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耕地、宅基地与土地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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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土地承包(6)

【典型案例】

张某和顾某均是某乡永合村的农民,2008年二人结婚后与父母分家立户,并承包了村里的6亩耕地。2012年6月,顾某不幸身患疾病去世。顾某的父母认为,张某一家承包的土地有顾某的一份,既然土地承包权是一种财产权,那么顾某承包的土地份额中应当有一部分由其父母继承,遂要求张某将顾某名下的土地交给二人耕种一部分。

【专家评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是关系到我国广大农村长期繁荣稳定的关键问题之一,是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我国《宪法》和法律都规定了公民有继承财产的权利。虽然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是一种财产权,但是我国土地承包制度有自己的特色。根据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为了绿化山川,治理水土流失,我国《水土保持法》第26条规定,承包“四荒”地的,基于治理水土流失所种植的林木及其果实归承包者所有,基于治理水土流失而新增加的土地,由承包者使用。而且承包者在合同有效期内死亡的,继承人可以依照承包合同的约定继续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中的继承问题分别作了规定。

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能否继承?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户作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承包的,对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明确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的问题,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例如,在一个三口之家,妻子因病去世,妻子生前分得的承包地应当由丈夫和孩子继续承包,妻子的父母不能要求继承,因为土地是以户为单位承包的,只是在分配土地时按照人口计算土地的数量,只有在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情况下,才存在是否允许继承的问题。关于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问题,有一种意见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承包方的一种财产权利,应当允许继承,这样做,既符合法理,也有利于稳定承包关系。这种意见有一定的道理,但对继承问题应当考虑我国土地承包的性质和实际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权利,具有成员权的性质和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的功能。如果承包时承包方的继承人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已经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城镇落户,例如承包方的子女大学毕业后在城市就业,也就没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如果承包方的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例如承包方的子女结婚后在本村单独立户,如果其已经依法承包了一份土地,再允许继承,将因继承而获得两份承包地,在我国目前农村人多地少,人地矛盾比较突出的情况下,有失公平。因此,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为缓解人地矛盾,体现社会公平,对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许继承,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严格用于解决人地矛盾。这种情况下的承包地虽然不允许继承,但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如已收获的粮食、未收割的农作物等,作为承包人的个人财产,则应当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第1款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继承开始后,无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法定继承的,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人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林地承包经营权如何继承?上面所讲继承的问题,主要指耕地和草地,而林地继承具有特殊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第2款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承包权的怎样继承?《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0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的,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这一条规定了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方式的承包的继承问题。其他方式的承包的继承与家庭承包中的继承有联系,又有差别:(1)家庭承包的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权利。而作为非农业人口的继承人,由于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此没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而在其他方式承包中,则不存在这个问题。例如一个农户对本村荒山的承包,这个承包并不是在本村内人人有份的,而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承包是有偿取得,期限较长,投入很大,应当允许继承。不但允许继承,而且允许成为非农业人口的继承人继承。(2)在家庭承包的方式中,由于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因此部分家庭成员死亡的,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的继承问题。而是由该承包户内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如果在承包人死亡、承包方的家庭消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发包方收回,其他继承人只能继承土地承包的收益,并要求发包方对被继承人在土地上的投入作一定的补偿。而在其他方式的承包中则有所不同。如承包本村荒山的承包人,在其死后,荒山的经营权可以由其继承人继续承包,如果所有的继承人都不愿意承包经营,还可以将经营权转让,把转让费作为遗产处理。(3)在家庭承包方式中,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林地承包的继承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0条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承包的继承是相似的,即: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后,其所承包的“四荒”地的经营权在承包期内由继承人继续承包。

本案中,张某和顾某的承包属于家庭承包,即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承包,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承包,个人只是作为分配土地时的人口数量。虽然作为家庭成员的顾某死亡,但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的问题,顾某在承包时分配的土地份额由家庭内部其他人即张某承包。顾某的土地份额不发生继承的问题,其父母也谈不上继承其承包的土地份额。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18、承包人去世,其承包收益能否被继承?

