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农民打官司法律案例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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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附录(1)

民事诉状

原告:杨刚,男,34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省××市××县××镇××村×组,电话号码:(略)。

被告:李强,男,41岁,汉族,农民,住所地××省××市××县××镇××村×组,个体经营户,经常居住地××市××区老街×号,电话号码:(略)。

请求事项

1.请求宣告双方于2005年9月18日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并由被告返还原告预付的土地转让定金4万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5年9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在协议中,双方约定:被告将其老屋宅基地183平方米卖给原告建设高层楼房,签约当天原告向被告预付4万元定金,被告自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半年之内交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日向被告交付了4万元定金。但在2007年1月,原告到县国土局等有关部门了解得知,转让之地因属农房解危,原规划修建只有1层房屋,且该地段存在地质灾害隐患,不能建设高层楼房。这样,原告根本不能达到在转让土地上建设高层楼房的预期目的。

综上所述,被告在转让土地中,隐瞒了有关情况,使原告不能实现自己的预期目的。且根据我国有关土地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不能进行买卖。所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已预付的定金4万元。故诉请法院依法裁决。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杨刚(签字并捺印)

2008年4月3日

附件:1.本诉状副本1份,正本与副本核对无异;

2.证据清单。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李强,男,41岁,汉族,农民,住所地××省××市××县××镇××村×组,个体经营户,经常居住地重庆市××区老街×号,电话号码:(略)。

答辩人于2008年4月12日收到××市××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原告杨刚诉答辩人宣告土地转让协议无效一案的起诉状副本。现答辩如下:

2005年9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土地转让合同,并由原告向被告支付了4万元定金。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被告将183平方米土地出卖给原告,其中有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手续的面积150平方米,无此三证的土地面积有33平方米,签约当天原告向被告预付4万元定金,被告自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于半年之内交给原告,如到期不交付则退还定金并承担1万元违约金。

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且双方对合同内容及原告所支付定金没有异议。合同双方应履行各自的义务。对定金的返还,《合同法》规定付出定金的一方违反合同,不能收回定金。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李强(签字并捺印)

2008年4月15日

附件:1.本答辩状副本1份;

2.证据清单。

(说明:行政官司答辩、刑事自诉答辩状与此格式相同)

管辖权异议书

异议人(本案被告):曾军,男,39岁,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市×区华上新天3幢6-3号,联系电话:(略)。

异议人于2008年3月23日收到你院送达的(2008)×民初字第456号案民事诉状副本,得知张发到你院诉异议人偿还欠款。异议人认为你院无权管辖和审理本案。

事实和理由

异议人从2000年起就外出打工,先后到过山西、北京、重庆等多个省市。2004年,异议人在××市××区购买了商品房,全家为了做生意方便也一同搬来居住生活。买房后,异议人没有将户口从××县迁到本区来。

综上所述,异议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且在经常居住地已生活4年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你院无权管辖本案,故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到本人现在居住地的××区法院审理。

此致

××县人民法院

异议人:曾军(签字并捺印)

2008年4月1日

附:曾军在市区的房地产权证书、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入住证明、老家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5份证据(详见证据清单)。

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郑洪贵,男,34岁,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家庭住址:××市××县××乡××村三组,家庭电话:(略)。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陈世国,男,43岁,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家庭住址:××市××县××乡××村三组,家庭电话:(略)。

反诉请求

1.请求被反诉人陈世国赔偿郑洪贵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13228.90元。

2.判决被反诉人陈世国承担反诉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8年10月16日下午5时左右,反诉原告郑洪贵在割草,陈世国从郑洪贵的承包地旁路过,将一个界石搬走,郑洪贵进行阻止,双方发生争执。陈世国用扁担打了几下郑洪贵,双方抓扯在一起,后被过路的学校老师拉开。郑洪贵先后在乡卫生院治疗11天,医疗费支出以及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3228.90元。

综上所述,反诉原告郑洪贵的身体健康权受到陈世国的侵害,陈世国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特诉至法院,请依法裁决。

此致

××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郑洪贵(签字并捺印)

2008年12月17日

附:1.本反诉状副本1份;

2.证人××老师的证言等证据(详见证据清单)

支付令申请书

申请人:王浩,男,35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省××县××镇三村一组,联系电话:(略)。

