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新中国反腐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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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跋:当代中国反腐败斗争的大势与大事(2)

第三,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在人类历史上,以“少数人说了算”为基本特征的封建专制制度是产生腐败的制度性根源。实践证明,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为了铲除“绝对的权力”,根本途径是建立民主政治,实现全体人民依法共同管理国家。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也不可能有反腐败斗争的根本性胜利。虽然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民主逐渐多了起来,但是,与党所确立的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的宏伟目标相比,与惩治和预防腐败的要求相比,民主还是太少。我们深知,民主是一个过程。在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专制历史的国家,不可能用几十年时间就完成民主建设的任务。问题在于,要积极地“创造民主的条件”,不失时机地把民主推向新的高度。发展民主,必须遵循民主建设的一般规律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建设的特殊规律。一要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我们应该而且必须吸收人类民主建设的文明成果,但是对别人的东西不能照抄照搬。二要有改革、创新精神。民主政治只能在民主的创造性实践中实现。既要慎重,又要敢于“大胆地试,大胆地闯”,才能走出一条中国民主化的好路、新路。三要在健全和完善民主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方面下功夫,如选举制度、轮换制度、罢免制度、决策制度等。四要坚持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人民群众“争得民主”的成果只有靠相关的法律、制度才能巩固下来、推广开去,因此必须全面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民主的高度发展,必将从根本上起到预防腐败的作用。

在中观层次方面, 第四,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法律制度。制度好可以使有腐败之心的人无法腐败,制度不好可以使好干部犯不廉洁的错误。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依靠法律制度惩治和预防腐败,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保证。经过多年努力,我国的反腐倡廉法律制度建设有了很大进展,但仍然有明显的缺陷和不足。主要是,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一些重要的法律还没有制定,如“国家廉政法”;有的法律制度或内容陈旧落后,或过于原则无法操作,不能适应反腐败斗争新形势的需要;有些法律制度得不到有效的贯彻落实;有关反腐败的党内法规和政策占绝大多数,国家立法比较少,等等。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该按照《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规定,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加快相关法律制度的制定,适时把党的政策规定转化为国家立法。要按照“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努力使法律制度更加科学、管用。要通过教育、监督等手段,确保已有的法律制度得到全面的贯彻落实,使之在实践中发挥出让人不敢腐败、不能腐败的作用。

第五,加强对公共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这是反腐败的核心性工作。为了防止公共权力被滥用,首先,要科学地配置权力,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其次,要克服明哲保身、怕得罪人的庸俗作风,增强监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领导干部尤其要增强被监督的意识,有主动接受监督的胸怀与雅量。其三,在当前制度不够健全、权力结构不够合理的情况下,要扩大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办事公开的范围,提升公开的质量。在一定意义上说,没有公开就没有监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可以补救制度的缺陷。其四,要整合社会监督资源,进一步协调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协和民主党派监督、政府内部监督、司法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等力量,健全巡视制度,实现有效监督。其五,健全发现问题的机制,着力加强事前和事中监督,力争防患于未然;健全纠正错误的机制,发现问题迅速解决,防止小错酿成大错;健全责任追究的机制,一旦决策或权力运行出现失误,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防止有错不改。

第六,理顺利益关系。发展的要义是把“蛋糕”做大。努力把利益分割得合情合理合法,使广大人民公平地共享发展成果,这是科学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预防腐败必要举措。实践表明,许多腐败现象的发生是以分配不公、利益失衡为直接导因的。不公则怨,不平则鸣。如果管理一个省市县或大企业的领导干部,实际收入却比不上一个个体劳动者,那么事实上就会诱发领导干部的腐败心理。这些年来,有那么多干部滑进腐败的泥潭,其中一个重要的外部原因就在于此。说“高薪养廉”是不对的,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干部收入过低,许多人必定无法保廉。因此,必须破除“官越大觉悟越高,越可以无私奉献”的假想观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调整分配机制,使广大公务员的工资收入同劳动贡献大体相当。这对于保持公务员的廉洁有重要意义。当然,理顺利益关系不能仅限于“官民”,而要着眼于全社会的公平正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整个社会利益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出现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关系多样化。这就更要注意解决地区之间、行业之间、部门之间利益严重失衡的问题,防止贫富差距拉大,尤其要使贫困人口和低收入者有较快、较多的收益。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科学的全社会工资调整机制,使公务员工资能够像企业员工一样,随着国家经济发展的情况,适时增加或减少。

