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新闻传播伦理与法规教程
16035400000046

第46章 中国新闻法制历史(7)

5.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制定部门规章是《宪法》规定的国务院所属部委的一项职权,部门规章同样是带有国家强制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就新闻传播法制建设过程来说,由于没有专门规范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长期以来也没有专门的行政法规,所以新闻传播法的建设是从部门规章开始的。现在实施的几种规范新闻传播活动的专门行政法规,既是以宪法和其他法律有关精神为指导,也是在总结归纳了诸多部门规章中行之有效的规定的基础上制定起来的。由于法制尚不健全,至今规章在规范新闻传播活动方面仍然具有重要的作用。所以讨论中国新闻传播法,不能不谈部门规章,其中主要是广播电影电视部(1999年改为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署、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等部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公布的有关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的专门规章。大致有这样几类:

一是对行政法规所管理的大众传媒再分类所制定的管理规则。如《出版管理条例》是管理印刷媒介的,新闻出版署于1988年公布《期刊管理暂行规定》,于1990年公布《期刊管理暂行规定》,分别就期刊和报纸的管理作了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是管理广电媒介的,广播电影电视部在1994年曾公布《有线电视管理规定》,1996年公布《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审批管理办法》等。2000年国务院公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不久,信息产业部公布了《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2005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颁布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互联网服务中最需要加强管理的登载新闻事项制定了管理办法。以上规章有的制定于行政法规之前,有些内容需要根据行政法规进行修改,但这些分类单行规章对于各类媒介的管理还是不可缺少的。

二是对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再制定操作性的细则。例如关于禁止淫秽色情内容,《刑法》和《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都有明确规定,新闻出版署于1988年公布的《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于1989年公布的《关于部分应取缔出版物认定标准的暂行规定》,1993年与公安部联合公布的《关于鉴定淫秽录像带、淫秽图片有关问题的通知》,从实体到程序上为打击淫秽色情出版物提供了详细的依据。又如在《保守国家秘密法》颁布以后,1992年国家保密局、中央对外宣传小组、新闻出版署、广播电影电视部联合公布《新闻出版保密规定》,在新闻传播活动中贯彻执行“保密法”制定了具体的操作规范。根据行政法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新闻出版署等六部门在1997年联合公布《关于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对刊发和传播证券信息的媒体的范围,分析股市行情、提供具体投资建议的作者的资格等事项作了规定。《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5年)三是对法律、行政法规未涉及的具体事项制定规则。如《出版管理条例》只对由依法登记的出版单位正式出版的出版物制定管理规范,新闻出版署公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1998年),对管理非正式的出版物作了补充。关于新闻报道失实,一直没有规定行政处罚办法,新闻出版署公布《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1999年),把处理报道失实纳入行政法的管理范围。为贯彻落实《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26号),做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工作,2005年8月3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印发《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办法(试行)》,规范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为规范新闻记者证发放、使用及管理,保障新闻记者的正常采访活动,维护新闻记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新闻出版署出台了《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5年,广电总局印发《广播影视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地的地方性法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这些地方性规章中与新闻传播活动有关的内容,也是中国新闻传播法的渊源。比如安徽省人民政府根据地方法规《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于1999年制定了《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安徽省行政执法督察办法》等,建立了“新闻曝光案件追查制度”。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上海市政府出台了《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4)。

6.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建立特别行政区以后,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当地大多数法律、法规继续有效,特区立法机构还根据形势的发展制定新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中涉及新闻传播的内容也属于中国新闻传播法的一部分。例如制定于1887年、增删修改多次的香港《诽谤条例》,对于完善内地的新闻侵权法,就很有参考价值。最近香港又修订颁布了《版权条例》。

7.中国同外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与新闻传播活动有关的内容,也属于中国的新闻传播法源。中国已于1992年加入《世界版权公约》和《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1997年11月中国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已于2001年2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公约中关于文化权利的内容与新闻传播活动有关。中国又于1998年10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尚待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批,其中第十九条关于保障表达自由的规定引起新闻传播学界很大的关注。

宪法和基本法律、法律是中国法的主要渊源。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规章,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下位阶的法若与上位阶的法发生抵触,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改变或者撤销。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由有关机关依法作出裁决。不同位阶的法在体现国家强制力方面也是有差别的。如设定行政处罚种类的权限,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而规章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只能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其他的任何规范性文件都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再如法院审判案件制定法律文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86年的一个司法解释,可以引用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而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只能参照执行,不能引用。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中国现行新闻传播法具有相当丰富的渊源,在新闻传播活动的许多问题上已经拥有明确的法律规范。虽然中国至今还没有一部专门的规范新闻传播活动或规范某一类新闻传播媒介的法律,但是并不等于新闻传播活动现在还是无法可依。如同新闻改革是由整个社会的改革开放大潮推动着前进那样,中国新闻法制建设也有类似的特点。新闻传播界对新闻立法的呼吁比其他各界都要高涨,然而专门的新闻法至今未能出台。但是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各个法律部门日趋健全,新闻传播活动在事实上已经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地进入了法治轨道。

思考题:

1、清末报律指的是哪几种法律?

2、清末各报律立法条款的变化及特点?

3、清末报律在实施方面的特点。

4、简要概括清末新闻法的作用。

5、国民党政府时期颁布的新闻出版方面的法律有哪些?

6、分析国民党政府新闻法制特点。

7、简要概括中国现行新闻传播法律体系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