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具体规定:“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应限制在2年以内,因特殊情况延长使用期的,应在期满前2个月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使用。”但是,延期使用同样有一定期限,一般经申请可批准延期使用1年,到期后可再申请延期。如果最后一次延期申请未被批准,那么到期后就应该拆除。如果此时恰遇拆迁,当然不会给予补偿。因此,拆迁部门限期拆除且不给补偿,也许正是这种情况。如果房子确实未到使用期限,那么就应当获得适当补偿,具体办法是按照建筑面积的建设、安装造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补偿,而建设、安装造价的确定需由有关单位进行评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临时建筑的具体补偿标准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的征收实践中,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如果依法应予补偿而房屋征收部门不予补偿,或者对补偿款有异议,那么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指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24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15.征收补偿协议中包括哪些内容?
【宣讲要点】
征收补偿协议是约定征收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依法订立的补偿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协议。依法订立的协议,受法律保护。
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此外,协议一般还包括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等内容。补偿协议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修改。对于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协议主要应载明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等;对于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协议主要应载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结算、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典型案例】
陈某(协议内称乙方)与某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协议内称甲方)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约定:甲方安置新广从路新兴花园4号4梯604房给乙方居住。该套间一厅两房,厅房面积31.324平方米,使用面积40.047平方米,有独立厨厕等配套设施,乙方同意于2002年10月31日前搬迁到甲方安排的房屋居住等。协议签订后,陈某以其本人年事已高不适宜居住六楼房屋为由,拒绝搬迁。2003年3月26日,某市市政园林局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专家评析】
本市中,某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受某市市政园林局的委托,与陈某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某市市政园林局及陈某作为合同权利义务的相对方,均应自觉履行。陈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某市市政园林局的委托拆迁人某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在与其签订协议时有隐瞒真实情况、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故对其主张该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一节,法院不予采信。陈某没有依约履行搬离被征用地段房屋,将房屋交由拆迁人拆迁的义务,已构成违约。现某市市政园林局要求陈某履行协议,立即搬迁,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某市市政园林局在诉讼中另行提供的新广从路新兴花园3栋3梯205房,是符合陈某提出的低楼层安置要求的,但陈某已明确表示不同意迁往该205房居住,法院认为,在当事人就变更永迁房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不应主动调整双方当事人已约定的协议内容。
【法条指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25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16.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该怎么办?
【宣讲要点】
征收补偿是指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即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行为。补偿是征收行为的法律后果,房屋征收,征收部门不一定都要给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补偿,如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现实中征收工作无法顺利进行,一般都是因为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无法就补偿数额达成一致。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见,获得征收或征用的补偿是《宪法》赋予被征收人的权利。国家虽然可以征收公民的房屋,但是必须对被征收人作出公平的补偿。补偿数额应当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中约定。如果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征收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补偿方案,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该征收补偿方案只要包含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的公平的补偿的项目范围就视为合法,就可以进行房屋的征收工作。
【典型案例】
李某家的房子因旧城改造需要征收,考虑房屋面积、居住人口等方面因素,征收部门打算以房换房,以郊区一套60平方米的商品房(精装修)交换,并同意按郊区房价补足与被拆房屋相差的“10平方米”的房价。而李某认为自己的房屋地理位置优越,如果搬到郊区居住,势必给自己上下班造成不便,于是不同意补偿条件,拒绝签订搬迁协议。请问: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办?
【专家评析】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可见,征收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在房屋征收实务中,也存在将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1)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是指征收部门以支付货币的方式,按照被拆除房屋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赔偿被征收人因拆除房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形式。
(2)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是指征收部门以异地或者再建的房屋与被征收人的房屋按一定标准进行交换的一种补偿形式。
(3)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在征收补偿中,对被拆除房屋一部分实行产权调换,一部分实行作价补偿,即是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形式。案例中提出的补偿形式就属此类。
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征收部门可以按照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提起行政诉讼时,以征收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复议时,以征收部门为被申请人。
本案中,李某未能与征收方达成补偿协议,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不过,需要提醒大家的是,面对不合理补偿,被征收人有拒绝搬迁的权利,这种情况下,合法、理性的维权是很重要的。
【法条指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25条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26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7.未达成补偿协议的强制征收行为合法吗?
【宣讲要点】
根据《征收补偿条例》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第一,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提起复议也没有提起诉讼。
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被征收人只能在作出行政补偿决定之日起60内提出申请。
第二,在补偿决定的规定期限内拒不搬迁。
如果在规定期限内,被征收人主动履行了搬迁义务,则不存在强制执行的问题。结合行政诉讼法解释,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在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申请主体只有在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搬迁义务又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才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只有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时,人民法院才可以受理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后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典型案例】
某市为加快中心城市建设,规划将该市城区内的六塘河建成生态保护区,并把此项规划列入2008年为民办实事项目。按照某市城市建设规划,在六塘河两岸河堤上修路绿化,需要永久占地380亩,并拆迁沿河两岸的建筑物,其中包括某县某镇杨河滩居委会83户居民的94幢房屋。有关部门向拆迁户表示,保证合理补偿,妥善安置。但是,12月5日,在拆迁单位与被拆迁户尚未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该县贴出拆迁通知,强令被拆迁户在5日(有关规定至少15日)内将房屋自行拆除。12月8日,还没到拆迁期限,某镇城建、土管、派出所有关人员到杨河滩强行拆除居民房屋,并称被拆迁户如不按期拆迁,就拿不到补偿费。被拆迁户被迫拆除了房屋,但安置补偿问题却一直没有给予解决。
【专家评析】
房屋征收引起的利益冲突,激发的社会矛盾是尖锐的、激烈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强制征收必须有四个前提条件:第一,先补偿后搬迁;第二,强制拆迁的方式方法必须合法,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第三,强制拆迁的主体确定,即建设单位不得参与搬迁或强制拆迁活动,作为征收人的政府部门也不得实施强制拆迁,而只能由作出强制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拆迁;第四,在法律救济的过程中不得强制搬迁,即只有在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才能对其实施强制执行。
本案中在拆迁单位与被拆迁户尚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就强令拆迁,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且在拆迁后迟迟未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补偿,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指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28条第1款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8.拆除经营性质的房屋却按照住宅房屋标准补偿怎么办?
【宣讲要点】
关于征收部门拆除非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政府财力、征收部门的实力等因素的不同,征收补偿也有所不同,但还有一些可遵循的法律规定。
使用住宅小区作为办公场所的房屋的征收补偿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除此之外还需要另外给予适当补偿。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被征收人对此还可以要求给予适当补偿。当被征收人的生产经营由于未能得到及时安置而遭受重大损失时,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征收部门给予安置并获得赔偿。