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辞巧学(‘ilm al-bayān)
辞巧学是阿拉伯语修辞学的第二部分,它的主要作用是探求如何生动而形象地表达思想的方法,主张语体风格与文体内容相一致,力求文辞富有感染力,讲求语句的精练。借助辞巧学,可以选择和采用巧妙的表述方式而使言辞更加优美、更为贴切、更富魅力,从而使文义达到理想效果。辞巧学的主要内容是,比喻方法、本义与转义、相关转义、借喻、借代等。
(七)辞华学(‘ilm al-badī‘)
辞华学是阿拉伯语修辞学的第三部分,讲求如何对文字和意义两个层面进行修饰,既使文辞表述更加美妙,也使文义更加贴切准确。辞华学内容丰富,解读文字的方法较之辞达学和辞巧学更为具体、细化。修辞学家赛尔顿丁(Sa‘d al-dīn,1321-1389)在《修辞学》(Al-bayān)中,详细阐述了辞华学的各种方法,中国穆斯林学者将其通称为“48大法”,诸如二字合文法、前后合文法、语调反归法、先集后配法、同类相似法、调头换尾法等等,不一而论。辞华学之于理解和注释《古兰经》,就是以该学科的各种方法进一步认识经文的雅美,理解经文所阐述的终极内涵。
以上三门学科——辞达学、辞巧学、辞华学,是阿拉伯语修辞学的分支学科,通称修辞学(‘ilm al-balāghah)。注释学界之所以规定注释家必须精通修辞学,是因为经训分别指出了修辞学的重要性。《古兰经》讲到:“至仁主,曾教授《古兰经》,他创造了人,并教人修辞。”(55:1-4)圣训指出:“修辞中有魅力。”修辞学家苏卡基(al-Sukāki,1160-1228)谈及修辞学对于理解和注释经文的重要性时,形象地将修辞学喻为盐:“对于味觉不敏感者而言,不可能知道盐的味道,因此理解《古兰经》的奥妙惟有通过辞达学和辞巧学方能感知。”[22]修辞学家宰迈赫舍里(al-Zamakhshari,1075-1144)),一言蔽之了修辞学在注释领域的巨大作用:“注释真主的光辉经典和真主的奥妙语言的人们,必须透彻理解经文,明晰修辞的最佳境界。”[23]由此可见,修辞学是“注释家研习的最重要的学科之一,注释家必须恪守修辞奥妙所要求的原则,只有借助这些修辞学知识才能领悟有关经文内涵。”[24]
鉴于修辞涉及经文内容的各个层面,是《古兰经》超绝性(Al-mu‘jiz)的具体反映,因此识读和理解经文不仅局限在文字表面上,而是必须通过探究经文中的修辞效果,才能深入解读经文大义,阐释经文内涵。诸如,《古兰经》中的比喻经文、辩论经文、起誓经文、明确经文和隐微经文、普指经文和特指经文、概述经文和详述经文、绝对经文和相对经文等,无论从辞藻,还是从语体风格与表述形式上,都必须借助修辞学来加以理解和阐释。以经文“你不要把自己的手束在脖子上,也不要完全把手伸开,以免你变成悔恨的受责备者”(17:29)为例,如果仅从经文的文字层面来看,似乎不知所云,但如果从修辞角度加以解析,则知道这是一节比喻经文,喻指凡事当不偏不倚,采取折中态度。
(八)诵读学(‘ilm al-qirā’ah)
诵读学是古兰学的基础学科之一,也称“‘ilm al-tajwīd”。诵读学由于涉及词法学、语法学、声韵学、语言学,乃至音乐学,成为一门糅合了多门学科的综合学科。它的内容涉及阿拉伯语字母的音素、音位、音质、语音及其结构、语调、韵律、发音方法;字母的拼写,经文的分段与标符;诵读原理、音律规则、诵读方式;7个字母的具体内容与内涵,以及“7大诵经学派即伊本·阿米尔(630-736)、伊本·卡西尔(665-738)、阿绥姆(?-745)、艾布·阿慕尔(689-770)、哈目泽(700-773)、纳菲(?-785)、基萨伊(?-805)的各自诵读方法与诵读规则”[25]。
