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遵守法律与弘扬道德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而道德则是由一定的经济关系决定的,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伦理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系的,表现为善恶对立的社会意识和行为规范的总和。如果说法律是不可逾越的雷池,那么道德则是人格步入高尚的阶梯。作为教师,既要理解教师的德性要求,又要遵守教师职业的法律规范。道德和法律在教师职业道德修养中得到统一,从而使师德超越了一般道德的范畴,成为内含有道德与法律相结合、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融为一体的教师德性品质,由此而显现教师职业的崇高与神圣。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武汉晨报》在2002年8月4日的头版头条登出一篇报道,说的是一位“的嫂”在武昌火车站为了替一位怀孕7个多月的孕妇取行李,在禁停区停了不到2分钟,结果受到交警扣分罚款的处罚。尽管“的嫂”苦苦辩解,周围群众也帮忙求情,但交警不为所动。为此在场的群众议论纷纷,大家认为“的嫂”是为了做好事才违章,且违章时间不长,又没造成交通堵塞,交警应该适当通融一下。但据法律界人士称,交警对“的嫂”的处罚完全正确。有意思的是,就在同一张报纸第24版《社会新闻》栏目中,也有一篇报道:汉宜高速公路上,巡警为让一日本友人赶上航班,破例为其开启了中央隔离栅,安全组织调头,赢得半小时宝贵时间。
道德和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常会有冲突的可能,一旦发生冲突,我们应该如何抉择,就成了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在教育实践中这种矛盾与冲突亦难以避免。如:为矫治学生不良行为而采取体罚、心罚的手段;为防止学生早恋而偷看学生日记、截留学生信件;为保持课堂纪律或避免学生相互影响而限制学生言论自由;为应付检查或评奖评优而弄虚作假;为培养学生的进取心或荣誉感而公开学生的成绩并张贴红榜和白榜,侵犯学生的隐私;为帮助学生学习,大量代订复习资料并收取回扣等。而最频繁或最主要的表现则为“合法与失德”,即行为本身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但却有悖于职业道德或“行规”。
教师着装的自由与规范
教师可否化妆?其穿着可否时尚性感?能否穿背心、短裤、拖鞋上课?教师可否染彩发、染绘指甲?可否戴首饰、带手机上课?很多问题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或未明令禁止,但道德方面却有相关的约束。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第8条规定,教师必须“为人师表,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严于律己,作风正派,以身作则,注重身教”。而且很多省市和学校都有相关的规定。
穿着打扮本应属于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只要不违社会公德,一般无可厚非,别人也无权干涉,但由于教师职业和工作对象的特殊性,教师的着装就不纯粹属于个人问题,它对学生的生活方式和价值取向都会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因此必须从校纪校规或职业道德上加以规范。
收受礼物与以权谋私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们的观念也在发生深刻的变化,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功利主义开始侵袭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学校虽是育人的场所,但亦并非世外桃源,而教师又是社会化的个体,无时无刻不在感受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其观念和行为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上述思潮的负面影响。因此,请客送礼、行贿受贿等不良风气也开始向学校蔓延,“无私、奉献”逐渐被“利益驱动”所取代,“教育腐败”逐渐开始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规定教师要“廉洁从教”、“不向学生和家长索要财物,不利用职务谋取私利”,这既是对教师职业的要求,也是为了保护学生的权益。学生一方面可能因为上述现象或行为导致财物受损,另一方面也可能因为没有送礼或送不起礼而处于不利或尴尬的境地,并因此影响学习与生活。因此,收受学生礼物虽不至于违法,但却可能有违师德,并涉嫌“以权谋私”。
尊师爱生与交往越位
“尊师爱生”是社会主义新型师生关系的重要特征,但这种“爱”不同于一般的“爱”,它与教育教学的职责和教书育人的使命紧密相连。因此,必须爱得理智,爱得有度,不能超越一定的界限,更不能将这种“爱”发展成“恋爱关系”,因为中小学生是未成年人,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形成或定型,对自己的未来和追求缺乏明确的认识,而且情感不太稳定,很难理智地处理学习和恋爱的关系。稍有不慎,就可能抱憾终生,也可能给教师或学校带来不好的影响。另外,教师和部分学生关系密切,在教育和评价过程中也难免对其他学生造成不公,其他学生可能会从心理上感到压抑和不平,从而对其人格和学习产生不良的影响。因此,法律上虽未明确规定,但“师生恋”一般来说都有违师德。
为人师表与率性而为
每个人都有不同的嗜好,如有人爱抽烟、有人喜喝酒、有人好赌博……生活环境不同、教育程度有别、社会经历相异、性格气质不一……都会导致个人嗜好的差异。那么,教师可否有不良嗜好?能否不拘小节?就法律而言,很少予以规定,但职业道德规范则要求教师“为人师表”,做到“语言规范健康,行为举止文明礼貌;不赌博,不酗酒,言行不违反社会公德”。在重视“人本”、高扬“人性”的今天,似乎不应过分限制教师的个性和自由。但任何时候自由都是相对的,如抽烟就有场所的限制、饮酒也有职业的约束、穿着亦有场合的不同。因此,作为“行为世范”的教师,其言行举止和个人嗜好也不能率性而为,必须时刻谨记“身教重于言教”,注意自己行为的示范或表率作用,不能误导学生或给学生以负面影响。
由于教育生活的丰富性和教育实践的多样性,我们不可能穷尽道德和法律的所有冲突,更不可能避免冲突的发生。但我们可以通过努力尽量缓解、减少他们之间的冲突,而这就需要理智地面对,在面对冲突的过程中坚持以育人为本,以促进学生发展为中心,学生的生命高于一切,妥善处理日常生活可能遭遇的道德与法律冲突的难题。
遵守法律
法律和道德虽然同属行为规范且对教师的行为具有重要的约束作用,但相对而言,法律更具权威性,而且具有国家强制性。作为行为的底线,教师不能随便触碰或逾越法律。其中尤其要注意以下两点。
弃用体罚与心罚
从教育角度而言,体罚学生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诉诸法律则构成了违法。无论怎样,作为一种教育手段,体罚都应是被否定或被禁止的行为,真正的教育不是靠棍棒、靠打骂,而是靠心、靠爱。打骂不但难以引导学生改过自新,反而可能将其恶性激将出来。注重正面引导,多用鼓励话语,教师成熟的教育人格带给学生的将是一片明朗的天空。
有人认为,在学校教育教学过程中,教育惩戒是不可或缺的教育方式之一,少年儿童由于判断能力尚差,对很多事情并无十分明确的是非观念,很多时候用“说服教育”的办法效果并非最佳。因此,适当用惩戒的方式对学生进行管理,可使学生虽“未明事理”,却“预知对错”,有助于提高学生的自制能力和修养。这是对其人格的完善而不是破坏。下面这则故事似乎也佐证了这一点。
一个母亲带孩子到百货商店,经过玩具部,看见一匹木马,孩子一跃而上,前摇后摆,再也不肯下来。可那木马不是为了出售,只是商店的一个陈设。店员们叫孩子下来,孩子不听,母亲叫他下来,还是不听。说带他吃冰淇淋,依然不听。任凭许下什么愿望,总之一个态度,就是不听。当时形成了一个僵局,最后一个店员说:“百货商店特聘的儿童心理学家正好在,我们让他下来想想办法。”专家从楼上下来,问明缘由,轻轻地走到孩子身边,附耳说了一句话,孩子像触电一样,连忙下来,牵着母亲的手仓皇离去。事后有人问专家到底说了一句什么话,专家说:“我说的是‘你要是不下马,我打碎你的脑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