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耕地、宅基地与土地承包
15353400000014

第14章 土地承包(1)

1、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否可以承包?

【宣讲要点】

农村土地既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包括国家所有依法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农业用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既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典型案例】

张某是某乡甲村的农民,有一块草地非常适合从事畜牧业生产,他很想承包。但当他找到村委会商量承包事宜时,村委会主任答复说该块土地是国有土地,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张某不能承包。张某不解,向镇政府有关部门咨询此事。

【专家评析】

承包经营权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一种物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80条和第81条规定,承包经营权是指公民、集体依据承包合同所取得的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从事经营并获得收益的权利。承包经营权是依照承包合同所取得的。承包合同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为承包经营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物权法》第12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依此规定,农村土地并不局限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主要是指农业用地、农村建设用地等所有权归集体的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物权法》规定的农村土地既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包括国家所有依法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农业用地。用于农业的土地,主要有耕地、林地、草地,还有一些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如养殖水面等。养殖水面主要是指用于养殖水产品的水面,养殖水面属于农村土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也是用于农业生产的,所以也包括在本条所规定的农村土地的范围之中。此外,还有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四荒地”依法是要用于农业的,也属于农村土地。这些用于农业的土地中数量最多,涉及面最广的,和每一农民利益最密切的是耕地、林地和草地。这些农村土地,多采取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方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有承包的权利。也就是说,凡是由农民集体所有或者使用,用于农业生产,又适合承包的土地和水面,都属于农村土地,都要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15条的规定,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但只能用于从事种植业、畜牧业、林业、渔业生产。国有土地用于农业生产的主要有耕地、林地和草地,还有果园、桑园、养殖水面等。

本案中,张某所要承包的土地虽然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张某仍有承包权。当然,张某承包土地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并应当和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2、农民承包土地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归谁所有?

【宣讲要点】

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农民承包土地,只能在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而不能从事其他活动。

【典型案例】

李某是某乡乙村的农民,2008年承包了村西面的一片荒地用于造林。2012年初,他在植林的过程中,突然发现地下有石油溢出。李某十分兴奋,庆幸自己承包了该片荒地,认为承包地下的石油应当属于自己所有,马上准备办个小型炼油厂进行自主开采。可当他到乡政府办手续时,却被告知石油归国家所有,其无权自行开采。李某非常沮丧,大为不解。

【专家评析】

我国《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第3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可见,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农民承包土地,只能在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而不能从事其他活动。

本案中,李某无权享有其承包地下的石油,包括其他一切矿产资源。不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法定程序,他也不能开采其地下的矿产资源。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3、未成年子女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宣讲要点】

我国法律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家庭承包方式;另一种是家庭承包以外的方式,包括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承包方式。在家庭承包方式下,对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来说,不论男女老少,承包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土地,人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即凡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论老幼,人人有份。

【典型案例】

赵某是某乡丙村的农民。赵某的儿子赵甲还未成年,在村小学读书,他不懂播种、施肥、耕种等农业活动,赵某也不让赵甲从事农业活动。在土地承包过程中,村委会认为赵甲属于未成年人,不具有土地承包经营的资格,便没有分给其土地。赵某认为赵甲虽未成年,但应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村委会的行为是违法的,便向乡政府反映问题。

【专家评析】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将承包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家庭承包方式;另一种是家庭承包以外的方式,包括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承包方式。《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第2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家庭承包方式,是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户农户家庭全体成员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人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人平等地享有承包权利。家庭承包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承包,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承包,不是以联户、专业队或者个人为单位进行承包。二是确定每农户的承包地数量时,采取按人口平均分配的方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人有份,体现公平原则,发包方不能选择承包方,承包地具有强烈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功能。三是家庭承包的土地主要是耕地、草地和林地。

除家庭承包以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称为其他方式的承包,主要有四个特点:一是既可以是联户、专业队、个人为单位进行承包,也可以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承包。二是承包方不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和个人。三是承包的方法不是人人有份的平均承包,而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由最有经营能力(即出价最高或者经营条件最适宜)的人承包。发包方按照“效率为主,兼顾公平”的原则选择承包人。四是承包的土地主要是“四荒”以及果园、茶园、桑园、养殖水面等不太适宜按照家庭承包方式进行承包的土地。

综上所述,家庭承包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的主体、方法、原则和承包地的功能等方面,都存在重要的区别。准确理解和在实际工作中把握家庭承包方式与其他承包方式的区别,至关重要。

本案中涉及的土地承包显然属于家庭承包方式,赵某的儿子赵甲虽然未成年,但只要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就应当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土地的平等的一份承包经营权。所以,村委会的行为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4、待嫁女子是否享有与男子同样的土地承包权?

【宣讲要点】

无论是未婚、结婚、离婚还是丧偶,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典型案例】

2000年3月份,某乡振兴村正在落实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村委会在研究决定承包责任人的主体资格时,作出了一个限制性规定:土地不承包给待嫁闺女。由于有了这一条规定,家里有女孩子的比家里有儿子的农户至少要少得近3亩地,平均每年减少收入1500多元。该村有一个姓高的姑娘和年幼的妹妹,上无父母,下无兄弟,因此条规定而丧失了赖以生存的土地,两姐妹生活十分拮据。两姐妹请求村里“破例”给她们分些土地,但村主任却理直气壮地说:“这是村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对谁都必须一视同仁,不能破例”。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高姑娘鼓起勇气走进了人民法院,诉诸法律。在法庭上,村主任辩称,土地是有限的,如果分给待嫁闺女土地,等她们一嫁到外面去,土地就成外村的了,不承包给待嫁闺女土地,也是为了村民的集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