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兰经》问世以来,伊斯兰文化体系学术界为研究它的方方面面,构建了诸多学科,作为全面了解、正确理解和准确运用《古兰经》的门径。《古兰经》注释学界对经文微言大义的注释,以及由此而生的“注释学”(‘ilm Al-Tafsīr)[1],成为解读它的必然举措和主体学科。鉴于注释学是引导注释、制衡注释、研究注释、甄别注释、发展注释的专业学科,因此笔者在阐述《古兰经》注释之前,首先概要阐述“注释学”,以便从学科角度进入注释的主体层面。
[1]“Al-Tafsir”,源自《古兰经》第25章第33节,王静斋阿訇将其翻译为“注释”;刘锦标先生、马坚教授、时子周先生、仝道章先生都译为“解释”;林松教授译为“解析”。笔者根据《辞海》,将其译为“注释”,以便与“学”形成组合,作为《古兰经》“注释学”的名称。
第一节《古兰经》注释学的立论
一注释学的立论依据
作为天启经典——真主的语言,《古兰经》的领受者先知穆罕默德能否注释它?《古兰经》是否明确回答?寻根问典,《古兰经》就此讲道:“集合它和诵读它,确是我的责任。当我诵读它的时候,你当静听我的诵读。然后解释它,也是我的责任。”(75:17-19)“我降示你教诲,以便你对众人阐明他们所受的启示,以便他们思维。”(16:44)这两节经文中的“集合”、“解释”和“阐明”,解决了先知穆罕默德注释经文的问题,并通过确定他的使者身份,责令他对其加以实践。因此,在《古兰经》的23年启示历程中,每有经文降示,他就及时将其口授给圣门弟子(Aāb al-nabiyy),并从语言和义理等角度,为他们解析经文的遣词造句,阐释经文的要旨大义。同样,圣门弟子凡遇到不解经文时,也及时请教他解惑释疑。先知穆罕默德对《古兰经》的注释,直接反映在《古兰经》收集定本后,圣训学界编辑完成的六大部圣训集中[1],无论是专门阐释有关经文的圣训,还是所有圣训从广义角度解读整部《古兰经》。
如果说先知穆罕默德作为真主的使者、《古兰经》的领受者,他对经文的精准理解胜于任何人——既有优先注释权,注释的权威性也毋庸置疑;那么,根据《古兰经》,先知穆罕默德是封印众先知的“至圣”(Khātim al-’anbiyā’),注释经文的重任是否随着他的去世而告终,继他之后的穆斯林是否有责任及权利注释它?如果允许注释,谁来注释,怎样注释,注释的程度如何?对此,《古兰经》同样给予答案。它在责成先知穆罕默德注释经文的同时,确立了他之外的人注释经文的法理依据:“这是我所降示你的一本吉祥的经典,以便他们沉思经中的节文,以便有理智的人们觉悟”(38:29),以及注释《古兰经》的可行性:“只有真主和学问精通的人,才知道经义的究竟。”(3:7)基于此,历代穆斯林注释家秉承先知穆罕默德的圣行精神注释经文,并采用这两节经文中的“Al-Ta’wil”(解释)和“Al-Tafsīr”(解释),作为注释《古兰经》的学科——注释学(‘ilm Al-Tafsīr)的专业术语,“《古兰经》注释是一门阐明真主的语言,解析《古兰经》辞藻及其内涵的学科。”[2]
据上,《古兰经》首先允许人类对这部天启经典进行思考,并责成有理智者通过思考和研究,系统解读经文的微言大义,彰显其宗教内涵、社会价值、普世精神、现实意义等。其次,《古兰经》不但允许人类对它的诵读音韵、语言修辞、降示背景等表层进行注释,并且允许学问精通的人,深入研究和注释其中蕴涵的教义教法、哲学伦理、道德观念、宗教义务、社会义务、社会制度、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工农牧商、故事教诲、对话辩论等内容,由此使穆斯林认识到,这是一部广义上集宗教与社会为一体的经典,而不仅仅是一部狭义的、纯宗教意义上的文本经典,否则就失去了它应有的引导作用、文化属性和普世价值等功能。
二注释学的立论要素
学科立论是学科的基础,学科以立论为支点,形成系统理论,并成为学科发展的依据和标准。《古兰经》注释学的形成概莫能外。诚然,注释学的形成由诸多因素构成,但其主要因素基于以下几个主体方面:
(一)注释学基于伊斯兰教法