第七,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廉洁与腐败,既是一种从政行为,又是一种文化现象,表现着一定的知识体系和价值取向。从我国查办腐败案件的实际情况看,凡是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地方,都是廉政文化建设薄弱、缺乏崇廉文化氛围的地方。文化氛围是影响人的思想和行为的重要社会环境。如果整个社会都对官员的腐败疾恶如仇,有“人人得而诛之”的心态,腐败就不可怕,终有根除的一天;如果腐败成为人们的一种思维定势,见腐不怪,骂娘只是因为自己沾不了腐败的光,那么,根除腐败就只能是镜花水月。因此,防治腐败,必须着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努力营造崇廉的文化氛围。当前,要以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重点,加强思想道德教育。积极挖掘廉政文化资源,倡导与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相承接、与时代精神相统一的廉政文化,让廉洁理念深入每一个公务员和公民的头脑之中。充分发挥思想道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家庭美德教育的整体效能,进一步扩大廉政文化的覆盖面、影响面、教育面,在全社会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风尚,这样才能够帮助广大领导干部顶得住诱惑,经得住考验,守得住气节,展现出廉洁从政的崭新风貌。

第八,管住干部。所谓反腐败,说到底,就是让一切掌握权力的干部不腐败,也就是说,对干部要“管住”。在高度民主、法治的国家,管住干部自然要靠民主制度、法律制度,靠民众监督、舆论监督等,而且,也能够管得住。在我国现阶段,民主程度不高,法制也不健全,相反,“人治”的东西还很多,因此想“管住干部”就不能照搬发达国家那一套。其实,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人治”也并非绝对腐败。上世纪50年代,主要是“人治”,整个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不是很好吗?其基本经验就是两句话:一是,干部特别是高层领导干部能够自己做好,如毛泽东、周恩来等;二是,他们能够管住下属,通过教育和惩治相结合,层层效法,使各级干部都能够得到严格的约束和管理。中国的官场,历来讲究“上行下效”,总是“上有所好,下必甚焉”。领导干部是一般干部的榜样,上级是下级的榜样。如果上级领导干部洁身自好,那么就会潜移默化地带动下属廉洁自律,无形中约束下级不能随意弄权。反之,就是“上梁不正下梁歪,中梁不正倒下来”。因此,作为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廉洁从政的意识,同时,要有严格管理下级的意识和有效方法。识人、用人是领导事业的成败关键所在,高层领导干部不能把这样的大事完全交给下边的工作人员去做。对下属的腐败苗头要有所察,敢抓敢管,不能任其泛滥,等到酿成大祸再算总账。领导干部管住自己、管住下属,也就远离了腐败。

第九,管住钱。“权钱交易”是当前腐败的主要形式。“管住钱”是预防腐败的根本性举措。近年来国内查处的违纪案件涉及资金数额动辄上百万、千万,甚至亿元,少数外逃的贪官卷走巨额资金,有的行贿者用麻袋装着数额巨大的钞票“送礼”。这种情况的发生与我国的银行制度、财税政制度不健全直接相关,与货币流通的落后也直接相关。应该把“管住钱”的一系列制度规定健全起来,改进货币流通技术。根据我国实际,应抓紧建立健全财政、金融制度,加大银行在监管货币流通方面的功能;应该多使用“刷卡”、“走账”方式,尽可能减少现金流通;对于大额度资金的流通,财政、监察部门要予以监管。当然,“管住钱”的要求不限于此。更重要的是改革国家财政的决策制度和管理制度。应该把财政预算的实际权力交给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政府及其首长实际可以支配的财力要减少。在当前政府实际掌握资金分配权的情况下,必须实行财务公开制度,使国家的每一笔资金的用途、去向及合理与否都可查、可问,责任可究,这样才能减少“跑部钱进”导致腐败现象发生的机会。当前还要严格管理预算外资金,把它置于可控制的范围之内。

