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新中国反腐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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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引言:中国共产党执政前的反腐败斗争(1921-1949)(1)

中国共产党的历史,是一部争取中国人民全面解放和发展的历史,也是一部同腐败进行斗争的历史。前28年,它在争取民族解放和夺取政权的斗争中,主要是反对执政的国民党反动派的腐败。为了实现这一主要任务,也毫不留情地同自身的腐败现象进行顽强的斗争,并为日后执政奠定了重要的廉政建设的基础。

一、党初创时期的反腐败实践

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就处于被围剿的境地。在险恶的环境中,党的任何腐败行为都可能导致生存危机。因此,党在同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浴血奋战的同时,始终对党内存在的腐败现象保持高度警惕,把“保持廉洁,反对腐败”庄严地写在了自己的旗帜上,成为不变的立党方针。

1921年党的一大就注意党员质量的问题,决定“接受党员要特别谨慎,严格审查”。大会通过的纲领规定,申请入党的人不得具有非共产主义的思想倾向。还提出:“地方委员会的财务、活动和政策,应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这些规定表明党一开始就具有严格的组织约束和纪律监督。

1922年党的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专门规定了“纪律”一章。此后党的三大、四大都强调加强党的纪律问题。

中国共产党第一个反腐败文件

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随着党的事业迅猛发展,党员队伍得到迅速扩大。1925年1月党员总数是994人,1926年4月就增加到11000多人。这时,有一些品质不好的人混入党内,发生“吞款、揩油的情弊”。针对这个情况,在党的总书记陈独秀主持下,中共中央扩大会议于1926年8月4日向全党发出了关于《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严肃指出:“在这个革命潮流仍在高涨的时候,许多投机腐败的坏分子,均会跑在革命的队伍中来,一个革命的党若是容留这些分子在内,必定会使他的党陷于腐化,不但不能执行革命的工作,且将为群众所厌弃。所以应该很坚决的清洗这些不良分子,和这些不良倾向奋斗,才能坚固我们的营垒,才能树立党在群众中的威望。”

这是中国共产党发布的第一个反腐败文件。文件发出之后,不仅有效地遏制住了刚刚出现的腐败苗头,而且为中国共产党人敲响了第一声洪亮的反腐倡廉钟声。

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党内监察机构

在血雨腥风的大革命年代,年轻的中国共产党经受着生死存亡的严峻考验。1927年4月27日至5月10日,中国共产党在武汉召开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中央监察委员会。这是我们党历史上最早设立的党内监察机构。

为什么党中央要成立专门的党内监察机构?党的总书记陈独秀在五大的报告中指出:“我们党目前还不是一个有完善组织的党,而是各个共产主义者的小组”,“在组织工作方面,最主要的是使中央成为强有力的中央。”成立党的监察委员会,主要是“为巩固党的一致及权威起见”。此外,随着革命形势的迅猛发展和党组织的急剧扩大,一些腐败分子趁机混入党内。成立监察委员会,既是党在初创阶段自身组织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党内反腐败的必然要求。

由五大委托中央政治局制订并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对监察委员会进行了规定。《章程》指出,“为巩固党的一致及权威起见”,由“全国代表大会及省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这表明监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维护党内团结,加强党的集中统一。此外,《章程》还对党的委员会与监察委员会的关系作了明确规定:监委委员不得为同级党的委员会成员,但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会议,“中央及省委员会,不得取消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但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必须得中央及省委员会之同意,方能生效与执行”,若两者意见不一致时,则“移交至中央或省监察委员会与中央或省委员会联席会议,如联席会议再不能解决时,则移交省及全国代表大会或移交于高级监察委员会解决之”。这些规定的意义在于,既要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又要维护监察委员会的权威。

