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心理农村心理危机干预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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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家庭暴力危机(3)

2.受害人的避难所

为受害人提供离开加害人的安全环境已成为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提供紧急援助的主要手段。给受害妇女本人提供的避难所包括“庇护之家”、“志愿者安全之家”网络、亲戚或朋友家。给受害儿童提供的避难所主要是收养性照料。在某些社区给儿童提供的预防性避难所的形式是“缓解中心”,即父母处于紧张的情形下儿童得到短暂照料的地方。如果妇女带来儿童寻求避难,为防止儿童因离开家庭、邻居、学校和既爱又怕的父亲而经受更多的痛苦,则还要对加害人提供住院式矫治。这种强制性的住院式或监禁式矫治的缺点是男人在离开机构后会报复他的配偶,或者遇到经济困难。在安全的住所中,被殴打妇女有机会缓解殴打所致的情感痛苦,作出关于婚姻关系和她们职业方面的决定,作出是要求给配偶提供帮助还是要求采取针对配偶的限制令或同时要求这两方面的决定。避难所因其有益和有效地减少家庭暴力而获得相当高的评价。

3.迁居受害儿童或加害人

迁居即受害儿童或加害人离开住所,双方分开生活。在儿童受到虐待的情形下家庭成员是否应当分开,如果应当,究竟谁应该离开,这一问题还存有争论。一些专业人士认为迁居是保护受害人的唯一方法,迁居也是促使加害人改变的强烈动力。另一些专业人士认为,如果家庭因为失去过错的父母一方而使全体家庭成员遭到社会和经济困难,那么受害人将遭遇更大的痛苦。提倡迁居儿童另行安置的理由是从法律观点看安置儿童比迁居加害人更容易,或者是避开危害,或者是给儿童提供安全的、治疗的环境,或者是在儿童回来前给家庭提供一段矫治的时间。在是否基于危险程度来决定另行安置的问题上也有争论。一些研究人员指出,只有儿童已经遭遇较严重的问题,且父母的虐待已经变本加厉或可能变本加厉时,另行安置方为妥当,而另一些研究人员则不以为然。在另行安置是否存在消极效果方面也有争论。一些理论者认为与父母分开具有不可避免的消极后果,而另一些理论者认为,另行安置有大量好处。

另行安置儿童能使父母得到矫治的时间的想法并未落实,而且另行安置儿童导致父母与子女失去联系从而使家庭团聚遇到困难,因此已经通过法律来减少另行安置。具体内容是:①暂缓性照料,也叫白天照料,是替代收养性照料的短期措施,其作用是给儿童提供安全的环境,并监视儿童在白天的状况,也为父母提供缓解父母养儿育女所产生的紧张的救济;②减少另行安置的途径是,以社会学习理论为基础,教给父母管理儿童的技能和认知性的自我控制技能。

(二)帮助受害人的措施

帮助受害人的措施源于社会运动和社会关怀;帮助被殴妇女的措施源于妇女运动;帮助遭受性虐待儿童的措施源于儿童保护运动和强奸危机运动;帮助遭身体虐待儿童的措施源于20世纪50年代的医疗团体。

1.帮助受害妇女的庇护措施

帮助被殴打妇女的庇护措施始于20世纪70年代早期,所提供的服务主要有3种。

(1)法律援助。大多数庇护措施都为本地区或非本地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这些服务的功能是提供法律和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知识,又为选择采用刑事司法方式的妇女提供支持和代理。

(2)规劝。规劝大致分为支持性的、社会学习性的、心理动力的、家庭系统的规劝4种。支持性的规劝的特征是具有移情作用的倾听和相互提供情感支持,大多以小组的方式进行。通过交流各自的被虐待和恢复的经历,规劝者希望被殴打妇女不再感到隔绝、耻辱,并能重建自尊。社会学习性规劝认为被殴打妇女缺乏社交技能,尤其缺乏断言主张。于是,一些研究人员主张采取断言主张训练。但这种方法又受到质疑,有人认为被殴打妇女与在婚姻中遇到其他困难的妇女相比,并非没有或缺乏断言主张,而且对加害丈夫提出断言主张会被视为挑衅,为其殴打妇女提供借口,从而使妇女相当危险。