首先,学术界根据经文“只有真主和学问精通的人,才知道经义的究竟”(3:7)、“这是我所降示你的一本吉祥的经典,以便他们沉思经中的节文,以便有理智的人们觉悟”(38:29),从法学角度为注释学的形成确立了理论基础,界定了注释《古兰经》的可行性。其次,法学家基于经文中的“沉思经文”和“精通学问”,说明注释经文只是其中部分人才能涉猎,而不是人人都可涉足的学术领域。因此,注释的学术活动,被法学家界定为“副主命”(Fari Al-kifāy)。[3]换言之,只要部分人从事这项特殊工作,就代表全体穆斯林完成了该项工作。如果没有任何人去完成,则说明全体穆斯林在渎职。有鉴于此,历代穆斯林注释家代替全体穆斯林从事的《古兰经》注释工程,已从单纯的学术层面上升到教法高度,决定了注释学形成的必然性及其特殊的学术地位与学科价值。是故,历代穆斯林中那些具备注释条件的专业学者,秉承注释的圣行与精神,义不容辞地代表全体穆斯林注释《古兰经》的学术举措,为全体穆斯林了解、理解和实践《古兰经》,奠定了深厚的法理基础。
(二)注释学基于理论渊源
有“《古兰经》通事”(Tarjamān al-Qur’an)和“民族贤哲”(hibr al-Ummah)之称的圣门弟子注释家伊本·阿拔斯,对注释的划分,是注释学立论形成和发展的理论渊源。哲拉鲁丁·苏尤蒂(Jalal al-Din al-Suyūī,1445-1505)在《古兰经学通论》中,记载了伊本·阿拔斯对注释的划分。[4]
1.阿拉伯人知悉的注释
《古兰经》的语言是阿拉伯语,因此阿拉伯人对于了解、理解和注释经文,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他们由于精通阿拉伯语辞源学、句法学、语言学、修辞学、韵律学,以及语体风格中的表达形式、语意语境、语意转换知识,所以他们相对知晓经文的注释。诸如经文“你尝试吧!你确是显赫的,确是尊贵的!”(44:49)即使这节经文的辞藻是褒奖,但阿拉伯人根据经文上下文,稍作注释就能判断该节经文意在考验。[5]然而,这对于非阿拉伯穆斯林而言,语言障碍致使他们对经文的理解远不如阿拉伯人。鉴于此,注释家务必在精通阿拉伯语,了解阿拉伯语体风格的情况下注释经文。反之,“如果对阿拉伯语的实质一无所知,就没有权利涉足《古兰经》注释”[6]。
2.故作不知后肆意注释而被否认的注释
诚然,《古兰经》并不是一概晦涩难懂,而一些经文无须注释就能知其大意,“每一个词意明确的单词,读者都能从中知悉真主的意图,故不需注释(Al-Ta’wil)。”[7]从语言层面来讲,无须注释就能明白的经文,主要是指认主独一的经文,如“你应当知道,除真主外,绝无应受崇拜的。”(47:19)命令经文,如“你们当谨守拜功,完纳天课,与鞠躬者同齐鞠躬。”(2:43)禁止经文,如“你们不要接近私通,因为私通确是下流的事,这行径真恶劣!”(17:32)尽管这些经文的大义一目了然,但不乏有人故作不知而肆意地妄加注释,因此伊本·阿拔斯界定,此类注释得不到认可,“妄称不知经文词义的任何人都不能得到宽恕,因为这些词义对任何人而言,都是必知的。”[8]
3.众学者的注释
大体来讲,尽管阿拉伯人对理解和注释《古兰经》具有语言优势,但从整部经文来讲,需要注释的经文远胜于无须注释的经文。这是因为,“穆斯林群体因不解很多经文而需要众学者的注释,无论是法律经文,还是其他经文大义。”[9]由此,历代学者的注释是针对绝大部分经文而言,诸如阐释经文辞藻、演绎教律教法、阐述经文概要、分类经文大义等。他们在通晓阿拉伯语言及语境、熟悉阿拉伯习俗、精通法学原理、了解经文降示背景、明确先后停止经文、深谙诵读学,以及深刻领悟经训的基础上,从创制角度探究经文究竟,梳理经文义理。注释家伊本·凯西尔(Ibn kathīr,1302-1373)在《伊本·凯西尔古兰经注》(Tafsir al-qur’ān al-‘aīm)前言中讲道:“如果圣门弟子们既在《古兰经》中找不到注释,也没有听到先知谈及时,就凭借思考进行创制(Al-’ijtihad)注释。他们是阿拉伯人中的一代精英,目睹了经文的降示背景,熟悉阿拉伯人的习俗、《古兰经》的辞藻与内涵……尤其圣门弟子伊本·阿拔斯在注释《古兰经》方面享有重要的地位,先知曾为他祈祷:‘主啊!