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化大革命”各阶段的反腐倡廉实践
关于1966年5月至1976年10月的“文化大革命”,1981年6月21日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已经作出评价。指出,“文化大革命”不是也不可能是任何意义上的革命或社会进步。它使党、国家和人民遭到建国以来最严重的挫折和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开展的反腐败斗争,只能是一种特殊社会环境下表现畸形的斗争,看起来似乎很有成效,实际上付出的代价和副作用却是相当大的。
中国共产党不论在何种情况下,都注意反对腐败,保持廉洁。在“文化大革命”那样一种内乱的环境中,党内的健康力量,甚至毛泽东本人,一直想方设法同各种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进行斗争,努力建设良好的党风和社会风气,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从“文化大革命”发动到党的九大召开
这一阶段最显著特点就是“天下大乱”,广大群众“踢开党委闹革命”,各部门、各地方的党政领导机构几乎都被夺权或改组。由于毛泽东为首的党中央具有“绝对权威”,人民解放军实行三支两军(支左、支工、支农、军管、军训)对稳定局势起了积极作用,所以中央的某些反腐倡廉方面的政令有时还能够发挥一定的效用。
当时越来越乱的运动,极大地冲击了工业生产、农业生产、商品流通,整个经济秩序被打破,人民群众的生活面临严重困难。对于这种严峻的形势,林彪、江青等人是不放在心上的,而是讲“越乱越好”。以周恩来为代表的中央领导人,时刻把人民的冷暖放在心上,努力把人民的日子安排好,积极扩大生产,尽可能缩减开支,维持人民群众本已经很低的生活水平。在周恩来等人的奋力争取下,在山呼海啸般的政治大潮中,中央作出一些事关国计民生、体现反腐倡廉精神的决定。
在1967年上海“一月风暴”冲击全国经济秩序的严峻形势下,1月1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反对经济主义的通知》。其中规定:中央责成各级银行,不论是国家机关、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是集体经济单位,所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支出,都要一律拒绝支付。1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出《关于保护粮食、物资仓库和监狱等问题的通知》,规定:一切重要的粮仓和物资仓库、监狱,以及其他中央必须保护和监视的重要单位,都要立即派出军队,实行军事管制。国家仓库中的一切物资,没有国家调拨的指示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私自动用,违者以国家纪律严厉惩处。
在“文化大革命”初期,全国大搞所谓“红海洋”,到处建立毛泽东塑像,造成很大浪费。1967年7月13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建造毛主席塑像问题的指示》,传达了毛泽东的意见:“此类事劳民伤财,无益有害,如不制止,势必会刮起一阵浮夸风。”1967年8月20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进一步节约闹革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和加强资金、物资和物价管理的若干规定》。其中规定:各单位一律不准自行招人,不准晋级加薪,不准乱发奖金、福利费和附加工资;国家统购物资,一律不准私自买卖和交换;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不准使用国家资金购买高级消费品;除了对外宾的接待以外,不准用公款请客送礼、看戏、看电影、照相、游览等。
1968年初,全国性的“大串联”已经停止,但还有些人不上学、不上班。2月18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进一步实行节约闹革命,坚决节约开支的紧急通知》。规定:出省上访和参观,必须从严控制,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借支和报销各种费用。职工、学生和机关干部,都不得擅自离职离校。已经外出的,要尽早动员他们回来,过期不回来的,一律停发工资和助学金。反对商品“走后门”。
由于当时内乱情况严重,上述规定在一些地方成为一纸空文,难以贯彻落实,但还是在实际中发挥出一定的积极作用。
从党的九大到十大
这一阶段中最重要的事件是1971年9月林彪集团的垮台。这次事件后,“周恩来同志在毛泽东同志的支持下主持中央日常工作,使各方面的工作有了转机。”其中就包括反腐倡廉方面的工作。