诵读学中,尤为复杂的是“7个字母”(Al-urūf al-sab‘ah)之说。对此,诵读学家们各执一词,既有35家之说[26],也有40家之说。[27]曼纳尔·敢塔尼在《古兰学》(Mabāith fi ‘ulūm al-qur’ān)中删繁就简,概括出其中最具代表的几种说法。其一,七个字母的内涵是指命令、禁令、许诺、警告、辩论、故事、比喻,抑或是命令、禁令、合法、非法、明显经文、隐微经文、比喻经文。其二,7个字母即指7种读法[28],具体是指阿拉伯半岛最著名的7种方言:古莱氏方言(qulaysh)、胡宰勒方言(huzayl)、塞吉夫方言(thaqif)、胡瓦扎尼方言(huwāzn)、凯纳尼方言(kanānah)、泰米姆方言(tamim)、也门方言(yaman)。其三,七个字母即在7个方面具有差异:(1)名词单数、双数、复数以及阳性与阴性的不同;(2)词语格位不同,语义也就产生相应变化或不变;(3)词法(过去式、现在式、命令式)变化的不同;(4)字母或单词前置与后置的不同;(5)字母或单词更换的不同;(6)字母增加与减少的不同;(7)7种方言在开口音、侧重音、轻音、重音、显读、鼻音、Hamzh的读法、简化音,以及停顿时单词尾符读静音等方面的不同。
总之,诵读学是一门集诵读理论与实践为一体,囊括了多学科的综合学科,在诵读、理解和注释,尤其是7个字母的具体内涵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注释家不但要精通诵读学,而且“必须具备若干条件:(1)要正确地、全面地理解经文的意义和内涵,了解经文下降的时代背景;(2)熟悉《古兰经》整体结构,了解其组成的字母、词、词组、句子、节、段落、单元、章、卷的构成及相互关系;(3)通晓阿拉伯语法学、音韵学、修辞学和各种诵读的标音符号;(4)了解《古兰经》的文体(即韵体散文)、语法结构、修辞和语言特色;(5)在不同的场合运用不同的声调、节律”[29]。
(九)教义学(‘ilm al-’usūluudin)
教义学也称“凯俩姆学”(‘ilm al-kalām),是研究伊斯兰教信仰教义的专业学科,涉及真主及其属性、六大信条、宇宙和生命起源、终极归宿、认识论、人的思想行为等关乎信仰的各种问题。《古兰经》中大量涉及信仰教义的经文均需要不同程度地注释,如此才能进一步彰显其内涵,从而也就要求注释家务必在通晓教义学原理和方法等基础上注释经文。借助教义学,“注释者能够就关乎真主的真理、可许的和不可能的诸问题进行求证,以及正确思考关于先知之道、终极归宿等诸问题。”[30]教义学家赛尔顿丁在其《教典诠释》中,总结了教义学的重要性,以及它之于注释的必然性:“教义学是最贵重的学问,因为教义学是一切教律的基本,是一切宗教学科的领袖,其内容乃伊斯兰的信条,其主旨在于获得宗教的与世俗的幸福,其推理是依据断然的证据,而那些断然的证据,又大半是以经典的证据为作证的。”[31]
(十)法理学(‘ilm al-’usūlu al-figh)
《古兰经》涉及立法的经文占全经的十分之一,散见于不同章节中。这些经文一般都作原则提示,不加以详解,只是以点带面地引申于其他类似的问题和情况。例如饮酒不利身心健康,法学界就将禁止饮酒的经文加以演绎和创制,将其引申于所有麻醉人性理智的物品,如海洛因等违禁品都在禁酒的范畴之内。诸如此类经文涉及法学问题,法学界势必要依此创制,解决问题。鉴于创制教法,以及法学本身发展需要,伊斯兰法理学形成。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根据法自真主启示而出的神圣立法原则,正确理解和阐释伊斯兰教法的渊源或理论基础,包括法的原理、准则、渊源、方法等”[32]。法学家依据法理学,研究伊斯兰法律渊源、法理依据和法律体现形式,伊斯兰教法的四大渊源——《古兰经》、圣训、公议和类比,以及择善、意见和教法的演绎与创制等辅助性法源。无论是教法学家,还是注释家,根据法理学及其方法,能够就涉及法律的经文进行注释和创制。尤其在注释特殊经文与一般经文、绝对经文与相对经文、先后停止经文、命令经文与禁令经文等,更离不开法理学。
(十一)降示背景学(‘ilm al-’asbāb wa al-qia)
《古兰经》启示过程中,三个原因——经文因时、因地、因人、因事而降示;圣门弟子请教先知穆罕默德解惑释疑;经文内容和编排的特殊性——致使一般读者对它的不甚知之,促使古兰学家和注释家分析相关经文的学术举措,催生了《古兰经》降示背景学。