第十,毫不放松地严厉惩治腐败。面对现阶段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严峻形势,查办腐败案件的工作一刻都不能放松。对腐败分子不进行严厉的查处,就难以形成反腐败的威慑力和大优势,就会丧失民心。必须全面、准确理解反腐败的战略方针,“注重预防”决不是要放松惩治腐败的工作。只有惩处有力,才能预防有效。要坚决查办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坚决查办利用人事权、司法权、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谋取私利的案件和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等。对腐败案件,必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手软。要健全腐败问题的发现机制,既要紧紧依靠人民群众的监督、举报,又要依靠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提高腐败案件的发现率。要充分发挥法律、政策、纪律三位一体的综合作用,进一步完善对腐败的惩处机制。对于已经受到法律制裁的腐败分子,也要“给出路”。不论是贯彻“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还是党长期执政的“政治需要”,都不能让他们及其家属站在对立面。把那些犯有腐败罪错的人拉回人民中来,帮助他们成为社会主义的建设者,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

在当今开放的世界,为了有效惩治和预防腐败,必须加强国际反腐败合作。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场反腐倡廉的飓风席卷全球,全世界形成了围剿腐败的新形势。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将反腐败列为国策,作为政治开明、政风廉洁和国家现代化的标志。在这种大背景下,反腐败的国际合作日益加强。我国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表明我国的反腐败工作同世界反腐败斗争的接轨。要充分利用这一有利条件,加强国际反腐合作,打击跨国腐败犯罪,阻止贪官外逃和“洗钱”行为。与此同时,要以宽广的眼界观察世界,充分学习借鉴各国反腐败的好经验、好做法,为我所用,切实提高反腐败斗争的成效。

(五)

人类历史的车轮已经隆隆地驶进了21世纪,载着数不尽的辉煌,也载着令世人讨厌的腐败。与腐败战斗了数千年的中国人民,在新的世纪仍然不能卸下身上的盔甲、放下手中的利刃,正所谓“战斗正未有穷期”。必须看到,今天的反腐败同过去的反腐败具有完全不同的背景和前途。过去,在封建专制制度下,占统治地位的剥削阶级本身就是腐败的,人民面对的腐败势力非常强大;如今,人民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制度,腐败分子在总体上处于劣势。过去,反腐败具有较大的盲目性;如今,腐败与反腐败的规律正在为人们所认识,反腐败逐渐成为一门科学,人民反腐败的自觉性在增强。人民群众是腐败的最大受害者,也是反腐败的主力军。作为专门的反腐败机构和人员,必须紧紧依靠人民群众,从人民群众中汲取反腐败的不竭力量;始终把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作为反腐倡廉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始终把依靠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作为推进反腐败斗争的根本工作路线。组织起来的人民是不可战胜的。有这样的人民,就有足够的理由对反腐败斗争的前途充满信心。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者。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史充分证明,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情况复杂的大国,没有任何一个政党或组织可以取代共产党对反腐败的领导地位。虽然目前的腐败现象大都发生在共产党内,但是,党的主流是好的,大多数党员干部本质上是廉洁奉公的,党是反腐败斗争最坚强的领导者和推动者。只有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才能确立正确的反腐败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领导体制,才能作出符合实际的反腐倡廉的战略决策和工作部署,才能有效地动员和组织全党全社会的力量反对腐败,保证反腐败斗争在错综复杂的环境中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平稳健康地向前发展。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21世纪中华民族实现伟大民族复兴的可靠保证,也是做好反腐大事、赢得反腐大势的必要条件。这一点,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反腐败斗争历史的重要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