【宣讲要点】

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后,其承包的土地应当被发包方收回。但承包经营家庭应得的承包收益是承包经营家庭的私有财产,可以被继承。

【典型案例】

武某是某乡丽江村的农民。20年前他承包了20亩土地从事农业生产,有两个孩子武甲、武乙,都已经长大并分别成家立户,一个落户城里,一个落户同村。武某的老伴三年前已经去世,今年夏天武某去世,但土地上还有未成熟的水稻。进入秋天,在武甲明确表示放弃财产继承后,武乙对水稻进行了收割,并取得了收益。村委会认为,武某死后,其承包地应当被收回,承包地上的收益也应当有村里的份额,派人向武乙要钱。武乙不服,到某乡乡政府反映情况。

【专家评析】

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后,其承包的土地应当被发包方收回。但承包经营家庭应得的承包收益是承包人的艰辛劳动换来的,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没有关系,它是承包经营的家庭私有财产,因此可以发生继承问题。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这些承包经营应得的收益,包括已经收获的粮食,未收割的耕作物,鱼塘里的水产品等。

本案中,武某承包经营的土地不能被继承,应当由发包方收回,而武某土地上的庄稼则可以继承,这是武某承包应得的收益。因此,某乡乡政府应当维护武乙的合法权益,对丽江村委会的错误行为予以纠正。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19、林地的承包人死亡,其承包经营收益能否被继承?

【宣讲要点】

林地承包的继承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如果继承人不愿继承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时,可以由发包方或者其他继续承包该片林地的人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继承。

【典型案例】

张某是江南乡的农民,10年前他承包了本乡一片荒山,从事林业生产。张某有一子,5年前已经大学毕业,在一家建筑企业从事设计工作。张某妻子身体不是很好,与孩子住在一起。2003年秋天张某去世,张某的儿子和妻子都不能继承其承包的林地。但张某10年间在这片荒山上投入大量心血和资金,虽然还没有收益,但荒山已经长满了许多小树。张某的儿子和妻子不知怎么办才好,到江南乡政府咨询。

【专家评析】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专门对此作出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允许林地继承,与规定林地不得收回和调整的原因一致,主要是考虑到林地的承包经营与耕地、草地的承包经营相比有其特殊性。由于林地生产经营周期和承包期长,投资大、风险大、收益慢,如果不允许林地继承,不利于调动承包人的积极性,还可能出现乱砍滥伐,破坏生态环境的情况。而且,承包人可能对林地作了长年、大量的投入,在刚刚开始获得收益时去世,不允许其继承人继承,是不合理的。因此,林地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林地的继承也应当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无论继承人另有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是在另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还是取得城市户口、在城市就业,在承包期内,都有权继承。应当注意的是,同耕地和草地一样,林地承包也分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种形式。家庭承包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承包,这种林地承包也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如果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也不发生继承的问题,应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当然,此时被继承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应当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由于林地并非任何人都能或愿意继承,一旦发生其继承人不愿继承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时,承包人投入到林地中的资金和劳动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指出,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本案中,张某对林地投入的资金等造成林地的增值,可以由发包方或者继续承包该片林地的人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继承。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

4.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20、通过招标方式取得的荒山经营权,是否可以被继承?

【宣讲要点】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该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如其继承人有履行能力,可以继续承包,发包方不得以承包人死亡为由收回承包地。

【典型案例】

王某是某乡的农民。2008年,王某通过招标的方式承包了邻乡的一片荒山。在这几年里,王某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资金,荒山治理开始有了起色。但是由于劳累过度,再加上患了一场传染病,王某感觉自己时日无多。王某十分惦记自己承包的这片荒山,他想将这片荒山交给自己的儿子继承,但听邻居赵某说通过招标方式取得荒山经营权不能继承,因此十分担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