代理人:张天利,男,本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李理,男,40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省××县××镇三村二组,联系电话:(略)。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签发支付令,责令被申请人李理支付申请人的到期债权5万元,并承担申请费等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8年6月8日,申请人借现金5万元给被申请人做生意,约定2008年12月8日前全部归还本息,李理出具了借条1张给申请人。为了表达自己到时还款的诚意,特别请被申请人当村长的哥哥作为担保人,李理的哥哥还在借条上签了字。过了还款期,李理总是以做生意亏本为由拒不偿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1条等规定,申请你院签发支付令。

此致

××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浩(签字并捺印)

2009年1月5日

附:李理出具的借条1张。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张天会,男,45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省××市××区××镇杨角村一组,联系电话:(略)。

被申请人:某建筑工程公司,住址:××省××市××区中山三路一号。法定代表人:李天龙,男,系该公司经理,联系电话:(略)。

请求事项

1.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工受伤的误工费、医疗费和残疾补偿金等2万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07年2月7日到被申请人处做杂工,工资为每天35元,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3月30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承建的丽水花园小区楼房打扫清洁时摔伤,当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因之造成误工、住院费等损失。随后,申请人向区劳动局申请了工伤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2008年6月,区劳动局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属于因工负伤。区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表》,确认申请人伤残等级为第10级。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打工受伤,是工伤,被申请人应当赔偿申请人的损失。对于赔偿问题,双方未达成协议,再在被申请人处打工已没有多大意义。为此,申请人根据我国劳动法等规定,特诉请仲裁委员会裁决。

此致

××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张天会(签字并捺印)

2008年11月11日

附:1.本申请书副本1份;

2.证据清单。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英,女,12岁,汉族,小学生,在××县××镇本村小学读五年级,住该村十组杨家口。

法定代理人:陈容,女,38岁,汉族,系上诉人之母亲,住址同上。联系电话:(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县××镇本村十组。法定代表人:杨昌河,男,系该组组长,联系电话:(略)。

上诉请求

1.撤销(2008)×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上诉人支付土地补偿费4000元给上诉人。

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上诉理由

上诉人2008年4月7日收到县法院(2008)×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一是县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户籍所在地在小王村十组,具备本村十组村民成员资格。上诉人落户于十组,有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虽然该十组不知道,但户籍证明是证明公民住所地的法定依据。所以,上诉人是十组村民没有疑问。

二是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是十组村民,应享有土地补偿费分配权。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上户未经其同意且在该村没有承包地,不应享有土地补偿费无法律依据,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理解错误。司法解释认为只要有村民资格就应分配土地补偿费。

所以,上诉人是本村十组村民,应当分配补偿费。县法院判决错误,特向你院上诉,请依法公正审理。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赵英

法定代理人:陈容(签字并捺印)

2008年4月10日

附:1.本上诉状副本1份;

2.证据清单。

(说明:行政上诉状、刑事上诉状格式与此相同)

民事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一审原告):李方才,男,25岁,汉族,小学文化,××县××镇××村八组农民,住该村八组回龙岗。联系电话:(略)。

被申请执行人(一审被告):陈明,男,40岁,汉族,初中文化,汽车驾驶员,住××县××镇××村五组,联系电话:(略)。

请求事项

1.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赔偿款8万元。

2.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执行根据和理由

李方才诉陈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2日作出(2008)×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判决后陈明没有上诉,该判决于同年8月6日判决生效。根据判决,被申请执行人陈明应当在同年8月16日前履行支付义务,但陈明没有履行,故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方才(签字并捺印)

2009年1月1日

附:1.××县人民法院(2008)×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

2.县人民法院开具的判决书生效证明;

3.被申请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及线索。

(说明:行政官司的执行申请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执行申请书格式与此相同)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李开山,男,45岁,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家庭住址:××县××镇××村,联系电话:(略)。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县新筑建筑公司,公司住所:××县东城区西二路78号。

法定代表人:江成,男,系该公司经理,联系电话:(略)。

再审请求

1.依法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民初字第89号进行再审。

2.判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再审人货款2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商业贷款利率计算。

事实和理由

申请再审人诉被申请人贷款纠纷一案,××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0日作出(2008)×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过了上诉期双方都没有上诉,判决已生效。申请再审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特申请贵院再审纠正。事实和理由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