九大以后,广大干部群众逐渐厌倦了造反、夺权、斗“走资派”的政治运动,开始关心经济生活。这时,一些人利用权力内外勾结、侵吞国家财物,行贿、受贿、走后门、私分商品等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单位大兴土木,讲排场,摆阔气,请客送礼,挥霍浪费国家资财。针对这些情况,1970年2月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反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指示》,要求各地开展一场反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群众运动,彻底揭露一切大中小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违法犯罪事件,轻者批评教育,重者撤职查办,判处徒刑,直至枪毙一小批最严重的贪污盗窃犯和投机倒把犯。2月2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反对铺张浪费的通知》。重申,严禁新建、扩建和改建楼、堂、馆、所,已施工的要一律停下来;一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严禁用公款购买高级消费品;严禁用公款请客、送礼、看戏、看电影,不要搞不必要的庆祝活动以及借庆祝活动铺张浪费。
九大以后,毛泽东提出“大学还是要办的”。一些大学开始招收工农兵大学生。这时一些干部利用职权“走后门”,把自己的子女或亲属送进大学。1972年5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杜绝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中“走后门”现象的通知》,对解决这个问题提出三条措施:一、要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办事,在方法上要切实执行“自愿报名,群众推荐,领导批准,学校复查”的原则。二、要采用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办法,对招生工作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今后如再有干部利用职权,违反招生规定“走后门”者,除对有关干部进行严肃处理外,也要把学生退回。三、对干部子女应和广大工农子女一样看待,都要按招生条件办事。这个《通知》对于抑制当时“走后门上学”现象起了一定作用。
从党的十大到粉碎“四人帮”
这一阶段是“四人帮”猖狂活动时期,也是“文化大革命”的弊端进一步显露,人民群众日益要求恢复正常工作秩序、生活秩序时期。周恩来、邓小平等领导人顺应人民的意愿,开始做各方面的整顿工作。“1975年,周恩来同志病重,邓小平同志在毛泽东同志支持下主持中央日常工作,召开了军委扩大会议和解决工业、农业、交通、科技等方面问题的一系列重要会议,着手对许多方面的工作进行整顿,使形势有了明显好转。”
邓小平领导的整顿工作,主要就是理顺关系、恢复秩序、严格纪律和整治各种不正之风。1975年3月5号,经毛泽东圈阅批准,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加强铁路工作的决定》。《决定》要求在铁路工作中要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加强组织纪律性,确保运输安全正点。所有铁路职工,都要做好本职工作,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一切行动听指挥。领导干部、共产党员和共青团员,要成为遵守纪律的模范。对在抓革命、促生产中表现好的单位和职工,要给予表扬;表现不好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对少数资产阶级派性严重,经过批评和教育仍不改正的领导干部和头头,应该及时调离,不宜拖延不决,妨害大局。对严重违法乱纪的要给以处分。铁路部门的整顿取得了显著成效,对其他行业、部门的全面整顿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邓小平领导的整顿军队工作,着重解决的是“肿、散、骄、奢、惰”问题。1975年7月14日,邓小平在中央军委扩大会议上讲话中说,骄的问题我们军队历来就有。战争年代军队出力大,牌子硬,名誉好,就容易骄。文化大革命中,军队支左,权力大得很。大权在握,加上其他一些原因,在军队一部分人中,滋长了骄气。有的甚至不只是骄气,而是骄横。有的人喜欢指手画脚,把群众路线的优良传统也丢了;有的人发展到追求资产阶级生活方式,艰苦奋斗的传统作风丢掉了。这方面的例子多得很,如果认为这些都无关紧要,没有警觉,那是很危险的。在谈到“奢”的问题时,邓小平指出,有的人闹享受,闹待遇,一切都向高级发展,住房子越多越好;有的甚至公私不分,没有什么界限了。有的部队请客送礼,修建楼堂馆所。这些现象相当厉害,而且还在发展,并没有刹住。关于“惰”,邓小平指出,现在有些高级干部革命意志衰退,追求个人利益,不注意保持革命晚节。有的人小病大养,无病呻吟,官僚主义,工作不努力,不踏实,不深入基层,不亲自动手,不动脑筋,靠秘书办事,讲五分钟的话都要人家写成稿子照着念,有时还念错了。这是思想懒惰。邓小平强调说,现在强调一下艰苦奋斗的作风特别重要,有了这一点,好多事情都会变化,都会好起来。所以现在选干部,特别是选高级干部,要选艰苦奋斗或者比较艰苦奋斗的,现在军队一些不好的现象能不能克服,几十年的优良传统能不能继承和发扬,主要靠我们这些老同志的传帮带。
