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违法征收,百姓如何维权?
【宣讲要点】
近年来,我国暴力拆迁事件频发。为何频发?原因很多,如现行规范拆迁行为的立法不到位,拆迁群众缺少及时有效的利益诉求渠道;个别开发商有恃无恐,为完成拆迁而不惜对所谓的“钉子户”停水、断电,甚至威胁、恐吓,强行拆除居民房屋。在各地暴力拆迁事件频发后,人们普遍要求对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修改,制止强迁,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即是顺应民意和法治潮流之举。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暴力拆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典型案例】
崔某有两处房产,一处自建,另一处是父母去世后留下的房子。父母的这套房子由崔某家兄弟5人共同继承。今年,这两套房子都被列入县政府规划的拆迁范围内。对于县政府下达的这份拆迁决定,崔某坚决不同意。没想到,县旧城改造指挥部强行对崔某的两处房子进行了拆除。住了几十年的房子怎么说拆就拆了呢?请问:县政府的行为是否违法,崔某该如何维权?
【专家评析】
随着经济的发展,原有的房屋可能已经不再适合城市规划而需要拆除,这也是有关部门履行自己职能的需要。但城市房屋确实需要征收时,有关部门也应当依法进行,不得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否则公民也能将其告上法庭,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政府实施行政征收,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6条的规定,受害者还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法条指引】
《行政诉讼法》
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12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28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2.政府强拆了房屋,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宣讲要点】
近年来土地、房产升值。而因各种原因,擅自占用土地、搭建违法建筑的情形比较严重,因此我国《行政强制法》规定了政府有权拆除违章建筑,但是,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要件,否则,政府的拆除行为就不合法。
所谓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非法占用土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法定建设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是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对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作了严格规定,根据该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按照《行政强制法》第35条的规定,作出书面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拆除义务,同时在向当事人送达书面催告通知书的同时,还应当将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内容向社会公告,在催告通知及公告催告履行期满之后,当事人仍不履行拆除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确定强制执行的具体时间,送达当事人。
可见,政府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要满足以下三个内容:一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拆除时才能强制拆除。二是要发出书面催告书;三是要进行公告限期拆除。任何一个条件不满足的,政府的强拆行为都违法。
【典型案例】
于某拥有两处临街砖瓦房,后区城管大队一名工作人员给于某送来一份区人民政府下发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于某的房屋是违法建筑,要求于某两天内将房屋自行拆除,否则将被强行拆除。几天后,城管大队负责人率人强行将房屋拆除。于某不服,请问于某该怎么办?
【专家评析】
案例中,城管大队给于某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后,仅仅过了几天,就将于某的房屋强制拆除,很明显是违法行为。
本案中,政府的强拆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于某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另外,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6条的规定,于某也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案例中,区政府在决定拆除于某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时,未依法行事,损害了于某对该房屋享有的合法权益,对此,于某可以通过多种途径维权,比如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除此之外,还可以以区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行政官司”或者“民告官”,而在以上众多解决纠纷的方式中,行政诉讼无疑是最具效力、最具有公信力的维权方法。
遇到类似案例的情形,被征收人要勇敢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权中要以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为据,审查政府征收程序是否合法,并及时启动行政复议和诉讼。
【法条指引】
《行政强制法》
第44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行政诉讼法》
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法》
第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3.房屋征收部门停电逼被征收人搬迁该怎么办?
【宣讲要点】
逼迫拆迁的行为屡见于新闻媒体报道,不但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及财产权利,而且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政府的形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为代表公共利益的征收主体,其人民政府的本质决定了不能采用暴力、胁迫或者擅自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其次,因为征收的主体只限市、县级人民政府,即便具体从事征收工作的征收实施单位,也是接受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开展工作,因此也必须在委托事项范围内从事征收工作,不得采取上述非法方式逼迫被征收人搬迁。
【典型案例】
某市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还没有进行补偿就强行将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断电,逼被征收人搬迁。请问:这种做法正确吗?被征收人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专家评析】
在我国,由于拆迁引发的矛盾比较常见。房屋征收部门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被征收人搬迁的恶劣现象也较为常见。为此,我国于2011年1月20日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创设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的原则,规定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搬迁活动以被征收人自愿搬迁为原则,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保障的搬迁制度;征收搬迁活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逼迫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一、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否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同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对于政府的违法行为,被征收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针对房屋征收部门的违法行为,被征收人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或者《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过程中,没有补偿就逼迫被征收人搬迁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是违法行为。被征收人可以就征收部门的违法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条指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27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31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尚未达成补偿协议的强制征收行为合法吗?
【宣讲要点】
政府在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未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的情况下不能强制征收。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签订补偿协议。支付搬迁费、安置费或提供临时周转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支付补偿费用。同时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或奖励。补偿协议签字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起诉。完成搬迁。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市、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对于政府的违法征收行为,老百姓不能忍气吞声,要注意证据的收集,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
某市规划建设生态保护区,为此需要征收84幢房屋。之后,在征收单位与征收户尚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该县贴出征收通知,强令征收户在5日内将房屋自行拆除。还没到征收期限,某镇城建、土管、派出所有关人员强行拆除居民房屋,并称征收户如不按期征收,就拿不到补偿费。征收户被迫拆除了房屋,但安置补偿问题却一直没有给予解决。请问:尚未达成补偿协议的强制征收行为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