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威并施原则(Al-wa‘d wa al-wa‘īd)。该派认为,真主以善恩赐行善者,以恶惩罚行恶者。真主既不饶恕没有忏悔的犯大罪者,也不接受他人替犯大罪者说情,任何犯大罪者都不能走出火狱。他们认为,真主必须赏赐顺从者,务必惩罚犯大罪者。犯大罪者一旦没有忏悔就弃世而去,真主就不必饶恕他,因为真主在《古兰经》中许诺要严惩犯大罪者。假设真主没有惩罚犯大罪者,则必须延迟惩罚。这就意味着,在他们看来,赏善罚恶是真主务要遵守的必然法则。对此,他们引证经文“不然,凡作恶而为其罪孽所包罗者,都是火狱的居民,他们将永居其中”(2:81)断言,犯大罪者永居火狱,即使他承认真主独一,信仰众使者。
犯大罪者介于异教徒和信士之间原则(Al-manzilah bayn al-manzilatayn)。该原则是穆尔太齐赖派产生的起因,具有学派的始源意义。该派认为,犯大罪者介于“信仰和逆信”之间,既不是信士,也不是异教徒,而是介于两者之间,为罪人。
劝善戒恶原则(Al-’amr bi al-ma‘rūf wa al-nahy ‘an al-munkar)。该原则虽然是所有穆斯林公认的教义与道德、政治与行为准则,但穆尔太齐赖派却此原则夸大化,从而与正统派对此的主张形成差异。亦即,他们主张,劝善戒恶之事,心劝足矣,心不足以劝诫则以言行之,言不足以劝诫则以手行之,手不足以劝诫则以剑行之,这是因为真主说:“如果两伙信士相斗,你们应当居间调停。如果这伙压迫那伙,你们应当讨伐压迫的这伙,直到他们归顺真主的命令。如果他们归顺,你们应当秉公调停,主持公道;真主确是喜爱公道者的。”(49:9)据此,正如他们在己所认知的宗教原则与本派信条主张之间不加区分那样,他们的劝善戒恶亦不分王权与庶民。事实上,穆尔太齐赖派正是根据这一原则主张,如果执政者违背民意与背离真理,就必须背叛他,起而伐之。[7]
鉴于该派从起源到消失、从学术到学说、从传统到理性、从宗教到政治等各个层面具有的复杂性,中外学界从多向度对该派的研究可谓面面俱全。是故,笔者根据中外文献的研究成果如《中国伊斯兰百科全书》、《阿拉伯-伊斯兰文化史》、《宗教、学派与党派简明百科全书》和《古兰经注释与注释家》等文献资料,仅就该派的名称由来、历史沿革和核心教义这三个关涉《古兰经》注释的层面做了概要介绍,以便由此及彼地概要阐述该派的《古兰经》注释。
二穆尔太齐赖派注释
穆尔太齐赖派注释是指“穆尔太齐赖派经注学家按照本派思想观点对《古兰经》所作的注释。因该派主张安拉公道的必然性,安拉本体与属性的统一性,人类意志自由,理智具有辨别善恶的能力,犯大罪不能使信徒失去信仰等,而对《古兰经》中凡同他们的这些基本主张不一致的经文,都离开经文表面的意思加以解释,以维护他们的主张”[8]。
以上定义开宗明义,大致界定了穆尔太齐赖派注释《古兰经》的核心主题和主要范畴。如果对该派注释做条分缕析式的归纳,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层面上。
(一)注释基于五大原则
如上所述,穆尔太齐赖派将它的教义信条和思想主张建立在五大根本原则上。这五大原则与逊尼派对此的教义主张具有差异,因此该派自然将逊尼派视为其学说的对立面。该派为与逊尼派进行学术性、法理性和派系性的思辨和争论,必然要将本派属性及其训导建立在以《古兰经》为核心的宗教基础上,并以经文为证据辩驳对方。是故,他们根据本派教义主张看待《古兰经》的同时,竭尽全力使经文服从他们的教义信条和思想主张,他们对《古兰经》的注释自然也就与他们的信仰教义相辅相成,互不矛盾。
