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新中国反腐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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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的反腐败斗争(1992-2002)(2)

制止奢侈浪费工作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党员干部中奢侈浪费现象有所抬头,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监察部采取坚决措施,进行了治理。

(一)清理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违反规定安装和购置通信工具。1998年,十五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把当时干部群众反映突出的这一问题作为重点进行部署。截至1998年10月底,全国县以上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共清理出用公款安装的住宅电话145.6万部,其中56.9万部不符合规定;清理用公款购置的移动电话79.2万部,其中38.3万部不符合规定;共收回资金12.6亿元。2004年1月8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监察部联合发布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据测算,实行新的管理办法,一年可减少公款开支的通话费约25亿元,为解决职务消费方面的奢侈浪费问题探索了新的思路。

(二)清理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配备电脑和支付上网费用。2000年初,中央纪委下发了《关于限期完成清理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配备电脑和支付上网费用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确了清理范围、政策、要求及时限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边清边纠,对顶风违纪的坚决查处。据统计,全国清出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配备的电脑4465台,全部进行了处理;清理出公款支付上网费的电脑192台,补交上网费25.8507万元。

(三)清理违规配备和使用小汽车。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就领导干部配备使用和更换小汽车问题出台了一系列规定。

(1)1994年2月,十四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明确提出不准违反规定购买和更换进口豪华小汽车等要求。同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1995年1月,十四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不准在企业政策性亏损、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小汽车。1996年,十四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继续把清车作为重点工作进行部署。1993年1月至1997年6月,全国共清理出超标车21000多辆,其中在职省部级领导干部用车456辆;共取消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使用军警车号牌、外籍车号牌14000多个。

(2)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199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2000年,全国共清理出党政机关干部自用小汽车48115辆,清退违反规定借用、自用小汽车5154辆,纠正中央国家机关12名正部级领导干部超标准乘车问题。2002年,全国拖欠工资的县、乡制止违规购买小汽车1429辆。

(3)积极探索公务用车制度改革。1993年,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成为全国最早进行公务用车制度货币化改革的地方之一,之后一些地方相继进行公务用车改革试点。1998年以来,中央纪委、国家发改委、国务院体改办、财政部、人事部、国管局等单位均对全国公务用车改革进行了较大规模的专题调研。

(四)清理党政机关违规修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工作。1997年至1999年,中央纪委全会连续部署对全国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违规修建办公楼问题进行清理整顿,共停建、缓建项目11912个,节约资金374.8亿元。2002年,全国对拖欠工资的县、乡办公楼问题进行了严格清理,取消违规项目570个,制止违规新建办公楼242栋。

(五)规范公务接待和治理公款大吃大喝、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对解决奢侈浪费问题高度重视,先后下发《关于认真检查对严禁用公款吃喝送礼等有关规定执行情况的通知》、《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文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规定,对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用公款请客或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的,要依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1993年8月,十四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其中就包括规范公务接待和治理公款大吃大喝、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的内容。1995年,中央纪委、监察部会同有关部门先后派出17个检查组,到中央和国家机关50个部委和10个省(区、市)对落实制止用公款“吃喝玩乐”规定情况进行检查。1996年,全国党政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降低招待费近16亿元。1998年,中央纪委对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共取消各类庆典活动2.2万多个,县以上党政机关接待费比上年同期减少10.3亿元,全国有10.2万多个县以上党政机关按照规定建立了接待费在财务上单独列项的制度。1999年,结合“三讲”教育继续加大专项清理工作力度。2002年,十五届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明确,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农村基层进行公务活动,不准用公款在社会上经营性饭店用餐。

(六)治理公款出国(境)旅游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制定了《关于严禁用公费变相出国(境)旅游的通知》等文件。中央纪委、监察部多年来坚持把治理公款出国(境)旅游问题作为重点工作之一。1993年8月,中央纪委在向中央报告近期反腐败斗争的目标时,提出要刹住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不正之风。截至1997年,共制止公款出国(境)团组4000多批、24900多人,清理出违反规定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71800多人。