有人认为,被殴打妇女缺乏断言主张和交往技能是加害人强迫其与世隔绝和妇女害怕交往将受到报复的结果。临床医生也证明缺乏断言主张和自我评价低源于婚姻关系内部的行为。于是又有专家提出认知性重构方法,认为要想改变被殴打妇女的行为则必须首先改变其错误的想法并掌握技能。错误的想法很多,如“我没有其他的选择,只能忍受”“可能是我该打”“我无法改变任何事情,我已经尝试过了”。但一些学者认为针对错误的想法进行训练将使某些妇女更加危险。于是温戈(Weingout)提出现行的训练方法,她认为有两股主要的力量控制着大多数被殴打妇女的生活,即对死亡的焦虑和得到强有力的其他人的肯定。

对死亡的焦虑可以是生活的动力,也可以是麻醉剂,对于童年时代经历过情感痛苦的被殴打妇女来说,对死亡的焦虑是她们逃避生活的借口,得到强有力的其他人的肯定使妇女不再相信离开目前的痛苦婚姻还能生存。

心理动力理论认为被殴打妇女希冀得到加害人的同情或加害人因殴打而产生的负疚。也有专家提出目标—关系理论,认为大多数被殴打妇女患自我形象分裂症,一会儿认为自己极好,一会儿认为自己极坏。家庭系统的观点主张虐待关系“是一个早在虐待与被虐待的夫妇得到帮助者关注以前就已形成的系统,固定的行为方式是妇女系受害人,男人系加害人,二者缺一不可”。迪希纳(Deschner)采用认知行为矫治方法,以降低焦虑、沮丧、主观随意、愤怒和改善自律。梅迪(Meidiy)也采用认知行为矫治方法,以提高认同、婚姻关系凝聚力、内在控制力。

(3)就业准备措施。就业准备即制作个人简历并每天至少有一个面试机会。因为被殴打妇女参加工作将会显著提高分居生活能力,故一些庇护和非庇护机构已开始采取该措施。即使不分居生活,就业也会增加妇女的自我价值感和独立性。但是就业准备措施遇到心理和社会障碍而不得不作一些修正,这些障碍包括极度不自信、身份问题、有限的工作机会和社会的不认同。

2.帮助受性虐待儿童的措施

对于遭受性虐待的儿童采用何种矫治措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性虐待的认识。有人视之为犯罪,有人视之为精神紊乱,有人视之为家庭功能失调的症状表现。源于儿童保护运动的矫治似乎更倾向于家庭和好,法律制裁只不过是确保加害人接受矫治的手段,而非惩罚手段。

而强奸危机中心运动一方面向受害人提供支持和代理,另一方面要求监禁加害人,以惩罚和防止儿童性虐待行为。有学者注意到,仅采用传统的刑事司法制裁有些弊端,如果将公诉和长期监禁作为目的,因缺乏能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及其他原因,这一目的很少能够实现。多次审问、取证、质证和强制性与家庭公开给受害儿童增加了痛苦,而且即使犯罪行为证据确凿,加害人多被判处缓刑,并被责令接受矫治,但矫治者多是缺乏训练的人员,也没有确保加害人接受矫治的监视措施。

目前措施主要有5种:

(1)对受害人的法律援助措施。它起源于受害人或证人措施和强奸危机中心。目标是缓和刑事司法制度给儿童带来的伤害,强调为受害人提供法律咨询和短期劝告。

(2)改进措施。主张以对加害人提起诉讼方式作为警示和责令加害人获得强制矫治的手段。但并不主张实施监禁。在决定案件如何处理,是否实行长期监禁时,将刑事司法制度视为与矫治方案同样重要或比矫治方案更重要的手段。

(3)系统修正措施。它也主张应对法律程序进行重构以减少对儿童和家庭所造成的伤害,认为监禁加害人对儿童、家庭和社会并不利。目前的做法通常是在课刑判决后,审判前的转换期或刑事与少年法院联合程序后进行矫治,应采取措施改变此做法。如果必须起诉,在监禁期间内应让加害人有工作或矫治的假期。矫治应对全体家庭成员进行,这并非为拯救家庭,而是因为全体家庭成员需要各自的和联合的矫治。