在邓小平的领导下,军队和各方面的整顿工作很快见到了成效。但是毛泽东不能容忍邓小平系统地纠正“文化大革命”的错误,又发动了所谓“批邓、反击右倾翻案风”运动,全国因而再度陷入混乱,一系列具有反腐倡廉性质的工作无法再继续开展下去。
反腐败的主要职能机构被取消
“文化大革命”一开始,中央和地方党的各级监察机关就受到运动的冲击,许多监察干部被打倒。中央监察委员会机关152名干部,有80人被诬陷为有各种政治问题。中央监委委员和候补委员61人中有49人被诬为“叛徒”、“特务”、“走资派”和“反革命修正主义分子”。党的监察工作完全被否定,业务工作完全停止。
1969年1月31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业务组向中央写了《关于撤销中央监察委员会机关的报告》。2月份又写了《关于中组部中监委机关人员下放劳动的报告》。随后,中央监委机关干部,除留5人和部分专案人员外,其余干部都下放到吉林省白城子通榆鼠疫区,后来又转到河南省长葛县进行劳动改造。4月,中国共产党第九次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取消了党的监察机关的条款。7月,毛泽东批示“原则同意”取消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机关,善后工作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业务组”负责处理。
“文化大革命”开始不久,国家检察机构就被撤销,检察制度遭到彻底破坏,检察工作被迫完全停止。1966年12月,江青、谢富治提出“彻底砸烂公、检、法”的口号后,到1968年上半年,全国各级政法机关遭到破坏,大批政法干部被揪斗,组织上陷于瘫痪,其中检察机关受害最为严重。1968年12月,谢富治授意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军代表、内务部军代表和公安部领导小组联合提出了《关于撤销高检院、内务部、内务办三个单位,公安部、高法院留下少量人的请示报告》报送中共中央。毛泽东作了“照办”的批示。这个文件下发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先后被撤销。1975年1月17日,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修正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这样,检察机关被砸烂的事实,得到了宪法的承认。
专司反腐败工作的党的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被撤销,是反腐败斗争的严重挫折和损失。
二、“文化大革命”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式和成效
“文化大革命”是由毛泽东发动和领导的。他发动“文化大革命”的出发点是防止资本主义复辟、维护党的纯洁性和寻求中国自己的社会主义道路。但他对社会主义阶段阶级斗争扩大化的错误认识,对党和国家政治状况的错误估计,这时已经发展到非常严重的程度。他认为,党中央出了修正主义,党和国家已面临资产阶级复辟的现实危险;过去几年的农村“四清”、城市“五反”和意识形态领域的批判,都不能解决问题,只有用“文化大革命”这种形式,公开地、全面地、由下而上地发动广大群众,才能彻底揭发党和国家生活中的阴暗面,把所谓被“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篡夺了的权力夺回来。由于毛泽东对形势的估计和所运用的理论、政策、方法都是错误的,结果只能事与愿违。
但是,从反腐败斗争的角度看,问题又不是那么简单。
首先,从对腐败与反腐败斗争性质的认识看,毛泽东明确地把滥用人民的权力、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作为“党和国家生活中的阴暗面”,是“走资派”的重要特征。因此,凡是腐败现象,都在“彻底揭露”之列;凡是搞腐败的干部,都是“走资派”嫌疑或者就是“走资派”,在“打倒”的范围。毛泽东认为,只有搞“文化大革命”,才能从根本上清除腐败现象。理所当然,毛泽东把反腐败斗争纳入到“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范畴之内,认为反腐败斗争是“文化大革命”的题中应有之义,是从属于“文化大革命”这场“反修防修政治大革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