你使他通晓伊斯兰教,教授他注释。’因此,他被冠以‘经注之父’的称号。”[10]同样,众学者的创制注释是注释的重要来源之一,是根据经训原则使伊斯兰教及伊斯兰文化与时俱进的具体表现形式。众学者的创制注释,对于理解经文极其重要,因此他们必须持严谨态度,不得肆意创制,泽尔克西(Al-zarkashiny,?-1392)就此讲道:“经文中每个单词或许有两个乃至两个以上的意义,故不允许非专业学者涉足创制注释。专业学者们务必致力于求证,他们在创制注释中不得仅凭自己的主观意见进行注释。”[11]
4.唯有真主知晓的注释
如果说众学者可以根据注释学原理解读《古兰经》的绝大部分经文,那么有些经文则不在他们注释的范围内。这是因为,真主是这些经文的终极知晓者和唯一阐释者,而“但凡妄称知道经文究竟者,就是谎言。”[12]学者们不能涉足注释的经文,主要是关于“幽玄之事(Al-ghayb)、末日复活、章首字母、人的灵魂、隐晦经文”等。由于这些经文的特殊性,伊本·阿拔斯界定,众学者没有任何权利注释这些唯有真主知晓的经文,“任何人都没有权利注释这类经文,谁勉为其难地加以注释,谁就在犯罪,并且为真主说谎,因为只有真主最知这些经文的究竟。”[13]
(三)注释学基于三项要素
拉吉布·艾斯法哈尼(Al-rāghib al-’afahānī,?-1108年)根据伊本·阿拔斯对注释的理论分类,又对注释学立论形成的基本要素做了总结。他讲道,“对穆斯林而言,最优秀的工作莫过于注释《古兰经》。注释学的形成基于三项基本要素:揭示《古兰经》内容;注释《古兰经》的目的;穆斯林迫切需要注释。”[14]
1.揭示《古兰经》的内容
鉴于《古兰经》是伊斯兰教的“百科全书”,内容包罗万象,唯有通过注释家系统解读经文内容,挖掘经文大义,探究经文究竟,才能彰显经文蕴涵的宗教性、社会性、知识性、学科性、价值性、普世性和适时性等,正如哲拉鲁丁·苏尤蒂所言:“《古兰经》是真主的语言,是智慧之源,美德之本。《古兰经》告知过去,明示未来,判断世人。它不受反驳,经中的奇迹也不受破坏。”[15]因此,注释家处于揭示《古兰经》丰富内容的出发点,在掌握相关学科的基础上,致力于解读其内容——一切智慧之源——的举措[16],形成了注释学立论的内在因素之一。
2.注释《古兰经》的目的
从伊斯兰教义层面来讲,穆斯林借助注释,能够进一步明晰《古兰经》启示的终极目的所在;从教法层面来讲,穆斯林务必了解并实践经中的命令,远离经中的禁令;从社会层面来讲,穆斯林要明确《古兰经》构建的社会责任以及如何正确地处理好各种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各阶层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秩序和规范,恪守社会中道和社会伦理,从而使《古兰经》成为推动社会整体发展的指导,正如经文所言:“我曾降示这部经典,阐明万事,并作归顺者的向导、恩惠和喜讯。”(16:89)
学术界明确指出,为使穆斯林“牢牢抓住坚固的把柄,获得永垂不朽的真正幸福”[17],注释家作为注释经文的权威人和责任人,务必根据经文明确注释的八个目的:[18]
(1)解析《古兰经》阐述的信仰,指出何谓以物配主,有经文为证:“他们舍真主而祈祷的众神灵,当你的主的命令降临的时候,对于他们无济于事,只使他们更受损伤。”(11:101)
(2)树立《古兰经》教导的以先知穆罕默德为典范的伦理道德,有经文为证:“你确是具备一种伟大的性格的。”(68:4)有人就先知穆罕默德的性格请教圣妻阿伊莎(‘ā’ishah,613-678),她如此注释了这节经文:“先知的性格就是《古兰经》。”
(3)演绎教律法规,有经文为证:“我降示你这部包含真理的经典,以证实以前的一切天经,而监护之。故你当依真主所降示的经典而为他们判决,你不要舍弃降临你的真理而顺从他们的私欲。我已为你们中每一个民族制定一种教律和法程。”(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