(4)独立措施。独立措施即独立于法律和政治系统的措施。它以精神病学或家庭系统理论为指针。使用的具体方法包括劝告,自我帮助小组,教给技能。这些方法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在具体案件中,这些方法定期介入刑事和少年司法系统。

(5)可替代的系统模式。它反对使用惩罚和强制矫治。它认为,家庭成员不应作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加以对待,而应作为患有疾病或功能性障碍的人加以对待,矫治与刑事方法体系相结合会产生利益冲突,尤其在为确保法律身份而采用诊断性访问的时候。有专家注意到主要的趋势是为加害人提供矫治措施,来代替提起公诉,或代替提起公诉并判刑后的监禁。

3.帮助身体受虐待儿童的措施

直至20世纪80年代中期,帮助遭受身体虐待儿童所采取的措施仅仅强调医疗救治和身体的保护。此后,人们越来越承认遭受身体虐待的儿童在心理上也受到消极影响,如自我评价低,语言问题,认知延迟,攻击他人,拒绝社交,这些也需要救治。大多数矫治措施均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目标是指向父母,以期待儿童行为随之改善,理由是如果父母不转变的话,矫治儿童所产生的积极后果将不复存在。所采取的矫治措施多种多样,有的给父母提供管理儿童训练,对父母双方和他们的子女均产生积极影响。也有的将儿童的愤怒转移给矫治人员。有的鼓励孩子们主动进行社会交往。

(三)帮助加害人的措施

1.帮助虐待妇女的加害人的措施

主要的矫治方法有自我帮助、认知的行为、教育、系统行为、家庭系统、洞察问题与解决问题相结合6种。某些矫治措施相继地使用上述方法中的数个方法,或以其他方式将上述方法中的数个方法结合在一起。大多数矫治措施也将上述方法与性别角色的重新社会化相结合。除自我帮助方法按照本质要求以小组为单位进行以外,其他矫治方法可以以单个人为单位,或以小组为单位,或以夫妻为单位进行。自我帮助方法是由戈夫曼(Goffm an)提出并采用的。矫治以小组为单位进行,由受过专门训练的顾问或主持人指导。詹宁斯(Jennings)认为以缺乏组织的但受到严密监督的、相互支持的自我帮助小组为单位进行才最为有效,因为交往技能、相互帮助和相互竞争、性别角色的检验才能更自然而然地发生。所发生的变化也将会持久,因为它们源于受矫治者本人。这种矫治方法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其他方法,如认知的行为方法并用。认知的行为方法目前得到最广泛的运用,它由交往技能训练、放松训练、认知调整等方法组成。

2.帮助性虐待儿童的加害人的措施

措施相当广泛,但基本方法仍然是自我帮助、社会学习、心理动力、家庭系统4种。这些措施宽严不一,从多方面治疗和自我帮助措施到性欲重点的重构。治疗环境从非住院的心理治疗到专门机构。某些矫治措施的目的是帮助作出是建设更谐调的系统还是和平分手的选择,其他措施的目的是促进家庭和好。至于矫治是以个人为单位进行还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尚未取得一致意见。

3.帮助身体虐待儿童的加害人的措施

对身体虐待儿童的加害人进行矫治的措施很多,所基于的理论包括心理动力理论、家庭系统理论、认知行为理论、社会支持理论。与虐待妇女和性虐待儿童一样,争论仍然是将矫治重点放在是改变个人情况还是改变社会环境上。有证据表明某些社会因素,如失业,与受身体虐待儿童紧密相关。

具体矫治方法多种多样。一些矫治方法所基于的理论是心理动力理论,认为加害人因在成长过程中缺乏必要的照料而患人格紊乱,矫治的时间需要持续一两年,以个人为单位进行,矫治方法是访问加害人的成长史并逐渐改变被压抑进入潜意识的冲突。另一些矫治方法基于社会学习理论,认为某些情况似乎使家庭处于发生暴力的危险之中,这就需要进行调停以防止其实际发生。尤其是在家庭与世隔绝和内部关系紧张的情况下,将遇到同样情况的人员组成自我帮助的小组,小组通常强调相互支持和如何利用小组资源解决个人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