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中层领导任职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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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章 公文处理(2)

第三节公文写作中的常见错误

一、公文文种选用的错误一是生造公文文种。《条例》规定党的机关公文为14种,即公报、决议、决定、指示、意见、通知、通报、请示、报告、批复、函、条例、规定、会议纪要;《办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公文为13种,即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党政公文共计18种。它们无疑是党政机关写作公文时文种选用的依据。至于我们在工作中常常见到的以公文格式制发的“请示报告”、“汇报材料”、“批示”、“通报批评”等等,则系生造公文文种,是不规范的。

二是误用公文文种。《条例》、《办法》不仅规定了党政机关的公文种类,还规定了各文种的适用范围,使每一文种在使用上都有内容、职权范围、行文关系、行文目的的限定,不具随意性。实际工作中误用公文文种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将“请示”误用为“报告”。《条例》、《办法》明确指出: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用请示;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用报告。而《关于××学院成立后培训任务问题的报告》、《关于增拨救灾物资的报告》、《××处关于动用历年节余经费的报告》,从其标题的事由可看出它们旨在请求上级机关指示或者批准,文种应用“请示”而非“报告”。二是将“函”误用为“请示”。《条例》、《办法》规定: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用请示;不相隶属机关之间请求批准,用函。××公司为申请减免更换营业执照登记费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请示”、××钢铁总厂因遭受雷击而要求免征部分工商税向当地税务机关“请示”等,明显系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的行文,应该用“函”而不该用“请示”。

三是党政公文文种混用。由于党政职能分开,党的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一般不交叉行文(可联合行文),为此,中办专门制定了《条例》,国务院特地公布了《办法》,分别作为其公文写作的依据。实际工作中,党的机关以公文形式制发公告、通告、议案、命令或行政机关以公文形式制发公报、条例、规定、决议、指示即属混用了党政公文文种,不符合公文写作规范化的要求,因为根据《条例》、《办法》规定,在18种法定公文中,除决定、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为党政机关共用文种外,公报、条例、规定、决议、指示为党的机关公文文种,行政机关不得使用;公告、通告、议案、命令(令)为行政机关公文文种,党的机关不得使用。

二、公文格式安排的错误

一是缺项。主要表现为缺签发人(上行文)、缺印章、缺主题词,或正文中缺必要内容(如通报缺分析评议,请示缺原由,批复缺依据等等)。

二是构成公文的项目位置不当。其一,公文结语位置不当。公文一般都有结语,如“特此通知”、“妥否,请批复”等等,我们常常看到它们紧随正文主体出现(未提行),是不规范的,它们应在正文主体之后提行另起。其二,公文附件名称位置错误。公文正文中常有“现将《××××》随文附上”或“随文附上《××××》”的情况,有悖于《条例》、《办法》的要求。公文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之后(空一行)、落款之前注明附件名称,并非注于正文之中。其三,党的机关公文成文日期位置错误。党的机关公文成文日期应位于发文机关署名右下方,实际写作中,人们往往将它置于发文机关署名正下方,这也是有失规范的。

三是构成公文的项目写法不规范。其一,标题写法不规范。《条例》指出:党的机关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公文主题和文种组成”;《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写作中常见的标题错误如《××县财政局通知》(缺少对公文内容的概括)、《××学校关于废气污染校园环境的请示》(对公文内容概括不准)、《××市公安局转发〈××市人民政府关于××××的意见〉的通知》“(意见”并非法规、规章名称,因此标题中不该用书名号)等等。其二,正文中引用公文不规范。如“××〔2001〕56号《关于××××的请示》悉。”就是不规范的。引用公文,应先引公文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其三,行政机关公文中数字书写不规范。不少行政公文书写数字随意为之,是不对的。《办法》要求:“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三、公文语言运用的错误

一是言辞含糊啰嗦,不准确简明。公文属应用文体,实用是其出发点和归宿,它是根据实际需要,为了达到某个具体目的而写的,是作为工具直接用来办事的——或传达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安排工作、部署任务,或反映情况、请求指示等等,由于事关党务、政务和各种公务,政策性、时间性极强,必须借助准确简明的语言予以表达。而《××局关于举办××短训班的通知》中“请各企事业单位的学员于3月5日前来报到”,由于表述不准确致使读者产生歧义,不知应“3月5日”“前来报到”还是应“3月5日前”“来报到”;某工交公司一份工作报告的开头,连用数个“在……下”,洋洋洒洒百余字,却全是空话、套话,未进入公文主题。凡此种种,有悖于公文的实用原则,为公文写作所不取。

二是追求生动形象,不严肃庄重。公文是代制发机关立言,是制发机关的观点、看法、意见、态度的直接载体,是受文机关及其人员社会活动的准绳,具有鲜明的政治性、极大的权威性,表现形式上,就要求语言严肃庄重。而如《××公司关于处理汽修工李刚违章驾车造成事故的通报》中“……车行至东大街时,李刚酒性发作,汽车如一头失控的猛兽,在街上横冲直撞……”,由于其语言运用片面追求形象生动,损害了公文的政治性、权威性和严肃性,写作公文应力避之。

三是用语轻浮随便,不适合制发机关身份。公文是制发机关与上下左右机关单位联系沟通的纽带,分上行文、平行文和下行文,不同种类的公文由于行文方向不同,与收受机关关系不同,运用语言也各不相同,写作时应分别情况,区别对待:上行文用语应表现出对上级机关的尊重,平行文用语应谦和有礼,下行文用语则应坚定有力。如果“请示”或“函”中出现“我公司决定……”、“你们必须”、“你们应……”字样,或“决定”、“批复”、“通知”中用商量类语言,显然都是不恰当的,不适合制发机关的身份。

第四节公文处理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公文处理工作是党政机关公文工作的一个重要组织部分,是机关办理公务的一种重要形式,贯穿于机关各项工作之中,为机关政务活动正常运转提供保证。它既是机关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机关的一项经常性任务。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的基本要求是及时、准确、安全和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