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二伊玛目派注释
十二伊玛目派约形成于9世纪下半叶,因承认十二位伊玛目而得名,亦称“伊玛目派”,为什叶派中人数最多、分布最广的主流支派,主要分布在伊朗和伊拉克。该派在伊朗占全国总人口的85%以上,被奉为国教。该派穆斯林占伊拉克总人口的半数,占穆斯林人口的60%,主要集中在伊拉克的南部地区。此外,巴林、科威特、阿曼、阿富汗、巴基斯坦、印度、中亚等地也有少量的该派追随者。
作为伊斯兰教的派别之一,很大程度上代表着什叶派的十二伊玛目派,与逊尼派在根本问题上是一致的——均以经训作为立信、立教、立法与立行的最高依据,两派之间的区别主要是对经训的理解和注释存在差异,尤其对哈里发问题各执己见。关于教义理论,“十二伊玛目派在尊奉《古兰经》及‘四大圣训经’、[53]承认真主独一、履行教法规定的宗教功课的前提下,确立了教义学说。关于伊玛目的学说是该派教义的核心。认为伊玛目的地位和权力由真主指定,它的传承世系也由真主确定;伊玛目是全体穆斯林的精神领袖和导师,不同凡人而是超人,具有真主赋予的灵知和真光;他们一贯正确,永不会犯错误,继承了先知穆罕默德的一切美德和学问;伊玛目作为真主与穆斯林之间的‘中介’,必须通过他们的引领才能认识真主的真理,而最后进入乐园,也只有伊玛目才能明晓和解释《古兰经》的隐义和创制教法的权利。阿里是先知穆罕默德的合法继承人,是第一代伊玛目,他和法蒂玛的直系后裔才有资格为伊玛目。该派还认为,第十二代伊玛目穆罕默德·蒙泰扎尔就是马赫迪,他没有死而是隐遁,将来会以马赫迪赴临人间,铲除暴虐,带来光明正义。”[54]关于教法理论,“该派以《古兰经》和‘四大圣训经’作为立法的依据。在伊玛目隐遁期间,由纳吉布(或穆智台希丁)作为伊玛目的代理人行使伊玛目部分权力,解释教法,运用推理和判断创制律例,领导宗教活动。该派重视教法权威的个人意见,而不承认公议。教法上分为乌苏勒派和阿赫巴尔派,前者占主导地位。该派穆斯林除缴纳‘天课’外,对农产品还缴纳‘五一税’。准许实行临时婚姻制,并准许信徒在受迫害时,实行‘塔基亚’原则,隐瞒自己的信仰。”[55]
十二伊玛目派从教法角度注释《古兰经》律例经文的代表典籍主要是,伊历8世纪学者米格达德·苏尤里(Miqdād al-suyūriyy,伊历?-829)所注的《古兰经教律的分辨之宝》(Kanz al-furqān fi fiqh al-qur’ān),埃及国家图书馆存有该部经注,哈桑·阿斯凯里(Al-asan al-‘askri)对该部经注的校注本业已出版发行。现对该经注做一简要介绍,以便通过该部经注窥见十二伊玛目派注释律法经文的观点。
米格达德·苏尤里全名为米格达德·本·阿卜杜拉·本·穆罕默德·本·哈桑·本·穆罕默德·苏尤里(Miqdād ben abud Allah ben Muhammad ben al-asan ben Muhammad al-suyūriyy),以知识渊博、德高望重、学术严谨著称于世。他著作颇丰,主要有《古兰经教律的分辨之宝》、《原理原则之阐释》(Shar mabādi’al-’uūl)。
作者在其经注中,没有按照《古兰经》章节顺序,逐章逐节地注释每一节经文,仅仅注释了涉及法律的经文。同样,他也没有按照章节顺序逐次注释律法经文,而是按照法学学科方法,采取分门别类的形式,整理和汇集了涉及某项法律内容的经文,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专题进行注释,诸如洁净章、礼拜章、天课章、婚姻章、刑罚章等。每一章中,他在例数该章汇集的经文内容后,按照本派教义思想和教法理论,注释了每一节经文,阐发了该节经文蕴涵的法律条规。此外,他在注释每节经文时,还引述了其他法学派的观点,并反驳了那些与十二伊玛目派法学观点持不同见解的学者。
毋庸置疑,《古兰经教律的分辨之宝》的方法和观点,深刻反映了米格达德·苏尤里对自己所属派别的钟情和肯定,也折射了他对那些反对十二伊玛目派的人们的否定和批驳。支撑他的法学见解和注释观点的理论,不外乎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理性证据——他所独创的特殊证据,以此证明其观点的正确性;二是断言他所论述的观点即为圣裔(’Ahl al-bayt)的主张。在逊尼派看来,从注释学理和教法法理来讲,米格达德·苏尤里的论述和断言,常常是一些经不起学理推究和法理考究的谬论——每当什叶派缺乏证据时,往往求助于这些谬论,作为理论根据和实践基础。[56]例如,他就经文“如果你们害病或旅行,或从厕所来,或与妇女交接,而得不到水,你们就当趋向清洁的地面,而用一部分土摩脸和手”(5:6)中的“土净”(Al-tayammum)问题,先自我注释——小净必须是一拍、大净必须是两拍,然后反驳了哈乃斐学派和沙菲仪学派对此的观点——土净是两拍:一拍是摩整个脸部、一拍是摩两手至两肘,并伪造圣裔之言批驳了哈乃斐学派和沙菲仪学派的观点:“圣裔的各种传述都反驳了两派的观点。”[57]