(七)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1999年,针对当时国内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比较突出的问题,中央纪委通过调查研究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了12个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10个省纪委、监察厅的情况汇报,研究制定了《关于落实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工作的通知》。经过努力,共制止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违规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及借机旅游1516件,先后查处了一批顶风违纪问题,基本上遏制了党政机关到12个风景区开会的不正之风。

制定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规章制度

十四大之后的10年间,党中央在领导反腐倡廉建设特别是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越来越注重制度建设,制定了一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和制度,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增强了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纪律观念。制定的法规制度主要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此外,全国省(部)级以上机关还制定党风廉政方面的法规制度及其他规范性文件3000余件。这些法规制度的制定,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及有关要求以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增强了党政领导干部抓反腐倡廉工作的责任意识,促进了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局面的形成,保证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一)建立“四项制度”

1995年1月,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提出建立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国有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四项制度都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如何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重要探索。第一,四项制度的发布,就是对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干部建立了一项全新的道德准则,它的主旨在于不管相对人(即领导干部)的收入和接受的礼品是是否正当、合法,他都具有申报和登记的义务,否则就是违反公务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承担行政甚至刑事责任。第二,这些制度虽然不涉及其申报和登记内容本身的正当性、合法性,但它却是引发这种正当性、合法性审查的先导。第三,这些制度的创立,将传统的由国家权威机关独自判断政府官员的廉洁性,转向了有民众参与的共同判断政府官员的廉洁性,是把现代民主政治引入廉政建设领域的一种表现。因此,这些制度的建立具有一定的开创性和启示意义。

(二)建立五项监督措施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省部级领导干部的监督职能作用,1996年1月,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决定在坚持纪委现行领导体制的前提下,重申和建立五项监督措施:(1)中央纪委根据工作需要,选派部级干部到地方和部门巡视,其任务是了解省(区、市)和中央、国家机关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廉政情况。

(2)党的地方和部门的纪委(纪检组)发现同级党委(党组)或它的成员有违反党的纪律的情况,有权进行初步核实,并直接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预和阻挠。需要立案的,按党章和有关规定报批。纪委(纪检组)遇有此类问题不报告就是失职,严重的要受到追究。

(3)党的地方和部门的纪委(纪检组)接到对下一级党委(党组)成员的检举控告,必须报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任何人无权扣压。凡违反的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4)凡属地方和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提拔任用,党的组织部门在提请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前,应征求同级纪委(纪检组)的意见。

(5)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的提名、任免、兼职、调动,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事先征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同意。这五项监督措施,从制度上明确赋予了纪委监督制约的权力,是十四大以来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对于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省部级干部的监督,促进党内干部任用等重要决策的合理、准确、科学,保证纪检机关领导干部独立、公正执行公务都具有重要意义。此后,中央纪委和各级纪委认真开展有关工作,使各项监督制度均取得不同程度的效果。1997~2002年,中央共派出9批巡视组,对15个省(区)和中央国家机关6个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廉政勤政、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选拔任用干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省(区、市)党委也建立了巡视制度。全国普遍推行了干部交流、回避制度,重点岗位轮换制度,届中考核考察制度,县级以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以及提拔干部征求同级纪委意见等制度。一些地方党委和纪委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等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提醒,力求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陆续制定和实施的基础上,党中央于1997年3月28日发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其主要内容有:(1)不准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或接受不正当的好处,如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礼品和宴请,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赠送的信用卡等。

(2)不准有经营谋利的行为,如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未经批准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违反规定兼职取酬,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违反规定买卖股票,以个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入股等。

(3)在使用和管理公共财物中,不准有假公济私、化公为私行为,如违反规定借用公款,以各种名义占用公物,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等。

(4)在干部人事工作中,不准有任人唯亲或谋取私利的行为,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职位,为谋取私利选拔任用不符合条件的干部等。

(5)在涉及与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有利害关系的事项,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们提供便利,如不准在经商办企业方面提供优惠条件,接受国(境)外个人或组织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等提供资助等。《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的制定,明确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党政干部的基本从政道德规范,对于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