首先,注释家解读经文时,务必了解经文的降示背景,做到依理依据注释。
其次,《古兰经》中虽然有些经文降示的原因是基于某一特定事件,或某一特殊人群,但却具有普遍性、普世性意义。因此,对于类似这样一些以点带面的经文,势必需要进一步解读才能展现经文具有的普遍意义和普世价值。如先知穆罕默德时代的犹太人,将行经期间的妻子逐出家门,不供她们吃喝,不与她们同室居住,因此有圣门弟子就此请教先知穆罕默德,故降示了这节经文:“他们问你月经的[律例],你说:‘月经是有害的,故在经期中你们应当离开妻子,不要与她们交接,直到她们清洁。当她们洗净的时候,你们可以在真主所命你们的部位与她们交接。’真主的确喜爱悔罪的人,的确喜爱洁净的人。”(2:222)先知穆罕默德对此进一步解释道:“你们与她们住在一起,除房事之外,你们可以做任何事情。”[33]
最后,注释家还必须研究经文降示背景的形式,即明确形式如“这节经文降示的背景是如此如此”、“有人问及先知遂降示了经文”等表述形式;可能形式如“这节经文为如此如此而降示”、“我认为这节经文只为如此而降示”等表述形式[34],以及甄别某节经文降示背景的多家之说、经文降示背景在教育和伦理等领域的意义等。
(十二)先后经文停止学(‘ilm al-nāsikh wa al-mansūkh)
《古兰经》数处经文提及了经文的先后停止现象,如经文“凡是我所废除的,或使人忘记的启示,我必以更好的或同样的启示代替它。难道你不知道真主对于万事是全能的吗?”(2:106)根据类似经文,学者们一致认为,无论从理解经文内涵的理性角度,还是从演绎教律的实践角度来讲,停止经文是存在的。
《古兰经》中这种特殊现象的存在,产生了专门对其进行研究的学科——先后经文停止学。曼纳尔·敢塔尼在《古兰学》中,将其主要研究内容概括为:(1)确立停止经文的理论依据。(2)界定停止经文的定义,亦即用后来降示的经文停止并取代先前降示的特定律例。(3)停止经文的内涵与哲理,如使法律随着伊斯兰社会的发展而趋向完善并使之以点带面。(4)停止经文的类别,主要是:以经文停止经文,以圣训停止经文,以经文停止圣训,以圣训停止圣训。(5)停止经文的表现形式。它只出现在涉及法律经文的命令与禁令中,不涉及信仰真主及其使者、经典、末日、伦理道德、宗教义务与社会交际。(6)界定停止经文的方式。(7)停止经文的类别,即诵读与律例同时停止,停止律例但保留诵读,停止诵读但保留律例。(8)停止经文的各家之说,如犹太人之说、什叶派中的拒绝派之说、众学者之说。(9)停止经文的节数,哲拉鲁丁·苏尤蒂在《古兰经学通论》中,统计了21节经文。
从以上经文先后停止学的研究内容不难看出,注释家,尤其是创制教法的注释家精通这门学科的重要性,“不知经文的先后停止,或许会以被停止的经文裁决法律,如此则不但自己陷入迷误,也殃及他人。”[35]
(十三)教律学(‘ilm al-fiqh)
如果说伊斯兰法理学是对伊斯兰法律渊源和法律依据,以及创制教法的方法进行学理研究的学科,那么,教律学的研究对象则是,“除包括对宗教礼仪制度、民事法律规定和刑法的研究和正确理解外,还包括对诉讼程序、审判原则以及各主要法学派别的立法创制原理和对法律问题的不同见解等方面的探讨”[36]。由此,注释家精通教律学及其原理和方法,是注释法律性经文的必然举措。
(十四)圣训学(‘ilm al-hadīth)
圣训的地位仅次于《古兰经》,它对于注释经文的重要性也就不言而喻。圣训学的研究对象是甄别、考证、分类和筛选圣训。精通圣训学,就能精确掌握和认识圣训内容的微言大义、内涵外延、时代背景、传述人的生平、修养和学识、圣训的传述系统。注释家掌握了这些知识,就能做到去伪存真,为制定教义教法、注释经文提供可靠的法理依据。鉴于圣训注经是仅次于以经注经的次源,因此要求注释家必须精通圣训学,借助圣训学选择和传述可靠的圣训注释经文,尤其在注释概略经文和含蓄经文时,更要依靠圣训。[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