五大选举产生的中央监察委员会由10人组成,7位委员是王荷波、许白昊、张佐臣、杨匏安、刘峻山、周振声、蔡以忱,3位候补委员是杨培森、萧石月、阮啸仙,王荷波为主席。

王荷波是中国工人运动的先驱,是中国共产党早期领导人之一。早年当过水手、工匠。1922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次年任中共中央工人运动委员会书记。1924年6月赴莫斯科参加共产国际第五次代表大会和赤色职工国际大会。1925年任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兼中华铁路总工会委员长。1927年参与组织领导上海工人第二、第三次武装起义。8月7日出席了中共中央在汉口召开的紧急会议,并当选为临时中央政治局委员。9月任中共中央北方局书记。1927年10月18日,由于叛徒出卖,王荷波在北京被军阀张作霖逮捕。在狱中,他受尽酷刑,坚贞不屈,宁愿牺牲自己,也要保存组织,始终没有暴露北京党的组织和机关地址,使敌人的阴谋破产。面对刽子手的屠刀,他充满了革命乐观主义精神。牺牲前唯一的嘱托是,请求党组织对他的子女加强革命教育,千万别走和他相反的道路。11月11日深夜,王荷波被杀于北京安定门外箭楼西边。1949年12月11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共北京市委等组成“王荷波同志等十八烈士移葬委员会”,将烈士的遗骸移葬于北京八宝山革命公墓。周恩来亲临主祭。

五大选举产生中央监察委员会和《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标志着党的纪律检查制度的初步创立。尽管由于历史的原因,这一届中央监察委员会没有发挥更多的作用,但是它成立的本身就具有重要意义,在党的纪律建设和组织建设史上写下了光辉的一页。

二、土地革命战争时期苏维埃政权的廉政建设

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高举革命旗帜,开展武装斗争,发动群众,建立根据地,在局部地区获得执政地位。党不仅在组织建设、军队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等方面取得了丰富经验,而且在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面也进行了可贵的探索。

1927年秋收起义后,毛泽东率部建立了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继之创建湘赣边界工农民主政权,后来又成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新生的人民政权展现出完全不同于旧政权的新风貌,绝大多数干部清正廉洁。当时有歌唱到:“苏区干部好作风,自带干粮去办公;穿着草鞋干革命,夜走山路访贫农。”但是,由于旧思想的影响以及相关制度的不健全,贪污浪费等腐败现象仍然时有发生。一是贪污。江西省第一次工农代表大会《财政与经济问题决议案》指出:“各级政府的工作人员随便可以乱用隐报存款,吞没公款,对所没收来的东西(如金器物品等),随便据为己有,实等于分赃”。当时就查处了两个贪污犯罪分子,一个是瑞金县财政部会计唐达仁,贪污34项,合计大洋2000余元;另一个是中央财政部的会计处长,把打土豪得来的东西,如金表、自来水笔等,占为己有。二是浪费。一些苏维埃政府机关“乱收乱用,随意浪费,更无预算决算和计划。”“一乡每月可用至数百元,一区可用数千,一县甚至用万元以上。”三是党政机关经商。据《红色中华》第159期和161期报道,于都县从县委书记、苏维埃政府主席到县军事部长、互济会主任等,都参与了挪用公款贩卖谷盐以权谋私活动。此外,苏维埃政权的干部官僚主义、强迫命令、生活腐化等问题也出现了。这种情况引起了党和苏维埃政府的高度重视,并采取一系列措施加以解决。

实行工农兵民主政治,建立民主监督体系

中国共产党当时就认识到,实行民主政治是解决包括廉政在内的一切社会问题的政治基础。所以,在苏维埃政权成立之初,就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确立了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规定工农兵是国家权力的主人。人民群众不仅有权选派代表掌管政权,而且有权批评、监督、检查和罢免政府官员。在《中华苏维埃选举法》中,明确规定工农兵如何行使选举权和罢免权。苏区推行供给制,实施经济民主,杜绝长官发财恶习。