让注释服从教义必然要通过极高的学术能力和思辨推理来完成。这就意味着,穆尔太齐赖派注释经文时依靠理性(Al-‘aql)的程度,必然远胜于依靠传闻(Al-naql)的程度。他们唯有放弃传统式的传闻注释,代之以思辨式的理性注释,才能根据《古兰经》完成对本派教义信条和思想主张的演绎和发展,使其体系化和学说化。
尽管伊斯兰教根据经训强调理性的重要性及其在伊斯兰文化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敦促穆斯林务必运用理性进行思考和研究。但是,伊斯兰教也防微杜渐地指出,理性是具有限度、范畴和原则的,而不能随心所欲地任意发挥,如关于真主的本体和属性、灵魂和末日、乐园与火狱等理性不能明晰的事务,不能妄加揣测地运用理性给予分析、研究和定性,以免因理性过度而伤教伤己。圣训学家、法学家、教义学家、历史学家穆罕默德·本·艾哈迈德·赛法利尼(Muhammad ben ‘amad al-safārīnī,伊历?-1188)对此讲道:“真主创造了理性,并赋予它思考的力量。但真主也为理性设定了界限,以此明确理性能够思考何事何物,而不致与真主的恩赐相对立。如果理性在能思考的范畴内进行思考且符合真理的话,就凭借真主的准许而正确无误。如果理性思考了其范畴之外的事物,且无视真主为其设定的界限,则会陷入迷误,如迷路之驼。”[9]
然而,一贯主张理性主义的穆尔太齐赖派认为,人的理性能够对与真主有关的事物提出论据,只要论据可靠就万无一失,因为理性能够找到真理。对此,该派注释家宰迈赫舍里在《启示真相揭示》中,注释经文“在他们的故事里,对于有理智的人们,确有一种教训。这不是伪造的训辞,却是证实前经,详解万事,向导信士,并施以慈恩的”(12:111)中的“详解万事”时,将他们认为具有“无限作用”的“理性”置于仅次于《古兰经》的地位。他讲道:“在宗教中,人们需要《古兰经》,因为它是圣训、公议和类比在理性证据后所要依赖的法则。”[10]这就说明,在穆尔太齐赖派看来,理性的地位次于《古兰经》,先于其他宗教依据。理性既是他们理解伊斯兰教的重要原则,也是注释《古兰经》和解读圣训的必然工具,因此理性在宗教中发挥着无与伦比的巨大作用。对此,嘎迪·阿布杜·坚巴尔·哈姆丹在《五大原则解释》(Sharal-’uūl al-khams)中给予强调。他在定性理性务必先于传闻的同时,阐明了理性在理解《古兰经》中的地位和作用。他讲道:“须知,证据有四:《古兰经》、理性证据、圣训与公议,唯有借助理性证据方能认知真主。”[11]
鉴于穆尔太齐赖派视“理性”为其重要原则之一,故该派主张,注释《古兰经》务必要通过“理性”来完成。基于此出发点,该派的“唯理论”在注释领域发挥着无所不及的作用。注释家通过理性注释,使《古兰经》中原本与他们主张不相一致的经文大义,由此与其教义主张几近相辅相成,不相矛盾。
穆尔太齐赖派在有机处理和定性了“理性”之于经注的作用后,首先从理性思辨角度注释了其核心教义“五大原则”。但凡与其教义信条相矛盾的字面辞藻,以及那些不允许注释的“隐微经文”(Al-mutashābihāt)等,他们都从理性角度予以注释,一则与逊尼派遵循的传自圣门弟子与再传弟子的传闻注释相区别,二则从他们的派性角度给予理性注释,以完成对经文的综合解读和具体运用,达到为我所用之目的。