[1]穆萨伊德·穆斯林·阿里·贾法尔,穆哈伊·希拉利·萨尔罕:《古兰经注释家的各种方法》,伊拉克高等教育出版社1980年版,第137页。
[2]法赫德·鲁米:《古兰经注释原理及注释方法研究》,利雅德塔伊布出版社2004年版,第91页。
[3]伊本·赫勒敦:《历史绪论》,贝鲁特阿拉伯遗产复兴出版社1999年版,第445页。
[4]吴云贵:《伊斯兰教法概略》,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8页。
[5]同上。
[6]金忠杰:《略谈古兰经中有关立法的特点》,载《中国穆斯林》2004年第3期。
[7]吴云贵:《真主的法度——伊斯兰教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页。
[8]宛耀宾总主编:《中国伊斯兰百科全书》,四川辞书出版社1994年版,第674页。
[9]吴云贵:《真主的法度——伊斯兰教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页。
[10]宛耀宾总主编:《中国伊斯兰百科全书》,四川辞书出版社1994年版,第674页。
[11]同上。
[12]吴云贵:《伊斯兰教法概略》,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84-285页。
[13]宛耀宾总主编:《中国伊斯兰百科全书》,四川辞书出版社1994年版,第673页。
[14]宛耀宾总主编:《中国伊斯兰百科全书》,四川辞书出版社1994年版,第173-174页。
[15]阿卜杜拉·沙哈特:《伊斯兰教经学》,埃及公共图书社1998年版,第220页。
[16]吴云贵:《真主的法度——伊斯兰教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页。
[17]宛耀宾总主编:《中国伊斯兰百科全书》,四川辞书出版社1994年版,第174页。
[18]同上书,第674页。
[19]什叶派和逊尼派的教法学在原理和具体规定上虽各有不同,但其根据都是《古兰经》和圣训。什叶派教法学最基本的原则是:第一,逊尼派教法学中违反什叶派信仰和观点的原理和具体规定一概不予接受,代之以符合什叶派信仰的原理和具体规定。第二,拒绝接受来自非什叶派伊玛目、学者和传述者的任何圣训或“意见”。一切法学规范均根据什叶派对《古兰经》的注释和什叶派传述的圣训,其结果必然是:法学范畴狭窄;在某些问题上,违反逊尼派的教法学观点。第三,反对将“伊制马仪”(即公议)作为一项立法原则,以免采纳非什叶派的观点;反对“格亚斯”(即类比),因为“格亚斯”即“意见”,而伊斯兰教来自真主、使者和受保护的伊玛目,是不承认“意见”的。什叶派认为伊玛目绝无过错,其言论为立法依据,不得违反。概而言之,逊尼派和什叶派在伊斯兰教法方面的分歧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对《古兰经》的理解方面。什叶派对某些章节有自己的解释。二、逊尼派不承认什叶派伊玛目传述的圣训。——见艾哈迈德·爱敏《阿拉伯-伊斯兰文化史》第4册,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230、242页。
[20]宛耀宾总主编:《中国伊斯兰百科全书》,四川辞书出版社1994年版,第198页。
[21]同上书,第198-199页。
[22]穆罕默德·侯赛因·扎哈卜:《古兰经注释与注释家》卷2,开罗知识出版社2001年版,第439页。
[23]贾萨斯:《古兰经律例》第1卷,埃及拜欣耶出版社伊历1347年版,第33页。
[24]贾萨斯:《古兰经律例》第1卷,埃及拜欣耶出版社伊历1347年版,第274-285页。
[25]同上书,第303-304页。