为了有效监督权力的运行,防止滥用权力、以权谋私,1931年11月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同时,还通过了《工农检查处问题的决议案》。它规定,工农检查处是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一部分,代表工农和城市贫民的利益,有权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之后,在省、县、区都建立了工农检查机构,规定它受同级苏维埃执行委员会和上级工农检查机构的双重领导。在工作实践中,工农检查机构还设立了控告局,发动群众举报不廉洁的干部;组织临时检察委员会,检举、监察政府工作人员,清除腐化分子;建立突击队,组织轻骑队,设置巡视员、通讯员,加大检查工作力度。

加强廉洁从政教育,纠正党内错误思想

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十分重视思想教育,强调思想建党。1929年的古田会议,不但提出了红军建设的原则问题,也提出了廉政建设的问题。毛泽东提出,在党内和红军内部,重点是克服各种非无产阶级思想的影响,主要是个人主义、主观主义、流寇主义、绝对平均主义、享乐主义、极端民主化和军阀思想等。《古田会议决议》强调,为纠正党内、军内的消极、腐败现象,必须加强正面教育,从思想上肃清各种错误观点,分析其危害,并开展党内正确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使党内生活政治化、科学化。《决议》把廉洁奉公的内容写入党员五项条件中:“新生分子入党不仅要有坚定的政治观念,忠诚老实,有牺牲精神,能积极工作,而且没有发洋财的观念”,要做到“不吃鸦片,不赌博”。早在1928年,红军就颁布“三大纪律六项注意”,要求干部战士“不拿群众一针一线”。在根据地,广泛兴办了党校、红军学校、苏维埃学校以及各种干部学校,努力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觉悟,提高干部廉洁从政的自觉性。

在苏区,主要领导干部的身教对于保持干部的廉洁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上至最高统帅毛泽东、朱德,下至普遍士兵,大家都吃一样的饭菜,穿一样的衣服,住一样的民房。没有粮食了,干部带头吃野菜,朱德军长亲自挑粮上山,留下了“朱德扁担”的美谈。这种干部冲锋在前、享受在后的优良作风和官兵平等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对各级干部最好的廉政教育。

建立法律制度,严明法纪

推行廉洁政治必须依靠法制。1933年12月15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主席毛泽东颁发《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训令,第26号——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是这一时期最有代表性的廉政法制文献。它的主要内容是:(1)犯罪主体。按照训令的规定,不仅包括苏维埃机关人员,而且还有国营企业和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只要利用自己的地位贪污公款,以图私利者,均构成犯罪主体。

(2)犯罪种类。一是贪污罪。当时把挪用罪放在贪污罪之中,毫无差别地同样处罚。二是浪费罪。是指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和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而浪费公款,致使国家受到损失的行为。设立浪费罪是苏维埃政权的一大发明,对于当时的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3)惩罚办法。对贪污公款罪,按四等惩罚:贪污公款在5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300元至500元之间者,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监禁;100元至300元之间者,处以半年以上二年以下监禁;100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下的强迫劳动。此外,要没收其本人家产之全部或一部;并追回其贪污之公款。对于浪费罪,根据浪费程度进行处罚。轻者警告,重者撤销职务,严重者处以监禁(一个月以上三年以下的徒刑)。

为了堵塞漏洞,防止有人贪污浪费,苏区还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财政制度。1931年12月,财政人民委员会颁布了《暂行财政条例》,确立了财政统一的原则。1932年11月,制定了《国库暂行条例》。12月,发布了统一会计制度的训令,要求把收钱、管钱、领钱和用钱的机关分开,确定会计科目,统一记账方法,并明确会计交接章程,防止交卸接管中间的舞弊和损失。后来,还建立了审计制度,成立了与中央委员会、革命军事委员会相并立的中央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各机关、团体及国家企业的财政收支工作,并督促各级财政部门揭露问题,做好工作。这些法律制度得到了切实的贯彻执行,有效地促进了苏区的廉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