,千百响应”,与其有严密的组织、严格的纪律是分不开的。

(二)私置庙堂,公为结集

宋代秘密宗教活动,皆有各自的聚集场所。从有关记载看,所谓“淫祠”、“神坛”、“佛堂”、“斋堂”、“谶堂”、“道院”等,都是结集徒众,进行宗教活动的场所。宋真宗大中祥符时,太康县民有“起妖祠以聚众者”;宋徽宗时,诸路州县多有“私置佛堂、道院为聚众人之所”;宣和初,温州等地的明教徒,“各于所居乡村建立屋宇,号为斋堂。如温州共有四十余处,并是私建无名额佛堂”。南宋初的白莲宗,建“谶堂”以聚众,到宋理宗时,江东各地的“谶堂”甚多。而浙右所谓的道民,以“建祠庙”为公行。庙宇之盛,更是处处可见。这些非僧道而辄置的“庵寮”,实际上都是秘密宗教进行活动的据点。

秘密宗教的徒众,经常以举行宗教仪式进行结集。

如河北州县,“各为烧香、受戒,夜聚晓散”;浙东的明教行者,“每年正月内,取历中密日,聚集侍者、听者、姑婆、斋姊等人,建设道场,鼓煽愚民男女,夜聚晓散”。

浙右的道民,则“平居暇日,公为结集,日烧香、日燃灯、日设斋、日诵经,千百为群,倏聚忽散”。而江浙穷山僻谷传习“妖教”者,其渠首“夜则啸集徒众,以神怪相诳诱,迟明散去,烟消鸟没”。由此来看,“夜聚晓散”是宋代秘密宗教活动的一个共同特征。其既有结集场所,又有活动名目和方式,这是秘密宗教加强联结的重要组织环节。

(三)团结互助,同党共济

宋代秘密宗教具有诱惑力的另一方面,是强调同党人团结互助,友爱无间。在经济上,“一家有事,同党之人皆出力以相赈恤”。即使有甚贫者投其党,“众率财以助,积微以至于小康矣。凡出入经过虽不识,党人皆馆谷焉”。这种经济上的互助共济精神,既适应分散无力的小农经济的要求,也体现了贫苦农民需要相互帮助的愿望。因此,对挣扎在死亡线上的广大贫苦善良的农民,更具有诱惑力。在政治上,也表现了团结互助的精神。如同党人犯罪,“则人出千钱或五百行赇”;如有斗讼,同党人“则合谋并力,共出金钱,厚赂胥吏,必胜乃已”。这对政治上无权无势的农民来说,在政治腐败,“讼端四起”的情况下,实际上是增强了农民的自卫力量。因此深得农民的信赖。所以官府虽然法禁日严,但广大贫苦农民仍然“争趋归之”。

宋代秘密宗教的盛行,不仅违反和冲击了封建伦理道德,而且构成了威胁赵宋统治秩序的潜在力量。特别是南宋时的秘密宗教,不只是夜聚晓散,吃菜事魔,诳惑良民,而且有的“百十为群,张旗鸣锣,或执器刃,横行郊野间”;有的“结连素定,待时而发”;有的“结集既众,乘乱而起”;有的“私置军器,群起举事”。秘密宗教成为农民进行反抗斗争和走向叛逆道路的组织者。因此,宋代统治者对秘密宗教的流传深为忧虑和不安。对此,一些官僚士大夫也纷纷以汉之张角,晋之孙恩,近之方腊为鉴,指出“若不平时禁戢,小不惩,大不戒,是罔民也”。更因其“邪说波行足以反道败常,诡计奸谋足以阶乱稔祸,故不容不严为之禁也”。所以,宋代对秘密宗教的禁法愈来愈严密,打击手段愈来愈严酷。

四、法禁日严,惩罚尤重

在宋代统治者来看,传习“妖教”并非迫于不得已,以“妖教”犯罪亦非迫于饥寒。更因其以邪说诡道欺惑愚众,结连徒党,易为生乱之阶,而其行迹又诡秘难察,其为害未易可测,故不容不严为之禁。为防乱于未萌,“阴消异时窃发之患”,宋代统治者对秘密宗教的流传制定了严密的禁法;对以“妖法”图谋不轨行为采取了严厉的司法打击;对以“妖教”组织发动的武装反抗斗争,采用了全面军事镇压。

(一)严禁秘密宗教的立法

宋代对秘密宗教的禁法,在《宋刑统》中已有。此项立法不仅承袭了《唐律》中严禁“袄书袄言”之条,而且吸收了后唐天成时的敕令,其规定:“或僧尼不辨,或男女混居,合党连群,夜聚明散,托宣传于法会,潜纵恣于淫风……关连徒党,并决重杖处死。”这条严酷的敕文,成为宋代严禁“妖教”的最早法律依据。但随着秘密宗教的盛行,其法禁也日益详密严酷。

1.宣和之前,惟禁夜聚晓散。夜聚晓散是秘密宗教活动的共同特征。北宋宣和之前的禁法中皆不言教名,无论是造符谶,起妖祠,烧香斋会,里俗经社等,皆以常典实于法。宋仁宗时,由于江南假托鬼神,造妖惑众甚盛,夏竦提出“宜有严禁,以肃多方”。宋仁宗始诏江南东西、荆湖南北、广南东西、两浙及福建路转运司,凡以邪神为名称治病,意涉陷害者,“并比类咒咀律条坐之”;“其诱良男女传教妖法为弟子者,以违制论;和同受诱之人,减等科之;情理巨蠹者,即具案取裁”。景祜二年(1035),又对川峡地区的“夜聚晓散,传习妖法”制定了反告重赏之法。从宋徽宗之前的“妖教”传习情况看,虽然江南“妖风”甚盛,河北僧徒谶戒、经社斋会之类向风而靡,但尚未对北宋的统治构成大的威胁,所以禁法既稀,亦不严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