[26]吴云贵:《真主的法度——伊斯兰教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页。
[27]王家瑛:《伊斯兰宗教哲学史》(上),民族出版社2003年版,第73页。
[28]宛耀宾总主编:《中国伊斯兰百科全书》,四川辞书出版社1994年版,第485页。
[29]吴云贵:《伊斯兰教法概略》,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3-54页。
[30]艾哈迈德·爱敏:《阿拉伯-伊斯兰文化史》第3册,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219页。
[31]穆罕默德·侯赛因·扎哈卜:《古兰经注释与注释家》卷2,开罗知识出版社2001年版,第445页。
[32]穆罕默德·侯赛因·扎哈卜:《古兰经注释与注释家》卷2,开罗知识出版社2001年版,第447页。
[33]吴云贵:《伊斯兰教法概略》,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78页。
[34]宛耀宾总主编:《中国伊斯兰百科全书》,四川辞书出版社1994年版,第338页。
[35]伊本·法尔胡奈:《学派绪论——了解学派的著名学者》,开罗幸福出版社伊历1329年版,第317页。
[36]天上的忠诚者指哲卜拉伊勒天使,地上的忠诚者指先知穆罕默德。——译者注
[37]艾布·阿布杜拉·古尔泰卜:《古兰经教律总汇》第1册,贝鲁特使命出版社2006年版,第2-3页。
[38]艾布·阿布杜拉·古尔泰卜:《古兰经教律总汇》第2册,贝鲁特使命出版社2006年版,第322页。
[39]穆罕默德·侯赛因·扎哈卜:《古兰经注释与注释家》卷2,开罗知识出版社2001年版,第464页。
[40]阿卜杜拉·沙哈特:《伊斯兰教经学》,埃及公共图书社1998年版,第232页。
[41]王家瑛:《伊斯兰宗教哲学史》(上),民族出版社2003年版,第78页。
[42]宛耀宾总主编:《中国伊斯兰百科全书》,四川辞书出版社1994年版,第209页。
[43]艾哈迈德·爱敏:《阿拉伯-伊斯兰文化史》第3册,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231-232页。
[44]穆罕默德·阿里·萨布尼:《古兰经律例详解精华》第1册,大马士革安萨里出版社1980年第3版,第11页。
[45]吴云贵:《伊斯兰教法概略》,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第1版,第82页。
[46]宛耀宾总主编:《中国伊斯兰百科全书》,四川辞书出版社1994年版,第723页。逊尼派与栽德派之间的法学分歧主要体现在法学的细枝末节上,如关于古尔邦节和开斋节的会礼拜,栽德派主张即可单独举行也可聚众举行,而逊尼派则主张必须聚礼;关于净礼的主命,栽德派主张为十件,而逊尼派主张为四件,等等。
[47]穆罕默德·侯赛因·扎哈卜:《古兰经注释与注释家》卷2,开罗知识出版社2001年版,第469页。
[48]栽德派创始人栽德·本·阿里早年曾师从穆尔太齐赖派领袖瓦绥勒·本·阿塔(Wāil ben ‘aā’,699-749)学习,颇受该派“意志自由”和“《古兰经》被造”说的影响。
[49]古代伊斯兰教法学派之一。亦称“字面派”、“直解学派”。得名于该派的基本法学主张,即仅以经、训的“字面”意义为立法、释法的依据。产生于9世纪,为伊本·罕百里的弟子达伍德·本·海莱夫(Dāwūd ben khalaf,816-884)所创。曾盛行于呼罗珊(今伊朗境内)、马格里布和西班牙,现已不存在。在法学思想上深受圣训派的影响,主张从文字学的角度了解经、训的真义,轻视意见、创制、类比、注释、引申等任何形式的理智,相信人的理性活动易导致谬误的结论。但有时亦采用推理方法,只是宣称其结论寓含于经、训原文中。只承认圣门弟子的公议。其法学思想是,否认公议不谬说,坚持独立解释经、训的观点。历史上曾产生广泛的影响,为伊斯兰原教旨主义早期的思想源泉之一。而近代的瓦哈比教派运动、埃及和北非的赛莱菲耶运动,其思想渊源也都可追溯至该派的原教旨主义传统。——见宛耀宾总主编《中国伊斯兰百科全书》,四川辞书出版社1994年版,第720-72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