以“认主独一”原则为例,他们在解释“真主独一”时,利用理性思辨对“‘真主是超绝万物的’观点作了哲学分析,阐明了真主的属性,并以人的思维所具有的明确性解释了‘真主唯一’的含义,对至高无上的真主所说‘任何物不似像他’(42:11)作了最为透彻深刻的说明。在此基础上,他们对其他经文一一加以解释,对于至高无上的真主所说:‘犹太教徒说:“真主的手是被拘束的。”但愿他们的手被拘束,但愿他们因为自己所说的恶言而被弃绝!其实,他的两只手是展开的;他要怎样费用,就怎样费用。’(5:64)这句话,他们是这样解释的:犹太教徒说‘真主的手是被拘束的’,其意为‘真主是吝啬的’。而真主所说‘其实,他的两只手是展开的’则是一种借喻,‘说明真主极其慷慨,否认真主吝啬的说法,这是因为慷慨大方者总是尽其手中所有施惠于人’。借喻便由此而来。”[12]“当他们以其特有的方式证明了‘真主超绝万物’的性质后,便诸段分析了说明真主的方位、真主的四肢、真主和人相似的经文,分析了那些字面上可能违反‘真主独一’的所有经文和圣训。如为了否定真主的方位说,他们说:‘肯定方位就必须肯定地点,肯定地点就必须肯定实体,所以一切字面上表明方位的经文均应加以分析,如“在那日,在他们上面,将有八个天神,担负你的主的宝座”(69:17)“他治理自天至地的事物,然后那事物在一日之内上升到他那里,那一日的长度,是你们所计算的一千年。”(32:5)“众天神和精神在一日之内升到他那里。”(70:4)“难道你们不怕在天上的主使大地在震荡的时候吞咽你们吗?”(67:16),他们还照此分析了表明真主实体如脸和双手的经文,他们说:‘证明至高无上的真主没有躯体的理由是:一切躯体都是被造的,因为躯体需要长、宽、方位等表象;一切有变化的东西也都是被造的。因此,使人们感到真主有实体的经文均须加以解释。’”[13]
从上面所举实例不难看出,诸如叙述真主存在、真主本体和真主属性等经文,穆尔太齐赖派认为,人们无法通过感觉和直观来认识这些问题。人们欲想对此进行深入了解、认知和研究,唯有通过逻辑推理以及理性注释,才能知其究竟。
一言以蔽之,穆尔太齐赖派注释那些涉及教义信条的经文时,其出发点便是基于他们的“五大原则”。可以说,“五大原则”是他们理解经文的核心思想和标准,尤其是他们对本派主张的诸如“认一论”、“宇宙论”、“认识论”、“公正论”、“赏罚观”、“善恶观”、“《古兰经》被造说”、“真主没有属性只有本体”、“信士在末日不能享见真主”、“犯罪人地位”、“意志与自由”等观点的注释,几乎都不出其右——囿于“五大原则”的教义主张和指导思想,给予《古兰经》思辨式和哲学性的理性注释。
(二)注释基于语言学原理
穆尔太齐赖派在将“五大原则”视为其注释《古兰经》的首要原则的同时,亦将语言学原理视为注释《古兰经》的另一重要原则。换言之,该派注释《古兰经》时,力所能及地运用语言学原理诠经释义。
精通阿拉伯语言学及其分支学科是任何注释家必备的学术条件,但语言学原理在穆尔太齐赖派注释《古兰经》中发挥着尤为重要的作用。究其原因,他们在注释过程中,但凡遇到与他们的思想主张不相一致的经文时,就通过语言学的辩解和巧释来达到其目的。该派采取的方式是,首先从宏观上对有些经文做出符合他们思想主张却与经文本义相去甚远的解释,接着运用语言学原理对这些经文的辞藻词义给予语言学分析和界定,最后再排除这些经文中的隐微而使经文大义最终符合本派的教义主张。另外,该派运用语言学界定经文语义的同时,还大量引证阿拉伯古典诗歌作为他们运用语言学原理释读经文词义的有力证据。穆尔太齐赖派通过语言学原理这样一个程序的转换解读,完全将有些经文大义的理解权和阐释权,限定和掌握在了本派教义信条和思想主张的范畴,从而无论是宏观注释还是微观注释,都能游刃有余,使所注经文的大义始终不离其右,为其所解,利其所见,供其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